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制度状况及完善

生态补偿制度状况及完善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根据《环境科学大辞典》的解释,自然生态补偿是指: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生态系统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对其的补偿并不是单一的或者个体的行为,而是对一个生态系统整体而言。吕忠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广义的生态补偿则还应包括对因环境保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笔者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   二、建立我国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森林除了具有经济效益外,还具有以下生态效益:美化环境、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这些目前是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的,也不能给生产经营者带来收益。森林的这种外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加上人类活动已经强烈干扰了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物质或能量的转化率,使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远远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功能,也超过了生物或人类可以忍受的程度。这就要求人类对其活动造成的生态的破坏进行恢复,对环境的污染进行治理。采取手段预防、补偿人类行为导致的其他一些全球性生态问题,维持全球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为社会、经济的进行提供物质基础,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生态补偿的目的在于消除过多人工导致的原有生态系统的失衡。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两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了社会基础。因此“,两型”社会建设,应着力于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采取综合而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特别是采取具有激励机制的经济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二)为保护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为了治理和恢复日渐恶化的环境,充足的资金成为关键因素,加强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是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向开发者和利用者征收生态补偿费或税,可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我国虽然对环保事业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但是收效甚微,尤其是资金方面还是投入不足,而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三)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虽然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但自然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生态环境的恶化与贫困是相伴而生的,西部的一些贫困地区已经进入了由生态环境恶化进而导致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加强对生态保护区、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生态效益型经济,优化发展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首要途径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使其规则化、秩序化,而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则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存在很多空白。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生态补偿的基本法,以对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范围、资金来源等做出总体性规定,已有的生态补偿规定都是散见于一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妨碍了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而且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下位法的具体规定。   (二)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手段匮乏   资金的筹集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瓶颈问题,稳定的资金来源是补偿机制建立的基础。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资金投入的典型方式是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地方投入较少,只有部分的资金来源于其他方面。目前的生态补偿项目,无论是矿产开发补偿还是退耕还林补偿,标准基本上采用同一种方式处理。如在退耕还林补偿中,全国仅分南方和北方两个补偿标准,这样的方式在一些地区导致了“过补偿”现象,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却是“低补偿”。由于补偿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没有体现出因地制宜性,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   (三)观念落后,环境意识淡   漠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广大民众对生态补偿知之甚少,生态补偿缺乏良好的社会氛围。虽然我国经济结构初步得到调整,但在贫困地区,迫于生存,人们图短期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环境效益,容易形成摆脱贫困———破坏环境———更加贫困———环境恶化的怪圈。生态补偿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应更多地依靠作为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的第三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与推进。   五、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议   (一)以立法形式规范生态补偿行为   应当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有所突破。一项制度的建立需要立法来体现和支撑,这是由法律本身的内在调整机制决定的,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确认和调整,使各种社会关系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最终形成理想的社会秩序。#p#分页标题#e#   (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单一的融资渠道使生态补偿仅能在一些重大的生态项目或生态问题上展开,且不能充分体现“受益者付费”原则,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我国融资方式应该在完善现有融资制度的基础上向国家、集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机制转变,以便拓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渠道。   第一,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即为了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将其收入的一部分无偿的让渡给微观经济主体或下级政府主体支配使用所发生的财政支出。财政转移支付是国家(政府)进行生态补偿的一项重要制度之一,它是一种不以取得商品或劳务作为补偿的支出。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保障,也对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生态转移支付主要是资金形式的补偿,对于全国性的生态服务,理所应当由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   第二,完善的环境税费制度。要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首先,应该将资源税费在用途上增设生态环境补偿和恢复专项,即真正对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进行补偿、条件成熟的,可以独立设立生态税(费)。其次,国家必须用法律手段,把征收生态补偿费的目的、主体、对象、使用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中对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取得全社会一体遵守的效果。   (三)环境意识的普及   目前公众的环境意识更多体现为政府依赖型,这与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是相悖的,这也和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人们内心更认同经济发展,忽略了环境的生态属性。为此,我们应该加强生态补偿知识的宣传普及,使之为公众接受、认可,并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把生态补偿写入法律的同时,强调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经济与环境双赢是社会发展的全面价值追求,要达到此目标就要改变人的价值观念实现社会的全面价值追求,经济与环境的发展需要从传统社会的“经济人”向“生态人”转化,人类的经济活动不仅仅以经济增长为目标,还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从而达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