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学类型的理念及实践

考古学类型的理念及实践

 

作者:威廉·亚当斯   20世纪60年代前有关分类的大部分论文都是由繁忙的田野工作者撰写的,他们在日常基础上创造和使用分类法。但是,20世纪60年代“新考古学”革命将一批新理论家推到了风口浪尖,他们相对来说对考古学理论问题要比实践问题更感兴趣当时对分类提出的问题是,它们是否符合科学标准?就这些兴趣而言,它们与实用无关,“类型学大辩论”从实践者手里传到了理论家的手里,大体就如今天所见。接下来我们见到的是许多纲领性陈述,它们几乎无法转化为田野实践。   理论革命起步不久,就被电脑技术的方法论革命所超越。这很快使考古学分类变得时髦起来,并延续至今。暂不考虑特定目的或特定问题,考古学家不加选择地从自然科学如数字分类学和因子分析中借鉴和应用演算方法,经历了十年令人沮丧且毫无回报的实验之后,许多人坦承,用管道工那里借来的工具做木匠活并不理想。然而,考古学家一直缓慢地构建适于他们自己目的的演算方法。   甚至今天,有些人仍对“自动分类”的乌托邦念头执迷不悟。   我们有不善言表的成功田野工作者曾经试图为他们的研究寻找描述的话语,今天我们经验丰富的理论家则设法如何饯行他们的说法:也即为他们电脑设计的分类能够切实致用。结果,克拉克洪在1939年的告诫今天看来要比在50年前更加贴切:“类型学越来越多,却并未明确注意到这个概念究竟意味着什么”。   前面的回顾极其约略,但简单的历史梗概还是必须的。当然,在每个阶段,总有激烈的讨论和异议,总会出现与时代主流相左的声音。不过我相信,我较公正地描述了北美“类型学大辩论”的主流。我的观点大体上比较接近邓内尔最近较全面回顾中发表的观点。   努比亚的经验   在此和其他地方,我自己对“类型学大辩论”的贡献,在概念上属于它较早而非晚近的阶段。也就是说,我是一个未受过正规理论训练的田野考古学家,试图找到方法来表达我的想法。我一直干得不错。就如埃里克•沃尔夫所言,“我并不认为我是一个理论家。我的主要兴趣是想解释我所见的事情,我会把我的灵魂出卖给魔鬼,只要我认为它有帮助”。   我早年在北美西南部的田野工作中,我拥有许多早已确立的分类和类型学优势:特别是最初由艾尔弗雷德•基德建立的阿纳萨齐文化分类,以及科尔顿的各种陶器类型学。就像其他田野考古学家,虽然我很快意识到这些方法的不足,但是我也发现它们还是足以满足我的要求。但是,当1959年我被要求组织苏丹努比亚地区将被阿斯旺水坝淹没区的抢救考古学项目时,我发现自己在格里芬、科尔顿和其他美国类型学先驱半个世纪前的原地踏步。   我花了几个月来组织调查和发掘计划,毫不夸张地说,这片区域含有年代上从旧石器时代到中世纪晚期的几千处遗址,而入手方法只是年仅五十的墓葬类型学。对于我来说,不仅必须设计出在如此广阔而多样区域内进行采样的策略,而且要构建一种分类系统,以便将成果呈现给公众。为了完成这些工作,我构建、完善、有时放弃了好几种陶器类型学、一种房屋类型的分类法、一种教堂类型的分类法、一种努比亚文化阶段的分类法。大部分这些方法形成比较仓促,有时上手时仍很笨拙,但通过不断完善,它们今天已在尼罗河流域被普遍采纳。不过,我的各种类型学仍在不断完善,只要有新材料出土,就将持续完善下去。   虽然,它们起初是在抢救工作中极为仓促开发的,但是我认为,我的各种努比亚类型学的“自然史”与目前使用的各种其他分类方法并没有实质性区别。正是有了这个经验背景,我才能在此和在一本专著中讨论和批评考古学分类的理论与实践。但是,尽管在书中我主要关注对实践的介绍,但是本文我主要关注对理论的批评。我的目的不是想对“类型学大辩论”过程中讨论的许多理论问题得出一个最终结论,因为我认为大部分问题至少单凭讨论是无法解决的。