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人性及其慈善教育

论慈善人性及其慈善教育

人之所以有善有恶,完全是在后天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是在成为社会人之后产生的。其出生后开始仔细地观察世界,头脑中逐渐形成思维方式和认识能力并产生初步的思想,对各种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那么缘此,我们赞同人之初应该是“性无所谓善、无所谓恶”的观点,基本是由社会环境和后天的教育塑造了他(她)的品性。换言之,人在出生后本身就是一张白纸,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不会像成人那样生活和思考。其必须接受教育,首先学会生活,学会做人,这对于任何人都是不可缺少的过程。这个接受教育的过程,必须是在一个相应的社会环境之下,使人逐渐适应、学习和养成。也就是说,人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成长,客观外界对他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人之初并不存在“性善”还是“性恶”的问题。如果某个婴孩成人以后是一个恶贯满盈的罪犯,那么他的“恶”绝不是从娘胎里带来的,反之亦然。正如告子所言:“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无分于东西也。”

现代为人父母者非常注重对子女生活和学习环境的选择,以及对孩子在智力方面的良好教育,这是正确的、可取的。一个人的文化背景、生活与学习环境、生活态度与方式,甚至由此而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对问题的认知能力以及行为方式等等,都与所接受的教育直接相关。人的智商是有差异的,但智商的高与低和人性的善与恶没有直接关系,并非智商高者皆为善人,智商低者皆为恶人。为人父母者重视给子女选择一个接受良好教育的成长环境当是明智之举。不可否认,这一代年轻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在品行、道德方面重视不够,甚至有严重欠缺。例如,如何做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一个有良善品行的人,如何为社会慈善做出自己的那一份贡献,等等。他们非常看重子女所接受的文化教育,这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只要学习成绩优异,其他皆不重要,那就不是一个正确的教育观。作为一个正常人、健康人,应该获得综合发展,绝不是只要接受了科学和文化教育就一切皆好,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接受科学和文化知识的教育不能取代人文主义的教育。假设一个人掌握了高科技却没有良好的道德,没有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心、慈爱心,那就不可能为他人、为社会做出应有贡献,甚至有可能成为一个恶人。为人父母者应当首先教育子女学会做人,学会做善良之人,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善是做人之根本。作为人,善是基础的、根本的人性。在任何生活环境或工作环境中,一个人是与人为善还是与人为恶,不难鉴别。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性的良善与邪恶可以清楚地加以辨别。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可以促进社会发展,能够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进步,这是无疑的。但是,人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竞争时采用什么手段,这是至关重要的。在现实社会中,某些不正当竞争者所采取的手段,尤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的违反法律、违背道德的行径屡见不鲜。作为善良人,不是不与别人竞争,而是在竞争中采用的手段必须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是坦诚的和合理的,易于被他人和社会所接受。采用不正当手段同他人竞争者,至少不是善良之人。

在现实生活当中,良善者是绝大多数,不善良者绝对是极少数,但这极少数人会给社会的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有人认为,竞争必然产生“恶”。本文对此有不同认识。公平竞争或合乎程序、情理、法理的竞争,不会产生“恶”,相反,不正当竞争可以产生“恶”,或许使一些本来并非邪恶之人堕落为恶人。那么,如果把人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追求视为“恶”的话,则另当别论。良善之人应该是老实人,这两者之间似乎是相等的。一个人如果能做到老实做人、认真做事的话,他的工作至少不会出现大的问题,而且可以独立担当某方面的职责。这种做人做事的原则是一种严肃的敬业精神,就是让每个人都认认真真,老老实实,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工作负责,对社会负责。

善良人的生存空间很大,因为他的人际关系相对融洽,人们从内心愿意与善良人交往。一个善良、本分、容易接近的人,别人在与他相处时不会产生强烈的提防心理。善良之人往往服从组织安排,不会提过多或过高的待遇或条件。相应的一份工作得到相应的报酬,能够维护自己的基本生活。善良人在与人接触中,给人留下很好的印象,同事愿意与他合作共事,因此他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希望社会上每个人都要学着做好人,做善良人。假如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公平、不合理的环境下,是不是就要去做恶人,做恶事呢?我们以为,任何人都不能背弃自己做善良之人的原则,不要随波逐流,与某些不良之人同流合污,而是要保持自己纯洁、健康和平衡的心理状态与精神面貌,使我们能够立足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之中,这样社会才有了慈善的基础和前提。人性善与不善问题在我们看来非常重要,因为它是我们社会慈善的根本或基础。基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人性之善,本文讨论的慈善既是一种事业,更是一种人性和素养。随着本文讨论的延展,我们以为应当对“慈善”这一概念做出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及界定,并对“慈善人性”这一主题话语的提出加以论说。

