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理论综述

生态补偿理论综述

 

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极大关注。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能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经济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环境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及破坏导致环境蜕化、资源耗竭和全球变暖,自然生态系统满目疮痍,人类进一步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面临威胁,修复自然生态疮伤,实施生态补偿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经济增长建立在高消耗、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上,一些地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实现经济增长,使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经集中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生态系统及其服务的可持续性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约束因素。新时期,中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开展生态补偿研究和实践活动是实现这一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支撑。生态补偿概念的提出、应用和发展,是多学科共同研究如何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产物。自然空间差异决定着不同地域的生态功能,不同地域的人类活动必须与其生态功能相适应,对于人类的不适宜活动需要予以调整。由于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补偿分类、分区、结构和数量,以及机制问题,造成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保护者与受益者、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的不公平分配,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恢复的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生态保护与建设向更高层次的推进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为此,必须加快生态补偿的科学研究,确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尽快完善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筹措和使用、技术创新和产业转移与升级等各个方面。一些生态补偿关键问题成为科学研究热点,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核算、生态补偿的对象、标准、途径与方法,以及资源开发和重大工程活动的生态影响评价等。在开展理论研究的同时,开展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发现问题,通过研究解决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反过来再促进实践工作,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完善。   1生态补偿概述   1.1关于生态补偿概念   自从环境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思想提出以来,生态补偿就成为社会各界和专业研究人员关注的热点之一。虽然在生态补偿的研究上已经取得丰硕成果,但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国内外学术界仍没有统一。   在对环境问题认识的过程中,随着人们对生态补偿认识的逐步深入,人们对生态补偿内涵的理解也在逐步完善和系统。生态补偿最早源于生态学理论,专指自然生态补偿,既被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2]。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活动空间和能力的增强,受生态环境约束日趋显现,人类主动的参与到了生态系统的管理当中,生态补偿也因此进入有人类主导生态管理领域,是人们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确保一定区域内生态稳定的一种有效措施。20世纪90年代以来,生态补偿被引入社会经济领域,作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3]。   由于学科侧重点不同,对生态补偿的理解也不同。因为不同学科研究生态补偿出发点相异,侧重点不同,以及涉及的专业领域亦不相同,学科色彩明显,所以不同学科对生态补偿内涵的理解不同。例如,在经济学中,生态补偿的内涵指的却是一种对生态环境受益者收费,受损者补偿的经济措施;而在生态学中,生态补偿的内涵讲的是生态系统的自我还原功能。生态补偿是一项复杂的多学科工程,需要我们对它有一个全面认识。   随着对生态补偿认识的全面系统和深入,结合学科研究的进展,多学科综合交叉研究生态补偿,对生态补偿的理解也更有趋同的趋势。自然生态学和社会学、经济学对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1.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1.2.1外部性理论   在现代社会开展生态环境问题管理,我们必然会涉及外部性问题。从经济学分析,通过对外部性问题的探讨,我们找到了一个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激励方法——生态补偿。所以,很多研究生态环境管理的学者会从外部性的角度对生态补偿加以定义,亦表现出外部性对生态补偿的重要性。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通俗说明就是指由某种经济活动产生的、存在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影响。当一种生产或消费活动对其他生产或消费活动产生不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间接效应时,外部性就凸显了出来。在经济活动中,除了在市场机制内部影响当事双方(卖方和买方)外,还可能会在市场机制外部影响一些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没有因此得到应有的补偿或付出相应的代价。   外部性(externality)理论是环境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是制定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在涉及生态环境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主要反映在2个方面,一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变化所形成的利益相关者成本,二是生态环境保护所产生的外部效益。由于这些成本或效益在市场机制下没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得到很好的体现,破坏生态环境没有计入活动成本,保护生态环境产生的生态效益被无偿享用,使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4]。   1.2.2公共产品理论   相关研究学者普遍认为,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属性。