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整治论文范例

环境整治论文

环境整治论文范文1

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法制宣传月”等活动,经常组织职工和执法管理人员,深入库区及周边,采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宣传,增强了库区乡村组织、人民群众、来水库参观游客保护水源的意识。狠抓水源污染防治认真执行《宝鸡市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在水库开展网箱养鱼项目,防止投喂饵料造成水质污染;严格禁止在水库库区修建娱乐设施和开展水上游乐活动,防止造成人为水质污染;严格查禁向水库倒渣弃土、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等污染水质问题;严格保护水库生态鱼类,靠鱼类摄食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有机碎屑和藻类,控制有害生物繁衍,抑制水体富营养化发展。开展水源地生态环境整治积极实施了库区水保生态治理工程,治理库区水土流失12km2,新建苗圃35亩,育苗7.5万株,建设生态园154亩,完成库区植树85万株,造林5556亩;更新改造库区重要工程设施,加固堤岸,绿化美化库区环境;实施库区和城市供水引水明渠隔离网工程,设立保护、警示标志牌等,使库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加大水源保护执法力度针对水库水域辽阔,库区地形、社情复杂,偷盗、破坏水利设施、林业和渔业资源的行为及涉水案件多发等情况,管理单位充分发挥水政、渔政执法组织机构作用,加大依法查处破坏水质案件力度,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安全。实施水质有效监控水库管理专业人员坚持每月1日、11日、21日三次定时定点在距引水口上游1km的断面采集水样,及时送达专业检测部门进行水质化验,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同时发挥水库枢纽安全监测、图像监控、自动测报等自动化管理系统作用,对水库水质实施有效监控。多年检测结果显示水库水质良好,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项检测指标稳定在地表Ⅱ类水质标准以上。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流域内绿化覆盖率较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特别是每年汛期洪水含沙量增加,杂质和杂物增多,对水质影响很大。库区一些建设项目存在污染隐患。如穿越水源地的宝中铁路、宝平高速公路、千阳千湖湿地公园等工程没有必要的防污措施,直接威胁水库水质安全。流域内的污水处理重点设施,因资金不足等问题,运行难以维系。在治理水库炸鱼、排污等违法事件和库区水保、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由于库区各县和水库专管机构在土地权属、治理理念、利益和工作上的矛盾,缺乏有关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体制和机制。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目前仍留居有陈仓区和千阳、凤翔县7个乡镇、26个村、81个村民小组近20000人,人畜活动给库区封闭管理和水源保护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几点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冯家山水库的水质和水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宝鸡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按照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要建立水功能限制纳污红线,整治饮用水一级保护区污水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推进实施排污许可有偿使用机制,全面改善水环境生态治理”的要求和满足大城市百万人口用水需求目标,对加强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充分认识库区生态环境重要性,增强水源保护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水源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落实省政府《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验收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同时建议市政府修改完善1996年颁布的《宝鸡市冯家山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增加对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污染水源事件和行为等的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治理流域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冯家山水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控制水土流失、保护水库水质的有效途径。

建议尽快成立宝鸡市千河流域综合治理管理机构,积极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加大库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通过农业、林业、环保、水保等部门的支持,整合有关项目和国家投资,向流域和库区综合治理倾斜,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生态环境建设、水污染防治等项目建设;同时,重点在库区滩涂、正常水位至塌岸线高程区域及塌岸区以上荒山荒坡分区分类栽植水保林草,控制流域水土流失,防治库岸垮塌,减少入库泥沙和杂物。发展水库流域环保产业,减少水体污染目前,水源保护区的主要污染源是流域内农业生产产生的面源污染、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产生的点源污染。因此,建议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建设50m~100m宽的环库绿化隔离带,拦截径流带入水体的各种杂物,阻止人畜靠近水体。鼓励和支持流域内特别是保护区农业生产者降低化肥、农药等施用量,通过政府扶持建设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业基地;大力推广保护区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实施厕改和沼气池建设工程;加强流域内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旅游餐饮服务、医疗卫生、矿产和化工、建材行业等重点污染源防治工作,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减少污染源,保护水库水质安全。严格库区建设项目许可制度,加强水源地环境整治开展冯家山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标桩亮界工作,设置水源地保护标志、警示牌;将一级保护区内居民逐步搬迁,有效杜绝和减少人为活动造成污染。严把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关,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控制新的污染源产生;坚决取缔千阳县在水库库区建设的湿地公园游乐项目。同时将城市供水头部3km引水明渠改造工程纳入宝鸡市重点项目计划,尽快实施暗管引水方案。组建监测和执法机构,强化水源地保护管理建议成立冯家山水库水源地保护工作协调机构,实行统一监管,制定水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水质污染预警制度。组建冯家山水库水质监测站和库区执法大队(或水利公安分局),提升水库水质监测水平和能力,强化水源地保护管理,及时有效处置水源污染事件。

环境整治论文范文2

山西省城乡生态化的基本内容

山西省作为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省、循环经济试点省、生态省试点省和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明确实施城乡化策略。山西省城乡生态化就是要遵循整体优先和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城乡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整体协调而达到一种稳定有序的演进过程,它是可持续发展模式。[1]复合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包括经济子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还含有自然和社会两子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基于生态产业下的复合生态系统发展模式,生态产业注意到了自然生命生态系统中本无废物的事实,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共生”的生态调控原则,而生态产业协调了三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复合生态系统在某一发展阶段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得以持续发展。[4]基于城市和农村生态系统下的复合生态系统发展模式,城市生态系统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在农村生态系统中,存在着农业、农民和农村即所谓的“三农”问题,从复合生态系统理论看,“三农”实质上分别对应着复合生态系统中的三个子系统,即农村→自然、农业→经济、农民→社会,可见,三农现象不只是经济或社会领域内的问题,“三农”之间形成了“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关系,相互作用,协同发展。[4]

