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

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改善路径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调整民事主体间非常态下的财产流转和权力分配,目的是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伪命题也接踵而来。其中很值得关注的是《证券法》中虽然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界定较过去来得细化,并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但认定仍显粗糙,操作上缺乏可行的认定标准。   一、《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不足   《证券法》规定:违反证券法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这个规定过于大而化之,究竟依据何法,并没有确定。无论《证券法》本身还是《民法通则》和《公司法》对此都没有直接依据和准用性规范。纵观《证券法》全部条文,针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更多的集中在譬如吊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而当违法行为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也是由刑事法律法规来调整。其间甚少涉及民事赔偿。事实上《证券法》明文规定,其指定的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民事责任的缺失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证券交易是一项复杂的民事活动,其涉及的大多为经济金融类专业问题,中小投资者在其中处于劣势地位。发生侵权后,责任、风险分析与推理需要高技术成分,使得一般中小投资者很难运作。这就更加需要《证券法》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来惩罚违法分子,使得中小投资者能够确定在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怎样的一种制度可以追偿损失,保护自己的护法权益。   二、完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证券交易中,如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足以使违法者一夜暴富,而即使被查处,其付出的代价也远远不足以抵消这种一夜间带来的巨额财富的诱惑,为那巨额的利益赌上一把。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他们就会在仔细斟酌衡量后发现,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付出的代价要高于自己可能得到的利益。另外,作为由于不法行为者的违法行为而收到损失的投资者,一旦发现有具体有效地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自身的损失,必然会积极地诉请赔偿,揭露不法行为,这从另一个角度也对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监督和遏制的作用。此外,加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我国司法建设的完善。由于证券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对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判,个别法院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这就需要建立明确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一方面使得各地法院在一开始就在具体案件中不断摸索与思考,训练出高水平,有经验,有能力的法官和律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中得作用。   三、完善《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1)损失赔偿的方式与范围。   规定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最主要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者,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实际价值计算法,即赔偿额为受害者进行交易时的价格与当时证券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二是实际诱因法,即行为人只对不实陈述引起的价格波动负赔偿责任;三是实际差价计算法,即从请求权人为取得该有价证券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要求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格。若已卖出,则为该证券卖出的价格;或请求权人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与要求赔偿损失时市场价格的差额。无论采哪种计算方法,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所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并非因信赖被告的虚假陈述造成的,对该损失或该部分损失就不负赔偿责任。且需要遵循的标准应是被告对原告的直接损失和法定间接损失进行赔偿;总赔偿额可大于被告违法所得额,但不得超过原告实际损失总额。   (2)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的完善。   证券法在在完善以及强化针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将所有的民事纠纷都诉诸法院既不现实也不妥当。应当考虑设立一个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在证券纠纷诉诸法院之前成立一个机构先行解决纠纷。设置证券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专门成立一个调节证券交易纠纷的机构,所有的证券纠纷案件必须经过该机构的调解然后才能诉诸法院,调解的规则可以采用仲裁的一些规则。   另外,由于证券纠纷涉及的技术性很强,以及证券诉讼案件人数多,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要求必须尽快提高我国法官整体队伍的素质。要求法官不但有较好的实体和程序法知识,还要熟悉证券业和金融市场知识。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树立利用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违法责任人才会得到相应的处罚。从而借助民事责任的方式遏制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保障证券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