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non-ri-valrousness)是公共物品的两个本质特征。由于公共物品这两个特性的存在,如果由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在经济博弈规律下没有人自愿掏钱去购买,大家等着他人去购买而自己顺便享用它所带来的利益,这就是经济学上的“搭便车”问题。因为“搭便车”问题会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所有成员的“搭便车”行为最终结果是没人购买公共物品,进而没人能够享受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不等同于公共所有的资源。共有资源(commonresources)是指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物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共有资源容易产生“公地悲剧”问题(tragedyofthecommons),即如果一种资源无法有效地排他,必然会导致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最终结果是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生态环境具有的整体性、区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表现出公共物品的基本属性,因此需要以公共物品来开展有效的管理,重要的是强调公共物品的主体责任、公平的管理原则和公共支出的支持。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从公平性原则出发,强调区域之间、人与人之间享有平等的生态环境福利,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的其公共物品属性。#p#分页标题#e#   1.2.3生态资本理论   生态资本理论是将生态环境作为自然资源资本,从自然生态环境资本的价值尺度开展生态补偿研究。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具有物质转换、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功能,在生态循环过程中,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自然资源和生态服务,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对人类具有复杂而多样化的价值[5]。   生态资本理论研究生态补偿,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生态环境资本的具体范围。生态环境资本主要包括:能直接进入当前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即自然资源总量(可更新的和不可更新的)和环境消纳、转化废物的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自然资源(及环境)的质和量变化,即生态潜力;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的森林、草原、河流、湖泊和大气等各种生态因子为人类生命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所必需的环境资源[6]。(2)生态环境资本的稀缺性。生态环境资源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产生矛盾时,生态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得以体现。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延续,以及生态环境资源在空间上分布的不均衡,使得生态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愈加明显[7]。(3)基于劳动价值论生态资本观。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范围日益扩大,生态环境系统中人的活动已经成为其重要内容之一,已经不是纯粹的“天然的自然”,而是“人工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源也是衡量人们创造财富的要素之一[8]。(4)生态环境资本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生态环境资本具有生态环境效益价值,由于人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参与带来经济效益而具有社会属性;同时生态环境资本又由于其自身具有自然属性,即人们在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时必须遵循生态环境规律才能获得最大收益。(5)生态环境资本的总经济价值论。生态环境资本的总经济价值包括两部分: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其中非使用价值又包括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9]。直接参与生产的部分是生态环境资本的使用价值,非使用价值的使用是人们在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时享受到的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发展的福利。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显得越发重要体现在随着人类不断提高对生存环境质量的要求,在些过程中生态环境资本的价值也就凸现出来。当生态环境资本理论应用于生态补偿领域之后,人们彻底已经认识到只向自然索取,而不向自然投资的做法绝不可取。   2国外生态补偿研究现状与进展   生态补偿作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解决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环境管理机制和社会利益关系平衡机制,逐步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并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2.1经典环境经济理论   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领域关于外部性理论的探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庇古税”理论,即通过政府税收等方式要求外部性产生者补偿社会总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额,实现成本内部化,避免社会福利损失。“庇古税”理论在生态补偿领域的应用,成为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手段实现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科斯认为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解决,提出著名的“科斯定律”,即如果产权明晰,而且交易费用为零或较小时,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实现外部效应内部化。科斯定律给出了基于明确产权,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途径,成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发展及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的应用,推动了外部性损害补偿思想与生态补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9]。   2.2近代生态补偿研究   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塞尼卡和陶希格提出了从环境与发展关系方面考虑补偿问题的补偿发展论。