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版权意识的产生及发展

古代版权意识的产生及发展

 

版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精神产品的某些专有权利,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书籍的制作、传播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文人们很早就有将自己的文学作品当作一种经济专有物的观念。遗憾的是,中国古代的版权意识,发展缓慢,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纵观中国版权发展历史,中国古代的版权意识滥觞于唐五代,发展于两宋,成熟于明清。至于它的完善与最终上升为法律,则是近代的事情了。   一、版权意识产生的背景   版权意识产生的背景是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以及由此带来的出版事业的兴盛和图书市场的繁荣。雕版印刷术发明之前,社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出版事业,文人们著书立说主要是为了宣扬自己的学说,图书的流通主要靠手工抄写,费时费力,而且这也几乎是当时文化传播的唯一方式。手工抄写的图书主要是为了个人需要,即便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但是由于所抄之书也包含了抄写者自己的劳动,仍不能等同于现代的侵权。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使得图书的印刷变得非常便利,现代意义上的出版业由此出现,我国早在西汉后期就已经出现的图书市场日益繁荣。而版权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概念,图书市场的繁荣使得作者、出版者都有利可图,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当事人越来越关心如何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如何防止别人私自删节、修改出版自己的作品以牟利,版权意识由此产生。复制侵权者轻易就可以将别人数十年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这为侵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也敲响了版权保护的警钟!关于我国雕版印刷术的起源,历来众说纷纭,有汉代说、隋代说、唐代说、五代说,总的来看,雕版印刷术发明和使用的历史演进过程是在唐代后期完成的。这也是我国的版权意识滥觞于五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版权意识的产生   唐五代的图书版权保护的例子并不多见,但是我们依然可以从仅存的史料中管窥当时版权保护的情况。从文献记载和传世实物看,在公元七至八世纪,即我国历史上昌盛的初唐到盛唐时期,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印刷物的不断增多,人们的版权意识便开始出现。由于印卖书有利可图,擅自印制他人诗文的现象在当时就已经很普遍了,不仅白居易、元稹等名家,生活在晚唐的徐夤也记述有其作品被人盗印的情况。中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二月东川节度使冯宿上奏曾提出关于禁断民间印历日的问题,奏疏云“:准敕禁断印历日版。剑南、两川、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1]这份奏疏得到唐文宗批示:敕诸道府不得私置历日板。禁止民间私印历日,其主要原因是“有乘敬授之道”,不符合封建的等级规范,并非出于经济目的,但它已暗含保护版权的意识,与现代版权保护中“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惯例很相似。这是世界上第一份关于出版物规定的文件,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版权的文献记录。   三、版权意识的发展   宋代的雕版印刷事业是中国雕版印刷史上的黄金时代。在五代奠定的基础上,中央政府继续刻印图书,除国子监承刻之外,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官署都刻书、印书,全面开展了政府刻书事业。私家和坊间刻书也开始兴盛,并且形成了四川眉山、浙江杭州、福建建阳几大刻书中心。书坊刻书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不法书商们为了牟利,便开始盗印当时畅销的书。朱熹有两部著作就曾被人盗窃。一是淳熙四年(1177)其《四书或问》撰成,因为未及修改,不肯刊行示人,不料“时书肆有窃刊行者”,于是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2];一是他的《论孟精义》,大概因畅销之故,浙江义乌书商便翻印夺利,朱熹很是气愤,他写信给吕祖谦,“试烦早为问故,为一言止之”,希望借吕氏出面干涉,禁其翻印,“如其不然,即有一状”。朱熹认为“为贫谋食不免至此”[3],事关经济利益,如翻印之事不能调停解决就要上告打官司。朱熹在信中表明了维护作者自身权益的决心。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印刷作坊要求政府出面,禁止别人翻刻自己的印版,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一些宋版书上,记载了当时一些这样的事例。例如刻印在南宋光宗绍熙年间的王偁的《东都事略》,上有牌记曰:“眉山程舍人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4]   这是迄今发现最早的我国版权实例的记载。祝穆的《新编四六必用方舆胜览》,宋原刻本的自序后有《两浙转运使录白》“:两浙转运使录白。