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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中的法学思考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作者对学术期刊的抵制
0引言
学术期刊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其编辑出版技术和手段日新月异,学术成果的多媒介融合出版为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提供了更为快速、有效和多样化的传播平台。尤其是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开放存取出版、优先数字出版、电子预印本出版等技术为学术成果的传播提供了多种新的选择,极大地促进了学术研究的进步。然而,就在期刊编辑出版人员殚精竭虑地创新出版方式、为满足学术传播而砥砺前行时,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却出现了抵制学术期刊的声音。更有甚者,有学者采取各种方式恶搞学术期刊。那么,作为学术期刊编辑出版人员,面对学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态度与行为,需要深刻反思其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学术期刊的发展究竟出现了怎样的失误?我们在出版中应该如何改进工作才能满足作者对学术出版的需求?本文基于作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案例,试图揭示学术期刊出版中作者与期刊存在的矛盾,并提出解决作者与学术期刊矛盾的策略,以期引起学术期刊同行的关注,共同为学术期刊的发展出谋划策。
1作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案例
作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实质是学术共同体与学术期刊之间矛盾的表现,是学术共同体对学术期刊的办刊理念和办刊实践的挑战。根据作者对学术期刊抵制的性质,可以将其概括为作者对学术期刊评审制度的抵制和作者对学术期刊出版理念的抵制。
1.1作者对学术期刊评审制度的抵制
同行评审制度是保证学术期刊质量的根本。作者对学术期刊质量的不信任首先指向的是对同行评审质量的怀疑和挑战。Sokal事件是作者对学术期刊同行评审进行抵制的典型例子。1996年5月18日,美国《纽约时报》头版刊登了一条新闻:纽约大学的量子物理学家AlanSokal向著名的文化研究杂志《社会文本》投稿了一篇文章,标题是“超越界线:走向量子引力的超形式的解释学”。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故意制造了一些常识性的科学错误,目的是检验《社会文本》审稿人在学术上的诚实性。不幸的是,期刊的五位审稿专家都没有发现这些错误,也没有能识别索卡尔在后现代主义与当代科学之间有意捏造的“联系”,文章经审查后被发表,引起了学术界的一场轰动。虽然Sokal事件反映了后现代主义对当代科学的戏谑与挑战,但是,这一事件直接的后果是损害了学术期刊在公众中严肃性、客观性的形象。事实上,研究人员对学术期刊进行恶搞和挑战并不是个例。恶搞论文的事件已经被多次报道。例如,据《中国科学》报道,早在2005年,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的研究人员发明了SCIgen软件,其目的是为了证明期刊和会议对机器发明的毫无意义的论文的识别能力,以期刊和会议作为娱乐和嘲讽的对象。SCIgen生成的这些恶搞论文对学术期刊和会议的同行评审制度造成了极大的挑战。据报道,傅立叶大学的计算机科学家Cy-rilLabbe收集了2008~2013年世界顶级出版社出版的30多本论文集中计算机生成的论文共120多篇。其中,Springer出版的论文中有16篇,IEEE出版的论文中有100多篇。这些大量存在的恶搞论文的被报道,证明了世界顶级学术期刊同行评审中的漏洞,也揭示了作者对学术期刊的抵制态度和嘲弄诋毁学术期刊的行为。
1.2作者对学术期刊出版理念的抵制
学术期刊同行评议的质量控制
近年来,施普林格(Springer)、爱思唯尔(Elsevier)、赛捷(SAGE)等学术出版巨头频频撤稿,矛头指向“同行评议造假”。所谓同行评议是指提交给期刊的文章被不是编辑部成员的专家严格评审。经过近30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学术期刊出版的质量控制机制,是国际学术界通行的学术期刊论文评价手段。随着我国学术期刊出版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国内学术期刊在三级审稿制度中引入同行评议(外审专家审稿)制度,借助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弥补编辑部人员知识面相对有限的缺点,最大限度体现公平,避免失误,提升学术期刊质量。2017年施普林格(Springer)撤回107篇已发表于《肿瘤生物学》(TumorBiology)的论文,原因是涉嫌同行评议造假,“同行评议”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虽然国内还没有因同行评议造假撤稿的相关报道,但是评审专家故意拖延审稿,评审意见不客观、简单粗暴,不尊重或者贬低作者的行为也常常受到指责。同行评议造假或者评审专家的不端行为,不仅损害作者利益,而且影响期刊声誉,给期刊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学术期刊的质量管理是期刊出版管理的核心,编辑部应加强同行评议环节的质量控制,预防和控制评审不端行为,提高同行评议质量。笔者结合所在学术期刊编辑部同行评议环节的流程管理,对同行评议的质量控制与期刊同人探讨。
