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对澳门葡人的管理制度综述

清政府对澳门葡人的管理制度综述

澳门葡人对澳门海域外国船舶的管束之责

康熙二十三年(1684),康熙帝下令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立海关,开海贸易,长期在中国东南沿海寻求贸易机会的西方各国商人很快就进入该四省进行通商贸易活动。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因素,中西贸易逐渐集中到广东,形成了以广州—澳门为中心的贸易体制。按照清政府定例,除澳门额船外,英、法、美、荷兰、瑞典等其他西方国家的商船,不能进入澳门内港,只能先停泊潭仔岛东端的鸡颈洋面,经澳门同知衙门额设的引水和澳葡理事官禀报,由澳门同知衙门派遣引水和伙食买办,然后经虎门驶入广州黄埔口岸,“这个城是中国政府的一个前哨站,允准外国船舶前往黄埔的证件,只在那一处地方颁发。每一艘外国船都必须通过澳门前往广州。”②当时的一些西方人士注意到了澳门葡萄牙人在清政府有关外国船只进出口管理制度中负有一定的职责:“中国当局责成葡萄牙人不要让外国船只在岛群之间躲藏,并命令他们驱赶这些船只。尤其是在1732年,两广总督命令澳门报告船只的到来,所属何国,所载货物,和前来的目的。我认为,在发出这些命令时,澳门政府实际上就被授予了某种监督权。”

从现存资料来看,澳葡当局对外国夷船的管束大致有三种情况:其一,获取入港外国船只相关信息。外国船只入港后,理事官须亲临该船,了解该船是何国船只,来自何处,目的是什么,船上有何货物,船上人员若干,有何武器装备,等等,然后将获得的情况及时向澳门同知或香山地方当局禀明,“照得夷船来澳,一切船户商梢、炮械、货物及到日期等项,例应该夷目查明,赴本分县衙门,久经通饬遵照在案。”④同时,在船只停留鸡颈洋面期间,理事官还要负责约束船上人员不行违法违规之事。其二,管束不按规定停泊的船只。外国商船并不总是遵守清政府有关外国船只在等待办理前往黄埔口岸手续时只能停泊鸡颈洋面的规定,时有停泊在鸡颈洋面以外者,希图躲避澳门海关的监管,以便逃避关税。当时,外国商船违规停泊的海域主要有零丁、金星门、沙沥、大井、磨刀、横琴等处。对于违规停泊的外国船只,广东地方政府通常要求澳门葡人协助查究。如乾隆五十六年(1791)八月,有一艘小吕宋船装载米石,在十字门外停泊,澳关委员即饬令澳葡理事官押令该船速即进口报明,丈量输钞,以防其“夹带私货”。⑤道光五年(1825)八月,有三艘小吕宋船停泊在零丁洋,同时在该处停泊的还有港脚船及美国船。澳门同知和香山县丞均下谕澳葡理事官,令其转饬该处夷船即日开行回国,否则,“定即飞移巡洋舟师一体驱逐。”⑥其三,协助防范入港修葺的船只进行走私贸易。“澳门东西南三面滨海,其南面系万山外洋,为各国夷船入粤海口”⑦,因此,飘风至澳门的船只不在少数。清政府规定,除了澳门葡人的船只以及小吕宋(今菲律宾)、小西洋(葡属印度殖民地)、大西洋(葡萄牙本国)的船只可以进出澳门港口并进行贸易外,其他国家的船只,除了在等候办理前往黄埔的手续期间可以暂时停泊潭仔岛东端的鸡颈洋面外,其它时候不得在澳门附近海域逗留。但是本着“怀柔远人”的原则,清政府允许被风暴损坏的船只在潭仔海面湾泊修葺,但不得擅自驶入澳门内港,“向来货船出口,或遇风浪冲坏船只,例应湾泊外洋修整,从无驶入澳内之事。”

