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土地经营权探究

乡村土地经营权探究

作者:于强 单位:吉林省农委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逐步构建

近年来,吉林省从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入手,通过强化农村土地流转基础工作、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加大对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扶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等措施,积极推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吉林省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依托农经机构,结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场所和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建立了县乡两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村级成立了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站,逐步形成了上下贯通、分工明确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多数试点县(市、区)依托“三资”管理服务大厅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大厅,配备了电子大屏幕、触摸屏、电脑、扫描仪、传真机等设备,开展了信息、政策咨询、价格指导、合同签订鉴证、纠纷调处等项服务,为流转双方搭建了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交易平台。截至今年6月,全省成立544个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比去年同期增加310个。目前,全省设置土地流转服务大厅462个,比去年年末增加186个。全省累计土地流转信息32780条,指导签订土地流转合同74315份,接待农民群众政策咨询36783人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已经形成

为了妥善处置和化解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我们针对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构建了调处和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的长效机制,具体抓好“六个建设”:

一是突出仲裁机构建设。目前,全省经当地编委批准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有60个,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二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出台前,我们就率先从两方面探索了仲裁法规制度建设:2005年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2006年制定出台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办法》。

三是坚持统一规范标准化建设。全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实行“四统一”,即:统一使用仲裁标准文本、统一规范庭审程序及语言、统一仲裁案档管理、统一使用仲裁徽标。仲裁工作统一标准、规范操作,提升了仲裁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是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多数地方设立了100平方米以上的仲裁庭,参照法庭标准,设置了仲裁席、当事人席、证人席和旁听席,安装了摄像录音、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目前,全省在农村土地仲裁基础设施建设上已累计投入655万元。

五是狠抓专业队伍建设。全省共培训9000多人次,共有979名仲裁员经考试合格后获得了省政府颁发的仲裁员资格证和执行公务证。

六是重视调解机制建设。全省普遍在村一级设立了土地矛盾纠纷调解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调解员,直接与广大农民面对面接触,使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乡镇政府组织司法、农经、土地、信访等相关部门成立了调解组织,设立了调解庭,选配调解员,尽力把矛盾解决在乡镇。

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总体上看,吉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基础较为扎实,政策配套、监督检查比较到位,但还存在经营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制度等方面的障碍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缺乏经费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和探索,侧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从吉林省开展的登记试点情况看,登记试点的范围较小、代表性不强,整体作用还不明显。将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经营权登记相关政策,明确清查实测工作方法和步骤,明确初始登记的内容和流程。

2.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程。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功能齐全、制度完善、服务直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建设,强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引导土地流转主体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交易,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3.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吉林将继续推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方面积累的好的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