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意见

安监局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责益相符”的原则,实行科学考核、绩效挂钩、按劳分配,建立自主灵活、符合我局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激励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增强竞争意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安监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监察大队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统计时间截止当年的12月底。

三、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我局奖励性绩效主要用于考核职工工作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完成工作时间、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情况等,考核实绩好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绩效考核的程序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

(一)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职工按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个人自评,填写相关表册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测评。根据岗位特点,由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

3.单位考核。在个人自评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由单位党组对照考核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并确定其考核等次。

4.结果告知。绩效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可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划定。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示或告知工作人员。

5.存档备案。考核结果须记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同时报人社局备案。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办法

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情况和岗位进行兑现。①考核不合格的奖励绩效工资不超过基数的50%。②考核合格的奖励绩效工资按照基数的100%发放。③年度考核优秀的奖励绩效工资按照基数的110%发放。

五、相关规定

(一)经上级批准人才派遣到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我局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执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处理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工作失误被上级部门或新闻媒体通报批评,损害部门形象的;

(5)连续旷工或病、事假超过有关规定的;

(6)年度履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7)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六、工作要求

局成立“安监局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绩效考核的指导工作,制定具体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本单位公开实施。同时,要积极创新绩效考核的机制与方法,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事业单位队伍建设、促进干部职工素质提升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