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

一、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现状

模拟法庭等法律实务课程有利于法学学生了解法院审理案件或律师案件的程序。但这些课程是在教师的主导下进行的,学生难以学到实务技能和培养职业道德,仅是加深了诉讼程序的了解而已,并未学到职业技能和经验。其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区别在于: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仅是案例和当事人、律师、法官的模拟,仅是一种体验,而不能真正融入到真实案件中,承担和当事人谈判、收集证据和参与庭审中的压力,也难以学习到职业技能和实务经验。尽管模拟法庭教学对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无法替代真实的法律实践。法律实习等社会实践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法律院系学生毕业的必修课,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法学学生的社会实践,克服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端。但在实际教学中,法学学生并未得到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也并未深入到案件的审判或中。由于毕业实习等法律实习固有的机制,再加上法学学生为了考研复试、找工作,甚至还有的学生不参加实习,随便找个单位杜撰实习鉴定报告,法律实习事实上已经沦为“放羊式”的自选活动,法律实习对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和教育意义大大被削弱。学生在法律实习过程中,通常没有参与到具体办案过程中,无法学到案件或审理案件中的相关技能。此外,学生实习基本是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决定的,学生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得到系统的参与和指导。而诊所法律教育则能克服这些弊端,使学生积极主动、系统、有组织、有指导地参加办案,能够理论结合实践,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完整地参与办案,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及其意义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诊所法律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美国,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是受当时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当时美国年轻一代形成了新的价值观,一些著名高校的法学院学生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及课程设置感到不满,甚至批判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是法学教育的“失败”,法学院系的学生已经不满足于课堂上的学习和阅读经典著作,他们注重社会实践,要求参与社会实践。二是当时美国的民权运动和国内的法律服务情况。由于贫富悬殊,许多有识之士和法学学生越来越认识到,法律服务和律师的案件越来越多地源于富人和大公司,而穷人则很难聘请到律师,这样一来,大公司和富人则在诉讼中基本处于不败地位,如果不能对穷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法律将异化为富人和大公司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法实现。因此,美国一些大学的法学学生自发地帮助穷人进行诉讼。由于学生们缺乏法律职业技能和经验,因此他们帮助穷人进行诉讼的行为急需有职业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进一步促进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三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和目的引起了法学教育界的积极思考与讨论,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批判和反思。经过讨论,法学教育的目标被确定为职业教育,为从事律师职业作准备,进而对法学教育的方法和课程设置进行检讨和改革,使法学学生致力于真实生活背景下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故学生无偿为贫困当事人案件,从真实的法律环境中学习职业技能和经验。四是美国的法学教育深受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影响。本身美国的法学教育就非常注重司法实践,强调法律实用主义,注重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故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已经成为必然。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意义

1.教育意义:诊所法律教育让学生亲自参加真实的案件办理,让学生自己动手去发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收集运用证据、参加庭审活动等,这些活动能让学生学到办理案件的职业经验和技能,让学生深刻地理解、运用法律,提高其实务操作能力。诊所法律教育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在学生接触到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具有不确定性时,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和思考探索的积极性,针对具体问题进一步深入学习,在具体的案件中加深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完成理论知识学习的升华。此外,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对学生的法律思维有很好地训练作用。

