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与监管机构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与监管机构的博弈

 

一、现实背景与理论背景   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为证劵投资基金的主要参与人。基金投资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追求最小风险下的最大收益。而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运作的主要管理者,基金管理公司本来应该优先考虑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往往追求基金规模的增长,基金短期效益的提升等,所追求的经济目标与基金投资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所以从自身角度来说,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受到基金合同的约束,但由于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并不是以投资者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更有甚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做出有损基金投资者的不良行为。例如:净值操作行为、老鼠仓行为以及通过操作市场、关联交易和内幕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输送行为等。因此需要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基金监管主要采取了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两种方式。同时对基金管理公司引入了基金托管人制度。这样基金运作管理将同时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证劵投资基金协会和证劵交易所的监管以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管理。为了模型简化在本文之初先将此四类机构合并统称为基金监管机构,通过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来讨论基金管理人与监管机构的相互博弈。   二、模型假设与模型建立   假设1:参与人1为基金监管机构,参与人2为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双方都为理性人,通过选择自己的策略来获得效用最大化。   假设2:参与人1的纯策略是耗费一定成本采取强势监管(可以从众多参与人中发现参与人2是否有违规行为)或者不耗费成本采取弱势监管(难以发现参与人2的违规行为)。参与人2的纯策略是按照基金合同合规运作基金资产或者不按基金章程违规操作而可能获得超额收益。我们所期望的博弈结果为参与人2合规运作。   假设3:支付参考点的建立。博弈分析通过双方相对收益来实现,因此需要为双方的收益设置一个参考点。最理想的状态是在对基金管理人监督力度一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能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资产管理,使基金投资者利润最大化,此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的额外收益(指不按基金合同所得的违约收益)为0。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属于本身职责工作,即当基金管理人遵守基金合同时,设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又比较小,基金监管机构的收益为0。假设参与人1(基金监管机构)支付的监督管理成本为C(C>0),参与人2(基金管理人)如果不按合约进行投资,而没有被基金监管机构发现则额外获利为R(R>0),同时基金监管机构会获得一个声誉损失或是一个连带责任-L(L>0);如果被查出,则除收回其额外获利R之外,另外追加罚款F(F>0),且C<F。   假设4:模型中参与人1即监管机构以概率x选择强势监督,基金管理人以概率y选择严格按照基金合同进行投资管理,根据假设前提可以得到单阶段混合战略下的监管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博弈行为及相对应的支付矩阵:此时,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是:基金管理人的期望收益是:   三、基于模型的博弈分析   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结果是:x=R/(F+R),y=(F+L-C)/(F+L)。即当监管机构以小于R/(F+R)的概率选择强势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最优行为选择是违约运作;如果监管机构选择强势监督的概率大于R/(F+R),基金管理人的最优行为选择是合规运作基金。如果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概率小于(F+L-C)/(F+L),监管机构的最优行为选择是强势监管;如果基金管理人按合规运作的概率大于(F+L-C)/(F+L),监管机构的最优行为选择是强势监管。在上述纳什均衡结果(x=R/(F+R),y=(F+L-C)/(F+L))中x,y的取值与F,R,C,L等有关:当F即罚金增大时,y增大,x减小,即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概率增大,监管机构强势监督的概率减小,反之亦然;当C即监督成本减小时,y增大,即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概率增大,反之亦然;当R增大即基金管理人不按合约运作的获益增大时,x增大即监管机构强势监管的概率增大,反之亦然;当L增大即监管机构没有有效监管所得到的声誉损失增大时,y增大即基金管理人合规运作的概率增加,反之亦然。   四、实际策略及个人见解   由于基金财产属于基金持有人所有,所以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限制是必须的。基金公司管理的持有人的资产规模巨大,从事的又是高风险的证劵投资,面对复杂的外部金融环境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应该将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严格约束在一定范围内。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使基金市场能够有效合规运作,降低系统风险。通过博弈分析可以得出一些对于基金公司监管的个人见解:   1.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基金监管的规章规则制定,所以应该改善现存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责任不明确以及监管措施不得力的现象。首先,应该更加完善相关的法规,避免类似于私募基金法律缺失的现象。其次,加强对基金同业协会的指导,并且有效的降低基金监管的成本。最后,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共同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加强连带责任机制。   2.证劵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我国的证劵交易所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劵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一定的场所和设施,实行自律性监管的法人。一方面封闭式基金、ETF和LOF等需要通过证劵交易所来募集和交易,必须遵守证劵交易所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经中国证监会的授权,证劵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还承担着一线监控作用。所以证劵交易所应该强化自律监管和对于会员的管理,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基金市场交易异常现象时应及时上报证监会。   3.中国证劵投资基金协会的行业自律。中国证劵投资基金发展时间较短,而2012年6月中国证劵投资基金协会才正式成立,证劵投资基金协会自律监管方式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主要应该促进同业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相关企业及工作人员的理论指导,及时向证监会反馈市场信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p#分页标题#e# 4.基金托管人的监管。由于国内基金托管人往往由基金管理人挑选而不是由基金持有人挑选,因此基金托管人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基金管理人。所以必须改善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现状。首先可以扩大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市场的条件,改变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行业的垄断地位,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相互竞争。其次,改变基金发起人往往与基金管理人身份重叠的现象,减少两者关联度。最后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避免职责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