几乎每种分类在某些条件下说是成立的,而在有些条件下就不行:几乎所有事情在某些情况下可行,而在某些情况下就行不通。我只是想看到“类型学大辩论”回到它原来的位置:对于田野考古学家的工作来说,不仅要开发分类法,而且要年复一年和天复一天地应用它们。   问题的综述   那么,理论文章错在哪里呢?最简单的答案是,它是理论性的,因此并未切中田野考古学家的难处。这些主要是信息和判断的问题,它们是无法在理论层次上解决的。但是,理论本身有许多公认的缺点。首先我将约略介绍它们,然后逐一做较全面的思考。   第一,缺乏一套概念化的语汇。用“分类”一个词来指称几种不同的概念,如分类(classification)、类型学(typologies)和分类学(taxonomies)。同一个词被用来指称两种很不同的过程,即分类(classify-ing)和指定类型(typing)。   第二,这些文献都没有认识到类型概念极其复杂。它们并非简单的鸽子笼,它们也非笼里的鸽子,也非贴在笼子上的标签,也非鸽棚里鸽子笼的位置。它们是所有这些及其他东西的总和。   第三,不曾探究过类型与类型学的相互关系。类型学并非各种类型的总和与混搭,它是一种类型系统,这些类型部分是根据与其他类型在系统中的关系来定义。而且,总的来说该系统的结构特征对于该系统内的这些构成类型,是被施予的和做了适当调整的。   第四,不曾系统分析过变量和特征与类型之间的关系。变量有好几种———内在的、背景的和推断的———它们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类型的定义。   第五,统计学和电脑对开发类型学,或至少是实用类型学的潜能被过分夸大了。统计学上重要的变量群对于确定一个类型是需要的,但并非一个充分的条件,统计学的意义也是一个程度而非绝对的问题。#p#分页标题#e#   第六,对于目的问题存在普遍的漠视。尽管许多考古学家原则上承认类型学是为特定目的服务的,必须从这些目的来加以评判,但是不曾系统探究过考古类型学如何为不同目的服务,或者这样做会如何影响到变量和特征的挑选和取舍。   第七,就抢救考古学家的立场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完全漠视实用性。这不只是分类程序是否完全可行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它们是否承担得起,以及是否能证明金钱和时间物有所值的问题。   专业术语的问题就如我上面提及“,分类”一词有许多含义。我将对分类、类型学和分类学加以区别来厘清这些专术语之间、以及在分类(classifying)、指定类型(typ-ing)和归类(sorting)过程之间的混淆,它们有时都被叫做“分类”。开始,我只关注基本的、缺乏等级特征的分类和类型学。它们是分割的系统,其中所有单位(种类和类型)是被作为相同的抽象级别来处理。等级是次要的,在大部分考古分类中并非一个基本特点:这是类型建立之后的做法。   分类是概念系统最普通和广义的术语。在我的用法中,分类是门当户对的一批范畴,它们彼此以一种“平衡对应”的状态存在。分类是一种形式和限定语言(更确切的说是一种语素),它有别于自然语言在于它是一种有界系统(这就是说,每一分类是对某种东西而非对其它东西的分类),它的单位(种类)在概念上相等,没有一个单位与其他单位同义,或全部归入其他单位之下。   类型学则是特殊的分类:其目的是挑选各种东西归入彼此不容的范畴之中。根据这种用法,大部分通俗分类甚至科学分类都不是类型学:它们用于交流目的,而非挑选不同东西归入各个范畴。甚至在科学交流中,“红色”与“橙红色”范畴的重叠常常也无关紧要,即这些术语可能或不会在同一抽象层次上使用,因为我们很少因这些实体呈红色或橙红色而被要求对它们进行区分。   