城乡生态化背景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分析

建立复合生态系统发展模式可以作为山西省城乡生态化背景下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根据榆次区20个村、灵石县14个村和保德县16个村的调查,目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村建立水源保护区占调查村总数的100%,村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占调查村总数的38%,基本上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村委能主动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而且有30个村地下水资源受到煤矿区的影响,占调查村总数的60%,农村主动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在榆次区、灵石县和保德县城周边村污水没有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距离榆次区、灵石县和保德县城较远、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没有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村尚未做到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村垃圾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直接倒入深沟和深坑内;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52%,但各村推广的户数并不多。在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方面,能够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户用沼气村达到调查村总数的100%,但各村发展的户数并不均衡;村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能源生态模式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6%;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的村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

企业对农村外部不经济性的影响。村周边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已经建立,有效地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村周边不存在污染问题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在拥有煤炭资源丰富的灵石和保德县,由于煤矿企业的开采,村内存在一定面积的土地坍陷问题,村内存在坍陷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48%。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村内已经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占调查村总数的100%。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村能推进健康养殖,在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方面,已经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力求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但人畜混居现象彻底改变的村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已经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力求提高养殖的规模化水平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能够通过养殖小区发展沼气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能够通过养殖小区生产有机肥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但不能有效地进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0%;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村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按标准化生产,强调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村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为0。能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种植区域普及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50%;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50%;实施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50%。

防治农村土壤污染。村对农产品种植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均为0;村对煤矿废弃地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在调查村总数中占比均为0。但所调查的村均能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占调查村总数的100%,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自然生态保护。村能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00%。但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的力度不够,村庄绿化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6%;庭院绿化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2%;通道绿化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6%;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16%;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村占调查村总数的64%。

城乡生态化背景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

公众参与型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基于主动自愿原则,以农民个体为主导,农民具有科学的环保意识,按照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农民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农民在构建良性生态环境中自觉参与治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行为。推广秸秆免耕覆盖栽培、秸秆还田、生产沼气、用作食用菌生产等成熟技术。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空气,或者将秸秆随意堆放在公路沿线、林盘、院落,或者抛入河道堵塞沟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为。有效地进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农村沼气建设行为。大力推广“一池三改”,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要与改厨、改圈、改厕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充分利用沼气综合技术,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粪便、污水进行处理,产生清洁能源和优质肥料,治理农村养殖污染。农业循环经济行为。开展“节水、节药、节肥、节种”等清洁生产技术。实现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覆盖,农药施用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绿色控防技术,农膜要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和安全农业,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规模化生产。农村河道疏浚行为。配合水务部门全面疏浚镇村河塘沟渠,清除河塘淤泥、杂物垃圾、杂草飘浮物,严禁向河道沟渠倾倒农业生产垃圾,建立河塘长效管理维护机制。村庄容貌整治行为。按照“清洁、秩序、优美”的镇村整治标准,村庄要集中清理乱搭建、乱堆放、乱贴画等现象,农户房前屋后保持整齐洁净,做到村居整洁,庭院绿化,村庄秩序井然,环境优美。资源环境保护行为。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重视自然恢复工程建设。#p#分页标题#e#

环境整治论文范文3

为了对重庆市5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进行土地整治、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编制了《重庆市五大国有煤矿采煤沉陷区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于2007年2月出台了《重庆市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全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此外,重庆市还建立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矿山地质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

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初见成效重庆市陆续开展了许多矿山环境治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给当地的社会、生态和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效益。如九龙坡区华岩镇云峰村废弃工矿地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新增了大量的耕地,缓解了人地矛盾,并为当地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再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梁山四方井矿区的植被恢复治理,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系统;北碚区三汇二矿和三汇三矿的矸石山治理,有效地防止了矸石山的滑移,保护了矸石山对面的大片茶园不遭破坏,保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依旧突出重庆市矿山企业95%以上为乡村集体或私营小型矿山,这些矿山企业普遍存在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问题。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不足重庆市矿业开发历史悠久,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新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有的甚至十分严重,目前还缺乏治理资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欠账太多,资金缺口较大。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法规制度不健全虽然重庆市初步形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但是仍缺乏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制度。

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有待提高矿山开采和治理技术不能适应环境保护与整治目标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部份小型矿山开采方法、废渣、废水治理方法落后;二是土地复垦与还绿工程先进技术与方法推广不够,矿区的开采与土地复垦不能实现同步;三是缺乏专业的矿山环境治理的专业队伍、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体系。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有待进一步查清目前,重庆市仍有很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未进行实地调查,因此,还有待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工作,全面摸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矿山环境治理有法可依加快相关法律和规章的制定,建立起配套的矿山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与矿山环境治理的协调发展,使矿山环境治理法制化。制定系统、科学的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和区域经济的计划中,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矿产利用开发方案中也应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使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环境整治论文范文4

农民既是农业活动的主要从事者,又是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同时还是农村社区公民,农民的环境行为包括农民的生产型环境行为、生活型环境行为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是指农民在环境保护领域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或规章规定,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平等地参与到与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中。农民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包括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以及行为参与等。农民是基于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参与环境治理的[2]。制约因素产权不清晰明晰的自然资源产权关系,可以减少成本的外部化。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林业资源产权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这些环境资源利用者———农民的外部行为严重,而生态环境的公共性使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用权分离,集体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归农民所有。