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刊《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事文类聚》凡数书,并系本宅贡士私自编辑,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纪胜》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利害。……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版,断治施行。……”[4]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盗版很猖獗,书商所用的作伪方法也层出不穷,或者照式重新开雕,或者把原书改名,或者将几本书重新拼凑。此外如段昌式的《丛桂毛诗集解》一书的前面也印有淳祜八年(1248)七月国子监的禁止翻版公文“:行在国子监据迪功郎新赣州会昌县丞段维清状。维清先叔朝奉昌武,以《诗经》而两魁秋贡,以累举而擢第春官,学者咸宗师之。……维清窃惟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如有不尊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4]从上可以看出,有宋一代,作者(或其继承人)比较重视版权的精神权利,打击盗版大多为了自己或祖先的学术声誉;而刻书者比较重视版权的经济权利,打击盗版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经济专有权。而且这些打击行为,都是出于有权势的刻书者向官府的申请,这说明当时版权保护尚未制度化,版权意识也并没有被大多数人接受。   而当时的政府所刻之书,并没有禁止翻版的记载,如雍熙三年敕撰雕印许慎《说文解字》,末附中书门下牒文云“:……许慎《说文》起于东汉,历代传写,讹谬实多,六书之踪,无所取法。若不重加刊正,渐恐失其原流。爰命儒学之臣,共详篆籀之迹。右散骑常侍徐铉等,深明旧史,多识前言,果能商榷是非,补正阙漏。书成上奏,克副朕心,宜遣雕镌,用广流布。自我朝之垂范,俾永世以作程。其书宜付史馆,仍令国子监为印版。依《九经》书例,许人纳纸墨价钱收赎。兼委徐铉等点检书写雕造,无令差错,致误后人。”[4]可见宋代政府刻书,并不禁止翻版,而是对书籍严加校勘,向民间提供一个标准的版本。元代,人们的版权意识日益增强,图书市场上出现了乞官禁止翻刻的告白。如《古今韵会举要》就有陈棠的告白:“是编系私著之文,与书铺所刊见成文籍不同,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厘,致误学者。已经所属陈告,乞行禁约外,收书君子伏幸藻鉴。”[4]#p#分页标题#e#   四、版权意识的成熟   明清两代随着出版业的继续发展,人们的版权意识日益走向成熟,当时出版的书籍中经常印有保护版权的印记,特别是明代万历以后,我国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这种印记则更为普遍。万历四十六年刻本《东西洋考》(明张燮撰)在书名页上刻印“翻刻必究,本衙藏板”[5]字样。万历年间郑能刻本《前唐十二家诗》(明许自昌编),在《岑嘉州集》卷末有“闽城琅环斋版,坊间不许重刻”[5]的牌记。明末崇祯年间著名出版家毛晋曾替人刻印了《二如亭群芳谱》,书名页上署“本衙藏板,翻刻必究”[]字样。崇祯元年尚友堂刻本《拍案惊奇》(明凌蒙初撰),书名页上刻印“本衙藏板,翻刻必究”[5]。崇祯十四年刻本《麟旨明微》(明吴希哲撰),书名刻印“本衙藏板,翻刻必究”[5]。崇祯刻本《皇明世法录》(明陈仁锡撰),书名页左下角钤白文方印“如有翻刻,千里必究”。以上所引印记,一般都不再有宋元时期“已申上司”的字样,之所以会如此,并不是不需政府干涉,只能说明,这一时期要求保护版权的事例已经很普遍,版权的意识已被大多数人接受,因此,就不用特意说明“已申上司”了。而且这一时期印记的用语也简略规整,趋于统一,说明明清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关于版权保护,社会上开始有了一定的规范,而不再仅仅是零散自发的。明代的官刻图书仍然和宋代的官刻图书一样,可以翻刻,但不准另刻。《书林清话》曾记载,闽中所刻《五经》、《四书》,首有提刑按察司牒建宁府云“:福建等处提刑按察为书籍事,照得《五经》、《四书》,士子第一切要之书。旧刻颇称善本,近时书枋射利,改刻袖珍等版,款制褊狭,字多差讹,……其为误亦已甚矣。……议呈巡按察院详允会督学道选委明经师生,将各书一遵钦颁官本,重要校雠,字画句读音释,俱颇明的。”可见明代官府所刻之书,目的也民为了给广大读书人提供一个正确的范本,从而有利于文化知识的传播。版权意识的增强,并且促使书商去思考如何从技术上防止盗版。明刻《宣和印史》书前印有“宝印斋印制《宣和印史》……恐有膺本,用汉佩双印印记,慧眼辨记。”[6]这副汉佩双印印记,图案复杂,印记精工,极难伪造,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激光防伪了。让人遗憾的是,清初的文化高压政策,扼杀了这一良好的发展势头,此后图书出版流通虽然有所发展,但是直到1840年前后,图书版权保护并没有大的发展。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虽然版权意识日益增强,但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政府对此并不重视,最终也没有上升为法律。明代冯梦龙编辑的《智囊补》卷二十八有这样的记载:吴中镂书多利,而甚苦翻板。俞羡章刻《唐类函》将成,先出讼牒,谬言新加印书若干,载往某处,被盗劫去。乞官为捕之。因出赏格,募盗书贼。由是《类函》盛行,无敢翻者。   它说明,明代末期版权意识已经为一般刻书者所知。但俞氏之所以要伪言所编之书丢失了一部分,是因为在政府眼中,盗版的罪行算不了什么,根本比不上盗窃的罪行。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历代封建统治者对盗版的态度是大同小异的。虽然他们都制定了对图书流通进行管理的机构和法令,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消灭危害其统治的思想言行,宣扬封建思想教义,并不真正关心图书市场的版权问题。所以尽管印刷术出现在中国,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却出现在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