他们认为,当生态环境成为“稀缺物品”时,在使用环境和资源时就必须付出越来越高的代价,作为对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补偿,并且提出应该立法收取污染税解决环境问题。1977年,Westman最早提出“自然的服务(nature’sservices)”的概念及其价值评估问题[10]。随后,多数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和欧共体等)都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在资源环境的价值体系和评价方法上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20世纪80年代“可持续展”思想被提出来,基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生态补偿理论和思想得到长足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方面对补偿主体的行为与选择的问题,对补偿的经济原因、市场化的补偿途径、补偿的具体机制等做了细致地研究。   2.3关于生态服务价值的研究   许多学者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计量方法进行了探索性研究[11-13],由于生态服务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西方发达国家在评价它们的价值时常用意愿调查法等方法[14-15]。在1997年,Daily主编出版了《自然的服务——社会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依赖》[16],JamesBoyd和LisaWainger明确了生态效益评估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在评述了现有的评价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生态效益评估的原则,并特别强调在生态效益评估中需要空间分析。1997年RobertCostanza等12位学者在《自然》发表著名的《世界生态系统服务与自然资本的价值》一文,标志着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研究成为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研究的热点和前沿[17]。他们首次系统地测算全球自然环境为人类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将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的“生态服务”功能分为17项生态系统服务,并初步测算出生态系统每年提供的服务价值至少为33万亿美元,“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是全球国民生产总值(GNP)的1.8倍。这篇文章对掀起对生态价值认识的高潮,众多专家学者投入到“生态服务”价值定量研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让人们认识到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进行补偿合理性,为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这些研究成果从资源环境的价值理论、计量方法和绿色核算等方面为生态补偿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准备。进入21世纪,生态补偿理论研究从思辨层面和经济学领域逐步扩展到整个社会各个领域,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背景下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相统一协调的重要机制和措施。国外生态补偿研究有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然而应当指出,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生态补偿问题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由于我国与其他国家在自然条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使得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只能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探索适合于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的途径[18]。#p#分页标题#e#   3国内生态补偿研究现状与进展   我国的生态补偿的认识最早源于20世纪50年代对环境保护的关注。80年代国家提出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这是具有生态补偿的萌芽意识和实践初探性质的制度;80年代中期,多部资源环境法律的颁布施行,为生态补偿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1990年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环境保护方针,首次确立了生态补偿政策;90年代末,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程和生态补偿措施的出台推动了生态保护工作的进程[19]。   3.1对于生态补偿内涵认识的研究进展   章铮(1995)提出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为控制生态破坏而征收的费用[20]。这一概念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运用类似庇古税制方法来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是我国早期生态补偿理论研究的成果之一。2002年毛显强等提出生态补偿是指通过刺激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他们将生态补偿模式归纳为6类,分别是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财政补贴制度、优惠信贷、交易体系和国内外基金,倡导通过收费调整环境损害主体和环境增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21]。2005年粟晏、赖庆奎等提出生态补偿是社会矛盾、利益差别、认识分歧的整合器,它可以改变成本收益的动态关系,实现社会公平、公正[22]。2006年毛峰、曾香提出生态补偿是对丧失自我反馈与恢复能力的生态系统进行物质、能量的反哺和调节机能的修复[23]。毛峰,曾香认为生态系统是具有自我还原能力的,当它遭受破坏时,生态系统会首先进行自我恢复,只有当这种还原能力丧失(或者无法同破坏速度相比)时,人为保护才会成为必要。因此,生态补偿需要兼顾两方面内容,一是以补偿保环境,二是以补偿促恢复。也就是说,生态补偿不仅要减少当前人们对生态系统的破坏,还要修复过去生态系统丧失的自我还原能力。2006年梁丽娟等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生态补偿是为了走出生态“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通过建立生态补偿的选择性刺激机制,实现区域内的集体理性[24]。他们认为生态补偿应当考虑受益者和受损者的行为选择,通过博弈分析,建立机制,引导双方做出保护生态环境的理性选择。从以上研究中我们看到,对生态补偿的认识从简单到复杂,逐步全面和系统,把生态补偿从自然生态学到经济学,再到社会学,并逐步揭示生态补偿问题的复杂性。   