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办法通知

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办法通知

一、考核对象

居委会,镇直机关单位,镇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居委会目标考核

镇下达各居委会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二)镇直机关单位目标考核

镇下达镇直各单位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三)镇直机关工作人员目标考核

根据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织

全镇目标考核评比工作在镇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镇目标办牵头组织,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一)居委会目标考核

由镇党政办牵头,园区管委会、农经站、劳保所等单位参与。

(二)镇直机关单位目标考核

由镇党政办牵头,组织办等部门参与。

(三)镇直机关工作人员目标考核

由组织办牵头,纪委、党政办等部门参与。

四、考核评分

(一)居委会

采取百分制,结合一票否决指标。

1、量化指标得分

(1)、招商引资指标得分不封顶。

(2)、其余各量化指标得分为:基本分值×目标完成率,最高分值为基本分,最低分值为零分。

2、招商引资等工作考核细则由牵头考核部门制定另发,并报送镇目标办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镇直机关单位

各项目标按完成率或实际得分折算后计分,其中招商引资得分不封顶,其余指标最高分为基本分。条管单位不列入目标考核,但列入行风评议。园区、大楼、重岗所属部门目标考核参照镇直机关单位标准由各片区自行组织考核。

(三)镇直机关工作人员

对分管领导的考核,根据其分管部门和所包片居委会考核得分折算后计分;对部门负责人和蹲点干部的考核,根据其所在部门和所蹲点居委会考核得分折算后计分;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与所属部门考核挂钩,与考勤、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等工作完成情况相结合。

(四)加减分办法

1、鼓励各责任单位、个人争先创优。居委会、镇直机关单位和个人综合工作本年度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分;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市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加分以获奖证书、文件为依据。在考核结束后获得上述表彰的下一年度考评时予以加分。

2、提供市县委工作会议观摩点的居委会在年度目标综合考评总分中加2分。居委会本年度工作经验或者创新举措获得县委、县政府以上总结、肯定、推广并承办现场会的在总分中加2分。

3、机关单位在全县各系统年终考评列全县前三名的,在总分中加1分;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加0.5分。

五、考核方式

实行动态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1、自查:对照目标自行检查并填报结果,写出分析报告,于规定时间报党政办。

2、归口考评:各归口考评单位对各责任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后,于规定时间报党政办。

3、核查:目标办统一扎口,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关责任单位的部分目标重点核查。

4、总评:由目标办综合汇总全镇目标考评结果,提出排名、评优和奖惩方案,经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5、一票否决

1)承担县考核指标的镇直机关单位在年终评比列倒数第一且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在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未承担县考核指标的镇直机关单位在本系统县年终综合评比列倒数第一的,在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2)社会稳定(含舆情管理、社会治安、信访)、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在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凡上述工作被否决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参加年度任何评优创先。具体否决标准分别由牵头考核单位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