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通知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通知

一、明确建设要求

(一)明确建设标准。

各镇区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或保安消防队,应当依照《政府消防站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配齐配足相关硬件设施,配足二级政府消防站编配人数20人,三级政府消防站编配人数10人,保安消防队6人(详见附件)。

(二)落实建设计划。

各镇区要尽快制定落实人员及消防站运行经费保障标准。各镇区负责人应当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专门负责,可由辖区派出所所长进行落实实施。要积极采购符合本地灭火实际需要的消防车辆,配足配齐灭火及应急救援所需器材,加速推进消防站及消防库室建设,完善消防接处警系统。

(三)确定劳动关系。

各镇区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内容。

二、完善运行机制

(一)明确指导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二)制定管理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要明确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职责,落实执勤制度,对相关制度张贴上墙,制作相关执勤台账,确保各队尽快投入到执勤工作中。要针对火灾救援需要合理安排训练内容,通过训练提升队伍灭火救援战斗力,以保证灭火战斗有效展开,成功扑救火灾。

(三)规范执勤模式。

政府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专职消防队员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并保证每月至少休息六天。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

各镇区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补给费用应及时落实。

(二)落实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各镇区应当确定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与其职业等级、绩效等相挂钩。专职消防队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待遇。各镇区政府应当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三)严格考核奖惩。

县政府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开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专职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组建任务或队伍建设不达标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