3.2关于生态补偿机制体制的研究   在相关补偿主体的研究中,2009年杨云彦、石智雷以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研究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地方政府和受水区地方政府双方的合作及非合作博弈,在理性经济人和风险不对称的假设下,建立博弈模型,探讨各方在利益冲突中的行为特征,通过求解纳什均衡,给出各参数变量的政策含义,寻求协调双方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25]。2006年梁丽娟、葛颜祥、傅奇蕾认为流域生态问题是流域各利益主体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博弈的结果。为达到集体理性,应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选择性刺激机制,即通过建立上游地区作出生态保护的诱使机制和下游地区主动作出生态补偿的迫使机制,实现流域内的集体理性。2008年李镜等以岷江上游退耕还林补偿为例,运用博弈论模型考察了现有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及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决策和行为过程,结论是:生态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与当地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农民外出务工收入高低、补偿年限的长短有着密切关系,而与补偿金额的大小无关[26]。   在相关补偿模式及补偿制度设计的研究。2006年王金南、万军提出的建立包括西部生态补偿机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机制、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要素补偿机制构成的多层次补偿系统[27]。王金南等人认为应当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来实现有效地补偿,不仅如此,还应当根据地域的不同情况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有所区别,有所不为,多层次,宽领域的进行补偿实践。2004年杜振华、焦玉良认为,我国目前的横向间生态补偿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中央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难以体现区域、流域、产业间的生态服务的交换关系,同时提出了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作为我国生态补偿的制度选择和操作范式[28]。2007年张金泉认为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物质产品与生态服务之间建立起等价交换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制度安排为生态建设者和受益者、生态破坏者与修复者之间构建一个“虚拟市场”,为不同主体功能区域之间搭建起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制度架构[29]。2007年葛颜祥等分析认为政府补偿交易成本低,但制度运行成本高;市场补偿交易成本高,但制度运行成本低。提出对规模较大、补偿主体分散、产权界定模糊的流域适宜于政府补偿,对规模较小、补偿主体集中、产权界定清晰的流域适宜于市场补偿[28]。2007年周映华分析比较了我国目前实践和探索的流域生态补偿: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交易模式、NGO参与模式,认为政府主导是主要补偿模式[30]。   在相关补偿的法律制度方面。2010年曹明德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从流域生态补偿、森林资源生态补偿等领域论述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对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及其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31]。1998年徐德成则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实践依据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实施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机制和条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32]。2011年崔广平分析了三峡库区生态补偿立法的必要性,阐述了立法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原则,法律内容应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生态市场法律制度、补偿标准确定的总的原则以及法律责任[33]。2010年胡熠、黎元生认为应当着重从制度上明确流域生态补偿主客体及其责权利,合理确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和计价办法,规范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运营机制,实现生态补偿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立法目标[34]。2008年韩洪霞、张式军论述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的现实必要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应从征收环境资源税,扩展补偿资金来源,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几方面着手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保障机制[35]。#p#分页标题#e#   在生态补偿的途径方面:2006年李克国等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税、资源税,推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建议[36],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用税收的方式对受益者进行收费,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受损者加以补偿,解决我国生态补偿过程中的资金不足与资金分配问题。   3.3关于生态补偿的定量研究   在生态补偿的价值评估研究上。张志强、徐中民等2001年对黑河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了评价,2002年又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方法(ContingentValu-ationMethod,CVM)设计调查问卷,获取了黑河流域居民对恢复张掖地区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ToPay,WTP)。2008年王晓云针对生态补偿政策制定中出现的标准确定问题,分析修正了贴现率计算方法以及在生态资本问题上的应用,并根据贴现率方法确定了生态补偿额度所应遵循的原则。2007年范小杉、高吉喜、于勇从理论依据和分类原则等方面验证了NSE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体系的科学性,建立了结合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实际应用以NSE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基础的生态补偿费核算的数学模型。2008年金蓉、王雪平通过对祁连山移民区水源涵养林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的计算,估算出祁连山移民区水源涵养林的生态价值大约为15432.5万元。