1建立评审专家邀请流程
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在撤稿事件中指出,论文作者在投稿的同时,推荐一名并不存在的审稿人,并署自己或合作者的邮箱(也有人推荐真实存在的同行专家,但提供他人的邮箱)。这样一来,“运动员”自己就成了“裁判员”,从而得到“理想的评审意见”。邀请作者推荐的同行专家评审稿件是基于科研诚信和尊重学术道德的行为,是对科学家的信任和尊重。但是作为一种审稿制度,确实存在不严谨的地方。笔者所在的期刊,同行评审专家主要来自编委和编委推荐,但在作者投稿时要求推荐2~3名专家,一方面可以此了解作者的专业和研究方向,准确锁定专业对口的评审专家;另一方面则可以发现更多的同行专家。初审通过的稿件,责任编辑通常从审稿专家库中随机选择2~3名专业对口的专家评审,而不会选择该作者推荐的专家,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的同行评议造假行为。对于作者推荐的专家,如果是比较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是编辑部熟悉的专家,邀请的流程就比较简单,一般由编辑部主任或者责任编辑发送电子邮件邀请,通过电话联系核实信息;如果作者推荐的是“陌生人”,编辑部首先通过数据平台,如CNKI的“学者圈”“学者成果库”了解专家的研究领域、学术成就和动态,核实身份信息后再纳入审稿专家库。“学者圈”“学者成果库”等信息资源的出现,为了解专家的学术成就提供了条件,在确认邀请为评审专家前,编辑部应按照规范的流程核实专家身份信息。
2评估评审专家的审稿行为
评审专家牺牲业余时间审稿是值得尊重的劳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会有作者反映评审专家提出了不客观的意见,或者指责评审专家故意拖延审稿时间。编辑部应动态评估评审专家的审稿行为,并及时辞聘那些已经对审稿失去热情的专家。本刊编辑部每6个月对同行评议流程的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审稿数量、拒审稿件数量、审稿时间、按时审稿比例等量化指标对专家的审稿行为进行评估,以及时发现那些敷衍审稿或者经常延迟审稿的评审行为。还可以通过控制送审稿件的节奏和数量,使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保持活跃审稿状态,提高审稿质量。相对于爱思维尔(Elsevier)出版公司、施普林格(Springer)出版集团等旗下的学术期刊在全球拥有二三千人的同行评议专家,国内学术期刊的评审专家队伍规模则要小得多。本刊是一份地方性预防医学期刊,几年前评审专家才100多人,而且90%以上是省内专家,有的和作者是上下级关系,有的是师生,有的是同事,彼此间比较熟悉,在评审稿件时常常手下留情,影响同行评议质量,难以达到评审目的。经过辞聘和扩充,目前本刊评审专家已增至350多人,省外专家比例扩大到35%以上,省内作者的稿件请外省专家评审,省外的投稿请本省专家评审,不仅提高了同行评议的公平性,而且促进了地区间学术交流。
3归类量化评价评审意见
对于同一篇稿件,评审专家通常会给出比较接近的评价,并根据稿件质量为编辑部提交评审意见,同时给作者提出修改建议。但有时也会出现完全相反的评价,如一篇《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早治疗效果评价》的稿件,一位评审专家认为“此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建议优先发表”;而另一位专家则指出“该研究失访率太高,观察周期太短,作者引用的评价标准和统计方法影响结果的代表性,建议退稿。”显然,评审专家从不同角度对稿件作出了评价。评审专家的审稿意见是编辑部录用稿件的重要依据,但不能生搬硬套。经过摸索,本刊总结出归类量化评价评审意见的方法。评审意见一般可归类为以下四类:(1)医学伦理和学术不端;(2)内容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3)研究设计、统计方法、数据和图表;(4)论文格式、文字描述、标题、摘要、参考文献等。根据上述分类不同权重赋值,然后分别把2~3位评审专家的意见进行归类,计算分值,根据分数高低取舍稿件。如前文提到的《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早治疗效果评价》,虽然研究设计不够严谨,但因内容有创新性,归类量化评价后,仍在退稿分数线之上,因此建议作者大修后再审。采用归类量化评价对同行评审意见进行质量控制,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控制责任编辑处理稿件时的主观影响。
高职院校会计教育问题及对策
一、高职院校会计教育中的三个突出问题
(一)不合理的课程设置
合理的课程结构包括合理地开设课程、合理地安排课程的先后顺序和合理地安排课程之间的衔接。其中,在高职院校会计教育中,课程衔接目前存在较大问题。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是以适应社会需要为基本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这个目标在课程设置方面的体现之一就是,各类财务课程的设置都非常细致和具体,但是这些课程的内容安排都过分强调单科内容的完整性,而忽视课程之间的替代性和互补性。比如专业核心课程《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在本量利分析、经营杠杆、资金需要量的预测、销售预测、利润预测、全面预算、成本控制、责任会计、经济订货批量、长期投资决策等方面都存在大面积内容重复。另外,比如针对具体行业的会计课程包括《旅游业会计实务》、《酒店餐饮会计实务》、《运输企业会计》等,这些课程在六大类“会计要素”,五大类“常用科目”账户,各类账户的记账方向,两大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方面都存在内容的重复。
