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思索

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思索

作者:郑文刚 单位:云南省鹤庆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是畜牧兽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开展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在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畜禽产品日益丰富,但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如瘦肉精事件、病害猪肉上餐桌、药物残留超标等)也日益突出。作为畜禽产品源头监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任重道远。为了进一步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落实好农业部提出的两个“努力确保”,有效地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应从以下方面加快推进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建设。

1加强领导,强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该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的规定,单独作为一条作了修改,并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目前,多数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内设的股所级事业单位。作为县级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银行账户的行政单位,才能实现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化;才能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职能明确、关系理顺、法规完善;才能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设置分所,依法检疫

虽然各县都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地方相关部门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兽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仍重视不够,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以前乡镇畜牧兽医站受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人、财、物等均受县级统一管理,使得动物防疫、检疫、监管等各项工作能较好地统筹协调;撤销乡镇畜牧兽医站并下划到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后,不仅工作难以协调,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没有资格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但畜禽产品的流通每天都在进行,不检疫就不能保证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检疫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不相符。为使该项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应加快职能整合,在乡镇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作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使用统一的执法标识,开展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其他人事关系可以暂不变动,既可使工作合法化,又可使检疫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且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增加投入,加强建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的组织,从实施以来,已有10多年时间,但其权威性相对不高,执法装备相对单一。所以,必须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树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形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统一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执法装束,加强外在宣传;同时,作为机构本身,要切实提高人员素质,严明自身形象,把握行政执法的核心本身,以其自身的行政性、规范性、强制性作为基本依据,才能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运转,为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认真履职,积极创建联动机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动物饲养到餐桌监管涉及畜牧、质监、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如果没有权责统一的执法队伍、良好的体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多部门的共同配合,质量安全就会处于“空挡”状态。因此,只有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熟悉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和职责,做到既不渎职、也不越权,才能更好地避免出现问题时发生“踢皮球”的现象。另外,单靠某一部门很难将问题彻底解决,必须建立联动机制,以食安委办公室为牵头单位,除定期收集材料汇总外,应不定期召开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并联合行动,通过实际行动来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综合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