虽然规定土地承包权为30年,但一些地方并未严格落实。由于土地流转制度缺乏,使得农民不会真正关心土地资源。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农民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短期化倾向严重,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生产要素以追求最大产量,造成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3]。激励不足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是由内在需求和外部因素决定,若付出超过收益,则农民环境行为很难发生。农民的生产生活性环境行为可能要求其采用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节水灌溉技术、绿色肥料等,这样就要求农民不得不付出更多的金钱和劳力。而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也要求农民有时间、金钱和精力的消耗,以及其他社会成本的付出。农民的环境行为需要一定的社会补偿,谁给与补偿、采用什么方式、补偿多少,都会影响农民的环境行为。实践上,政府会给与农民一定资金补偿,但补偿资金数量有限、补偿种类单一,不能有效激励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

生态需求不旺生态需求是指现代人类经济活动中社会经济系统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资源的需要,即对生存环境、后代利益、地球生态利益的关注[4]。一般来说,生态需求高于生存性物质需求,生态需求是农民环境行为的内在动因。由于我国农民生活还不富裕,绝大多数处于刚解决温饱状态,再加上农民所受教育较少,农民的物质需求还占据主导地位。农民生态需求的缺乏使其还不能自觉追求行为的生态环境化。法律不完备现行法律更多关注城市环境问题,虽农村与城市有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农村环境法律的边缘化,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定自然缺失。而且,对于农民成功参与环境治理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也未给与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公民包括农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缺乏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提供和环境信息批露义务的规定,以及环境信息公开的形式不够全面等,都影响了农民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的实现,最终阻碍了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参与[5]。组织不健全由于受到自身特点的限制,农民环境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农村社区“自组织”才会实现。农村社区环境保护“自组织”是指在政府环境管理政策与法规的框架内,村民为所在社区的共同环境利益而自主组建的具有自我管理功能的机构。“自组织”可以为农民环境行为提供合作框架和集体支持。

农村的“自组织”机构有村委会、农民合作社和义务环保小组3种。然而,这3种组织各有缺陷,大大限制了其环保功能的发挥:①村委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村民自治易与其发生冲突,且村委会利益与村民利益未必能保持一致;②农民合作组织有自身的优势,但还处在发展的早期,其内外关系的治理还需时日;③义务环保小组是农村社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其天生发育不全,资源不足,业余性强,一时还难以有所作为。信息不完全无论是农民的生产生活型环境行为,还是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都需要充分的环境信息。然而,农民获取环保信息受到2个因素的限制:①农民自身获取信息的途径窄、时效滞后、容量少,农民主要通过电视和个人相传获得有关信息;②环境治理的利益相关方公布信息的热情不高,除了农民外,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还有政府、企业、村委会,然而他们要么不公布环境信息,要么避重就轻,不公布农民关心的环境信息。环保信息的不对称,使农民不能准确理解政策的价值,也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既不能指导农民自身的环境行为,也使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热情和效率大为降低。能力不足由于青壮年农民1年中大多时间在外打工,目前留守在家的多是老人、妇女和小孩,造成农村劳动力短缺,且由于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大量高素质农民到城市里谋生,农村高素质人才的流失加剧了城乡的知识水平差距,使得现有的农民不论从知识还是技术上都难以胜任环境保护行为和环境参与治理行为。

个体生态素养的高低会影响其环境行为的开展水平。农民生态素养包括农民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生态素养和参与环境管理的生态素养。农民的生态素养主要通过后天的教育和环境行为实践逐渐获得。农民生态素质培育不能脱离农村和农民实际。由于我国农村还不富裕,农民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还处于萌芽阶段,所以农民的生态素质教育要与农民的生产消费等活动结合起来:①要引导农民大力发展生态种植业、生态畜禽业和节约型经济,鼓励农民参与社区环境管理,让农民在生态环境活动中学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以及有关环境参与治理的知识和技能;②农民生态素质教育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比如可以编写反映本土生态观念的乡土教材,让农民对生态素质教育产生天然的亲切感,还可以通过中小学生以“反哺”形式向其父辈宣传生态意识[6];③要利用农家书屋、电视、互联网向农民宣传生态知识、生态技术等;④可以通过农村“自组织”渠道向成员宣传相关环境知识及技术;⑤必须重视农民生态需求的培养,生态需要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环境行为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强度。一般来说,一个人只有先满足自己的生存型物质需求,才会去追求生态需求。所以,要通过提高农民的收入激发和保持他们的生态需求。

依据“科斯定理”和“庇古税”理论,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方面仍可有作为。要发挥市场对农民行为的导向作用,需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绿色认证制度等。由于农业资源产权的残缺不全和不稳定,使得资源利用的外部化和“搭便车”行为时常发生,解决上述问题关键是明晰产权、加强保护。明晰产权①建立农业资源的复合所有制,即终极所有权归政府和村集体所有,初始所有权归农民所有[7]。政府可对资源进行总体规划利用,以保证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农民对农业资源的初始所有权应体现为其拥有基本的使用权、种植权、经营权、受益权、转让权、抵押权等[8]。②农业资源的长久承包制。由外国经验和我国实践表明,农业资源承租时间长短是影响其有效运营的重要因素。长久或永久承包制,可以减少农民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行为。③完善农业资源的合理流转机制。农业资源产权的合理转让,既可以增强农民的收益预期,又可使稀缺的农业资源流向效益更高的地方。加强保护通过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依法管制外部经济负效应。①通过市场主体间协商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即资源所有者可向侵权者收取费用以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②政府可通过税收、直接管制、限制进入、主动查外、行政处罚等方法约束或禁止资源负外部性的产出。③农民采用亲环境行为生产的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如果不能被消费者认可而获得比普通农产品更好的价格,农民就会因为市场风险而放弃生产。规避风险的办法就是政府对这些绿色农产品给予权威认证,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便于识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对生产者行为的监管。目前需要简化绿色认证程序,降低有关费用,便于农民申请。农民的公民参与环境行为需要法律做坚强保障。要通过立法和完善法律,确保农民的环境权(包括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和司法救济权的落实,促进农民更好地参与环境治理活动。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且要具体详尽,便于落实公民的环境权利[9]。#p#分页标题#e#

