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所执法公示制度

运输管理所执法公示制度

运输管理所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行为的内容及期限公示

凡在区域内办理道路行政许可有关手续,经审查,证件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1)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经所长签字后,从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

2)县级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3日内对提交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县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开业申请。

4)县交通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的,以其名义作出的许可事项。

二、违示责任公示

(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示责任

1.凡在办理各种证件中,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办理的;2.凡未在公示制度规定期限内办理证件、手续和有关事宜的。3.对违反执法程序,发生执法偏差、错误的;4.不认真审核有关证、照、文件或未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造成错办、漏办的;5.在执法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示责任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违示责任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给予违示责任者警告、通报批评、离岗培训、限期改正、辞退等行政处理;

2.违示责任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示者的处理情况将通过相应形式反馈给举报人。

三、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运政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此公示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欢迎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