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市政办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对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摸清闲置土地位置、类型、分布、面积和闲置原因,区别不同类别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清理处置范围

本次清理处置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供应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闲置时间计算至2013年6月30日,主要包括:1.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2.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前述“动工开发”、“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1.组织部署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本次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地政府(管委会)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为有序推进工作,拟于6月中下旬召开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专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2.全面清理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对辖区内2013年12月31日前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2007年1月1日以后供应的土地,要根据供地项目清单采取“图斑、批文、实地”三结合的方式逐宗清理。2007年之前供应的土地,主要通过日常巡查,结合档案查询和实地调查认定是否闲置。

各地要通过全面清理查清区域内已供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逐宗登记造册。属于闲置土地的,要逐宗分析闲置的类型、原因和面积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2013年7月25日前,各地将《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情况表》(附件)和分析材料经各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3.调查核实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市国土资源局和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情况表,对表内宗地开发建设和利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核查未认定为闲置的宗地和因政府或部门原因而导致闲置的宗地。

对于符合闲置土地标准的土地,下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闲置土地调查,如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下发《闲置土地认定书》。

4.整治处理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

根据全市闲置土地调查核实情况,汇总分析全市闲置土地的类型、形态、成因和数量等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原则,以各地政府(管委会)为处置责任主体,进行积极妥善处置,确保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到位。

5.巩固深化阶段(12月底前)

对本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执法等层面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的主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2.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和方法,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提高工作效能,共同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按期完成。

3.务求工作实效。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复杂,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各地、各部门要把握政策界限,认真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力求全域覆盖、摸清底数、结果准确、处置到位,确保盘活闲置土地规范有序。切实维护相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严格工作纪律,对在清理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