(二)畸形的考核方式
考核既包括对教师的考核,也包括对学生的考核。总体而言,考核方式简单是高职院校各类专业均面临的问题。在各类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考核存在“轻科研,重教学”的普遍现象。也就是说,高职院校往往过分强调教学任务的重要性,却不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工作。这种激励机制的偏向性,主要体现在对科研成果的物质奖励方面。据笔者对广州市几所高职院校的调查,对于发表在《会计研究》、《管理世界》这种会计和管理领域最权威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货币奖励仅为区区一千元左右。表面上,这种考核方式与高职院校教育的关系似乎不大。而实质上,由于这个带有明显偏向性的激励机制,不仅导致大部分老师的科研热情不高,也会进一步地影响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水平的前瞻性。多数高职院校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包括会计理论考核和会计实践考核。尽管各职业院校都强调实践能力的重要性,但是,在具体的考核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偏向性。因为理论考核容易,简单的笔试就可以得到结果,但是实践能力的考核却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难以做到有效评分。比如,在实践教学活动时,很多高职院校虽然制定了规范性的评价标准,但都过份强调实践结果,而忽视实践过程,导致一些学生利用各种不正常的方法骗取高分,而导致老师无法公正评分。
(三)教师队伍流动性过高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数量已经超过1000所,相互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一些高职院校会聘用一定数量的编外教师。其中一些编外教师不仅具有高学历,同时具有非常丰富的企业实践经验,并且已成为一些院校不可缺少的教师骨干。但是,由于职称评定、福利待遇和培训提高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严重地影响编外教师的教学热情,从而导致编外教师流动性高。对于在编老师而言,流动非常快,直接导致其教学工作量呈现“明显的波动性”而影响工作积极性,并最终影响了整个高职院校会计教育的教学工作。另一方面,为了弥补编外老师的流失,高职院校往往降低教师录用标准,社会上大量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填补编外老师的空缺。这些老师虽然有系统的会计理论知识,却缺乏会计行业的实践经验。没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很难培养出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另外,高职院校降低录用标准后,教师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少数人本身不仅缺乏教书育人的理念,也不真正热爱教育行业,甚至个别教师本身的道德品质不佳,从而误导学生,损害学生利益。
20世纪中国的四次文学经典危机回溯
一、启蒙救亡:文学革命与中国文学的第一次经典危机
虽然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曾发生过数次反对儒家经典的思潮,如魏晋和晚明,但最终都未能从根本上颠覆儒家经典的正统地位。真正具有革命性的经典重估始于“五四”新文化运动。这场以《新青年》为主要阵地,以“民主和科学”为口号的现代化思想启蒙运动是近代以来仁人志士在探索中国现代化强国之路时由器物到制度再到文化的结果。因此,新文化运动从一开始便与“救亡图存”这一主题紧密相连,通过反孔批儒,革新思想文化来改造国民性,以启蒙来救亡。而作为新文化运动之一部分的文学革命,在“启蒙救亡”这条主线下,选择以重估文学经典的方式来革故更新,促进中国思想文化现代化,进而救亡图存。
此时期文学经典的重估以《新青年》为主要阵地,以陈独秀、胡适、刘半农、钱玄同、周作人等新知识分子为主体,以“启蒙现代性”话语,即“立足于社会的改造、思想精神的更新,立足于‘新人’的培养”为目的,以“历史进化的文学观”为重估的理论依据来展开。重估从破与立两方面着手,包括古代文学经典、外国文学经典和新文学经典的重估。