在澳门,进出口商品的税收有等级之分,但贸易商却不像在黄埔港那样必须缴纳高昂的港口税,其他外国商人也意识到在澳门贸易的巨大便利,一旦需要,他们就会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⑨借口遭风,在得到进入潭仔等处洋面湾泊修葺船只的许可后,暗地里进行走私贸易,成为不法外商常用的走私手法之一。仅据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的记载,乾隆、嘉庆年间,就有英国、美国、越南、菲律宾等国船只以及港脚船,以被风飘压或被风毁损等理由,入澳门潭仔或鸡颈等处海面湾泊修葺。有些船只未运载货物,而有些船只则有走私毛皮、铜条、乌木、白铅等货物的嫌疑。由于外商借船舶遭风毁坏靠岸修葺之机进行走私贸易的现象很普遍,广东当局对此保持相当的警觉,这可从一份“澳门同知行理事官牌”中清楚看出:“查潭仔洋面原非湾泊各国夷船之处,诚恐藉词因风漂压,希图透漏滋弊”。⑩为了防范外商借修船之名进行走私,广东当局除了要求澳关委员、澳门同知、香山知县、香山县丞等各级官员严加防范外,还要求澳葡当局协同管束,具结担保入澳修葺的船只“不致于滋事”。???具体要求是:(1)查明船只遭风的地点、经过及毁坏情况,船上人员及炮火、弹药情况,船载货物情况。(2)将了解的情况禀明澳门同知或香山知县、县丞。(3)监督船只修葺,管束船上人员不得随意上岸滋事。(4)督促修好的船只离港,并将船只开行的时间禀明澳门同知或香山知县、县丞。

然而,很多情况下,外商就是在澳门葡萄牙人的帮助下进行走私的。因此,澳葡当局对广东当局的要求,常常敷衍了事,甚至置若罔闻。如,嘉庆十二年(1807)十月二十九日,一艘美国船只借口需要修葺驶入潭仔洋面,十一月初一日,私用三板将200余箱铜条运入澳门。澳门同知从引水人处获悉后,立即谕令澳葡理事官亲自查明该船在何处遭遇风暴,是否确实被风毁坏,因何将200余箱铜条运入澳门,入澳后存贮于何处,船上尚有何项货物等情况。随后,经香山知县、澳关委员及香山县丞迭次催令后,澳葡理事官始覆称该船确实被风损毁,但对该船私运铜条等情况却始终闪烁其词。???基本可以认定,这是一起美商与澳门葡人串通走私的事件。广东当局也很清楚澳门葡人与其他国家商人勾结走私的情形,???但始终认为葡萄牙人既然被恩准世居澳门,对出入澳门的其他外国船只就负有不可推卸的管束之责,“该夷目世居澳门,亦有稽查之责。是以谆切谕饬,务须详查速复,切勿草率稽延。”

