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集中采购问题与解决策略

论药品集中采购问题与解决策略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主体中利益相关方缺失

目前,全国各省(区、市)的药品招标工作基本都是由卫生部门牵头、多部委参与,而负责药品采购与付费的医疗机构、社保部门以及患者等药品购销领域的主要利益相关方却没有真正地参与其中。这样,一方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使根据该法制定的“若干规定”无法用具体条款来切实保证患者等的利益,仅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保障患者等的利益,是不切实际的[1];另一方面没有利益相关方的制衡,政府部门虽然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但是为突出政绩,仍将降低药价作为体现招标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志,导致在招标过程中过度关注药品价格,忽略药品质量,无形中加剧了药品市场的恶性竞争,最终造成“劣胜优汰”的混乱局面。

2.企业资质审核重复冗杂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的资质信息和药品信息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并要求每个企业的每种药品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个别省份甚至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仅给企业投标带来了繁重的负担,也造成了较大的资源浪费;同时,各省每年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重复审核,难免会出现差错,从而影响企业投标;另外,由于各省建立的平台标准不一,投标企业需要填报多种多样的电子申报信息,操作复杂麻烦,容易照成误差而失去投标资格。

3.药品评标办法不够全面科学

药品评标体系是否全面、科学,直接影响药品中标结果,担系着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国家暂未专门出台规范药品评标环节的具体配套文件,各省在实际工作中,自行制定评标方式、评标规则以及评分标准等。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但是各省自行制定的评标办法难免有所疏漏、不够完善;同时,评标办法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容易发生权力寻租及商业贿赂等违纪违规行为,无法保证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药品价格与质量关系失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保证了药品质量。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药品综合评价体系,各省自行规定的药品质量层次标准不一,无法有效控制药品价格和质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导致部分价格昂贵且疗效甚微的药品仍在过度滥用;有些疗效显著且价格不高的药品,因个别企业故意低价投标导致中标价过低而流标或无法供货。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我国中标药品的整体疗效质量和供货情况,损害患者的切身利益,阻碍医药购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5.部分药品相关政策有待改进

现行的药品加成、新药准入等相关政策虽然没有直接约束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但是间接阻碍了药品虚高价格的下降。例如,国家发改委 2006 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不超过 15%。这项规定虽然限制了医疗机构的最高利润,但是导致医疗机构和医生倾向于选择和使用高价药品,变相加重了患者的药品费用负担。又如,据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IMS)数据显示,在药品的注册阶段,由于人力资源和流程限制等原因,我国新药上市平均比其他国家晚4~5 年。新药注册完成后,还须经历备案采购审批、药事委员会评审、医保目录审批等诸多环节才能进入药品市场,我国患者获得可报销新药时间平均比美国晚8 年[2]。新药进入市场后,药品生产企业必然急于收回前期的研发成本,导致药品价格居高难下。

解决策略

1.建立招标采购制衡机制

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目的在于保障患者权益,同时平衡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引导医药购销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应加强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将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利益方都纳入到招标主体中来,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医护人员、患者代表等,形成囊括买卖双方的招标制衡机制。这样有利于规范各方的招标采购行为,避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偏向某一利益方,在兼顾药品价格与质量的同时,兼顾医疗机构、药企、患者、政府以及社会等各方利益,真正实现多方共赢,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建立统一的药品认证机制

确定一家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药品生产企业资质和药品信息的认证工作,并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资质及药品信息认证数据库,为全国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每年全国只需统一认证一次,各省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时统一采纳并认可这家单位的认证资信内容。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负担,提高效率,同时减少药品生产企业的意外丢标风险和投标成本,推动整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3.建立统一的药品评标方法体系

目前,各省基本都有一套药品评标规则,各有利弊,从顾全大局的角度出发,应通过科学研究,将这些分散的规则系统整合,形成一套全国通用的、较为完备的药品评标方法体系,这样可以防止寻租、行贿等行为,切实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4.建立药物经济学评价体系

陈竺部长在 2012 年 10 月召开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可见,药品质量评价至关重要。通过建立药物经济学评价体系,对药品从疗效、价格等方面做出综合性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成本效益,既有利于防止个别药品鱼目混珠,也有利于降低部分药品的虚高价格。

5.完善药品相关政策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涉及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医保部门以及患者等多方利益的调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因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加快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进。

6.加强信息化管理建设

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全面开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不断健全采购平台功能,逐步实现采购全程信息化,最终建立集药品招评标信息、药品中标信息、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生产企业供货信息、企业黑名单信息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工作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全程、实时、动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患者切身利益。#p#分页标题#e#

本文作者:孙越 游茂 郭琳琳 王丽 单位: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