由于将社会政治问题的解决系于思想文化之革新上,因此,近代中国落后挨打之因便尽数归于以“儒者三纲之说”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思想,于是承载这一思想的古代文学经典便成为经典重估的首要对象。重估的中心主要集中在两点:一在文字工具的革新,废除文言这一“半死的文字”,建立一种“活的文学”;二在文学内容的革新,废除“非人的文学”,建立“人的文学”。在倡言以白话替文言这点上,为了更有效地推行白话,使之成为“标准国语”,胡适将中国古代的白话文学作为国语范本。于是,文学革命用“重新估定一切价值”的批判眼光抨击用文言所写的骈文古文律诗古诗,转而为传统文学观念中属“引车卖浆之徒”的小说、戏曲等白话文学寻求经典化的合法依据,称其为“可与世界第一流文学比较而无愧色”,并力图为之建构中国白话文学传统,“从文学史的趋势上承认白话文学为‘正宗’”。通过撰写白话文学史①、古代小说史②、古代小说考证③、出版古典白话小说丛书④等方式确立了中国白话文学传统之杰出代表———古代白话小说的经典地位。在提倡建立“人的文学”这点上,周作人认为一些由白话所写的旧小说如《西游记》《水浒》《七侠五义》等在思想内容上宣扬强盗迷信鬼神,只会妨碍人性生长,乃“非人的文学”,不宜作为新文学的楷模,也需要革新。因此,引进西洋近现代文学来革新思想便成为经典重估的另一项主要工作。在“启蒙救亡”这一意识形态话语下,现实主义和积极浪漫主义文学是推介重点。被认为体现了“健全的个人主义”和“写实主义”的挪威作家易卜生在1918年6月《新青年》上以专号的形式得到推介。不少刊物积极登载拜伦、雪莱、海涅、歌德等诗人的作品。此外,与中国一样受损害的弱小民族和国家的文学也受到青睐,想要借此输入其中的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想①。著名的有鲁迅和周作人的《域外小说集》、周瘦鹃的《欧美名家短篇小说丛刊》、郭沫若翻译的波斯诗人莪默•伽亚谟的《鲁拜集》等。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除旧革新之努力下,新文学倡导者们对“文学革命”以来的新文学创作也进行了有意识的经典建构,这便是1935年至1936年间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印行的《中国新文学大系》(1917-1927),初步确立了文学革命后的新文学经典序列。
反观这场文学经典重估运动,它在语言、文体、内容上全面颠覆了中国古代文学经典的等级体系,将文学创作从宣扬儒家义理、文字雅驯为正宗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开辟出新文学典范的创作路径。这条以白话为语言基础,以小说为经典文类,以诉诸现实为内容的创作路径不仅在当时增强了中国文学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表达力,而且为中国文学的现代转型提供了多样化的探索路径,一批现代文学经典得以涌现。
但不可否认,这场以革命意识形态话语为核心的文学经典重估以激进的方式割断了中国文学经典系统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其赖以重估的话语依据———“启蒙救亡”和“进化论”也偏离了文学自身的建构典律。无论是对中国古代白话文学经典序列的建构,对域外小说的经典化,还是建构新文学经典,都表明在“启蒙救亡”这一意识形态话语下,“转型期的中国思想文化的内在变革冲动,也是中国的现代性焦虑在思想文化上的直接表征。”这种“现代性焦虑”在经典重估中表现为全盘否定中国古代文学经典的价值,以非理性的二元对立思维,利用进化论为这种传统到现代的裂变提供“科学”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几千年传统之中国古典文学,“吾辈以历史进化之眼光观之,决不可谓古人之文学皆胜今人也。”不止如此,文学因时进化,新胜于旧,“两千年的文人所做的文学都是死的,都是用已经死了的语言文字做的。死文字决不能产出活文学。”这种以进化论为基础的新与旧、活与死、先进与落后的二元对立,以科学真理的身份宣告了中国古代文学经典树立其权威的重要依据———“时间”②因素的瓦解。同时,这种源于革命意识形态的偏激批判话语最终走向对中国古代文学经典的非理性否定(所谓“不读中国书”),遮蔽了中国古代文学经典的审美价值,割断了中国文学经典传承的延续性。
二、社会主义革命话语:社会主义文学与中国文学的第二次经典危机
景观设计资源地域文化研究
摘要:
地域文化是最具性格差异的文化资源之一。基于景观设计视角,用创意形式建立符合地域文化特征的符号表达体系,能充分发挥文化的内涵力量,进一步加强民众对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城市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提升城市品质,增强景观的可识别性,促进城市文化软实力的提高。
关键词:
景观设计资源;地域文化;研究框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长期高速增长,人们开始利用现代科技的力量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美化工程。但由于当时未重视地域文脉,大规模的建设运动使城市的地域性特征消亡。随着世界经济、文化全球一体化的冲击,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重蹈覆辙,面临着现代与传统、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碰撞和融合矛盾,导致区域原有文化内涵消失,城市面貌出现“千城一面”的现象。我国的城市景观建设伴随经济增长蓬勃发展,同时受到世界经济、文化全球一体化的冲击,从南到北的城市景观出现趋同现象。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景观设计行业应遵循以下两个发展方向:一是个性发展。我国的景观设计须扎根于民族文化的土壤,铸造民族精神。二是科学发展。我国的景观设计须吸收科学技术和政治文化的理性,塑造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景观。现代景观设计行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有:景观设计行业如何带着个性进入现代?如何把本土文化引入全球化?
一、景观设计中文化的个性化表达