协助清政府管理在澳门住冬的外商

澳门不仅是在华葡萄牙商人的居留地,也是来华贸易的其他西方各国商人的共同居留地。粤海设关之初,清政府对前来贸易的各国商人,原则上要求他们与商船同进同出,即随商船进口,贸易结束后,再随商船一起离开。康熙二十四年(1685),即清廷颁令开海贸易的第二年,就议准“番船贸易完日,外国人员一并遣还,不许久留内地。”???但是,随着中西贸易的发展,前来广州贸易的商船增长很快,如,康熙五十八年(1719),共有11艘法国、英国、苏律地等国商船前来广州贸易。贸易规模扩大后,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商船无法在一个贸易季度完成所有交易,只能留待下一个贸易季度,“货守舶中,货尽限日出境”的规定难以有效执行,广州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夷商“久留内地”的情况。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康熙帝寿诞日,就有“上年未经回棹之咭俐彝舡,其舡上彝商、舵水人等,亦念经叩祝。”???澳门成为广东官员安置因各种原因滞留不归的外国人的首选之地,“中国官员不愿让外国人在船货交易完毕之后仍在广州逗留。这些先生于是将目光转向澳门,要求澳门总督准许他们在葡萄牙人中间寻求栖身之地。”虽然澳门葡人不欢迎其他国家的人到澳门居住,???但效果并不佳。如乾隆二年(1737),两广总督鄂弥达在奏章中提到:“红毛、法兰西诸国之船在澳赁屋贸易,与澳彝口角,彼此结仇,至今不解。”???乾隆二十年(1755),法国和英国大班们从4月到7月一直呆在澳门,???而多件东波塔档案也显示,在乾隆谕令广州一口通商前,外商居住澳门已非个别现象。???但澳门“住冬”尚未制度化,外商滞留广州的现象也不少见:雍正八年(1730),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指示广州管理会主任尼什“留驻广州,等候下季来船,并负责购买绿茶的特别任务,以便‘垄断’它”;???乾隆二年,有几位荷兰官员在广州呆了一整年。???而法国公司则实行每年都派人留驻澳门或广州的办法。???由此导致的中外冲突也日趋增多,引起一些地方官员的忧虑:“近日宿冬夷人住省,竟不回澳,即在十三行列屋而居,危楼相望,明树番旗,十字飘扬,一望炫目。杂居狎处,既恐事端,射利钩奇,又妨商业。澳门在远,犹恐他虞,渐入省城,殊难操纵。”

因此,乾隆谕令广州一口通商后,加强了对滞留广州的外国人的管理。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向乾隆帝奏陈粤东地方防范洋人条规并获准,其中第一条就是禁止外商在广州住冬:“禁止夷商在省住冬。查每[粤]东贸易夷船,自进口以至归棹,原有定期,本不许潜留内地。近因行商等或有挂欠未清,以致该夷商等藉词留寓省会,难免勾结生事。今该督请于销货归本后,依期回国。即有行欠未清,亦令在澳门居住,将货物交行代售,下年顺搭归国等语,系为立法制防起见,应如所请办理。”???外商到澳门住冬由此制度化,澳门很快成为“供作广州方面的外国人在夏季月份、生病时期、或遇有他们在广州的行为为中国人厌恶时的一个歇脚点。”

随着外商到澳门住冬制度化和规范化,对外商上省下澳及在澳门期间的管理细则也逐步严密。按照规定,外商上省下澳,必须请领牌照,雇用指定船只,经由固定线路,“查外国夷人由澳往省,由省来澳,例应请给牌照,雇坐西瓜扁船,一路经过内海报验放行,以杜走漏之弊,不许私驾三板,来往任由,以致滋事,历经严禁在案。”???从《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第1370件档案“澳门同知韦协中为给发吕宋商人?等上省贸易牌照事行理事官牌”,可以窥见澳门葡人在外商澳门住冬管理制度中承担的责任???:特授广州澳门海防军民府兼管顺德、香山二县捕务水利加一级又随带加一级纪录五次韦,为恳恩批照事:乾隆五十七年四月十九日,据澳门夷目?哆禀称:现据吕宋国夷商?等报称:本年正月内遵例来澳居住,今欲上省料理贸易事务,浼哆代为禀请给照前往,理合禀恳俯准给照,俾沿途查验有凭。等情。连开:夷商?一名、一名、喇一名、吧嘟唠一名、啷味?一名、?一名,剑刀四口、鸟枪四枝、衣箱行李、厨房什物全。据此,合行填照发给。为此,牌仰该夷目,立将发来牌照一纸,转发该夷商收执,前往省城,投行料理贸易事务,毋得夹带违禁货物。并饬令该夷商事竣来澳,将照禀缴察销。毋违。须牌。右牌仰夷目?哆准此。

