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

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旨在通过政府推动,逐步改善我区中小学生,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实施对象、补助标准、推进计划

(一)实施对象

除城区学校以外的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二)补助标准

营养改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在校200天计算。

(三)推进计划

2014年春季学期起全区符合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

三、供餐方式及资金拨付办法

(一)供餐方式

1.供餐方式原则上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由学校食堂或伙房统一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提供3元等值优质的营养膳食,供餐实行独立核算、科学配餐。全区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建设食堂或伙房,以逐步实现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的目标。

2.目前没有食堂(伙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企业(单位)供餐的方式进行过渡,由区教育局统一向企业招标,企业再按每日膳食标准派专人专车配送等值的牛奶、面包、蛋糕等。

3.原寄宿制学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和供餐方式不变。

(二)资金拨付办法

1.区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及时办理预算追加,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2.实行学校食堂供餐的学校,在每月5日前,将该月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上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把资金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按实际补助供餐给学生。

3.实行企业供餐的学校,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营养办”)审核企业供餐情况,由区教育局每月5日前做营养膳食补助申请,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把资金支付到供餐服务提供方。

四、资金来源、使用、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除中央给予奖励性补助外,其余由自治区和县(市、区)按8:2比例分担。

(二)资金使用

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2〕225号)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膳食,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学期(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它用。供餐所需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开支,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在补助资金列支。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购物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确认。学校食堂应建立原料采购、入库储存、领用加工、成本核算等管理制度。

实行企业供餐的,依据采购合同及履行合同情况将补助资金支付给供餐服务提供方。

(三)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对各类相关资金进行统筹,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供餐单位实行招投标管理,建立本区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学生人次等动态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应依法健全学校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实行实物消耗定额管理,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资金监督

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各学校要强化内部监督,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进行责任追究。对虚报、冒领、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并进行通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因工作失职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宣传、发改、教育、监察、财政、民宗、民政、农业、卫生、审计、食药监督、扶贫、水产畜牧、团委、妇联、工商、安监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下发),统筹全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实施。教育部门、各相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应管理责任。

(二)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加大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宣传力度,向社会、家庭和学生宣传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目的意义、实施对象、实施内容、实施标准等,提高社会知晓率,宣传营养改善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举措、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主要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更多关心、关注学生健康成长。

(三)强化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学生营养改善工程的监管。一是要加强安全监管,建立食品质量检验登记、留置监检等制度,严把食品采购关、质量检查关、食品储存关、食品加工关和食品留样关。二是加强资金管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和占用。三是建立公示制度。严格按程序和规定界定补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并真正用于学生在校伙食的改善,增加学生营养。四是实行责任追

究制。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蛋禽畜鱼肉等食品的企业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惩处。凡因学校把关不严、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集体卫生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承担第一责任。

(四)加强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完善各项操作流程及办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区营养办要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安监、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学校、单位、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要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学校要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