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探究

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制探究

摘要:

水利工程中比较常用的工程模式是讲初始的项目设计与后期的工程建设分离开来,这种模式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因为项目的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及当今国家对于工程承包体制下的分离管理和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大型工程的一些法律特殊规定造成的。此文对我国国内的各种工程的管理体制进行细致研究和分析,找出它们的共同点与各自的优点,总结出一个工程项目对管理体制的最基本需求。

关键词:

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管理体制;委托咨询

正文:

在国外,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已经有了几百年了,可以说国外对于这种模式已经探索出了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工程的管理也发展的相对稳定与成熟。一直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都采用设计与施工分离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着相当多的缺点,比如内部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工程内部的各种消耗极为严重、工程施工效率不高等,比较严重的问题。为了水利水电行业发挥出其最大的效益、实现增值,在水利水电工程推行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是必由之路。总的来说,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的起步很晚,一些体制机制还不是很完善。本文会从多角度论述总承包模式中的重点与各个管理层次的关系。

一、设计与施工分离模式下管理体制

国内的水利水电工程从1978年以后经历过比较大的变革。在变革之前,水利水电工程分为前期设计与后期施工两大部分,而这两大部分的分配管理权限基本都是有行政单位把持,但是现今采用的是把业主作为主导的进行招投标的开发商承包模式,以提供工程的设计、建设、基料和施工设备为主导的工程承包模式,以及工程建设的监管单位为主导提供项目的咨询服务的管理模式。这样的三方结构是以经济利益为牵引,依靠三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形成了三方互相监管、互相掣肘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在国内实行一系列的改革之后,国内基本上是形成了国家宏观监控的为主导,三方主体责任为核心,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监管制度的基本醒目管理体制。这种新产生的项目管理体制是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下,业主参与、开发商施工、监管单位进行服务管理的三方共同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建设是和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一样的,也是目前大部分工程都会采用的管理体制。三方参与的管理体制是我国改革之后管理体制的重点,只有将这三方不断细化与完善,才能使我们国家的项目管理模式走向成熟。

二、总承包模式下管理的层次以及相关的监理规定

(一)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业主对监理单位进行委托与授权,另一部分则是项目总的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委托与授权。对于业主对监理单位进行授权与委托的管理模式来说,项目的建立单位不仅要对整个项目的决策的程序和实施程序进行最基本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要基于业主对其的委托与授权的关系,对项目中的业主和项目的开发商进行管理。对于项目总的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委托与授权的管理模式来说,项目的管理单位不仅要对项目的业主和项目的开发商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基于委托与授权的关系,履行对工程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监理

在这种模式框架下,业主可以不用再单独聘请另一方进行委托,代表其去对项目进行管理,业主代表自己就可以对整个项目实行管理职责。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有国家投资的项目或是国家牵头进行融资的项目,是必须要委托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督管理的范围应由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进行约定。国家也对监理单位发挥其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鼓励与支持,必要时也会对其进行协调。同时,国家对于监理的范围也作出了一些强制性规定。例如对于国内的一些大型公益性的建设工程,比较大型的事业性项目,或者是有国际资金注入、国外公益性组织进行援助的大型建设项目都是监理单位必须要进行强制性监管的项目工程。而对于水利工程来说,一半基本投资在两百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是承担着一些防洪、水土治理等功能的施工项目同样需要建立单位进行强制监管。这些规定的制订,主要是为现今的设计与施工分离的管理模式设计的,只要是在这范围内的,就必须要委托监理单位对此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另外,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能够委托监理单位的只能是建设施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在总承包的管理方式下,目前没有相关行政机关对此作出决定。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管理体制

在这种管理体制中,可以忽略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程序,转为让业主推选出代表后进行授权,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但对于平行承发包管理体制中,是一定要委托另外一方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这也是两种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

(一)设计合理的管理体制机制

业主进行授权与委托的管理体制中,监理单位需要对整个项目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从而使项目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能够顺利完工及保障工程项目品质。另一种是对工程总承包的监督与管理均是监理单位来实行的模式中,业主只是授权并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但三种是建立单位对于工程项目中的一些分包任务进行监督与管理,在这种模式中,建立单位同样要有业主的委托与授权。这三种管理模式课题同城为由业主授权与委托的监督管理模式。其次就是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去委托并授权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管理,在这种模式中,监理单位监督与管理的范围就只能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各个分包工作。再次就是不论是业主还是工程的总承包方均不委托建立单位进行监管,监管职责尤其执行行使,整个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约束力对各个环节都进行监督与管理。最后就是委托咨询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受委托的就不是监理单位,而是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要对项目中的分包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也要接受总承包方对于工程项目中的各种咨询工作。

(二)各种管理模式之间的相互比较

在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模式中,由于监理单位毕竟不是业主本身,它不能够很好的领会业主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意图。而业主授权业主代表监理单位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模式,只靠自身约束力进行监管也会流于形式,监管松懈。在总承包方委托建立单位对各分包的部分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模式中,各方之间的关系会不明确,造成监管的混乱无序,重复性的监管,无法达到有效的监督工作,而业主在这种混乱的关系中也很难对各个分包方进行监督与控制。在总承包方委托授权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中,因为是授权建立单位直接对分包各方进行监管,管理目的明确,总承包方也可以对各分包方的施工以及原材料的采购都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在无监理单位的模式中,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总承包方一人负责,这种模式虽然相对来说可以节省很多的人财物,但是总承包方下面的机构繁杂且庞大,是不可能对工程项目进行很高效的监督。在总承包方委托授权咨询单位的监理模式中,不仅能够细化和整合总承包方的内部机构,同时也会对总承项目的分包各方进行最有效的监管,也对整个项目的各个环节如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都监督的面面俱到,对各个职能机构工作有效衔接也能起到促进作用,提高项目施工效率。因此通过以上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总承包方委托咨询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是比较适合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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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志鼎,郭琦.工程总承包与传统承包模式比[J].中国工程咨询,2003,68(4):13-14.

[3]丰春景,高玉华.建设项目管理理论与实践[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钟政 单位: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