与其他分类不同,类型学常被用来作为统计学总结和比较的第一步,正因如此,它们拥有其他分类所没有的特征。首先,它们必须有较严格的界定,于是明确哪些东西可以或不可以归入该系统之中。   其次,它们必须囊括所有东西,每件东西只能归入一个范畴。通常,这还要包括一个多余范畴,或“不属于上述范畴”的范畴。第三,这些范畴必须彼此互不相容,所以可以将每件东西归入一个范畴。   类型学还有其他与统计学要求明显无关的系统论特征。这些特征包括单位的等效性(认为每种类型与其他诸类型一样重要),单位的等距性(不必考虑类型之间的异同)和单位的独立性(认为任何类型的存在与缺失并不取决于其他类型的存在与缺失)。这些假定常常与我们的常识相左,因为我们实际上知道,某些类型要比其他类型来得重要,比如类型A要比类型C更像类型B,以及除非存在类型A,否则类型B就不大会出现。但是,等效性、等距性和独立性的假设是所有分节系统的特点。我们说,一种类型学是物体的一种分节系统,对于考古学家而言一般是指器物。   请注意,根据我的用法,几乎所有器物分类都是类型学,而大部分“文化”和时期的分类却不是。   多瑙河III期或希腊青铜文化早期并非严格的分类范畴。至于某遗址或遗址的某组构(component跨度很长遗址中的某时段居住层———译注)可以称为一种类型。这种做法很常见,对于描述目的很容易理解,也就是说,一个遗址的栖居从多瑙河II期一直延续到多瑙河IV期,或某特定组构介于希腊青铜文化早中期之间,或某遗址看上去基本为阿纳萨齐文化,但带有强烈的莫哥伦文化色彩。文化分类和器物类型学的这一重要区别被许多学者所忽视,他们将两者作为相同概念来对待。本文特别关注器物类型学,讨论的问题与文化分类十分不同。   分类学是指具有等级特征的分类和类型学,也就是说该系统中的基本单位要么聚合成较大或包容更多的单位,或者(比较少见)分成较小的单位。   这种操作在生物学分类中是如此普遍,以致于被认为是基本的特征,确实生物学家常常可互换地使用“分类”(classification)和“分类学”(taxonomy)这两个术语。但是,在考古学中绝大部分器物分类并没有等级的维度。而且,如果存在等级,几乎总是一种次级特征,即在类型确定之后,对这些类型再做区分。一般来说,考古学分类法只是一种“种类的分类”(classificationofclasses)。通常,这是在类型之间指示关系的一种做法,由于类型等距的原则,在一种基本或单一层次的类型学上有些事是无法做到的。   排列(seriation)作为一种操纵类型的方法也值得一提。排列过程常常与分类相伴,而许多器物类型就是专门为排列目的而构建的。不过,排列本身不是一种分类过程。它是对先前创建类型的一种线性排序,然而不同于分类学,它并不创建新的分组或种类。分类学和排列是两种重要的类型排序法,前者是一种分类过程,后者则不是。   现在谈分类过程,我们又见术语的混淆。“分类”一词通常指两种不同的活动:创建范畴(我称之为分类)(classifying),将东西归入范畴(我称之为指定类型和归类)(typingandsorting)。将一件东西放入一个类型范畴是指定类型(typing),将一批东西有序放入不同类型范畴是归类(sorting)。   在考古学文献中,对这些十分不同的操作几乎不加区分。结果,这就无法认识到分类和归类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是根本不同的。这种不同好比又制定游戏规则,又在玩游戏。不管纸上制定的规则如何精确,但是到田野里它们的解释总是问题多多。   由于文化现象明显具有一种过渡状态,因此绝大部分器物类型是根据标准或主要趋势而非绝对界线来定义的。