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审批管理制度

信息审批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我局特制定审查制度如下:

一、凡需对外公开的本单位的信息、文件、影像资料等都要经主管领导及局长审核、签字(填写信息保密审查单)

必要时要报分管县长及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开。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对外公开、任何信息。对于已审核的信息及审核意见都由局办公室统一留存备案。

二、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

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后,制定出具体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要求

我局要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落实保密审查责任制,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