文化是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具有民族性与地域性。地域文化是特定区域的灵魂,体现出该区域特有的生存方式和人文品格特性,即具有特有的文化心态和文化性格。不同地域由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因素和历史发展过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地域文化存在差异,并影响民族文化、美学思想、文化心态、审美情趣。这些文化与美学的差异现象,具体是指一个地区根植于自然景观的人类活动形态、文化区域地理特征、环境与文化的关系,以及包括了民俗传统、经济体制、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社会组织的人类行为系统,还有文化传播的路线、走向等内容。地域文化强调个性、特色、可识别性。如何在景观设计中实现地域性表达,增强城市形象的可识别性,是我国目前城市发展中须认真认识并深入分析的问题。历史与自然、物质与精神,只不过是个性、特色、可识别性根植的土壤。设计强调个性表达。研究城市和建筑问题的专家路易斯•芒福德说过:“未来城市的目标就是充分发展地域文化的和个人的多样性与个性。”个性是重要的设计资源。从尊重文化、尊重历史的角度研究多样化的景观样本,研究多样化的地域文化资源在景观设计中的应用,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对景观的存在与发展的事实进行分析、研究;二是探索地域性表达的基本规律;三是寻找景观设计中地区意义的表达方法和模式,目的是为设计可识别的个性景观提出有价值的途径、建议和指导。目前,我国设计界对城市景观的地域性表达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研究,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和可操作的模式。
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方向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据2007年至2009年的统计,我国每年大约产出民诉相关论文800余篇。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民事诉讼法的教材约有近百种,专著、译著也有几百种以上。在研究领域方面,已经基本涵盖了民事诉讼法的各个方面。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学者们试图突破过去简单解读、阐释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文本的语义学束缚,更深层地挖掘民事诉讼法的应有机理、结构和运行方式。但总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依然缺乏深度、原创性和自主性,所产出的论文、著作多是较低水平的重复劳动,还没有形成指导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有厚度的民事诉讼理论,呈现出日益滞后和贫困化的状况。相较而言,日本、韩国、我国台湾虽然也曾有照搬他国法律及理论的时期,但通过立足于本国、本地区的实践和探索,已逐步形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理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严重滞后的主要原因大概有以下方面: 第一,理论与实践的分离。从实务界的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理论完全游离于民事诉讼的实践之外,理论不具有现实性,缺乏对实践的指导力。司法实务人员更关注的是具有理论支持的操作技术,而脱离了实践的民事诉讼理论无法细化到对操作技术的指导。民事诉讼实务操作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以及各种内外干预使民事诉讼实务界对于理论解释也没有迫切的需求,加剧了理论与实践的分离。对此,仅仅简单地用人治传统和司法传统来解释实践背离理论的指导是片面的。 理论研究与实践分离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司法的不开放。司法不开放的一个表现是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对于社会而言是不开放的。虽然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判决在法院的网站公开,但这种公开依然是局部的和有选择的,即使公开了部分判决,关于程序问题的裁判及理由也很少公开。 这也可以解释程序法学滞后于实体法学的现实。司法不开放导致理论研究者无法了解实践的真实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充分实现司法开放,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裁判的全面公开。当然,如何公开需要细化,公开也有一个过程,但我们应当努力推进。 第二,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理论的分离。这种分离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管辖、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共同诉讼、财产保全、证明责任、执行救济(实体权利争议的救济方式与程序权利的救济方式)等方面都有体现,可以说几乎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所有领域。