2.社会意义:在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学生通过具体案件与当事人的谈判、协调、参加庭审等方式,加强了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使其信仰法律并从中得到快乐,实现社会公正,加强法学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诊所法律教育在学生免费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培养了法学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体现了一种公民教育,让学生具有公共服务和社会责任担当,而并非仅是掌握法律进行谋生赚钱的人。同时,诊所法律教育对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将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如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和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等),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不足尽管我国已经有诸多的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意义、性质及与传统教学方法和理念上的差别认识仍然不够清晰,导致各大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各具“特色”,五花八门,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效果不太理想。此外,部分高校将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误认为主要是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忽略了对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教育,掩盖了其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此外,有些法学专业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存在误解,在自身法律基础知识不牢固的情况下,试图通过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知识“恶补”,以弥补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不足的缺陷。而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弥补传统单一知识教学的缺陷。故试图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弥补知识缺陷,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重大误解,且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来看,对提升法学基础知识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课程单一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师指导学生以律师诉讼业务实践为依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案件等活动。这种课程设置,缺乏法官、检察官的参与指导,课程内容过于单一,也很少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教学,导致学生无法选择多样性的实践课程。此外,一些高校过于强调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将课程仅设置为教师指导学生办案,缺乏必要的课堂讲解、讨论、总结和反思,明显违反中国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和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指南)中的相关指导性要求,学生的职业技能学习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和案源难以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支持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极少数高校可以获得如福特基金会的支持等,或者有多渠道的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经费来源于本校的支撑。但实际上,由于整体上国家对高校教育的投入不足,高校自身的经费有限,再加上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建设方向等因素的影响,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非常少,造成其办案经费紧张,有些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交通、通讯、打印等基本费用都是教师和学生处理的。这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挫伤了教师和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积极性。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也十分有限。由于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难以接触到很多案件,有些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单纯依靠指导老师提供案源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相关法律也未规定在校法学学生具备“准律师”的身份,导致学生在诉讼案件中的身份出现尴尬,甚至遭遇到法院不允许其出庭,或公安、检察院拒绝其会见、阅卷等现象。此外,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也没有和高校进行联合合作并提供适当的案源,加上当事人对学生处理案件的不信任,导致学生能实际参与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件并不多。

四、完善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

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对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对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发展诊所法律教育。

(一)加深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充分发挥其功能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深入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加深对其认识,防止偏离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既要注意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又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高校在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时,应建立在学生已经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之上,注意与传统教学方法的差别,注重学生对案件的参与和实践,但同时也要注意对课程的总结、反思和强化对学生的指导。通过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也要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让学生了解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是将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合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过程,故应充分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之上,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对诊所法律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前,应加强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和训练,学生对于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牢固掌握。此外,在遴选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时也要注重对其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考核。因此,应注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前置性培养,以更好地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诊所法律教育所能接纳的学生数量受指导教师、经费和案源的影响较大,而且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等因素,应设置为选修课,适当控制人数,保证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在指导教师的配备方面,可以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其他专业法律人才等作为指导老师,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在课程安排上,法律诊所课程一般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讲授、讨论和分析总结部分;另一部分是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的,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诉讼等法律活动,指导教师针对学生参与的案件作个别指导。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应当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此外,还应兼顾案例教学法、传统的理论讲授等,使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进一步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和水平。

(三)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扩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基本的经费保障是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应坚持“内挖外引”。“内挖”是指,一方面整合法学院系的教学资源为诊所法律教育服务,如办公场所、教师配备、实践活动等,将司法实践课程和实践活动整合到诊所法律教育中以解决部分经费问题;另一方面要向高校积极争取法律人才培养经费,通过相关课题等方式获得部分经费支持,还可通过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中获得资金支持,如高校的重点学科发展政策支持、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政策支持等。“外引”是指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要坚持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充分发挥法学院系师生的能动性,争取社会各方的资金支持。法学院系教师可以通过法律讲座或业务培训获得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校友会或社会捐赠等获得一定的教育资金,还可以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进行法律援助,争取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基本的办案经费等。

五、结语

总之,诊所法律教育在当前政府投入很少的情况下,要坚持多元化的经费筹集渠道,以克服资金困难。尽管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不多,但其扩展应控制在教师和学生的实际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扩大和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合作,争取案源。我国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司法行政部门每年会收到大量且内容丰富的法律援助案件,诊所法律教育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既能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又能扩大诊所法律教育的知名度,同时也能解决案源问题,形成良性循环。二是积极主动地和残联、妇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实务部门的联系,协助他们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获得案源。三是加强自身的宣传,利用网络媒体、讲座等方式宣传诊所法律教育机构,提高知名度,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进一步扩展丰富案源。

作者:袁岳霞 单位: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