这意味着,在归类过程中,总是需要武断决定那些困难的界线。大部分田野考古学家必须在归类中凭借经验方法,致其无法严格与类型标准相合。但重要的不是与某些抽象定义保持一致,而是要在同一人和不同人之间的操作中保持一致。#p#分页标题#e#   类型概念的复杂性   “类型学大辩论”从一开始就为虚假而误导的两分而抓狂:“自然”分类与“人为”分类、基本类型与操作类型、直觉类型与合理类型、归纳与演绎、归并与分割、器物归组与特征归组、范式排序与分类学排序、经验分类与实证分类,难以尽述。实际上,绝大部分类型和类型学都有这些特点,并包含了所有这些过程。所有类型基本上是客观定义的,但是操作上如不方便就会不予采用;它们大部分初步立足于形态,随后通过合理分析而具体化,它们一般通过一种归纳与演绎、器物归组与特征归组、归并与分割的持续辩证或反馈过程而发展。   我认为,虚假的两分表明我们没有真正意识到类型概念的复杂性。每种认可和有用的类型,从根本意义上,是许多基本而独立组成部分的内在结合,这些部分有些是有形的,有些是概念的,而有些是代表性的。也就是说,一种类型必须由东西构成,再加上我们借以交流自己想法的词汇或图像。根据我的分析,下面是“类型性质”(typehood)所有基本成分。   类型概念   这纯粹是“类型”的思维方面:一批有关性质和特征的想法,使得我们都能够思考它们,并将其置于同一标签之下。在考古学中,我们的类型概念总是涵盖两个要素:类型成员应该怎样的概念图像(类型共性),还有哪里能够发现这些类型、它们的功能如何(类型含义)等想法,类型描述一种类型概念必须被两人或更多的使用者所共有,必须能以类型描述的方式或语言或图像表现进行交流。为了最大的识别功效,一种类型描述一般要举出该类型大部分或所有的已知特征,不管它们能否在外表看出来。   类型定义   虽然每种类型有许多与其他类型不同的特征,但只有少数特征将它与其他类型分开。尽管一种类型描述会列举便于鉴定的所有特征,但是一种类型定义仅提那些具有鉴定意义的综合特征。这是一个有趣的矛盾之处,即尽管理论上分类是一种定义的过程,但是实际上大部分考古学类型从未给予式样上的确切定义。它们给予尽可能详细的描述,并认为定义就在其中。确实,每种类型如要与其他类型正常区分,那么它必须具备排外性的定义。因此,我们可以说,每种类型在理论上拥有一个定义,即便它常常没有予以陈述。   类型名称   类型描述和类型定义一般对于交流显得过长。于是,每种有用的类型通常会有一个几个字组成的名称,部分是描述性的,但绝非完整。   这种类型名称就是经常用于我们讨论和书写的类型,为描述、定义和类型成员本身而显示共性(在某类型学中,类型采用标签而非类型名称)。标签与名称不同之处在于它缺乏具体描述:它纯粹是武断的数字、字母或其他符号、或所有这些东西的组合。   标签的好处只是比名称短,因此比较方便对不同类型材料编码。   类型范畴   一种类型理论上拥有一种描述、一个定义和一个名称,无需参照任何其他类型。但是,根据我的用法,每个类型也是一个归类范畴:一个较大鸽棚中的一个鸽子笼,放在这个鸽子笼里的东西与其他鸽子笼里的东西不同。请注意,为了方便表述,我们不说放在某类型概念、描述或定义里的东西,而是说放在一个类型范畴里的东西。一种类型范畴表示“类型性质”的系统论维度,一种类型在一个较大分节系统中的位置。   类型成员   明显的是,没有具体成员的类型并非实用类型。如果一个归类范畴没有东西可以归类是无用的。类型成员就是“类型性质”的有形维度,被鉴定为与某特定类型描述或定义相符的东西,可放入该类型范畴,并用该类型名称称呼。   在我看来,前面均为有用类型的基本特征。当我们在考虑和谈论一种类型时,我们会在脑子里呈现“类型性质”的一些特征。