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状况及成因

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状况及成因

 

一、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概述   我国证劵监管经历了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这过程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分隔区域性试点规范和监管。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国家体改委、其他政府机构以及上海、深圳两地政府参与管理。这种缺乏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这就让这种监管模式的弊端凸显,造成了监管的混乱。   (二)向规范管理和集中统一监管过渡阶段。《证券法》的出台实施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由之前的混乱状况向集中监管过渡。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继出台,规范了证券市场,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不过,监管机制的不全面使得各种问题也在不断累积,这就促使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三)初步确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集中统一市场的监管模式是指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1998年4月,国务院决定推动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有集中统一监管的权利,这标志着由政府主导的统一监管体制的基本形成。   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对证券市场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全面,各种证券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监管部门在监管时缺乏法律依据,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这就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二)证券市场监管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多部门多头管理,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事后监管大量存在。目前的证券市场监管的监管职能不够明确,多头管理同时降低了监管效率,这样就大大增加了市场风险扩大的可能性。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①虚假陈述问题,这是指信息披露不真实。有的上市公司为达到某些目的,有意歪曲经营内容。②遗漏重大问题,指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对公众隐瞒不利的会计信息。③信息披露不及时,内部人员利用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寻找时间差进行内部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规避风险。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所存在问题原因解析   (一)监管效率的低下是由于监管体制自身存在缺陷,这同时也导致制度的执行力减弱。主要原因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大多是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搞活服务,致使国企在证券市场中常常受到政策的倾斜和得到特殊的照顾。其次,由于行政色彩较为浓重,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运用手段直接,这就忽视了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客观要求。再者,监管协调机制没有完善,监管主体的建设明显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最后,如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组织的辅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过分依赖政府性的证券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独立性。同时缺乏社会性监督组织的有效监督。   (二)复杂的证券市场外部环境,大幅度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使得监管的作用削弱。第一,证券监管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健全。第二,因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市场经济类型的转型尚不彻底,并没有由计划经济市场彻底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所以作为监管对象的微观主体也就是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结构相当不合理,存在着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国有企业图眼前利益,缺乏企业长期的发展目标,这就不能保证其依据经济法则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律。   四、英国监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拥有悠久历史的英国自律监管,形成了高水准的专业水平和自我约束的良好氛围。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英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对我国证券监管改革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监管分工与协作的和谐统一。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对各监管机构进行分工,做到协调共管。《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除了明确各机构的分工,同时对人员安排、信息沟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值得一提的地方就是由三方组成的协调机构——常务委员会。在我国可以成立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协调机构,定期进行信息沟通,让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面临的风险和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反馈到各监管部门,使得各监管部门能实时了解、全面掌握金融市场的情况,做好协调金融监管的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健。   (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应像英国一样赋予金融机构独立性,特别应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和外部人员的干预,不使监管行为偏离监管目标。   (三)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首先应提高监管人员的准入门槛;其次要求监管人员全方位掌握金融行业的各种专业知识,及时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做到跟得上金融市场变化的步伐;再者,要强化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监管考核体系,规范监管人员的日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