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农委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考勤

(一)全系统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县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

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

(二)实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报告制。

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等需要向上一级领导报告。一般人员要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时要告之办公室。各单位办公室要配备兼职人员做好记录,即《工作人员外出记录登记本》,作为查岗的依据。凡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不知其人员去向的或所说去向与事实不相符的,视为该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为严肃考勤制度

农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委干部、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查岗由农委纪委、监察室牵头,农委办公室配合。查岗只依《工作人员外出记录登记本》为准。凡没有记录登记,又不在自己办公室的一律视为擅自离岗。《工作人员外出记录登记本》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四)对于长期在门市从事带有经营性质的人员

经农委审批同意,每人每年交6000元,作为弥补公益性岗位的经费的缺口。其资金交农委财务科,按年交纳。

(五)有关处理规定

1、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一次罚款50元,一季度累计超过3次的,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写出检查。2、机关集中学习、会议等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或擅自不参加的一次罚款100元。半年内累计超过3次的,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写出检查。3、凡农委组织检查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累计超过3次(含3次)的,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全系统;超过5次(含5次),报党委决议,予以调离。5、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15天旷工的,按规定予以辞退。6、所罚款项由农委办公室通知,3天内交农委财务科。

二、请销假

(一)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电话请假的,必须在3天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未请假),并经领导批准。

凡不请假、超假或请假未批的按旷工处理,每天罚款100元。

(二)事假的审批

1、主任有事需向县分管领导请假,报办公室备案。2、副主任2天以内事假由主任同意,3天以上的由主任报请县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3、科长、副科长2天以内事假由分管副主任批准;事假3天及以上的,由主任批准,报办公室备案。4、工作人员事假1天由科长批准,事假2天由分管副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须主任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三)请病假需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审批权限同事假。

(四)婚假。

按规定婚假3天,如果双方晚婚假期15天(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假期在当年计划内一次性享受。

(五)产假。

1、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晚婚晚育的增加晚育假30天。如有特殊情况需医院证明按规定增加产假。2、女方符合晚婚、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10天。

(六)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七)凡事假、病假的扣除相应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