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拆除实施方案

违章建筑拆除实施方案

为了遏制违章建筑蔓延势头,坚决打击违法乱建抢建行为,维护风景名胜区规划有序实施,保护好景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拆除违章建筑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除范围

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内海榆中线路段两侧的违章建筑,包括:3户槟榔烘干坊(砖瓦结构)、1户两间平房(钢混)、1户在建木雕坊(钢混)、1户在建基础立柱(钢混);年建设的2户四间平房(钢混);年建设的1户槟榔烘干坊(砖瓦);年以前建设的18户砖瓦房。

二、拆除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被拆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以省政府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批复时间(2013年1月30日)为界限,此后的违章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此前的建筑按政策依法评估补偿拆除。

(三)集中力量对省政府批复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年1月30日)后的违章建筑进行分批次拆除。第一批拆除在建的违章建筑;第二批拆除己建的违章建筑。

三、拆除程序

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9月)。

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发动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责任单位:县管委会、县国土局、县住建局、镇府)

(二)调查取证阶段(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1月10日)。

1、调查摸底:对景区内的违章建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其建设区位、时间、原因、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用途、是否有纠纷及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县管委会、镇府)

2、立案调查取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及相关材料对违章建筑进行立案,并实地调查取证和认定。(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3、对认定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实施时间(2013年1月30日)前建设的违章建筑,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管委会、镇府)

4、案件处理:根据违章建筑的查证和认定结果,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送达违章建筑当事人,并与违建当事人签订自行拆除协议书。(责任单位:县土地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局)

(三)实施拆除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0日)。

1、自行拆除:违建户主按照拆除协议,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2、强制拆除:对拒不签订拆除协议或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县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拆除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首先拆除目前在建的违章建筑,接着拆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式实施(2013年1月30日)后建设的违章建筑。

第二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1993年6月实施)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年1月30日实施)期间建设的违章建筑。

第三步:拆除原《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实施时间(1993年6月)前建设的违章建筑。

(责任单位:县土地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景区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景区违章建筑拆除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管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责任单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做好风景名胜区拆除违建工作。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各责任单位要深入做好对被拆除违章建筑当事人的宣传和劝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动员其自行拆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建立违章建筑巡查监控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违章建筑初建阶段的巡查执法,如发现正违章初建阶段的应及时依法劝阻、拆除,切实巩固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