关于慈善的内涵、渊源及“慈善人性”的提出。什么是“慈善”呢?通行的解释是全人类对自己每一个成员的关怀、爱护、抚恤、富有同情心。从一般的词义上说,“善”就是吉祥、美好、恩惠,即《说文解字》中所解释的“善,吉也”。后引申为和善、亲善、友好,“慈善”二字合用时则用以表达仁慈、善良、富于同情心的意思。笔者对此做出如下解说:慈代表慈心,善代表善举。慈心是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领域彰显的慈悲、亲善或慈爱之心,主要体现了长辈或尊贵者对晚辈或黎民百姓的亲善之意;善举是在社会实践领域倡导仁爱、公正或正义之举,也就是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贡献,以表达晚辈或黎民百姓的善良之心。在这个前提下,慈心与善举相结合的社会观念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就需要在全社会加以推广和倡行。社会应该有善举,但人更应该有慈心,没有慈心的善举不是真正的善举。退一步说,对没有慈心支撑的善举,我们不表示反对,却不情愿从内心深处加以赞赏。

人类社会之慈善源远流长,且有着深沉的精神动力和社会传承力。对此,许多人习惯于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的体系中寻求其统绪与因素。我们在对慈善文化的研究中,也试图由此开发传统文化中的慈善思想资源并采用之。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儒、释、道三家均对慈善伦理有过诸多解说,对社会慈善事业做出过巨大贡献。世俗慈善与宗教慈善尽管有不小差异,但在慈善的最终目标和结果上却基本一致。例如,佛家主张悲悯众生,认为人世间就是一个无边苦海,因而极力提倡布恩施惠。他们拯济灾难、行医救命;入世教化、造福社会。佛教对慈善事业做出难以估量的贡献,可谓成就斐然,这是世人皆知的。道家首倡“上善若水”,强调自奉清俭,主张“损有余而补不足”,富余的那部分财富可以用于贫困人口的抚恤。事实上,“慈善”这个概念本身却是道教首先提出的。这表明中国本土的道教与东来之佛教,都是慈善理念和社会福祉的倡导者。作为社会慈善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道教慈善彰显了“济世利人、齐同慈爱”的社会福祉和人本关怀,其“济人之急,救人之危”的伦理观念和价值观念在社会上广为传播。自汉代形成以来,道教慈善极大地推动了全社会的慈善事业,对社会与民生做出重大贡献,也为当前社会公益与慈善事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儒学作为在中国社会产生广泛影响且深入人心的主流文化形态,内含诸多推动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和慈善教育发展的哲学观念、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等文化资源,也包括儒家教育中对人性善的教育和发掘。例如儒家的“性善论”就可以为人们的慈善行为提供哲学与伦理学基础,充分展现人的慈心与善举所蕴含的人文内涵。因此,有学者认为儒学就是“人学”。儒家的人学,首先包含了对人的关怀。儒学力主的“仁爱”观念,尤其重视亲情的伦理规范或道德境界,有利于慈心的生成和善行的促动,所以它在事实上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慈善事业的血缘基础、伦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儒家推崇“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认为此“心”乃引发人们扶危济困、救助弱者等善举的心理缘由。儒家的“仁政”学说和“民本”思想,实际上是当代社会慈善事业和慈善教育的助推器,并提供了现实政治及思想观念保障。

在回顾了传统文化教育与慈善事业的关系之后,我们形成如下认识:把慈心善举作为人的必备素养的一个层次是恰如其分的,因为慈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性方面的规定性之一,缺乏慈善之心者,就失去了为人的基本因素。我们赞同慈善界和学术界关于“慈善人性”的提法,并对其内涵做出规定。即所谓“慈善人性”,择其要者有三。一曰慈善心理与意识,这是关于慈善的最深层次的动机问题;二曰慈善态度与言论,社会组织或个人公开向社会宣示自己的慈善观念和态度;三曰慈善行为与效果,慈善组织和个人必须将慈善观念和言论落实到行动上,并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上述三者相互依存,密切关联,人的慈善态度与言论、慈善行为和效果应当由慈善的心理与意识决定。但是,没有慈善的态度和言论也可以有慈善的行为与效果,而仅有慈善观念、态度和言论而没有慈善行为和效果则是不够的。三者有着递进的逻辑关系,且都是慈善人性所必需的。慈善是自古以来人之性及其高尚情操的外在表现和生动诠释。由此而言,我国慈善事业和慈善教育源远流长,无论在官家还是在民间,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丰富理念和具体措施,成为不同历史时期百姓积极参与的重要社会活动。

本文作者:沈韬  陈国庆 单位: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