环境知情权既是农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前提。2008年5月1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施行。这是政府部门的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提高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措施。针对农村实际,有关部门要尽量做到信息公开渠道多元化,要利于农民方便、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环境信息。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农民的知情权就难以保障。环境司法救济是农民环境权利的最后保障。目前我国环境司法制度不能适应农村实际,环境司法诉讼难以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受害农民无法提供环境污染的证据以及环境污染鉴定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长复杂的诉讼期限而放弃;②受害农民无专业能力从事环境司法诉讼;③受害农民无法承担生态环境诉讼费用;④农村生态环境诉讼判决执行难。针对上述问题,以借鉴外国的做法,可尝试环境纠纷法院诉讼外调解和环境赔偿先予执行,比如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金的先予执行以及诉讼后的执行保证对我国环境司法诉讼执行难是一个很好的启示。

环境整治论文范文5

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

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在不同的情景下有着不同的角色。社会成员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可以是普通公众、环境保护主义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无论何种情况,公民均有权利参与到环境治理。不过,在不同的情景下,公众参与的方式与力度通常有所不同。作为普通公众,其在环境治理中的参与更多的是通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环保以及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养成来参与,一旦其环境意识较强,并希望有所行动,他可以通过成立或参与环境NGO组织,成为环境志愿者,在NGO的平台上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政策执行监督以及政策游说,也可以参与决策体制内的各种地方性、政策性咨询委员会,如社区咨询委员会,作为地方公众的代表影响决策;或者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种环境评估与决策的听证会(publichearing)、座谈会(workshop)等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他成为环境决策中的利益相关群体的代表时,他不仅会被邀请参与前述的各种环境评估与决策听证会、公开会议和座谈会,同时也有权利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提起行政申诉与环境诉讼。概括起来,西方国家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途径有:*成立或参与NGO组织*参与咨询委员会*参加听证会、座谈会与公民会议等*提起环境诉讼。

参与非政府组织,成为一名志愿者可能是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最为普遍的选择。1865年,英国历史上最早的、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民间环保团体———公共用地及乡间小组保护协会成立,开启了环境NGO的序幕[6]。到了20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运动在主要发达国家均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中一个重大表现就是环境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在美国,规模最大的全国野生动物协会在2008年的会员数为四百万人,年度预算达8810万美元。①环境NGO组织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资源,逐渐成为整个环境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环境NGO组织除了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外,行动方式与领域日益丰富与多样化,并趋向制度化。在德国,环境与自然保护联盟———一个专业化的环境NGO、德国环境主要的积极倡导者的活动范围就非常广泛,他们不仅参加听证会,而且也在议会委员会中工作并评议议案。在地方性的市政与州的层面,他们积极参与计划建筑项目和设施,考虑替代性的交通和能源政策,并参与地方层次上的执行。他们也会出现在法庭上支持公民的法律要求。此外,他们还通过资助科学研究以获得相关议题的科学支持[4](P50)。

咨询委员会是一系列官方或非官方成立的由一定人数市民、专家、利益团体组成的,定期会面与活动并作为决策者咨询机构而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委员会。这类委员会既广泛存在于联邦政府层面,也活跃于地方层面。联邦政府层面的咨询委员会受《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的管辖。按照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公共参与政策指南,当环境保护局需要获得非联邦政府雇员的个人与群体的意见与建议时,当局需要考虑是否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按照法律,咨询委员会应当拥有自己的章程,各个群体均有平衡代表、实行公开会议、并保留所有的会议记录及文件等便于公众获取[7](P24)。咨询委员会的首要功能是为联邦官员提供建议与意见;同时咨询委员会也可以成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讨论问题、交换意见、互相沟通的平台,并有助于加深对部门行动的理解。在地方层面,咨询委员会则包括地方政府发起组织的、非政府的地方性组织,及一些是由地方领袖、居民推选组成的非正式性更强的咨询委员会。这类咨询委员会既是公众参与的平台,也是政府获得信息反馈的重要来源。市民咨询委员会一般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首先,地方上不同的利益群体均有代表;开展常规性的会议;参与者的评论和观点会被录音;寻求共识但不要求一定要达成共识;在决策过程中,市民咨询委员被赋予重要地位。按照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要的交通政策、规划政策及开发项目确定之前,都需要听取市民咨询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各种类型的公民会议,如听证会、座谈会及参与度更大的公民陪审团等组织安排是西方国家政府部门鼓励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也是重大环境政策出台的必经之路。在美国,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政策法规,如空气资源、水资源管理及有害垃圾处理等政策法规出台之前都必须经过座谈会与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公民与相关组织的意见。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县级空气质量管理地区委员会采纳新的法律与规章前必须经过公示、公众评论、听证会并受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审读。而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作为州政府中管理空气质量的权威机关,其立法过程也包括了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8]。公众可以在立法计划、法案的起草、建议稿的评论及听证阶段参与到决策中来。除此以外,还存在各种形式的不那么正式的公民会议,小型讨论会、焦点小组等,感兴趣的市民均可以自由参加;而政府部门在公众参与之后必须对公众意见做出整理与反馈。

