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生态补偿系统建构

西藏生态补偿系统建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西藏的生态资源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能否正确处理生态资源保护与经济持续增长之间的关系与矛盾,已经成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根本问题。在当今西藏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针对不同的环境资源和现行的生产、生活方式,正确处理和协调“生态保护-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西藏生态保护与补偿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一)现实背景:脆弱的生态环境   西藏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加之落后的生产方式使得生态环境极度脆弱和环境资源极为有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然资源在逐渐耗竭。其原因是人类不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特别是过度放牧、不合理开采和对有限的生态资源利用不当等行为,加速了自然资源的耗竭进程,使本来很脆弱的生态资源再生能力在逐渐降低;第二,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由于技术落后,土地耕作仍然是粗放型经营,重用轻养,单位土地投入产出率很低,甚至部分地区已造成土壤肥力逐年下降,土地的可持续生产和再生能力下降;第三,生态资源系统破坏严重。主要是因盲目追求当前经济利益而过度放牧和乱砍乱伐造成了水土流失、草场退化、土壤荒漠化等,使得生态系统严重恶化,使本来很有限的生态资源的再生力和承载能力降低;第四,生态资源受限。西藏地处高海拔地带,常年气候寒冷,不适宜植被和农作物生长,生态资源非常有限。   (二)理论背景:人类发展观念转变   纵观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人与自然的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改变,人类历史大体经历了采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四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由于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不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方式也就不同。目前,环境与发展关系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人类逐渐认识到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办事,不然就要受到自然的惩罚。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应该运用各种科学技术和其它手段控制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辅之以科学有效的补偿手段以促进人类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并进,实现人和自然和谐相处。   (三)政策背景:生态建设与民生工程并进   200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1月,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上提出:“更加注重保护高原生态环境,全面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同时,农牧民增收和民生工程建设也是一项重要议题。由此可见,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持续增长已被提高到战略高度予以重视,积极探索和构建一种新的生态补偿体系,以促进西藏生态资源保护与经济持续增长势在必行。   (四)战略背景:西藏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对于西藏而言,生态安全不仅会涉及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而且也关系到能否改善投资与发展环境,缩小与内地的差距,更关系到西藏经济的繁荣昌盛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这对于巩固和维护祖国边疆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西藏生态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切实将其作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来做。   (五)现实意义:西藏生态保护与补偿的现实意义   一是能够确立新的生态保护与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目前政府补偿在生态补偿中占据主体和主导地位且具有不合理性。因此,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因素,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并实行多元化、宽领域、全方位的生态补偿体系与运行机制,这不仅能够扩大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而且还能发挥生态补偿资金的最大效益,对于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助于建立长效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生态环境恶化的结果同时也加剧了城乡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严重影响到社会福利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合理、公平分配。因此,通过构建长效、科学、合理的生态保护与补偿体系,对于推进西藏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生态保护与补偿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生态资本理论   生态资本理论认为,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产品、服务应被视为一种资源或是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且具有生态效益价值,即这种生态产品、服务的生态效益价值就是生态资本的成本。它为计算防风治沙生态补偿标准和方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指某种经济活动就与其活动无关的第三方所带来的影响而言,有正的外部性影响(外部经济)和负的外部性影响(外部不经济)。对于正的外部性影响(外部经济)可以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来矫正,而对于负的外部性影响(外部不经济)应处以罚款,使其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以达到对生态环境的维护与恢复等目的。   (三)资源产品定价理论   资源产品定价理论指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产品的价格应等于它的边际成本。因此,资源产品价格在理论上应等于生产者为资源产品生产所付出的成本。若资源产品价格高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就会刺激资源的过度使用,若低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就会抑制该种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机会成本理论   机会成本的产生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和其用途的可选择性,指当资源用于某种用途时所必须放弃的其他用途中的最高收益。一般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生态资源地必须放弃一些对当地资源的开采、利用及发展机会,即在机会上丧失了这部分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换回的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p#分页标题#e#

