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确保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下达给我市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建立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落实考核监督制度,着力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水资源协调利用。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全面加强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制度;完善与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按照《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文件要求,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由2010年0.413提高到0.449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市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达标率达到100%以上。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17亿立方米以内,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2%以上。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85亿立方米以内,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7%以上。

四、任务及分工

(一)实施用水总量控。

1.制定并实施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依据自治区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全市水资源实际,综合考虑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用水效率、产业结构和未来发展需求,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市政管理局、农业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严格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把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作为取水许可办理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前置条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开展工业园区、重大产业布局和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从宏观战略层面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环保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污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坚决淘汰高耗水、低效益的企业和产业。(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全面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范围依量计征水资源费,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责任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经覆盖、水质水量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单位、企业原有自备井一律封停,禁止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不能完全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限量开采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应当创造条件延伸公共供水管网,逐步停止取用地下水,并封停取水设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工信委、住建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用水效率控制。

1.制定并实施市用水效率指标体系。严格依据自治区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结合各县(市、区)用水现状、节水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等,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每年下达1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并根据运行成本,依法适时调整水费、污水处理费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信委、住建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强化取用水大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严格执行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标准,对高耗水产业、行业和产品逐一排查,逐一严格整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工信委、物价局、质监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不予竣工验收。逐步推进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办公设施,以及新建大型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住建委、工信委、环保局、旅游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抓好年取地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或地下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不含水电站)、生活取水户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推进农业取水设计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大中型灌区的取水计量管理和自备水源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对全市重要取水户取水许可总量的在线监控。(责任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农业用水。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积极推进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加大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力度,推广管道输水、灌区改造、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善和落实产业支持、技术服务以及节水、抗旱设备财政补贴政策,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到“十二五”末,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2010年的0.413提高到0.449。(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科技局、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工业用水。加强对冶炼、化工、火电、造纸、制糖、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水和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鼓励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实现废水“零排放”。到“十二五”末,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城镇生活用水。着力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广普及高效实用的节水器具,重点抓好宾馆、饭店、洗浴、游泳、超市等公共场所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普及;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工商局、市政管理局、旅游局、商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非常规水利用。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雨水蓄积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示范工作。城市水系、园林绿化、洗车、道路喷洒、工业生产等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争取达到5%。(责任单位:市工信委、住建委、环保局、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1.制定并实施市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体系。严格依据自治区下达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结合市划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现状,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市中小河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2014年,完成市中小河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编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并逐步核减排污量。2014年,完成市辖区内全国和重要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快推进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建设。按照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立各县(市、区)主要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水量控制指标和管理制度,严格水质水量目标管理,推进水量水质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要取用水户取、退水计量和入河排污口监控设施建设。初步建立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的水量水质监测站网体系。(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水文水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开展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推进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防治面源污染。加快备用水源地和备用水源供水管网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开展城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二级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工程。(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委、市政管理局、林业局、农业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市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由市水利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各年度目标和任务,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人民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干部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保障;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开展农业污染防治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考核所需的国内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等有关社会经济统计指标。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要求,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逐步将节水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在学校广泛开展节水型学校建设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倡导节约用水的文明生活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