从上面所引档案来看,澳葡当局承担的职责主要是,由理事官代外商向澳门同知申请上省的牌照,申请书内应写明外商姓名、人数、身份,携带的器械、物品等。澳门同知核发的牌照也由理事官交给外商。外商回澳后,理事官须将牌照收回禀缴澳门同知察销。若外商违规上省或下澳,理事官按例须协助中国官员进行查究。如,乾隆五十七年(1792),有法商由省下澳时,未按规定“雇坐西瓜扁船,一路经过内海报验放行”,而是“自行坐驾三板,携带火药、烂铁来澳”,香山县丞饬令理事官会同法国在澳大班,查明该法商等人是何名字,于何日到澳,沿途有无滋事,然后“据实禀覆本分县,以凭核办,无任?延,致干未便。”???再,嘉庆十五年(1810),英国商人啤等不按规定申领牌照上省,而是擅自搭乘西班牙商船前往广东。两广总督获悉后,亲自饬令查办。澳门同知接令后,立即转饬理事官,“传谕住澳各夷商等,嗣后上省务须遵照旧例,毋得擅搭夷船进埔,自取咎戾。”???澳葡理事官不仅要代外商申请上省牌照,而且还要负责管束他们在澳门住冬期间的违禁行为。如,乾隆五十二年(1787),有住澳外商违反规定,雇请民充当水手,驾驶大三板船私出海面游荡,数日不归。澳门同知获悉后,一面派兵差缉拿,一面下谕理事官确查是何国何人违禁,并“转饬各国夷人,嗣后不许雇请民人水手,驾船私行出海滋事。”

曾任瑞典大班并于19世纪初定居澳门的瑞典商人龙思泰,对澳葡当局在外商澳门住冬管理制度中负有的责任有很准确的观察和记录:“当外国人持有广州官员颁给的通行执照前来澳门时,这一地区的中国地方官员必须通过理事官知照议事会。当来澳的外国人希望返回广州时,将发给他一份许可执照。这份执照必须出示给理事官,根据他的签名,中国官员便知道此人回到广州。”???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也有相关的记载:“广东的中国当局将澳门的葡萄牙当局划入他们的行政机构范围之内。他们要求海关监督颁发批准几个商馆人员返回广州的准许状,一定要有理事官副署。”

协助清政府遣返海外遭风难民

清朝延续前朝的惯例,对飘风外国难民加意优恤。康熙二十三年,清廷下令开海贸易,当年,康熙帝就指示沿海各地对飘风难民进行救助抚恤:“其海禁已开,各省民人、海上贸易行走者甚多。广移文浜海外国王等,各饬该管地方,凡有船只漂至者,令收养解送。”???乾隆二年,有两艘琉球货船遭风飘到浙江,经地方政府交还货物、发遣回国后,乾隆帝专门对飘风难民的送还制度和银两支出以及抚恤目的下谕旨:“朕思:沿海地方常有外国船只遭风飘至境内者,朕胞与为怀,内外并无歧视。外邦人民既到中华,岂可令一夫之失所。嗣后如有似此被风飘泊之人船,著该督抚督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著为例。”???这种对飘风难民的救助抚恤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

