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三农发展意见

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三农发展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服务“三农”能力和水平逐步提升,为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但仍存在金融网点覆盖率不高、担保抵押贷款制度不完善、影响贷款投放、贷款难等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目前,农村大额贷款、长期贷款和经济困难家庭,特别是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仍得不到充分满足,亟待通过加快金融创新破解发展中的难题。以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创新农村金融机制和服务产品,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是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同时,对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事业自身改革、创新、发展,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两年来,我县在县信用联社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农民群众、农民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融资的有效探索,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市场运作、条件宽松、政府服务、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机具、办公场所、仓储库、水域滩涂使用权、农作物预期收益权的开发利用,逐步完善农村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担保体系,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加强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根据国家政策统一部署,在金融监管机构指导下,积极引进域外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农业担保公司,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做优县内金融机构。

(二)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各乡镇、各部门及金融机构以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着力点,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县信用联社要在进行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规范运作,发挥主渠道作用,在我县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三)拓宽抵押范围,创新其他担保方式。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开拓新的服务渠道,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探索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农村财产(住房、农机具、办公场所、仓储库、运输工具)、承包土地预期收益权纳入贷款抵押范围;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保、龙头企业担保作为新型贷款担保方式。力争2015年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让农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自主选择抵押贷款方式。

(四)健全金融工作网络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乡镇设立营业网点,布设ATM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机具,简化工作程序和手续,强化银行对农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结算、余额查询等基础性金融业务服务功能,实现金融服务不出乡镇。健全规范信息、信用管理系统,收集、登记、汇总农户的资产、土地、收入、债务、诚信等全面详尽的信息资料,努力满足农户有效贷款需求。

(五)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流转服务中心建设。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积极搭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在县级层面建立服务中心,在乡(镇)层面建立服务站,在村级层面建立服务室,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财产抵押、贷款融资、农业保险、土地经营权流转做好服务,保障经营权有序流转和不良债权变现。同时,重点做好土地流转平台建设、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市场评估和仲裁工作,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给予资金支持。

(六)加快农业保险创新。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银行授信要素,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积极发展农民小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引导申请贷款的农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粮食目标价格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农民人身意外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再保险机制,有效化解农业巨灾风险。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顺利开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服务“三农”发展工作,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服务“三农”发展总体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种抵押贷款操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检查各阶段涉农抵押贷款和有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2.各乡镇职责:在村委会的配合下,做好贷款户筛选推荐工作,并加强对贷款农户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使用货款资金。

3.农村土地(财产)经营管理部门职责:林业、国土、水产、畜牧、农机、乡建、县乡经管站等单位作为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各种抵押物的确权、评估、登记、变更、注销等日常工作,负责出具《抵押登记证》或《他项权利证》,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管理制度体系。

4.各金融机构职责:以本《意见》为基础,制定和完善各相关抵押物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内控制度,积极了解涉农抵押贷款对象资金需求和其他金融服务需求,落实信贷政策,提供快捷便民惠民的金融服务。

5.法院职责:负责依法受理抵押贷款的诉讼案件。

6.财政局职责:负责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7.司法局职责: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