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公民依法就企业违反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主管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的公民诉讼是一种积极的公众参与方式;公民或公民团体在此过程中直接介入法律的执行与完善。1965年,美国纽约州哈德逊河沿岸的房地产主们联合以“保持美丽的哈德逊河联合会”的名义,起诉联邦动力委员会,反对该委员会批准一家电力公司在哈德逊河上修建跨河电缆一案首开现代美国公民环保团体起诉之先河。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裁定环保团体享有为保护风景、历史遗迹和户外娱乐价值而在法院起诉的权利。1972年,赛尔拉俱乐部诉联邦环保局,指控该局批准某些州的含有允许空气质量降级内容的实施方案的决定违反了联邦《清洁空气法》。这项诉讼导致了国会在《清洁空气法》中增补一项关于“防止空气质量严重恶化”的规定。此后两次修订的《清洁水法》、《濒危物种保护法》、《安全饮用水法》和《资源保护与恢复法》和《有毒物质控制法》法律中,都设置了公民诉讼的条款。在日本,人们可以依据《公害对策基本法》与《自然环境保护法》提起“公害审判”或“环境保护诉讼”。就前者而言,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就出现了著名的“四大公害”审判运动;此后又有以米糠油中毒者、斯蒙病为首的食品公害、药害诉讼,不仅追究了加害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追究了拥有监督责任的国家和地方公共事业行政机构的国家赔偿责任。到了70年代以后,环境公害审判、环境保护诉讼、环境权诉讼等案件激增,最多时候竟有1000多件案件在法院同时审理[9](P42-98)。#p#分页标题#e#

西方国家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

有效的公众参与需要一系列制度安排加以保障。任何公众参与的途径,无论其起源于“草根”还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都需要有相应的机制与制度保障,正是这些机制与制度,推动着政府、企业、第三部门和公众在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健康方面的互补与合作。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来,这些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与自由获取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决策制度等。

能够获得充分信息是有效参与的前提,也是公民参与机制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公众参与做的比较好的国家无一不在信息公开与自由获取方面走在前列。美国早在1967年便通过了《信息自由法》,该法赋予公民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据此,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机构的活动情况、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对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公民享有从政府的机构、档案馆、图书馆、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科研所等获得、并利用信息的权利。1976年,美国公布了《阳光法案》,意指政府活动应置于阳光之下,根据该法,联邦政府各机构、委员会和顾问组织的各类会议均应公开举行,允许市民出席、旁听,同时提供所有会议文件。在联邦政府的带动下,各州也相继通过了《会议公开法》,要求各公共部门的会议均应公开举行,所有的材料公民及团体均可以获得。欧盟则在1990年通过了《关于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指令》要求成员国应确保各自的公共部门,根据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向申请者提供有关环境的信息,而无需其证明任何利害关系。2000年,新的《环境公开指令》进一步要求成员国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根据欧盟的要求,德国、英国等国家均相继调整了国内的信息公开法案,英国则终于在2000年通过了《信息公开法》,指出政府机关有义务在民众提出查阅申请书20日内,提供部门所持有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记录、录像/录音带等。

公益诉讼以公益的促进为建制目的与诉讼的要件,诉讼实际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行为,其判决的效力未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10]。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就是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公民诉讼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就企业违反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主管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对原告的起诉资格不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非法侵害的人,而以“事实上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是经济的,还是美学上的、环境舒适度上的等非经济上的损害为资格。“公民诉讼”中的“公民”并不局限于个体,实际上,任何个人、团体均可以提出诉讼。在诉讼的对象方面,既可以是侵害了原告利益的直接主体,也可以是负有管理责任但未切实履行职责的政府主体。在诉讼费用上,一些法律规定法院对根据公民诉讼条款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做出任何最后判决时,可以裁定由任何占优势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目前,美国在空气、水、濒临灭绝动物保护、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的管理法案均有相应的公民诉讼条款。

作为公众参与的三部分中最难以把握的一项,公众参与决策的制度安排通常面临可操作性与评估困难的问题,也往往因流于形式而遭人诟病。怎样算是“有效参与”?是从政策结果的角度还是从参与过程的角度来评估公民参与是否有效?公众参与和行政权威及裁量权之间应保持怎样的张力?的确,如何保障公民的有效参与,并开发出操作性的评估方法仍然是研究者及行政实践者积极探索的内容。尽管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从美国的实践来看,一些可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将有助于公众参与决策的有效。(1)将公众参与界定为必须的决策程序之一。如环境评价制度、特定政策领域的听证会制度都属于这一类,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把公众参与界定为政策过程中不可逾越的一个阶段,从而有力保障了公众参与决策的实现;又如在水、空气、有害垃圾处理场、濒临灭绝动物保护领域,均规定了决策须经公众参与的最低标准。(2)规范公众参与决策的基本步骤与要件。如美国环境保护局的公众参与政策就列出了公共部门在推行公众参与时的七个步骤:制定公众参与的计划与预算;确定感兴趣的和受影响的公众群体;考虑可以提供的技术或经济支持;提供信息及资料;开展公众咨询与参与活动;审慎考虑、使用公众的“政策输入”,并将结果反馈给公众;评估整个公众参与过程。(3)鼓励各级政府推行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决策实践进行评估,树立标杆。

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制度借鉴

西方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主要做法及制度安排为我国推进环境保护中的公众提供了一系列值得借鉴的地方。结合我国目前的环境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肯定环境NGO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制定有利于环境NGO的发展的制度环境如前所述,环境问题是牵涉到社会所有成员的公共问题,环境保护也是每一位社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依靠政府单独履行这一责任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从各国的经验看,环境团体及各类NGO的活动在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以及为政府决策提供决策信息与背景知识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改变当前不利于环境NGO发展的各类制度性限制,鼓励环境NGO的成立,支持环境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推动环境NGO的能力建设,使之成为环境治理的中坚力量。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完善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自由获取制度按照国际上的定义,与环境有关的信息包括“任何关于水、大气、土壤、植物、动物、土地和自然现场状况,以及对其有负面影响或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活动与措施的书面、视、听或数据库等形式所有信息,还有关于设计保护它们的行动或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和环境管理项目。”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多的限于政府决策所“生产”的信息,如规章制度、措施及实施情况等,而对政府决策所依赖的相关风险评估、污染损害情况及各类资源现状的报告等决策支持型信息的公开还存在较大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参与决策的困难。