(五)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每个人消费一种物品(或服务)时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物品(或服务)消费的减少,即这种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这容易造成公共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的现象。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就应通过补偿机制创新的办法让受益者付费,而让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者得到补偿。   (六)“经济、社会、生态”复合系统理论   复合系统理论认为现存的社会是由自然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三个子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各子系统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又相互独立。自然生态系统能够根据自身及外界条件的变化进行自我调节,它是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发展的基础。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一定程度上会干扰和影响自然生态系统的发展,若其干扰和影响的程度超过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就会导致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所以,这三个子系统在发展过程中应保持一种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可持续发展状态。   三、西藏生态保护与补偿体系构建   西藏生态保护与补偿体系的构建应围绕“谁来补?补什么?补多少?如何补?”等方面开展,主要内容包括补偿的原则、主体、客体、对象、标准和方式等。   (一)补偿原则   主要有公平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政府、社会与市场互补原则等。公平性原则不仅要求人类与自然界之间的公平与平衡,而且还包括了本代人之间以及本代人与下代人之间的公平与平衡;效率性原则是指在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兼顾的前提下,应体现高效率性和一致性;可持续性原则是将生态补偿纳入“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之中,体现人口、科技、经济、社会、资源与生态环境等要素之间的和谐与发展;政府、社会和市场互补原则是从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和公有资源的性质而言,需要政府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建设、恢复和保护等,同时也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引入生态环境的产权、交易等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生态利益共享机制和相关责任分担体系,以发挥生态补偿的效益最大化。   (二)补偿主体   立足“谁保护、谁受益,谁破坏、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宗旨,生态补偿的主体(即补偿资金的提供方)主要包括:   1.政府:全区各级政府是实施生态补偿的主体。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一是政府肩负着经济建设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职能,可以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补偿;二是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一般以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等形式而存在,所以政府在补偿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是作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来考虑的。   2.企业:区内各类企业也是生态补偿的主体,是因为其生产经营活动会涉及自然资源的耗减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所以理应成为生态补偿的的承担者。通过补偿可以实现企业向环境资源的建设者和维护者支付相应的耗减费用,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发生,利于消除外部不经济性行为和降低资源消耗,其补偿费用也是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   3.公民:这里的公民主要指生态环境的占用者和自然资源的享用者,其一系列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也会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现象。如生活垃圾和污染物的丢弃等,所以他们理应承担相应的生态补偿责任。除此而外,公民作为社会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也应该为间接的环境污染行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4.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一些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他们是生态环境非义务性的补偿者,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那些对生态环境保护有责任感的非利益相关者的资助等,如国内外各种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的募捐与捐赠等。   5.其他地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已不是一个地区所能力及的,而应是多个地区携手合作和共同努力的义务与责任。对此,根据“碳汇交易制”的试点与推广,各省区应对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负有重任。因此,高碳排放量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也应列入生态补偿的主体之中。   (三)补偿客体   生态补偿的客体是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共同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土壤保护。通过对农牧区土壤的保护,以改善墒情,进一步防止荒漠化和草场退化;二是流域保护。通过对上游地带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投入,能够改善下游乃至整个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如在上游兴修水坝、植树造林、限制放牧和开采等,可以降低和减少对下游地带的洪涝冲刷和水源净化;三是湿地保护。通过加强对湿地的保护,能够减少一切不当的生产生活活动对其造成破坏,以改善局域环境;四是森林草地保护。加强对森林草地资源的有效保护有助于减少风害和防止沙化等。   (四)补偿对象   生态补偿的对象是指从事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而应当得到补偿的地区、组织和个人等。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者。从事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单位和个人都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或实物补偿。