当我们使用“泽吉彩陶”术语时,我们有时考虑它的类型概念(泽吉彩陶是凯彦塔文化彩陶的一种变体);有时考虑它的类型描述(我们能够从一条橙色条带上的红黑设计辨认泽吉彩陶);有时考虑类型范畴(该碗是泽吉彩陶而非凯彦塔彩陶);而有时考虑类型成员(将泽吉彩陶片放入第三个抽屉)。   而且,我们不能将“特征性质”任何一种特征归入其他特征名下。不幸对于我们严谨和简洁的意图而言,“特征性质”诸特征之间的关系是变化无常的。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为我们的类型成员添加新发现,它有异于先前的成员,而无需变动原来的类型描述、定义和名称。也有可能改变描述、定义或名称,而无需添加新的类型成员。大部分有用的类型一般都经历过小修小补的过程,试图将我们的概念、器物和描述彼此更加接近。   除了“类型性质”诸项特征,所有类型还有两项基本特质:这就是共性(identity)和含义(mean-ing)。明显的是,任何一种实用类型首先应当易于辨认,但是它也应具有与目的相关的某种含义。涵盖公元1050到1100年间查科峡谷所有陶器的一种类型,有含义但难以辨认,而包含所有刻戳痕陶片的类型是易于辨认但毫无意义的类型。   共性和含义以不同方式彼此相关。在同一系统中,某类型拥有自己的共性与其他类型有别。某类型在其自身类型学中可与其他类型相区别,但却未必能在其他类型学中与其他类型相区别。另一方面,含义与类型学目的相关。相同类型在某类型学中富有含义,但在另一类型学中会毫无意义。包含所有碗的一种陶器类型对于断代目的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碗的制作跨越各个历史时期,但是它在功能类型学中是有意义的。   要注意,东西兼有各自和类型学的共性,并有各自的和类型学的含义。每件东西具有一套特征的组合,使得它有别于其他东西,而它的个体共性是这些特征的总和。鉴定一种类型成员的特征可能比较有限,它的类型学共性就是这些特征的总和。对于制作者和使用者,每件东西也具有某种含义,但可能与我们类型成员的含义有别。我们应时刻牢记,器物是由已逝先民为他们的目的制作和使用的,我们未必知道这种目的,而类型学是按照我们的目的而创造的。#p#分页标题#e#   以公元13世纪亚利桑那印第安妇女制作的红色和橙色陶碗为例。我们相信,它主要是用来盛放和奉食玉米粥,虽然它有时也会被用来展示陶艺,以及向邻居炫耀体面的家什。这些都是陶碗的自身含义。但是,把它们叫做“泽吉彩陶”类型,是由科尔顿和哈格雷夫于1939年创建的,而其类型学含义是“公元1225至1300年间在泽吉峡谷制作的陶器”。显然,这些对于考古学家而言是很重要的问题,但是它并未顾及陶器的制作者和使用者。   对于类型概念的复杂性再说一点,这就是它们大部分是多特征的。在绝大部分类型学中,并没有特定标准指明什么构成一种类型。有些类型由某些标准定义,而有些则用其他标准定义。在这点上,起码在前20年里有了长足的进步,自戴维•克拉克在1968年首先指出以来,考古学类型的多特征性大体(虽然没有普遍)已被接受。   类型与类型学的关系类型与类型学的关系好比词汇与语言的关系,后者有一套规则来规定前者。而且,因为类型学是一种系统而非类型的集合,因此作为系统它必须条理清楚,但同时各类型必须一致和具有含义。两方面未必涵盖对方。   在某种情况下,系统论的因素被漠视,我们会发现,各类型的正当性和可鉴定性无需参照同一系统中的其他类型来讨论。结果,有些类型学包含了部分重叠的类型。例如,在格里芬的古堡陶器类型中,有可能将相同陶片分出两或三种类型。   在电脑创建的类型学中,则是另一种情况。电脑不允许系统的模糊性,它们构建的类型学是完全合乎逻辑和一致的系统。但是,电脑也无法判断问题的恰当性,常见的是,它们创建的“类型”就特定目的而言是毫无意义的。   