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综合监管实施意见

渣土车综合监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车(含土石方工程车,垃圾清运车,下同)的综合监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根本上治理渣土车无牌无证、超载、超速、撒漏、扬尘污染等安全问题和环保问题,实现对渣土车全天候、全方位、多角度的综合监管,为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打造“整洁优美、宜居宜业”的城乡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进一步落实渣土车运输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建立规范的渣土车运营秩序,查处渣土车偷倒乱倒、抛撒滴漏、带泥上路,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超速、超载(装载货物最高点超出登记车厢高度)、逆向行驶、无牌无证、闯红灯、改加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成立渣土运输专门企业,由企业管理渣土运输车辆,由原来的直接管理渣土运输个体转变为管理渣土运输企业,强化社会企业自我管理,实现渣土运输法人化,推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个人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构建规范有序的建筑渣土运输行业。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普查摸底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工地、沙石场、混凝土公司逐一进行普查摸底,了解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摸清所挂钩的运输单位情况、渣土车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登记汇总后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要全面、详细,确保无一遗漏。因排查缺漏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情况的,将进行倒查严格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责任

1.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渣土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应具体工作措施;指导各乡镇开展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实施对渣土车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对渣土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渣土车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责任倒查,提出问责建议。

2.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申请承运渣土的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进行严格审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指导、督促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业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车辆技术管理;按规定组织渣土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参加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审;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工地的普查摸底,督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执行我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落实净车、平载出场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负责对改装渣土车的依法强制整改,负责渣土车按规定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纳入货运车辆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反馈情况,对连续违法违章、连续发生责任事故的运输经营企业、车辆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负责对未经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及车辆的查处,依法查处渣土车超限超载行为。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地、混凝土公司进行逐一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在核发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与有资质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建筑垃圾处置证》等材料;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确保在开工前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专职保洁人员)到位;施工过程中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道路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未密闭搅拌砂浆。对相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通报批评、实施不良记录登记、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4.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受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建筑垃圾处置证、单车运输卡核准申请,会同公安部门核准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使路线和时段;负责无主管部门的工地、店铺和住房装饰装修现场的普查摸底,建立渣土车管理台账;依法实施全县渣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渣土收集、清运、处置的相关监管与处罚;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有关规定收集、清运、处置渣土行为的投诉,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规违章企业、车辆驾驶员实施处罚。严把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关,协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违规违章渣土施工、运输经营企业的处罚。

5.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依法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受理对本县和异地参与渣土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作业时间路段等相关情况的备案;核准渣土运输车辆的行使路线和时段,办理进入禁行区域的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对于跨区域运营的,由工程所在地渣土办抄送运行路线所在地渣土办备案);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有备案登记的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在公安公共信息网公布,供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和监督;负责对全县不合规范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改装的督促和指导。

(三)狠抓源头管理

各建设工程招标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及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措施及要求,不得违规发包、二次转包或与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渣土运输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未到渣土办各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证件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业务。要督促施工企业、沙料石料开采和经营企业与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渣土、沙石运输业务合同,严格落实平载运输、净车出场等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四)加大执法力度

公安、交通运输和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日常路面巡查监管,成立由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以及午间、夜间渣土车违章行为高发时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查无牌无证、超速、超载、不按指定路段和时限行使、擅自改装、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滴撒漏、乱倾倒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执纪问责

路面上有发现渣土车未经核准擅自上路、带泥上路、超载运输等违规行为的,将实行源头倒查,追究相关工地、沙石场监管部门及监管人员和相关区域执法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对渣土运输经营企业、车辆的监管。对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到位和相互推诿的给予追究责任。安监部门要对渣土车作业过程中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追究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