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法律对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法律对策

内容摘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量,融资难问题严重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本文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入手,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和问题的成因,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提出对策,以促进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法律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中小企业数量逐渐增多,其在安排就业、促进经济稳定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以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具有创新性、灵活性和市场应变能力强的特点,符合知识经济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成为最具有发展活力的中小企业。然而,融资渠道少、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的资金短缺,已成为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亟待解决。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现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科技型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方式。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把自有资金(创业者的投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积累资金(留存利润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方式。内源融资具有自主性和成本低的优点,基本不受外部环境和因素的制约,也不需要额外支出利息和各种费用,是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方式。外源融资是指企业从自身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资金的方式,例如商业银行的贷款、政府的创业基金支持、民间借贷、发行股票债券等。外源融资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从货币持有者手中直接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不需要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在直接融资过程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融资面向的对象和资金筹集数量,并且与资金供应者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有利于按照企业实际需要支配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直接融资渠道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核条件较为严格,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实力有限,往往很难达到限定标准。此外,财政拨款、民间融资也属于企业直接获得资金的方式。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方式是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和原始投资人之间并不直接发生联系。在间接融资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处于核心地位,由其负责审查和决定资金流向。由于金融机构自身信用较高,审慎经营的原则使这种融资方式相较于直接融资风险小得多,资金安全性更有保障。从目前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分布结构上看,银行贷款比股票债券市场更有优势,间接融资仍然是企业主要资金来源渠道,特别是中小企业,受到上市条件的严格约束,申请银行贷款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稳定的融资渠道,据统计,36.01%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稳定的融资来源,缺乏企业发展的基本资金支持,严重阻碍科技进步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其次,融资渠道单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资金规模小、科技研发风险高、信息不透明等原因,银行普遍存在惜贷心理,而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入市门槛较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很难进入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机会。所以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期只能依靠创业者的自有资金运转,可以说举步维艰、进展缓慢。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第一,缺乏专门立法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融资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目前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改委公布的《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整合金融资源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要求,但是尚未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门立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自身特点和对融资的特殊要求,与其他中小企业不同,例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较大、科技研发初期就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等,需要更具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制和支持。第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缺失。由于种种原因,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所以民间借贷就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除自身积累外的重要融资途径。但是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就受法律保护,约定利率在24%-36%之间的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履行,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已经支付的,法院应当判决出借人返还。对除此之外的民间融资活动没有相关规定,民间融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尚未明确。第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担保法》侧重规范的是普通担保行为,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适当的抵押财产。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未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的缺失,也使一些信用担保机构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被发现和制止,侵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投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支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科技创业基金支出,二是政策性银行贷款。目前我国虽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了一些专项基金的支持,但总的来说资金规模较小,按照科技部出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申请的资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难以满足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对大量资金的需求,加之审批时限较长、手续复杂,使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创业基金融资困难较大。我国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最早、金额最大。但相比于其他传统投资行业,如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煤炭邮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占比非常小。而且在抵押担保方面的要求与普通商业银行差别不大,并没有更多优惠措施。

(三)金融体制不完善

第一,商业银行专项服务缺乏。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现有商业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出于信贷安全的考虑,更倾向于对大企业、大项目的放贷;而且,虽然银行营业网点数量不断增多,但为了控制风险,往往将贷款审批权集中于一级支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需要层层上报,手续繁琐,时间较长,贻误商机。第二,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高。据统计,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比例不足5%,而国外则达到70%以上,我国对金融市场的严格监管使上市条件较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立和发展初期很难获得直接融资机会。