环境整治论文范文6

随着今后煤炭开采强度的提高,土地塌陷和矸石山污染将更加严重,若不及时开发利用,不仅会对矿区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将限制煤矿自身的发展。因此,如何化害为利,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采煤塌陷区进行综合开发,保护矿区人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矿区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2]

蒋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模式

蒋庄煤矿依据塌陷速度、深度、地理状况等实际情况,努力做到稳沉塌陷与治理的同步。利用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回填塌陷区模式2004年,枣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关于下达矿山环境保护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任务书的通知》(枣财建函[2004]18号),蒋庄煤矿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了《地面塌陷地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利用中央投资的200×104元资金,回填采煤塌陷地1hm2,建起了集“化工—建材—机械制造”为一体的新兴工业项目基地。井下巷道矸石充填模式蒋庄煤矿结合本矿井田范围内村庄较多的特点,在调研的基础上,独辟蹊径,创新巷道布置方式,自己研制抛矸机、倒拉胶带机、简易翻车机等关键充填设备,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及添加剂,用于孔庄村下采煤工作面矸石充填,从根本上解决了矸石不上井问题,既消除了矸石升井带来的环境污染,又有效防止了地面塌陷[3]。挖深垫浅治理模式按照“稳沉一片、治理一片、利用一片、见效一片”的工作思路,2008年,将西岗镇境内属于沉陷稳定区(1990年至1999年开采)的68hm2亩塌陷地,共复垦良田47.5hm2。实施过程中,该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了《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综合治理方案》、《采煤塌陷地复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推行“挖深垫浅”治理模式,在塌陷区的深部取土填在浅部,浅部复垦成耕地,深部建塘养鱼,坡地栽树植草。同时,配套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开挖了调节干渠,按需调节水位,较好地发挥了旱季蓄水、汛期泄洪的功效[4]。借势利用治理模式充分依托积水区湖与岛天然地形,因地制宜发展旅游农业。沿湖修建了景观路、设置了垂钓设施,岛上建设了观湖亭、开办了休闲茶舍,切实将治理项目区建成一个集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和观光休闲为一体的立体生态农业园区,为今后多形式、多层次治理塌陷地积累了经验。该工程2008年2月开工建设,于同年7月全面竣工。建造经济林园4.7hm2,发展水面养殖16.7hm2,修建沿湖观光道路2×104m2。

蒋庄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

在适宜养殖种植的土地上大力发展现代养殖、种植产业。目前,养殖肉牛1200头,建设标准蔬菜大棚20座,种植莲藕1.2hm2,形成了规模化运作、产业化经营、链条式延伸的发展格局。该矿回收利用搬迁村庄旧址的做法,开创了全省的先例,为全省塌陷区治理探索出了一条成功模式。在不适宜养殖种植的土地上建起了集“化工—建材—机械制造”为一体的新兴工业园区,打造新的非煤经济体。先期落户园区的白炭黑化工项目,实现了当年投产、当年达产达效,年创产值已实现过亿元,成为工业园区的龙头项目。将复垦好的47.5hm2亩耕地还耕于民。蒋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和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协议,实施塌陷地复垦治理并通过验收移交农民后,蒋庄煤矿不再交纳或支付青苗补偿费用,从根本上减轻企业的负担,自2009年以来,每年节约青苗补偿费用都在2600万元以上。

通过对采煤塌陷区进行保护及综合治理,将使蒋庄、于桥两村每户村民增加耕地0.23hm2,使整治的土地、水面能够充分利用,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把实事办到了群众的心坎上,进一步赢得了民心,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施塌陷地复垦治理,并按协议移交给农民使用后,让村民重新有地种、有活干,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周边农村人多地少的局面,安置部分剩余劳动力,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既解决了村民的安居乐业问题,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固体废弃物变废为宝、综合利用。把煤矸石的清理与农田塌陷区的恢复治理结合起来,一方面使固体废弃物堆场煤矸石的清运填埋有了去处,另一方面使农田塌陷区的回填有了材料,通盘考虑,提高了施工效率,节约了治理成本,既清除了污染源,又恢复了农田。水资源环境体系得到恢复,达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目的。对农田塌陷坑采用了底层回填固体废弃物(堆场煤矸石),让低洼的农田得到抬高;在塌陷坑中上层回填粘土,隔断地表水与坍陷坑下部的地下水通道,避免地下水污染,恢复原来的水资源环境;充分利用水塘清淤的肥土,集中运到农田治理区表面,整平后作为耕作层,使复垦复耕的农田得到了非常好的肥力。

经验浅谈

环境整治论文范文7

德国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做法

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意识到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是覆盖面广,也是最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只有依靠公众的力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提升环境保护的效果。德国民间环保组织在提升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过免费开展讲座、提供环境保护知识手册等各种途径向公众宣传和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同时,德国将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总体来说,德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都非常高,对于政府任何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都会积极支持,并做到使自己的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

德国通过持续减少向空中排放颗粒状及气态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来实现保护大气、防治污染的目标。针对空气污染防治,德国还制订了一系列监控措施,如“大型燃烧设备规定”以及“空气净化技术指南”等,以此来促使发电站经营者和其他工业企业改造其现有设备,并对排放有害物质制订了严格的界限。在治理汽车尾气方面,德国首先鼓励生产和销售排气量小、安全性能好的经济型小轿车,并大力推广使用无铅汽油以减少环境负担。通过实施上述举措,自1994年以来德国空气中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等含量持续降低。

