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行政管理改革对策

工程监理行政管理改革对策

1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保证我国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

1.1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1.1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

目前,我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约十六万人,远不能满足我国每年在建工程的市场需求,很多企业的监理工程师兼任多个项目的总监,工程师经常是“只见其名、不见其人”。因为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到位情况不理想,严重制约了监理的服务质量。

1.1.2监理人员专业单一

我国工程监理行业人员组织结构专业单一,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合同法律方面的人才严重匮乏,直接导致监理在项目进度、投资、合同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能缺失。据统计,70%的工程项目,监理只参与其质量、安全管理,多数业主聘请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的投资管理工作,多数政府工程的投资单位都聘请了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的专业化管理,弱化了监理单位的职能。

1.1.3监理企业资质与人员管理不全面

我国监理企业的资质只对监理工程师的数量有要求,而与监理企业的信誉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无关联。业主在招标委托监理时,只能依据监理企业的资质与业绩评分,而对直接参与监理咨询服务的监理工程师的道德素质、知识结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策划能力、管理协调能力无从考究,导致监理评标不科学,同时也滋生了企业买证、借证、挂靠的不正常现象。

1.2工程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1.2.1监理服务范围狭窄

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6820家,但中小型企业比例较高。2012年末,综合性资质监理企业仅占1.35%。多数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只限制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很难延伸到项目前期咨询策划、设计优化以及后期工程维护、加固等阶段。

1.2.2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理机构考评体系与诚信管理制度,导致业主在招标阶段对监理企业的信誉与监理机构人员的素质难以科学评测,实施阶段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难以量化考评管理,结束阶段对监理机构的信用及履约能力无从评价。市场竞争管理机制的缺失加之政府监管不严,直接导致监理企业恶意竞争,竞相压价中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

1.2.3市场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

目前,监理企业资质多头管理,行业间壁垒森严,监理市场严重分割。不仅造成多部门工作职能交叉,浪费社会资源,而且也使工程监理市场政令不统一、条块分割。此外,同行业的监理企业,地方保护壁垒也较严重。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在监理招标过程中,地方行政设置种种限制外地企业的条件,有时甚至强行将外地企业排除在竞争范围以外,限制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参与,影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1.3工程监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3.1总监理工程师责权不对等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而在实践过程中,多数现场监理机构的人事、财务、设备以及经济由企业直接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无调动权;对监理项目,多数项目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的审批权以及对承包商、分包商的处罚权都直接由业主掌握,监理工程师只有质量控制权。这种责权不对等、权利不统一,必然导致总监理工程师难以树立威信,发挥应有的作用。

1.3.2高素质监理人员缺乏

行业内的高素质人才严重缺失。在我国监理队伍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比例只占18%,多数监理人员只有中级职称,而监理员多是大专毕业生或者退休技术工人。高素质监理人员的缺失直接导致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严重下降。

2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有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如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对监理人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业主对监理的授权很难达到这样的深度。随着监理制度逐步市场化,在监理行业改革试行期,部分法律和文件的条文已经不适应。如相关法律体系都将监理侧重于施工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也均未未涉及到监理人,造成社会对于监理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与规范。

2.2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建设监理制度均把监理定位为“独立第三方”,科学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但监理受聘于业主,取酬于业主,自然服务于业主的利益。所以目前我国对监理的定位是没有现实基础的,而市场上对项目管理的定位与国际咨询行业却更加吻合。

2.3业主对监理缺乏认识

很多业主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业主认为监理可有可无,选择监理完全是为了满足政策的要求和工程备案的需要。招标阶段,业主肆意压价,轻视监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和履约能力;在监理实践中,业主更倾向于自己掌握控制权而不信任监理工程师。

2.4监理企业自身服务水平不高

由于我国监理服务取费较低,行业内高水平的监理人才缺乏,设备仪器匮乏,导致监理机构人员素质、能力下降。在实践中,监理机构往往在人才投入和装备投入上不能满足监理实际要求,不能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工程款支付结算中存在的问题,监理服务水平难以让业主放心。

3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对策

全面提升监理队伍整体素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做好施工阶段监理仍是现阶段监理行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从长远发展角度看,我国监理行业要适应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逐步实现与国际市场咨询服务接轨。同时以此为契机,通过自身改革,促进监理行业的快速发展。

3.1政府适宜简政放权

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应进一步转换工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意识,实现监理行业统一化管理。可将原来分散在多个部门的监理管理权归集于一个主管部门的一两个机构,通过立法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日常管理事务,适时适宜地放权给行业协会,由各地工程监理协会通过自律性管理实现更专业化的监管。当前,行业协会可以承接的政府管理工作主要有:(1)监理企业资质审查;(2)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3)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岗和继续教育;(4)对监理取费的检查和督促;(5)监理行业有关的数据统计与;(6)监理行业的评优表彰;(7)监理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标准制定;(8)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检查和考核;(9)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诚信评价。

