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实效性较低成因

法律教育实效性较低成因

一、深刻复杂的社会历史成因

首先是社会道德环境。法律教育实效性的提高离不开良好道德环境的支持。在宏观道德环境一团糟的情况下提高法律教育的实效性难度很大;其次是社会法律环境。我国立法与执法一定程度的脱节使执法普遍打折扣,司法腐败不断发生。“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就说法制不健全”等“段子”以手机、网络等形式在民间广为流传。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就有学生说:如果我的一项权利都不能受到保护,那我知道那么多权利有什么用?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实际上是学校法律教育和社会环境力量交互作用产生合力的结果。相对于学校法律教育而言,现实生活中各种消极的社会因素和负面典型,特别是各种腐朽思潮和违法乱纪现象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都形成了强大的法律离心力,它们都是产生法律教育负面效应的酵母,在很大程度上抵消或削弱了学校法律教育的积极效应。

二、高校法律教育定位存在偏差,思想重视不足

受市场经济的冲击,我国高等教育价值观出现了严重的工具化、功利化倾向。高等教育几乎等同于就业教育,围着市场团团转,严重影响了其对社会的引领功能。反映在具体的教育理念上就是重智育轻德育,重专业教育轻人格教育,重硬性的知识灌输轻软性的素质培养。就业率高低成了衡量教育质量高低的唯一标准,素质教育和德育处于“理论上很重要,实践中流于形式”的虚化状态。又由于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的影响,高等教育价值观还出现了政治化倾向,使以学术自由为灵魂的大学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独立性,教育教学围着权力团团转,导致被专业智能教育挤占得所剩无几的素质教育和“两课”教育无论教育内容还是教育方法泛政治化现象严重。所以,“两课”教育虽被要求定为必修课,但实际上被虚化现象严重;法律教育又需依附于思想品德教育,实际教学中所占的份额被压缩得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具体体现:“85”方案到“98方案”期间在思想品德课程体系里《法律基础》课单独开设,占整体“两课”教育体系的六分之一(文科占七分之一)。所占比例较小,且存在与德育两张皮的现象。“05”方案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合并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目的是在法律教育中渗入德育,以改变法律教育“孤军奋战”的状况,提高法律教育效果。但也进一步加深了法律教育的依附性,并且新课改方案中法律部分的课时明显减少,导致实际教学过程中法律教育课时进一步缩减。这些情况均说明高校自开设法律教育课程至今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不重视的认识偏差就一直存在,并且根深蒂固,高校法律教育一直在夹缝中求生存。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高校法律教育教学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力度不够,措施不力,所以提高高校法律教育实效性就变得非常艰难。

三、高校法律教育内容有待调整

1、内容说教色彩较浓,可读性和针对性较弱。目前高校法律教育的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包括我国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两部分:第一部分旨在使学生“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二部分旨在使学生“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应该说宗旨没有问题,方向非常明确,但第一部分内容给人生硬和居高临下之感,缺乏亲近感和平等交互性,容易使人产生疏离感、陌生感;并且教科书不是讨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状态,而往往讨论的是应然的、理想化的架构方式,短时间内难以拉近与学生之间的距离。同时,教材内容多,大纲规定的11个教学课时明显不够。因此,实际教学中,教师很难处理好教学内容丰富与课时有限的矛盾,导致教学犹如走马观花;有的教师只能将知识点简单地罗列,无暇结合案例和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学生则死记硬背,应付考试过关了事。整体看,教学内容缺乏学生主体性,仍把大学生当成被动的受教育者,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

2、单调枯燥的法规罗列比例大,法律文化教育和深入性不足。教科书第二部分基本囊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各法律部门,涉及的知识面很广泛,但许多内容都是一点而过,过于简单和肤浅。且都是硬性法规的罗列,难以引起学生思想上的共鸣和进一步的思考;缺乏法律基本理论和精神的教育,缺乏法律文化的教育和法律本土化历史的教育,难以使学生产生完整的法律理念和法律信仰。总之,教科书两部分之间要么是抽象的理论阐述,要么是单调的法律法规,相互割裂且均不具有通俗易懂的特点,因而大大降低了学生自学和进一步探讨的兴趣。

3、教育教学方法落后实践中,高校法律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教学环节。从教学方法上看,目前普遍采用的是讲授法和案例法,讲课从法理到法条,缺少鲜活的语言和生动的案例,学生学之无味;在分析案例时蜻蜓点水,由老师唱“独角戏”。除此之外,有些高校采取图片宣传、现身说法、法制讲座等方式,这些感性的、直观的形式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它们与前者一样,都存在缺乏交流和质疑精神不足等问题。尤其在引导学生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带着问题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质的关键点上没有实质性的效果。

4、法律教育师资队伍薄弱:教师兼职化现象严重,专业水平有待提高长期以来,虽然《法律基础》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主干课程,但这些课程的教师由院系政工干部兼职的情况严重,专职教师比例极低。兼职教师往往行政事务繁忙,无暇更新知识,又缺乏进修提高的机会,导致一些教师照本宣科,只对比较浅显的或自己感兴趣的部分讲一讲,而对学生提出的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涉法问题却无力给予科学的解答,整体上严重影响了法律教育教学的效果。课堂教学以外的法律教育情况同样如此。学校的管理更是缺少专门的法律专职人员的专业法律服务。我们不能奢望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的教育者能够培养出高法律素质的受教育者。

5、校园法律文化氛围缺失目前,校园文化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潜移默化作用被教育者广为接受,各高校也非常注重发挥其育人功能。但是,各高校在加强人文素质教育和科学素质教育的同时,却忽略了对大学生日常的法律教育,忽视了校园法律文化在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中的潜在功能。专门法律法规方面的社团、活动很少或者力度不够。另外,学校制度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很多很好的法律教育元素,是营造校园法律文化氛围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却未能受到重视,许多高校忽视学校制度建设和学校管理、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教育因素和法律教育作用,不注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甚至给法律教育造成负面影响。上述种种原因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是思想意识、观念认识的偏差、不足、错误或缺失,它们也是造成高校法律教育实效性低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我们要进行高校法律教育改革,要提高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先从精神层面入手,着力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植。

作者:娄晓敏 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易斯顿美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