2006年胡熠、李建建认为以上游地区生态重建成本作为区际补偿的依据具有测算较准确、补偿金额相对公平和双重激励作用的特点,提出了闽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标准与测算方法,并对闽江上游(南平市)生态治理公益性成本及其分担率进行了测算[34]。2001年洪尚群提出生态补偿标准的3个难点在于效益量计算、补偿期限确定和社会心理把握[38]。具体补偿多少应重点考虑3方面内容,首先是生态环境的好转给受益者带来多少收益,给受损者带来的多少损失;其次是补偿时间多久为宜,最后是补偿涉及的各相关利益方的心理如何把握。2002年吴晓青应用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理论,用受益总量和经济损失二者差值得出受益者应提供的补偿数量[39],在操作上量化了生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后来各地进行的生态补偿计算提供了依据。2006年郑海霞提出的生态补偿标准是成本估算,生态服务价值增加量、支付意愿、支付能力4个方面的综合[40],进一步细化了影响生态补偿标准的因素。   3.4相关资助项目研究   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生态补偿方向的研究十多项。2002年,中国科学院李文华《我国典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经济价值评估理论》中论述了生态补偿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联系;2005年,中南民族大学陈祖海《西部生态补偿机制》;2008年,中国科学院严岩《流域水源地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模型及政策机制研究》;厦门大学方秦华《流域水电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2009年,山东农业大学葛颜祥《引入市场机制对水源地进行生态补偿的理论与管理政策研究》,中国科学院徐中民《黑河流域生态补偿研究》,大连理工大学徐大伟《基于跨区水环境整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阮本清《流域生态补偿理论、方法与实现机制研究》,中国科学院乔旭宁《渭干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2010年,北京师范大学孙涛《基于生态需水保障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2011年,中国科学院张志强《西北内陆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北京科技大学宋波《面向多级行政区划的生态补偿框架理论与实证研究》,中国海洋大学马彩华《基于PSR模型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还有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项目《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李文华),环境保护部,以及国际机构等资助的一批项目研究成果。   4结语   回顾以上研究成果,目前关于生态补偿研究还有以下值得探讨的地方:(1)系统的生态补偿科学框架体系的建立。目前一些研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虽然对生态补偿机制概念、理论和方法有许多的探讨,但缺乏对生态补偿对生态社会系统的动力学理论研究,没有跳出就生态补偿论生态补偿的怪圈,对生态补偿在不同时空尺度上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特点的关系以及不同尺度间的反馈作用缺乏深入研究。(2)建立生态补偿区生态社会系统可持续发展思想。没有理清“造血”补偿与“输血”补偿的关系,缺乏将补偿转化为地方生态保护或提升地方发展能力的研究;在生态补偿主客体、补偿方式、补偿渠道等方面,基本思路都是根据“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的主体。(3)建立生态补偿分类、分区管理的补偿标准体系。根据补偿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标准研究,补偿标准确定缺乏科学依据,还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来定量分析生态建设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国外对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的成果主要集中在:生态服务付费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了直接的、公共补偿、限额交易市场、一对一交易等较为完整的生态补偿框架体系等。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因此,我们应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适于我国特点的生态补偿的途径。总体而言,生态补偿研究有以下发展趋势:(1)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研究逐步深入。生态补偿问题由于涉及多时期、多地域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系统的特点,因此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中,对生态补偿各主体及各主体之间与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的互动机制研究应是后期研究重点。在此基础上,才能为生态补偿其他理论研究及生态补偿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并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2)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研究方法。生态补偿理论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经济学问题,任何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问题都是一个系统的、多学科、非线性的复杂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仅经济学相关理论无法得以顺利分析及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应结合其他社会及自然科学方法,不断寻求理论创新,建立起符合生态经济运行规律的理论与方法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生态补偿理论发展和实践。(3)定性研究向定量研究转化。已有的研究中对生态补偿或具体的补偿标准的探讨,更多的是对补偿意义、原则等进行定性分析,在定量确定补偿标准和规模计算方面比较粗略,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科学的衡量体系,对于生态补偿实践来说其指导意义远远大于操作意义。后期就如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符合自然经济情况的定量补偿标准及模式有待于进一步研究。(4)生态补偿法制建设研究的深入。目前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研究已经获得一定成果,也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我国生态补偿领域开始立法及逐渐完善的需要,如何制定专项自然生态保护法,如何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与管理,如何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及措施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41-42]。#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