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议标工作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议标工作管理办法

一、议标的范围:

根据上级规定,标的额50万以上(含50万)的重大工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标的额10万以上(含10万)至50万的工程由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标的额在1万以上(含1万)至10万元以下的所有项目工程均纳入议标范围。

二、议标参加人:

工程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正副职2人以上)、经办人,纪委、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人,投标单位(或个人)。

三、议标程序:

1、责任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含建设内容、标准、建设周期、承建资质要求、资金概算等),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报主要领导。

2、三套班子会议研究项目可行性。

3、邀标。

4、集中议标:由分管领导召集议标参加人集中议标;由提出议标的单位向公共资源交易站提供议标文件及所需项目议标预算清单、报价单、设计方案、图纸等相关资料;由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全程记录。所有参加人在记录上签字,复印件随报账单据和正式合同,原件由公共资源交易站归档长期保管。

5、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紧扣质量、造价、工期、报价单、设计方案、售后服务(后期维护)等关键性内容与投标方议标,并选出最优投标单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

四、议标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不明显高于市场价。未经公开议标的所有项目工程一律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费用。

五、执行时间:

从2015年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