变量、特征与类型   自电脑出现以来,这些方面的概念上有了重大进展。所有电脑分类项目,对各种特征都需有一个系统识别,而这使得特征及彼此关系的分析更加严谨。事实上,过去常常并没有对变量与特征进行区分:两个术语可互换。如今我们明白,广义上,变量是维度(dimensions),而特征是对这些维度的衡量。   比如,“颜色”是变量,而“红色”是“颜色”变量的一种特征。   还有一些区别。“分类”中变量之间的差异基本上是质的区别(如颜色与形状),而同一变量特征之间的差异基本上是量的区别。也就是说,尺寸、形状、颜色等差异一般可以用度量形式来表述。其次,变量无所不在,它们总会在系统的每件器物上表现出它们的特征。另一方面,特征存在是排他的,某特定变量某种特征的存在,意味着所有其他特征的缺失(一件器物不可能既绿又红,或既长10厘米又长20厘米)。第三,变量一般彼此独立;一种变量的式样未必会影响其他变量的式样。另一方面,特征是相关的,因为一种特征的存在就排除了其他特征。   最后且最重要的是,变量和特征选择的方法通常有所不同。虽然两者总是由分类者从广泛的可能性中挑选,但是挑选的基础在两种情况下有所不同。变量主要是根据含义选择的,例如,陶器分类中常有“颜色”变量,但石器分类就没有,因为它对前者有意义,而对后者就没有。就“破碎”而言则相反,它对石器是有意义的,而对陶器就没有。在两种情况里,变量的选择并不取决于其可分辨性,而是取决于它们是否可望为某种特定目的提供有用的信息。   另一方面,特征主要是根据共性来选择的,即它们是否能与其他特征分开。我们会在陶器分类中选择“颜色”作为变量,因为我们发现它很有用,但是我们是否进一步将“颜色”细分为“红色”与“棕色”,或分为“红色”、“棕色”、“褐色”和“灰色”等更细的区别,则取决于划分颜色的规则是否始终能予细分。简言之,变量主要是根据含义标准,而特征主要是根据共性标准选择的。   一项重要的推论是,变量可以不考虑某批材料对象而做选择,而特征就不能。在对某批材料分类时,在选择特征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找到有哪些特征,哪些特征能够加以区分。结果,分类无法像某些人声称的那样,完全先验地以一种“特征聚类”的过程进行。定量的“器物聚类”必须首先要看有哪些特征,能否加以区分。   即便电脑编程厘清了变量和特征,以及它们彼此间的关系,但这未必能增进我们对这两者关系以及据其所定义类型的了解。相反,电脑编程即认为,特征聚合就是类型,不管它们是否有具体的表现,也不管它们是否易于分辨,甚至不管它们是否有用。这种颇为武断的看法源自用特征聚合来创建类型的实践,这种做法在电脑使用前很罕见。大部分早期的器物类型开始是用器物聚类构建的,而类型学的构建一般包含了阶梯式的区分,从逐步排减的材料中依次挑选类型。   虽然特征聚合或器物聚合、甚至直觉都可以作为类型学的起点,但没有一种能单独胜任。如果我们以理论定义(例如由特征聚类提出的定义)为起点,我们必将确定,是否有我们所定义的器物,是否它们始终能与其他类型成员相区分,以及什么是它们的所有特征。根据这些发现,我们会想改变或扩大最初的定义,然后向原来的采集品中增添新的材料,进而重新定义,等等以至于无穷。这就是我所谓的类型学发展的辩证法。   电脑和特征聚合做不到的,是满足选择的基本需求。一种包含所有变量和特征的类型学,甚至对于电脑,实际上也无法做到,它会产生成千上万的“类型”。一种电脑编程有助于挑选特征,因为它能显示哪些特征与某些东西并存或共同变化。但是,它无助于选择变量,因为,这取决于我们想了解什么———这是机器无法帮我们判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