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档案法学改善思考

图书档案法学改善思考

 

我们这里讨论的图书档案法制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它是指国家关于管理图书档案事务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实现依法治档,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进行的图书档案立法、图书档案行政执法、图书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图书档案行政复议、图书档案普法等的有机体系。在这里,图书档案法制不仅仅是一种存在于纸面上的法律制度,更是人们必须普遍遵守,并且全面能动实行的规范,它必须在每个机关、组织及图书档案工作者的行为中得到内化。   从1987年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己经有二十三个年头了,二十年来,我国图书档案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依法治档作为建设、管理图书档案事业的战略目标得到确立,图书档案事业管理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出现,图书档案法制进程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图书档案法制建设与图书档案事业发展还有很大的距离。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图书档案法制建设沿着科学发展的大路上顺利前行,必须从图书档案立法、图书档案执法、图书档案普法等方面大力加强。这里笔者就加强图书档案法制建设的现状和解决思路谈一点自己的认识。   一、当前我国图书档案法制建设的问题   (一)图书档案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这些年来,我国图书档案法制建设己经取得巨大成果,特别是1996年修订的新《档案法》、2007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10年的新《保密法》等都对图书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也意味着新时期的图书档案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图书档案法律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重视,将影响我国图书档案事业的发展。   1、图书档案立法工作尚不能与当前的形势相符,立法内容滞后。某些图书档案法规在制定之初是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状况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图书档案工作中的很多情况己发生了变化,而与之相关的图书档案法律法规却没有与时俱进,立法建设明显滞后,甚至出现空白,这导致图书档案工作者无法面对本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有些己经制定好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图书档案法律法规则己经暴露出其欠缺之处,对图书档案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阻力,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档案法》的某些规定不明确,缺少链接、造成因理解不同而援引的法律条文不一,带来执法结果的很大差别,给执法部门实际操作带来了不便。例如,出现违反图书档案管理法规,造成事故的情况,如何确定相关的责任?对哪些相关权利人可以进行赔偿,赔偿主体有哪些?赔偿方式是什么?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2、大部分图书档案法律、法规效力等级不高,缺乏权威性。目前在我国图书档案立法除《档案法》和《保密法》等少数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外,大多数都是以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现的,这样就使得我国图书档案法制工作在与其它工作相比时的起点较低,容易导致对图书档案工作重视性的缺乏,同时也影响了图书档案工作的权威性。   3、图书档案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影响了图书档案工作的顺利运行。由于全国各地方对国家的图书档案工作思路理解的不同,有些地方基于地方本位,缺乏全国图书档案工作一盘棋意识,造成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政策各不相同,影响了国家对图书档案工作的整体性布局。例如某些地方性图书档案法规在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屡屡越位,甚至与国家的图书档案法律相抵触。在具体实践中,各部门从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出发,各自为政,按照自己的要求制定图书档案工作管理规范,看似维护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促进了本部门图书档案工作的发展,实际上造成图书档案管理的混乱。例如某些基层单位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不得不对其图书档案按该行业规定重新进行整理,或者另行整理一套,不仅浪费了人力、财力,而且造成大量文件重复。   (二)图书档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l、图书档案法制观念淡薄,存在有法不依现象。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现实生活中以权代法、“人治”思想还相当程度的存在,加上我们对图书档案法规宣传的深度、广度不够,很多人没有养成自觉遵守图书档案法规的思想意识,自觉运用图书档案法规进行管理的能力更差,这些都严重阻碍着图书档案法制建设。   在图书档案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地方、本部门的内部指令起着决定性作用,许多人把我国的图书档案法律抛在脑后,认为其可有可无,可依可不依。一些基层单位根本不履行图书档案法规,造成大量图书档案资源的流失,有些损失是无法挽回的。例如《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图书档案馆移交图书档案。”而某些地方和部门却把本单位形成的图书档案当作“私有”财产,不向当地图书档案馆移交。还有一些重要图书档案或被个别人据为己有,或因不重视而丢失、损毁,造成图书档案资源的流失与破坏。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执法不严情况。   当前,各图书档案部门普遍存在工作多而人员少的矛盾,平常的主要精力忙于图书档案馆务和图书档案业务指导,很难抽出精力去对图书档案法律法规的执行进行检查。   有些部门对图书档案执法检查存在应付态度,走过场,走形式,即使是年终检查,也很少深入实际核查,仅仅做表面文章。一些地方政府对图书档案执法检查不重视,对图书档案法规监督检查不重视。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图书档案法制意识淡薄,以“人治”代替法治,人为因素在执法过程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影响了图书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图书档案法制建设中应采取的对策#p#分页标题#e#   (一)培养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通晓法律专业的图书档案执法队伍。目前,图书档案执法队伍素质虽然得到了提高,但仍然存在着知识结构老化,业务能力欠缺,思想、政策水平与执法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这就要求图书档案执法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策水平,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一方面要选拔吸收那些图书档案专业人才进入图书档案工作队伍,提高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必须加大对现有图书档案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促进图书档案立法与时俱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图书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协调各立法层级的图书档案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目前图书档案立法首先应当加强制定以《档案法》为核心的科学、合理、配套的图书档案法律体系,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其次要加紧制定一些重要的、急需的、操作性强的图书档案法规。各法规制定者一方面要依法行使好自己的权力,不能制定出超越自己权限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制定法规过程中要加强与其他图书档案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同时注意与图书档案以外部门的关系,要借助其他专业法律、法规来推动图书档案工作的发展,增强图书档案法规的延伸性和渗透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图书档案法规的内容切合实际,并同有关的法律保持协调一致,促使图书档案法规管理的建设趋于完善。   (三)建立图书档案法规信息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图书档案部门要认真及时地对图书档案法律执行情况向上级图书档案部门汇报,并建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法规文件备案制度。以便上级有关部门掌握基层具体情况,便于指导工作,推广经验。各地应积极推进图书档案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用研究成果武装图书档案队伍头脑,使之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图书档案工作。   (四)落实图书档案执法责任制。健全图书档案监督,推行图书档案执法责任制,是加强依法治档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图书档案执法部门要明确负责实施图书档案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责任机制、保障机制。使图书档案事业的各个方面和图书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建立科学的图书档案监督机制,落实层级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监督。从方式上看,一方面要注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从源头上规范图书档案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图书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组织代表视察评议制度等。   总之,图书档案法制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应当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们只有采取科学的方法,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坚定不移地走图书档案法制化的道路,才能使我国的图书档案事业健康顺畅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