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生态的结构及调控

建筑工程生态的结构及调控

 

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的生态意识增强,生态学理论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应用和研究不断深入,使探讨“建筑生态和谐”成为一股强大的思潮,它引领着建筑行业朝实现“绿色化”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并已取得可喜成果。至2010年底,我国列入“国家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项目已近200个[1]。但目前明显存在两个倾向:一是作为科学概念的“生态”被淡化以至边缘化,而字面直观的浅层涵义的“生态”往往被时髦地作定语化广为使用,如“生态建筑”“建筑生态化”等,虽然其中也论及建筑生态因子,却多有逻辑性欠缺和“生态主体”缺失的通病;二是对建筑工程生态的关注,大多局限于规划设计阶段应用某些生态技术,较为忽视建筑物在其整个寿命周期中与人的生活及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事实上,建筑工程生态是自然生态和社会生态等系列学科的交叉学科,是生态学的应用性的一个分支,其中还融入先进的人文学科的相关内容。   一、建筑工程“生态主体”的社会结构   “生态”,是指含人在内的生命主体与其所处环境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状态,呈现为生命主体与其直接和间接同化以及影响同化过程的环境因子(生态因子)相互关系的状态,具有丰富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形态[2]。生态系统包含自然生物生态、人工种养生物生态、人类社会生态和人的群体生态、个体生态等复杂的系统。建筑工程生态系统客观存在。它可以分为内在与外在两大系统。内在系统指建筑工程建设及管理过程和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物质与能量消耗、信息交换与利用系统,其良性化要求是达到低耗、高效、平衡与和谐、适宜人居。外在系统指建筑工程、建筑物与其周边、区域以至全球环境的关系,其良性化的要求是降低建筑工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提高其与自然的调和程度,实现地域性宜人与健康。因此,建筑工程的生态主体包括工程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建设者,包括开发商、施工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流通中介等咨询服务机构)和建筑物受用主体(投资人或业主、用户),以及区域社会主体和相关的生物主体,如图1所示。其中:建设者,以空间、时间、物能(资金)流三维动态结构建立建筑生态模型;建筑物受用者,建筑生态主体的归宿者,具有延后性和预设性;相关性生物,生物是人类社会生态系统的根本条件,而人类活动的介入又成为生物生态系统的主要条件,于是在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在建筑工程系统中,形成了人与自然的和种养的生物“相制共轭”的生态系统;泛性的区域社会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程用地上的原居民、工程所在地周边的社区居民、相关的建设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竞争对手等。   二、建筑工程各生态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人们都处在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状态的利益系统中。建筑工程关系到国计民生,其各个生态主体之间的利益息息相关,尤其是在对土地等有限资源的需求和配置中,存在着全局利益和地方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并因此而影响和改变环境:开发商通过整合土地、建筑材料、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用配套设施、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资源创造价值,其开发的主要目的是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最大的利润,而开发的结果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各类用房的同时,改变了人居环境,推动了社区形态的变化。工程活动既会造成社会生态条件的正面效应,也会带来负面效应。承包商、各类咨询服务机构、供货商通过招投标接受开发商的委托,利用自己的资金、材料、设备、劳动力、知识、技能、经验和信息等,完成工程建设及管理任务,获得相应的报酬。政府一方面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运用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手段来调控和管理资源的使用和配置,监督、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并影响着投资方向;另一方面,或为促进城市建设、带动城市经济增长,或为谋求政绩、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大量征收土地进行拆迁改造,其中一部分用于社会公用事业,提供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服务,另一部分通过房地产商的投资开发,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在此过程中可能对不同的群体利益产生不同效果的影响。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获得住房安置及货币补偿,但远离了熟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空间[3]。业主及用户对不同类型物业的需求,主导或影响着开发商的开发潮流及其方向。建筑工程在建设和消费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企业或个人通过抵押在建工程或拥有的土地、房屋的使用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以此满足其对资金补充的需求,而贷款利息收入,又增加了金融机构自身的积累,双方互惠互利。工程项目所有人或承包人向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费,以求一旦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洪水、风暴、水灾、暴雨、地陷、冰雹、雷电等自然灾害和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或因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财产、费用损失时,获得相应的利益保障。土地、气候、水源等自然生态条件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开发商对资金需求、成本核算及开发进程的各项决择,同时也影响着设计、施工、营销方案的选择。因而直接关系到开发商的利益和业主或用户的使用。土地和自然环境经过开发和改造实现其经济价值,但工程活动也改变了区域的自然与社会生态条件。   三、建筑工程生态运行的社会调控   长期以来,建筑业属于资源能源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产业。中国正处在城镇化高峰期,年建筑总量高居世界第一,资源消耗增长迅猛。