例如,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和阐释没有顾及民法的实体要求,没有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契合。在诉讼标的理论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实体规范和理论,甚至与实体请求权理论相背离,致使对诉讼标的的研究无法深人。在共同诉讼方面,现有理论将连带性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实体条件,但在实体法中,就共同侵权所发生的连带责任,请求权人完全可以向任一责任人单独主张损害赔偿,没有必要将所有责任人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执行异议救济方面,没有考虑将执行违法的异议救济与实体权利争议的执行救济加以区分,违背了实体权利争议应通过诉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基本原理。 与实体法原理和规范相背离导致诉讼运行不合理,不能实现诉讼法的工具性要求和价值。 导致程序理论与实体规范、理论相分离的主要原因是法学学科中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的隔离。程序法研究者欠缺实体法知识,不能持续关注实体法及其理论的发展,致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渐行渐远。应对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学科的交叉和贯通,使程序法研究者能够持续关注实体法学和实体规范的发展。其次要实现学科知识教育的交叉,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者具有扎实的实体法知识基础。甚至可以像德国那样,实现程序法研究和实体法研究在研究主体上的合一。 第三,研究方法的缺失与失范。长期以来,民事诉讼的研究过于注重法解释学方法,没有充分吸收其他学科(如心理学、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注重规范分析而不注重实证研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涉及其他相关社会科学,因此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于研究法律这一人文现象也是有意义的。 例如,广义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起诉难、再审、执行难等诸多中国问题,单纯从法学的角度和法解释方法人手很难加以充分阐释。如果从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视角,运用这些学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分析,就可能更有说服力和阐释力,认识到问题的本质和真相。 另一方面,在运用新方法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方法失范的问题,即不正确地使用某种研究方法。方法失范必然导致研究结论的不可靠或不正确,其原因主要是没有真正掌握该研究方法,仅仅是以研究方法的新颖性吸引读者。例如,经济学方法是现在运用比较多的一种方法,但相关研究往往是使用或堆砌一些经济学的时髦概念,而非真正运用其方法进行研究。又如实证研究方法,现在法学界所谓的实证研究大多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调查方法,依靠田野调查收集有关数据进行分析。问题在于,由于对社会调查方法缺乏一定的训练,因而在设计抽样调查、取样、数据统计方面都存在缺陷,导致调查结论的不可靠。有的调查本身就有预设性,调查完全是服务于特定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实证数据的心理需要。由于实证调查难以验证,研究者的主观性易于被掩盖。对于上述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加强对其他学科知识、方法的学习,尽可能进行交叉学科的合作研究,以弥补知识的不足。 第四,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分离,整体认识与局部认识相分离。宏观分析和整体认识常常涉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忽视这些必然导致对基本原理的忽视,使研究结论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相冲突。民诉研究往往是从问题出发,而问题是直接的、具体的、局部的,因此人们习惯于从微观、局部寻找化解问题的方法,但有些问题如果不从宏观、整体的视角出发,则很难发现问题的本质。例如,立案难实质上是司法制度、司法权、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而非起诉、立案制度的问题,因此仅改革立案制度不会有多大成效。现在人们争论的是,是否应将现有的审查立案制改为登记立案制。但如果法律的权威性、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不解决、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不解决,立案难就可能演变为登记难。