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人事管理制度

农委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农委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创造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县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委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委人事调配必须根据农林牧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做到知人善任、扬长避短,避免人浮于事、人才埋没等现象。

第三条

本委公开选拔、开展竞争上岗、招考(聘)工作人员、人事调配方案需经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后,由农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由农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调入人员,应符合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各项条件,经县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农委办公室统一办理入编、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五条

干部职工因特殊原因可提出内部调动申请。凡要求内部调动人员,应先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交农委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农委党委会议研究,并报县编制部门审定。

第六条

干部职工调出本委,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交接收单位同意的接收函(含调令),经农委党委会议研究报县编制部门批准后,由农委办公室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建立干部职工辞职制度。干部职工辞去公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农委党委会讨论通过。农委办公室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干部职工要求辞职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组织人社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规定操作,或不服从组织、领导的安排,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如遇政策变动和组织、人事、纪委要求,按照政策和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