德国的供水、排水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水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保持水生态平衡,使水质状况符合居民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满足对供水量的长期需求。一方面,监测和保护地下水免遭污染;另一方面,德国河流较多,非常重视水源地的水质保护。德国以严格的法规、监管和执行以及征收生态税、污水排放费、对私营污水处理企业减税等经济调节手段共同构成水污染控制管理体系,对保持水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作用。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德国将发展可再生能源提升到战略高度,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以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建立了持续资助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机制,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措施。德国政府对消费化石能源强制征收能源税和生态税以引导民众广泛使用可再生能源;并采用财政补贴、税收、银行优惠贷款等多种手段来形成有效的激励。通过多种措施,德国有效和高速地发展了风能、太阳能、水力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使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减少,为减轻环境污染作出了重要贡献。重视废物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对生活和工业废弃物的再利用,然后逐渐扩展和转变到生产与消费领域。德国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最大特点是通过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最终达到既节约资源,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历程可划分为废物末端处理、以循环为目的的废物减量化、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及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4个阶段。德国率先在国际上进行循环经济立法并施行发展循环经济政策,为世界各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日本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做法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推进环境立法工作,强调环境治理要做到有法可依。日本政府从环境省到地方都制定了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而且日本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相当全面、细致,标准严格,措施得力,真正做到了有法能依、有法可依。日本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保护的专业法律、环境保护的综合法、不直接属于环境保护但和环境保护有密切关联的法律。健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日本在环保产业领域起步较早,积累了一些技术和经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便注重研究开发环境保护技术,并始终处于世界领先地位。20世纪后期又致力于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在国际上处于先进行列,有力地促进了日本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进入21世纪,日本确立了环境立国战略,把发展环保产业作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变革的重要手段。日本通过推进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进步,优化了环保产业结构,促进了环境保护产品的升级换代。因此,日本以创新环保产业技术为根本保障驱动了环保产业的大发展,大幅提高了资源利用率,改善了城乡环境质量。

日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非常突出,良好的环境意识和自觉进行环境保护的行为得益于日本政府注重培养民众的环境保护、节约和节能意识。日本环境保护节能教育坚持从娃娃抓起,从幼稚园到小学、中学的教学中都将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财产,环境问题具有社会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必须有赖于社会公众的高度参与。公众高度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激发了绝大多数日本民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在日本,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环境立法、维护生态平衡和共同的环境利益成为人们一切活动的准则之一。

美国、德国、日本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启示与借鉴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美、德、日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鲜明特点是立法先行,通过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实施环境执法奠定了基础。借鉴美、德、日的经验,我国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结合我国实际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和创新,形成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注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注意法律条文的细致严密性,避免在条文中有更多的号召性、鼓励性、口号性的条款,应规定得更实一些。

加强公众生态文明意识培育,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美、德、日生态环境保护的经验之一就是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包括公民、企业及环保组织等,共同参与环境问题的解决,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较高。在我国,一方面,要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切实提高全民族的生态文明意识水平,通过多种教育手段和传媒工具对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知识和环境伦理知识;另一方面,要制定适当的制度和激励措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为政府的环境决策提供建议;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等。

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载体高效集约利用资源美、德、日认为循环经济作为化解环境危机、缓解资源匮乏的有效途径,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他们在探索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以废弃物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和发展可再生资源作为重点。我们应借鉴学习美、德、日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实践,针对我国面临的资源环境特征,确立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重点和基本路径,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以减量化为目标从源头上降低资源的使用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另一方面,发展资源深加工,促进能源资源高效利用与循环利用,最终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低污染物排放。#p#分页标题#e#

以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为驱动力提升环保产业竞争力美、德、日的经验表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必须充分借助科技进步与高新技术带动节能环境保护新兴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防治污染、改善环境的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科技、环保产业的总体水平与美、德、日等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阻碍了我国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从本源上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需要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保护科技开发创新体系建设,针对重点污染物控制所需的治理技术、清洁生产工艺和监控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工作,加速发展“低碳技术”,推动和提升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率,从而不断增强行业综合技术水平。