澳葡当局协助遣返难民的情况大致有两种:其一,海外各国商民在中国沿海各地遭风被救后送到澳门等待合适时机回国。这种情况通常是各地地方官员得悉海上有遇难船只后,指挥当地军民救助,随后查验船只,将船上人员、货物等一一记录在案,最后逐程送到香山县,由香山县丞移交给澳葡当局。清政府对澳葡当局的要求是:为难民寻找便船附搭回国;管束难民;将难民离澳回国的日期报告香山县。乾隆十三年(1748),荷兰商人在海南岛澄迈附近海面遭遇风暴获救后,被送到香山县,“移交驻澳县丞,交与夷目收领”,并于当年底附搭便船回国。???嘉庆十四年(1809)四月,文莱商人燕支亚林等二人,从本国运载椰油前往菲律宾售卖,途中遭遇风暴,漂至文昌获救,被逐程护送到香山后,按照惯例,由香山县丞下澳葡理事官谕,将“难夷收管约束,俟有便船附搭回国。”可是延至翌年正月,香山县丞仍未收到澳葡理事官有关文莱难民回国的禀告,追问之下,得知燕支亚林二人被澳葡当局雇用。对于这一违反惯例的做法,广东当局非常重视,布政使司亲自过问查办。???道光六年(1826),福建移送菲律宾难民17人予广东,也是由香山县丞直接谕令澳葡理事官,“将该难夷罗明高那连等一十七名查收,俟有便船,着令附搭回国,刻日取具领状一样十纸,禀缴本分县,以凭牒覆。仍俟该难夷回国,立将起程日期见报,均毋迟延。”???其二,南海周边国家将在本国遭遇海难的他国难民送到澳门。这种情况通常是难民附搭澳门额船抵澳后,由澳葡理事官将遭风难民的姓名、国籍、人数、遭风及到达澳门的情况禀明香山知县,香山知县再将情况转禀广东当局,得到指令后,由理事官将难民移交香山县丞送至县城,再由香山县委员护送至省,最后由广东当局委员转送妥便处所,俟机搭船回国。难民滞留澳门期间,广东当局要求澳葡当局“小心管束,毋许在澳滋生事端,听候宪檄饬遵。”???如,乾隆六十年(1795),日本难民源三良等9人,在海外遭遇海难后,附搭澳门额船至澳。由于这一时期澳门与日本已无贸易往来,遂由澳葡理事官将具体情况详细禀明香山知县李德舆,李德舆转禀广东当局,将9名难民护送到省,经广东当局委员护送至浙江,附搭前往日本贸易的中国帆船回国。

澳门葡人在清政府“夷务”管理制度中角色之评价

清廷视澳门葡人为管束其他西人的合作者有其思想基础。顺治七年(1650)十一月,平南王尚可喜率部攻入广州城。不久,广东官府就派员下澳巡视,并向葡人宣谕:“鉴于葡萄牙人在香山之澳门居住经营历有所年,若能安守本分并情愿投诚,归顺大清,皇帝亦将其视为子民,与汉人无异。葡萄牙人仍可安心继续在澳门居住经营,一切如旧。谕文到日,著?哆等即赴广州回话……”???顺治八年闰二月十三日(1651年4月2日),广东巡抚李栖凤为葡人“投诚归顺”题本请旨,顺治帝?批:“这远人归顺,知道了。”???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收复台湾,康熙帝接受东南沿海官员的请求,开始酝酿开海设关,派工部侍郎金世鉴、副都御使呀思哈前往江浙,吏部侍郎杜臻及内阁学士石柱前往闽粤巡视、考察沿海形势。石柱回京后,康熙帝召见,询问澳门情形,石柱极言葡人之恭顺:“皇上浩荡洪仁,我辈何能酬答,惟有竭力奉公,以纳贡赋,效犬马之力已耳。”???康熙五十六年五月初十日(1717年6月18日),两广总督杨琳巡视澳门后上奏称,澳门夷人“俱仰藉天朝衣食,又感慕皇上德威,寄居弹丸一屿,代守险要。”???雍正八年十二月初八至初九日(1731年1月15~16日),广东观风整俗使焦祈年巡视澳门,召见了居澳葡人首领。两人之间的对话颇为耐人寻味:“使者?返息公所,招彝长来,为之宣扬:‘圣天子威灵,特命抚绥尔等,以昭柔远之意。其敬守此土,长享太平。’译使前致辞,为言:‘彝等久沾圣化,无可报称,愿率其丑伍,永为外臣。’?北面稽首,欢跃而退。”