#p#分页标题#e# 整体认识与局部认识的分离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没有从整体加以认识,往往导致研究结论从局部看是合理、可行的,但却与诉讼制度的整体相冲突、矛盾。在再审事由的设计上,如果仅考虑到违反管辖规定应当予以纠正,而没有从管辖制度的整体以及管辖权与司法权配置的关系上予以考虑,一味追求再审救济就会发生救济过剩和成本、代价过高的问题。 第五,缺乏自主性。这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研究主体不能依照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而是依附或依从于一定的政治风向、利益需求、特定关系,使其研究满足于预设的要求。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所谓的“庸俗化”。“跟风”是一种常见的缺乏自主性的表现。所谓“跟风”,主要是研究主体为特定的社会、政治意识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跟风”研究完全抛开了法治、基本法理、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是一种预设性论证。为了获得论证预设的结果,往往以实用主义的心理,从外国法律制度和理论中寻找证据。这些从预设目的出发所收集的论证依据往往严重割裂了该国法律制度与其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非自主性主要缘于研究主体的非自主性。这种研究主体的非自主性又与特定的研究体制、成果评价体制、课题管理体制、研究激励机制、社会的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泛权力化有关。在特定环境下,研究课题往往基于特定要求设立,因此依附性的研究课题更容易获得批准、立项,研究成果更容易发表,也更容易获奖。而自主性的研究项目因为课题的边缘化而很难获得认同。在这种环境下,研究主体希望其社会地位、学术地位获得官方的认可而不是学术界和社会的认同。比较典型的是,关于如何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在强调调解的大背景下,调解的功能被夸大,调解成为一种强势调解,成为一种运动,调解率被不断刷新,成为司法政绩的表征。由此,调解自然成为课题项目的主要内容,各级、各地有关课题研究项目中几乎都少不了调解。而由于研究项目实际存在预设性,因此关于调解的研究几乎无一例外是论证其合理性,鲜有论证过度调解的弊端的,也没有研究者主张判决与调解的合理关系,强调判决指引性、解释性、对事实、权利义务清晰性判断的积极意义,从而进一步误导了人们对调解的正确认识。 要做到学术研究的自主性,就要求学者坚持学术独立和自由。没有学术自由,就没有学术研究的自主性,也就不可能有学术的发展和繁荣。应当实行研究体制、成果评价体制、课题管理体制、研究激励机制的改革,从宏观上弱化泛政治化、泛行政化,激励学者从事自主性研究,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滞后,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其他诸多原因,如学术研究生态无序、片面追求学术GDP、缺乏良好的学术评价机制、没有广泛、规范的学术争鸣、学术组织的行政化、学术人才培养的投人不够、学术没有充分开放、深层学术交流缺失、研究心态浮躁等,这些也是整个中国法学界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学术共同体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体育强国开展哲学思维思索
本文作者:张长城 单位:嘉应学院体育学院
在21世纪,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作为一个后起的崛起中的大国,一个负责任的世界大国的候选者,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应与之相称,这是我国体育强国成长的现实基础。而与之相称的哲学基础则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既需要现实主义的思维,而理想主义的精神也不可或缺。偏废或过分追求任何一方,若不加以遏制都将损害体育强国的建设,阻挡我国向国际体坛融入的进程。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平衡问题是当代体育强国成长所要考虑的哲学之一。
体育强国成长方式的现实主义思考现实主义是国际关系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理论,现实主义者是较为强烈的物质主义者。现实主义以国家利益为根本目标和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准则。现实主义在过去把中国从分裂和软弱之中抢救出来,在目前扶持着中国的发展和强大,在未来仍将是推动中国崛起的最基本的力量,比如“弱国无外交”、“落后就要挨打”、“经济实力上去了,自然就会提高国际威望等”……,这些都是现实主义的思维。在体育领域,现实主义的思维也非常突出,比如“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强国先强种,强种先强身”,“乒乓外交”,“体育搭台,经济唱戏”,“全民健身”和“奥运争光”等。现实主义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竞技体育强国,乃至体育强国迈进的重要的基本理念。