环境整治论文范文8

太湖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早在多年前已经展开,无论从当初的末端治理达标排放、再到总量控制、以及后来水体的生态修复,以及相关的沿湖落后产能的淘汰及产业的整体升级,甚至是“无锡蓝藻”事件所伴随而来的全流域两省一市的“治太风暴”。上述举措均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太湖流域水体严重污染的局面。是技术层面达不到吗?不是,目前我国的水处理技术已经达到国际水平;是治污的经济能力还不具备吗,也不是,太湖流域人均年产值已达4.7万元,已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进入了工业化的中后期。说到底,太湖问题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经济问题,归根结底是政治问题。是我们的发展观、以GDP数字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缺乏有效沟通的行政体制,流域内各地方政府之间画地为牢、各自为政等诸多体制机制最终导致了“公地悲剧”在太湖的上演。说到底,太湖流域水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我们的地方政府职能不清与流域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不甚科学的干部考核提拔机制。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纵向方面:建国至今,…我国按水系相继成立了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即长委、黄委、淮委、海委、珠委、松辽委、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管理局作为代表水利部行使太湖流域水行政的主管部门,隶属于水利部,驻上海市,行政级别副部级,性质上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而环太湖各市相应设置的太湖局,在机构设置上属当地水利局下属二级局,与上海的太湖流域管理局间属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而非垂直管理的直接领导关系。经费保障上依靠所在市、县财政拨款,大多与水利局合署办公,一把手仅为当地水利局的党组成员,在水行政管理中难以刚性行使权力,同时由于行政经费保障依靠当地政府拨款,因此,当流域公益与地方利益冲突时,在地方政府的财权、人事权的影响下,其流域管理职能将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而无法全面施展和履行;横向方面:我国的涉水事务实际上实行的是分部门负责制,不仅和各地水利部门有关,环保部门、城建部门、交通部门、地矿部门和卫生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水污染防治职能。例如,水污染的监测属于环保部门管,流域管理属于水利部门管,流域建设属于建设部门管,水上运输管理属于交通部门管。由于各部门间条块割裂、专业性非常强,隔行如隔山,不同工作类型部门间的信息交流门槛较高,信息权力以及信息孤岛的存在容易产生部门利益和部门本位主义。同理,太湖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涉及江浙沪三地及其环保、水利、渔业、交通、城建等部门,各地太湖局与当地环保、城建、交通、渔业等部门的职权交叉和分割,不仅容易造成政出多门,而且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各地各部门大家都说在管太湖、都管不了太湖、都不愿对太湖负责。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即各级政府负责的事务主要靠自己的财政收入来支撑,为了辖区内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地方党政领导必然特别看重经济增长,加上至上而下的压力型指标摊派体制,对政府官员唯GDP是问的绩效考核制度便渐渐确立起来。正由于以GDP增长为主要指标来考核各级政府官员,地方政府官员的晋升遂与当地GDP增长形成正相关关系,以致演化为不言自明的官场规则,从“数字出官”到“官出数字”恶性循环,为了在任期内弄出点成绩来,一味追求GDP,盲目投资、乱上项目,“捞到手里就是钱、捞到职位就是权”,再加上频繁的官员区际调动和交流的因素,更使得官员在经济发展中急功近利,寻求短期经济行为而往往置环境资源条件于不顾;再者,在整个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本流域的各行政区“行政区经济”明显,行政区间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伴随而来的是地方保护主义,本区各地方政府往往只从自身的利益考虑出发,为了本行政区经济的发展,往往置下游及其他政区的利益于不顾。地方领导为了求政绩,急功近利,甚至把“发展是硬道理”当做污染环境的挡箭牌,而环保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环保工作抓的太紧可能会因影响了发展大局而被“问责”,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执法时,还要看地方政府领导的态度。流域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行为乃是当前流域水环境败坏和保护不力的现实症结所在,而纠治这一行为关键是要建立一种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机制,地方政府有权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流域管理中地方政府有权参与流域管理机构的议事,遗憾的是我国当前流域管理机构恰恰缺少地方政府的共同参与,可以说是没有委员的委员会,因而,议事、协调和仲裁能力均不强。

二、对策初探

2.1理顺纵横关系,实现流域管理一盘棋

针对太湖流域跨两省一市行政区划的特点,加之目前分权式改革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地区间恶性竞争进而导致流域环境持续恶化的现象,以及目前各级太湖局靠地方财政吃饭而受其约束的现状,笔者建议强化中央政府主导的科层型协调机制来理顺目前流域的管理体制和关系。建议提升太湖流域管理局的行政级别,作为流域监管的主体,该机构也应当具有足够的权力,不然不足以应对目前的严峻形势。建议该机构直属于国务院,不归任何部委管辖,同时由事业单位升格为行政机关,经费方面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并由中央直接划拨,并直接对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仍驻上海市,以便实地开展工作。行政级别相当于部级,与流域两省一市平级对等,以便与各方协调解决、对话协商。同时建议改变目前各地太湖局作为水利局下属二级局的现状,将机构性质升格为行政机关,并由升格后驻上海的太湖流域管理局实行垂直领导,经费由总局方面予以保障,人事方面由其任命,直接对其负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能够脱离目前属地管理中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和束缚,体现垂直性和单一性,实现“流域管理一盘棋”。最后可以考虑授予其准司法权,对流域管理及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制止、处罚权,包括强制执行、拘留、罚款的权力。鉴于流域治理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建议借鉴大部制改革的经验,从而扭转目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的现状,做到权责明确。笔者建议保留目前各级太湖局的原有职能职权,同时将流域各级水利部门、环境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交通等部门的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及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职能移交给重组后的各级太湖局,由其统一行使上述各有关部门原有的关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职权,从横向水平上解决原来水资源管理方面的部门分割、职权重叠问题。这里最重要的是整合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之中对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职权,水量和水质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将这两个部门中具有法规制定、执法和监督等不可分割的职能都划归各级太湖局,并由总局实行垂直领导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以实现全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调度。从而实现从目前“多龙管水无水吃”到“一龙治水水长流”的转变。在理顺上述纵横层面流域管理体制之后,建议在流域层面建立由“两省一市”代表参加的定期议事、协商制度,以期为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提供场所,同时也有利于流域层面的科学决策,并将定期议事制度定为长效机制来执行。

3.2转变旧理念,顺应新常态,谋求新发展

GDP是反映经济走势的重要指标,但它没有扣除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所造成的损失,经济产出总量增加的过程,往往也是自然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过程。针对目前太湖流域的水环境形势,笔者倡导在本流域构建绿色GDP考核体系,首先由国务院牵头组织对绿色GDP考核相关法律体系进行研究与建设,在具体实行前,统计部门应先把环境、资源、生态等的基础情况登记备案,在对各级政府的考核时,尤其是经济指标的考核,必须重视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内容,既考工又考环,并将现今的环境质量各指标与原指标做对比分析;对各级政府领导任职时的各项环境指标记录备案,离任或届满时增设环境审计一项,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环境保护不力、造成重大污染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检察机关应利箭出鞘,以刑法为武器,将其绳之以法。着力实现由GDP考核为核心、增长优先的“黑色发展”向全面均衡的“绿色发展”转变。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