(四)企业自身存在缺陷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小,虽然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作为主要经营内容,但是由于设立门槛较低,发展时间短,资金实力薄弱。第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管理上存在混乱。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从家庭经营或者个人合伙中演化而来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专业知识和市场化运作经验,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分工不明确,导致效率低下。为了控制成本,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使用大企业淘汰的机器设备,也没有足够实力吸引高新技术人员加入,市场竞争力明显不足,难以达到进入资本市场和获得银行贷款的要求。第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透明。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不准确,甚至有个别企业为了偷逃税费做假账,政府和商业银行难以通过财务会计账簿了解企业真实情况,自然不会放心进行资金支持。一些企业在财务出现困难的时候,并没有竭力扭亏为盈,而是采取重组、破产等方式恶意逃避债务,从而降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整体形象和信用,这必将加剧融资难的困境。第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供抵押财产有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往往采用租赁经营方式,不能用自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置担保,而技术成果的市场变现又比较困难,所以在申请贷款的时候处于明显劣势,银行为了控制风险,更倾向于能提供优质资产作抵押的大企业。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制建设,可以向日本学习成功经验。日本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得益于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其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核心,先后颁布了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关的金融、税收政策。我国在出台专门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当先进行以下几项法律制度的建设:第一,完善股票证券融资制度。修改《证券法》,出台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降低股票上市发行门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直接融资机会;扩大公司债券投资规模,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公司债券发行数量往往是股票资金量的3-10倍,证券交易所应当出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制度,同时鼓励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券,简化审批程序,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技术研发资金的专项需求。第二,依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首先,应当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把民间融资纳入法制轨道,不仅有利于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而且可以明确区分合法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标准,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其次,要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使用过程要由专门机关进行监督,建立风险预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健全信用担保法律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自身资金规模有限,而且与传统中小企业相比风险更高,因为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很快,而科技创新又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成果转化则需要时间,一旦出现技术落后或者资金链断裂,科技型中小企业就面临倒闭的危险,借贷资金难以偿还。所以实际融资过程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被要求提供的担保会更加严格,而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占比较大,不容易变现,因此很难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这就需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的专项立法,设计合理的担保方式,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同时制定综合信用评级标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不仅要看资金数量,还要综合考量技术含量、市场前景、风险规避能力等因素。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首先,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投入和资金支持,适当降低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率和征收数额,并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分阶段制定更加合理的差异化征收标准。对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适当减免税收,为其提供更充分的支持和保护,帮助企业做大做强,以便更好地发挥企业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其次,借鉴日本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性信贷产品,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切实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帮助。最后,建立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政府主导,工商、财政、税收等部门参与,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平台,将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权威统计和公示,有利于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融资机会。

(三)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第一,改革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商业银行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业务方式,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开展信贷服务。要想调动商业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必须改革盈利模式,使银行觉得有利可图。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要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优势,建立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机制,同时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批量化操作,降低风险、节约成本,同时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控制,针对不同阶段制定不同评估方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的出现。其次,积极开发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针对客户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金融服务方案,扩大抵押担保的标的范围,充分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优势,满足多样性的投融资需求。最后,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政府贴息贷款,这样既满足了企业需求,又降低了银行成本。第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首先,降低股票市场准入门槛。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除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外,还应当合理评估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准入提供更大可能。其次,搞好新三板市场。新三板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同时严格监管、依法处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后,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市场的完善,适当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主体、担保方式和数额等方面的限制,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方式。第三,发挥互联网金融优势。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P2P等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融资,互联网金融具有审批程序简便、融资速度快等优势,但仍需要加强监管,防范技术和人为风险。

(四)提升企业自身实力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除了政策法规的支持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外,还需要企业练好“内功”,通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等级和综合实力,从根本上吸引各项资金投入,从而获得持续稳定的融资来源。首先,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明晰产权,确立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区分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权限,引进专业管理人员,合理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模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次,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通过合理的会计核算,有效控制成本支出和经营风险。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减少政府和银行的审核成本,树立企业文化和良好形象,以更好地吸引各项投资。

参考文献:

1.任曙明.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与融资服务体系[M].科学出版社,2010

2.魏禳炜.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及对策研究[J].兰州工业学院学报,2014(2)

3.全丽萍.非对称信息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12(6)

4.张征超,杨凤伟.论融资结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性的影响—基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商业经济研究,2016(9)

作者:王换娥 孙静 田华杰 单位:河北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