3.2逐步取消工程强制监理

完善管理机制,落实项目法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缩小工程监理强制范围。第一步,整顿监理市场,规范监理服务,建立诚信机制,并纠正目前存在的强制监理范围扩大化的倾向。第二步,建立多样化监理咨询服务内容,对工程进行差异化管理,并逐步扩大业主自主选择工程管理方式的权力;第三步,取消强制监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市场化运作,即由建设单位完全根据权威部门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诚信信息,自主选择合适的、信任的监理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强调未聘请监理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3.3建立多层次的监理企业

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是知识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服务密集型与现场监督型相结合的咨询服务业。为此,应对监理行业适当归并,建立五层金字塔结构形式,为社会市场多种需求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3.3.1专门做施工阶段监理的企业

目前,我国多数监理企业仍只参与项目的施工阶段。但应增加工程造价管理、合同管理以及项目管理方面的人才,对现场监理机构应增加投资工程师,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机构人事调动、经济处罚等权利。此外,通过树立“监理是业主代表”的观念,强化业主与监理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业主的充分授权,从而真正行使“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行”的管理职责。

3.3.2“设计-采购-施工”的EPC监理咨询企业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由建筑师负责设计阶段、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阶段的管理,但两者之间衔接不够紧密。由于建筑师对设计理念的把握、对建筑材料的选取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把握更准确,所以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聘请建筑师作为项目总监,形成EPC监理咨询企业,对业主负责设计优化、材料选购以及施工管理的监理咨询服务。

3.3.3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管理咨询企业

随着监理制度的完善,监理行业的发展必然与工程项目管理行业融合。所以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可将业务范围拓展到工程建设全过程(EPT),组建项目管理咨询团队,开展项目前期决策与计划、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设计优化、招标、设备监造以及后期工程维护、检测、加固等咨询服务方面的业务。

3.3.4综合性监理企业

随着现代工程不断复杂化、系统化,部分项目已成为多个行业的综合性项目,如铁路、港口等。部分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可发展为多行业交叉的综合性企业,开展多个行业或者大型综合项目的监理咨询服务业务。

3.3.5国际化项目咨询企业

应推动一批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做优做强,通过聘请高素质的国际人才,通过逐步参与国际项目的咨询管理,最终将其业务范围与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接轨,全面开展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4试行个人执业的工程咨询管理模式

工程监理的委托应弱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逐步将监理的市场准入的双重(企业、人员)控制过渡到市场准入的单重(人员)控制。引导建设单位将选择监理企业的重点从企业资质向监理企业及委派人员的实际监理水平、履约能力方向转变。行业协会可放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门槛,从现在的取得工程师职称满3年改为已取得工程师职称即可参加考试,并依据监理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书)能力、从业时间及资信等级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理工程师分级评估体系,设立两级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制度,解决注册工程师数量不足问题的同时,也适应不同业主、不同工程类别、不同服务档次的需求。同时监理行业协会应积极推行创先评优的鼓励机制,对示范企业和先进监理工程师,通过表彰、投标时适当加分等形式给予鼓励。

3.5制定监理机构工作质量考评体系

监理行业应及时制定标准化、规范化、可视化、信息化的监理机构考评体系,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素质、资信进行客观考核,提高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程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应在满足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规范以及监理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下,按照监理工作实施内容,分六个部分:工程监理前期筹备工作质量,工程监理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工程监理施工阶段工作质量,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阶段工作质量评价,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质量评价,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作质量。同时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监理协会为核心,政府有关部门、高校研究人员、监理企业参与,可通过问卷调查法与主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反映在招标投标过程的评分细则中。

3.6建立监理诚信与动态监管机制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住建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可以此为契机,建立以行业协会以及业主为评价主体,以现场监理机构为评价对象,以人力资源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监理工作诚信、利益相关者满意度为评价内容的监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并将考评结果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对诚信行为给予切实鼓励;对出借资质、挂靠证书、违法转包,扰乱监理市场的企业,一经查实,坚决清出市场;对工作质量差、执业水平差、诚信记录差、有市场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资质;对监理工程师违法失信、不称职的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监理队伍。最终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动态监管市场环境。

3.7改革对监理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改革监理评标体系,建立以能力为主的评分标准是促进监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1)在工程监理的招投标活动中,其评标的标准要淡化监理的服务价格,而应该以监理企业投入的人员素质、履约能力、诚信水平、现场监理的控制手段等能力为主要得分值。(2)突出监理人员的能力,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考察。建议在招投标的评标标准中增加总监答辩的分值,通过答辩和现场考察已完监理项目的情况,确定各投标监理企业的综合能力。(3)真正发挥评委的评标作用。建议压缩监理大纲的通用性内容,增加有针对性内容的评分比重,或者只要求投标者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写出符合现场实际、能够真正用于项目的监理工作部署及采用的对策、方法、手段、达到的目标等,在投标单位中好中取优。

4结语

面对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监理行业现存的诸多问题,必须抓着机遇深化改革,深入剖析目前的监理制度与市场存在的问题,重新审视监理行业的定位、需求及发展。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监理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建立更加完善的动态监管制度与市场竞争机制,在建设各方的积极努力下,使监理行业更加健康合理地发展。

作者:宋晓刚 赵利 赵乐萌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