因为进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工作,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人力成本和机会成本等,所以应当对实施这些工作的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给予等价的补偿。   2.生态功能区内的居民和组织。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对于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该区域范围内,经济活动要服从于生态环境建设,因此反映经济效益的许多经济活动被“关”“、停”“、转”,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因此会受到影响。所以,应对他们失去的这部分收益给予补偿。#p#分页标题#e#   3.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生态补偿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进行补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生态资源权的交易制度。即通过社会、市场共同进行补偿,在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可由生态环境的建设方与利用方约定合同进行补偿,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被补偿的对象。   4.生态保护区。由于生态补偿的特殊性,生态保护区既是补偿的主体,也应是得到补偿的对象。当其它地区的发展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时,本地区理应得到其它地区的生态补偿,或者说本地区为共同维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减少自己的发展机会时,也理应得到其它各收益地区的补偿。   (五)补偿标准   生态补偿的标准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给予生态补偿费用所支付的依据。结合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其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生态资源价值的确定基础   生态资源价值的确定应包括三点:一是生态资源的存在价值,即生态资源以天然方式存在时所表现出的价值,其实质就是一种生态学意义上的价值;二是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即生态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被人类消耗和利用时所具有的价值,是由生态资源的稀缺性、附加的人类劳动以及消费者的偏好所决定;三是生态资源的环境价值,是指生态资源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排放废弃物的吸纳消化功能,也就是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环境对废弃物的分解能力或环境容量等。由此,生态资源价值可以表述为:生态资源总价值(TV)=存在价值(EV)+经济价值(ECV)+环境价值(ENV)   2.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   (1)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者为了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所投入的直接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应纳入补偿标准之中,这是直接投入。同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者也失去了一部分自己的其它发展权,所丧失的机会成本也应纳入补偿标准之中。在这里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直接投入应是生态补偿的最低标准。(2)生态受益者的获利。生态受益者享受到了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效益却没有为此而付费,使得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即产生了正外部性。为了使这部分生态保护的正外部性内部化,需要生态受益者向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者支付这部分费用。因此,可以通过生态环境收益所带来的增量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补偿的标准。(3)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开采活动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影响到其生态服务功能的退化,减少了社会公共福利。因此,按照“谁破坏谁付费”的宗旨,计量和核算这部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成本应为生态补偿的标准和依据。   3.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   (1)新建工程项目成本补偿(A)对于新建的生态工程项目,如种草种树、新建防风固沙带(林)等,其补偿标准可用标准定额成本法进行核算:A=T•Q•E其中:A为生态工程项目总成本;T为生态项目总工程量;Q为单位项目工程的消耗定额;E为单位消耗定额的标准成本。   (2)维护生态效益成本补偿(B)生态的维护成本就是维持和保护现有生态资源价值的成本,主要有土壤保持成本和防止草地、林地和湿地等生态资源减少的成本等,用公式表示:B=B1+B2其中:B为维护生态效益成本;B1为土壤保持成本,可用防止泥沙流失的间接经济价值来核算,即:B1=R•S(其中R为防止单位质量泥沙流失所需投入,S为计算区域面积);B2为防止草地、林地和湿地等生态资源减少的成本,即:B2=Y•S(其中Y为每年单位面积草地、林地和湿地等生态资源的维护成本;S为草地、林地和湿地等资源的面积)。   (3)生态建设和保护者机会成本补偿(D)对于生态建设和保护者的机会成本补偿可以参照当地同等人员的平均收入和其所投入资金的社会平均收益率与在生态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之差作为补偿依据。用公式表示:D=R0–R其中:D为生态建设和保护者的机会成本;R0为当地同等人员的平均收入和其所投入资金的社会平均收益率;R为生态建设和保护者在生态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   (4)生态功能区单位和居民机会成本补偿(E)对于生态功能区内单位和居民的机会成本补偿应为:补偿标准=实施生态保护前的收益-实施生态保护后的收益,用公式表示为:E=(R1–C1)+(R2–C2)其中:E为生态功能区内单位和居民的机会成本补偿;R1、R2分别为实施生态保护前和保护后的经营总收入;C1、C2分别为实施生态保护前和保护后的经营总成本。   (5)产业发展补偿(F)生态补偿不仅是为了维持被补偿者的基本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在生态补偿的基础上,促进被补偿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因此,生态补偿要与被补偿地区的后续产业发展相结合。要坚持“生态保护、经济发展、产业获益”并重的原则,建立一种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其补偿标准应为启动和推进产业发展的各种直接投入与机会收益的弥补,用公式表示为:补偿标准=启动和推进产业发展直接投入+机会成本,即:F=C+(R–R1)其中:F为生态功能区发展产业的补偿;C为启动和推进产业发展的各种直接投入;R为社会平均收益率;R1为实施产业项目的收益率。   (六)补偿方式   生态保护与补偿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一是货币补偿,如直接支付补偿金、补贴或财政转移支付等;二是实物补偿,即给予补偿对象一定的物资、设备和器具等,以改善其生活条件和提高生产效率;三是技术补偿,即向补偿对象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无偿的技术援助、培训和咨询等,以提高受补偿者的生产技能和管理水平;四是政策性补偿,即给予补偿对象一定的政策优惠和措施扶持等;五是项目补偿,即在被补偿地区实施一定的工程项目,如生态移民和异地开发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