从上引文献可以看出,对于从明朝嘉靖年间就开始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清政府看作是“归顺天朝王化的向化之夷”。而葡萄牙人亦在各种场合公开表示愿做天朝的“太平之民”,在澳门“安生乐业,共享太平。”因此,对于葡萄牙人,清政府的心态和策略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对葡人“越洋市利,玩黠难驯”???的一面保持相当的警觉,通过颁行越来越严格的澳夷管理条例,对之实行严格的管制;另一方面,又认为葡人被恩准在天朝地方寄居贸易,“久已涵濡圣泽”,???作为“向化之夷”,相对其他西方国家的“夷人”,不仅顺服易管,亦较易沟通了解。“以夷制夷”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理念之一。既然澳门葡萄牙人从明朝开始就在中国食毛践土,又感戴皇恩,慕义向归,自愿“效犬马之力”,则将其作为“外臣”,使之承担起管理约束在澳门的其他外国人士的责任,在清政府看来,是合情合理之事。因此,对于以通商逐利为目的、无法纳入朝贡体制进行管理的“泰西互市之国”的“夷人”,清政府逐渐形成了这样一套管理方式:在广州,由行商协助官方进行管理;在澳门,由居澳葡人协助官方进行管理。乾隆三十一年七月二十日(1766年8月25日),署两广总督杨廷璋奏覆办理西人进京效力的方法:“嗣后西洋人来广,遇有愿进土物及习天文、医科、丹青、钟表等技情愿赴京效力者,在澳门则令其告知夷目呈明海防同知,在省则令其告知行商呈明南海县,随时详报臣衙门代为具奏请旨,送护进京。”???如果说这是针对进京传教士而言的方法,恐代表性不足的话,那么,可再举一证。乾隆五十六年,一艘英国商船入澳修葺,超过规定期限后仍迟迟不肯开行回国,香山县丞谕令澳葡理事官押令该船作速离境。理事官禀复:“该国夷人蛮硬,哆等难辖”,不愿配合。香山县丞为此再行理事官牌:“惟查外国夷船虽系进埔,不由澳夷管辖,但该夷船现奉大宪饬押到澳,即是仍令该澳夷目一并管束,未便任由藉端推卸。兹奉前因,合再饬遵。为此,牌仰该夷目,即便遵照,刻日押令该夷船开行回国。”???而清政府对外商上省下澳的管理,尤为清晰地体现出这一特点:前文已述及澳门葡人在住冬外商由澳上省中承担的责任,相应地,外商由省下澳,按例则由行商或通事查询外商的姓名、人数、物品等,出具保结,呈请粤海关给发印照。

协助清政府管束其他西方人士的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澳门理事官,???其职责在清政府颁行的一些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嘉庆十四年,英军登陆澳门事件解决后,百龄奏准颁行《华洋贸易章程》。该章程共六款,其中第二款就是有关葡人管束住冬外商的规定:“外国夷商止准暂留司事之人,经理货账,余饬依期归还,不许在澳逗留也。查外商夷船,向系每年五、六收泊,九、十月归国。该夷商或因货物未销,或有行商挂欠未清,向准在粤海关请照,下澳暂住冬,仍俟行账算明,即于次年催令回国。迩来该夷等竟有在澳久居,迁延不去者,名数较多,且种类不一,诚恐别滋事端。嗣后各夷商如销货归本后,令其依期随同原船归国,不得在澳逗留。即有行欠未清,止准酌留司事者一、二名在澳住冬清理,责令西洋夷目及洋行商人,将留澳夷人姓名造册申报总督及粤海关衙门存案,俟次年即令归国,亦申报查考,如敢任意久住或人数增多,查出立即驱逐。”???道光十年(1830),英国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主席盼师携带妻子进入广州,引起严重中英冲突。???次年,两广总督李鸿宾会同粤海关监督中祥核定《华洋贸易章程》八条,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澳门葡人在禁止“夷妇赴省”上应承担的责任:“又饬澳门同知转谕澳门西洋夷目?哆及番差等,此后西洋妇女受雇与各国夷妇服役,只准在澳门居住,不准违禁听其随带赴省,如违惟?哆是问。”