然而,在我们坚持这一基本理念的同时,也应该提防过分的现实主义倾向。在体育领域,过分的现实主义的倾向最为典型的就是锦标主义,由此而产生的假球、黑哨、赌球、兴奋剂、虚报假报年龄、冒名顶替、斗殴等各种异化现象。因此,这就要求体育强国成长的过程中,既要坚持现实主义,又要适当限制过分的现实主义影响。然而,现实主义并不足以将我国从体育大国拥立到世界性体育强国的宝座。因为体育强国从来不是一个工具理性的产物,它不仅仅与竞技体育实力、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科技水平相联系,它还是一个道义、精神和威望的载体。也就是说,体育强国不全是物质构成,还要有精神构成,不是自封的口号,而是国际认同的结果;不全是工具理性的内容,还有价值理性的成分。可见,体育强国的成长既要坚持现实主义思维,又要坚持理想主义的思维。
体育强国成长的理想主义思考这里所讲的是基于价值论的理想主义,它认为精神力量必须具有普世性,必须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最新发展价值,必须超越民族私利而弘扬人类关怀,体现世界正义、公正、进步和民主的精神。在体育领域,理想主义的思维也随处可见,比如,具有普世性的人类文明的公共体育精神[2],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和合体育精神,2008年北京奥运会所倡导的“同一个梦想、同一个世界”的理念等。体育强国成长的理想主义就是要符合国际体育文化的要求,遵守相关的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把追求国际体坛的影响力放在首位,公正、公平、干净地参加国际比赛,融入国际体坛秩序,并改造秩序,为国际体坛做出自己的文明贡献。然而,在我们弘扬这一基本理念的同时,也应该提防过分的理想主义的倾向。因为过分的理想主义易滋生世界主义、普世主义和过分的民族主义。诸如中国的“运动员输不起”,单纯地为民族和国家争光,过分强调“种文明”等。这不但不利于体育强国的成长,反而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影响我国在国际体坛乃至国际社会的形象。
体育强国的成长方式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哲学基础就决定了体育强国的成长方式。现实主义强调以国家利益为核心,注重体育强国的物质性力量的增强,从而决定了体育强国成长方式的物质性。物质性成长是体育强国成长的物质基础。理想主义则以接受国际社会中的社会化和制度化为前提,通过融入国际社会,使自己与国际惯例接轨,加入国际制度并且更加有效地实现自我,提高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增强自己的话语权,谋求合理的国家利益。因此,理想主义哲学基础上的体育强国的成长方式就是一种社会性成长。体育强国的成长就是物质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
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方式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就是指体育强国的物质力量的成长,主要包括优异的竞技体育水平、较高的群众体育发展水平、相对发达的体育产业等。所谓优异的竞技体育水平主要是世界大赛(比如奥运会、世界杯等)的成绩、承办世界大赛的数量和能力;较高的群众体育发展水平则包括体育场馆数量(相对数量)、体育人口比例、年人均体育消费资金与年人均收入的比例、体育场馆面积(相对面积)和体育人口数量;较发达的体育产业则主要体现在体育产业产值占GDP的比例、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数量等。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是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方面。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好比是一个国家骨架下的血肉之躯,有了它体育强国才有可能站起来。然而,过分现实主义的哲学倾向,也会造成这种物质性成长的劣变,导致过分重视体育的工具性价值,导致体育发展结构的严重失衡,以及各种异化现象的出现,其结果势必损害体育强国的物质性成长。
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方式社会性成长离不开物质性成长,但又高于物质性成长。所谓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是社会化了的体育强国的成长。体育强国社会化的过程,就是这个体育强国接受国际体育社会的基本规范与法律准则的过程。体育强国的社会性成长,就是指体育强国的发展必须以主流的国际体育社会的规则、章程为依据,从维护和建立公正、公平的国际体育社会秩序为出发点,以履行国际体育社会的规范和章程为己任,建立良好的体坛国际形象和威望,提高国际影响力,进而成长为国际体育社会主要成员的过程。社会性成长体现了理想主义的哲学思想,即体育强国建设不仅要提高物质性力量(硬实力),还要发展软实力。体育强国发展的动力是体育强国的兴衰。在一个相互依存、集体认同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适当限制现实主义,为理想主义开辟空间,不能单纯地追求物质性的成长,还必须重视社会性成长,以新的思维把握体育强国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