相关统计显示,中国建筑业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是国际先进水平的2~3倍,在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以上;建设占地使耕地不断减少,1996年至2006年耕地净减少1.45亿亩,平均每年净减少1230万亩;每年生产建筑材料要消耗各种矿产资源70多亿吨,其中大部分是不可再生矿石类资源,全国人均年消耗量达5.3吨[4];全国淡水资源总量29658亿m3[5],人均不足2200m3,仅相当于世界人均的1/4;被列为世界上最缺水的13个国家之一;而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土、碎砖瓦、废弃混凝土、散落的砂浆及少量的钢材、木材、玻璃、塑料、各种包装材料等建筑垃圾的堆放总量已达70亿吨,并以每年产生约3亿吨的速度在增加,不仅占用土地、破坏景观,还释放有害气体,产生渗液,污染土壤和水源,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6]。#p#分页标题#e#   建筑工程管理生态的使命,是以研究工程生态系统的结构与运行规律为基础,在工程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综合地使用经济、法制、行政、技术、道德以及人事的相关措施,恰当处理建筑工程“生态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其与环境(非生物环境因素、生物环境因素、社会物质与精神环境因素等综合形成的人居环境与地域环境)的和谐,即实现建筑工程生态系统的“良性化”运行。这要首先在工程施工主体生态系统中进行调控,完成工程的投资;同时合理预设工程受用主体生态系统的建立,并评判工程活动波及所在地域的自然、社会生态系统的状况。而调控的关键是:   (一)实施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内调控   “建筑”一词,具有双重含义:作为名词,指建筑物;作为动词,指建造活动。而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7]。因此,除了建筑师们要更多地思考将生态学原理与建筑规划设计理论与方法相结合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在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和融资开始,到建筑材料的开采、制造、使用、维修、再利用,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物的运行使用直至废弃处理的整个寿命周期中对环境影响的总和,而不仅仅局限于规划设计(如图2所示)。例如,在建设前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尤其是潜在影响、负面影响)、环境成本效益进行评估并据此作出开发决策,尽可能地避免和降低对自然界的人为破坏的风险;在设计阶段,将生态可持续理念及技术融入设计方案,结合建筑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合理利用诸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采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通过结构技术、材料技术、设备技术,使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相融合,实现建筑的气候适应性和低能耗运行,并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在建造过程中,实施绿色施工的原则,尽可能缩短材料的运输距离,贯彻建筑垃圾最少化等环境管理制度;使用阶段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减少废气、废水、废弃物排放,避免二次污染,同时,能改建翻新的尽量少拆除[8]   (二)增强建筑工程生态主体的社会责任   要实现建筑工程生态系统的“良性化”运行,建筑工程实施主体必须提高认识,增强社会责任,以生态学的理论指导城镇的开发建设,形成和发展“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格局。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包括在各类企业内部、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等广泛开展相关培训,以及在建筑工程技术人才培养基地———高等院校的土木工程专业、工程管理专业开设建筑工程及管理生态学科的课程,从而向社会源源不断地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现代工程生态观念的人才,对全社会发挥辐射作用,为我国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9]。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到“执政为民”,提高决策者的科学知识与人文的素养,在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中融入人居环境的科学理念,不为一己或部门、地域之私利所局限,维护整体和长远的公众利益,追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建设行业各类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不单纯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还需要有全局利益或地区综合利益的观点,尤其在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的环境下,企业发展受到资源、自然、资金、政策、法律、市场、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制约,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在促进自己财富增长的同时,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更加注意在人、环境、社会三方面保持必要的平衡,回报社会,多出节能、环保、高质量的产品,对消费者负责,共同承担起延续当地文脉、拓展社会功能、维护城乡环境、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的责任。   (三)完善各项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   要实现建筑工程生态系统的“良性化”运行,还必须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相关法规体系,加强管理、监督的力度。制定诸如建筑能耗分析、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定量考核制度和强制性标准,并确保其实施的有效性;明确各级政府在土地等资源管理行政职能上的划分,建立健全宏观调控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长效机制,避免出现规划滞后于建设的现象,确保资源配置的科学合理高效和可持续发展;实行经济鼓励政策,引导市场走向,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做到政府宏观控制、群体监督、行业自律,有效打击腐败、净化工程建设领域,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结语   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理想的人居环境,不仅是要有住房的保障,还要有健康、安全的保障,人与城市环境、住区环境的和谐发展,城市住区的生态条件改善与管理,住区基础设施和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10]。在工程建设中,应该以局部利益服从整理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努力做到经济、社会、环保效益的统一,实现整体有序、协调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