在清朝许多重大涉外事务的处理过程中,都可以看到行商和澳门葡萄牙人的身影。如嘉庆十年(1805)的俄罗斯商船来广贸易案,不仅有行商在广东官府与俄商之间的居间调停,???也有澳门葡人的情报收集———香山知县彭昭麟奉两广总督吴熊光札行,谕令理事官接到指令后当日逐一查明:“国夷商噜吨等,果否系俄罗斯?其从前并未到过粤省,一切海道沙线固何熟悉?该夷船从本国开驶之后,经由几国?是否先到别国,另由别国导引而来,导引者又系何国?至该夷商此次船只货物,是否系该商等私自置办牟利,抑系该国王遣令贸易?所载皮张、银两,究系何项皮张,共带若干?其银两欲转贩何项货物?定于何月日开船回国?”???再如在嘉庆十三年(1808)英军登陆澳门事件中,澳门葡人不仅与行商一样,起到了传递信息、协助沟通的作用,???而且还是广东官府与英军司令度路利谈判的重要中间人。在清政府停止贸易、断绝澳门一切供应、调集水陆军队等措施的压力下,英人不得不考虑从澳门撤军,遂委托澳门判事官眉额带历作为调停人转恳彭昭麟进行谈判:“二班叭喱等?惧无措,乃求西洋国使眉额带历转恳余。余限以七日下船回国,并谕眉额带历乘夜驾小舟,与余之练总叶恒树驶至黄埔,见度路利,晓以利害。度路利俯首服罪,随与眉额带历至澳门,夷兵即日下船,挂帆回国。”???但是,在清政府的“夷务”管理制度中,行商与澳门葡人承担的责任和所起的作用,有着相当程度的区别:其一,职责所及范围有差别。行商管束外商的职责,在清政府颁行的诸多管理外商的条例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且几乎涉足广东官府与粤海关的所有涉外事务。而澳门葡人参与清政府的“夷务”管理,虽在一些条例中也有规定,但更多的是基于惯例,相沿成习,且其职责所及范围基本限于管束与澳门有关的“夷人”“夷船”,起到了解情况、沟通信息、传达谕令的作用。其二,需要为其管理行为承担的后果完全不同。在清政府的“夷务”管理制度中,行商以“民”的身份处理“官”的事务,本身没有权力,却要负起约束外人并保证外人守法的责任,有责无权,地位十分尴尬,有些行商甚至因为受到外商违法行为的牵连而破产。如嘉庆十二年,英船“海王星号”的水手与广州市民发生严重冲突,一名市民重伤而亡。“海王星号”的保商茂官受到严重牵连,被关押起来以迫使英人交出凶手。为斡旋、摆平这一事件,茂官耗尽了他多年从事进出口贸易积累起来的财富。“夷务”成为牵制行商浮沉的重要因素之一。澳门葡人以“归顺夷人”的身份协助收管约束与澳门有关的其他西方国家的“夷人”“夷船”,与行商一样有责无权,但不同的是,澳门葡人无须为其管理行为承担后果,不会因为管理失当而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如,行商要为其担保的外商的走私行为受到清政府的严重惩罚,但清政府却无法因外商在澳门的走私,对澳门理事官进行惩罚,最多就是通过公文对理事官等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

总之,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中西通商贸易实行一套基于“严华夷之防”思想基础之上的管理制度。为严“华夷之别”,清政府禁止官员及民人与洋人直接接触,为此在构建管理制度时,将熟悉“夷情”的行商和居澳葡人直接推到中外交涉的前沿。然而,无论“官事民办”,还是“官事夷办”,显然都是制度缺陷,在中西贸易规模不大时,这种以行商、“夷人”为中介处理中外交涉事件的模式尚可凑效,然而随着中西贸易日益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时,清政府已无法运用这一模式有力、有效地解决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的中外冲突。

本文作者:徐素琴 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