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外交范例

政治外交

政治外交范文1

 

2011年9月,受德国联邦政府汉斯•赛德尔基金会的邀请,我们一行5人组成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教育考察团,对德国的职业教育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学习,深入到7所职业学校和4个企业,听取了专家的介绍,与行业协会和职业学校的管理者进行了座谈,重点是考察职业学校的组织管理、教学模式、校企合作;职业学校的成人教育、转岗培训;职业学校师资培训模式、方法和人事管理以及行业协会和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等。   (一)完善的职业教育体系。   德国职业教育是德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整个教育可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第一阶段、第二阶段)、高等教育、继续(成人)教育五个阶段。德国整个教育阶段共有三次分流。4年制小学毕业后进行第一次分流,学生进入中等教育第一阶段学习,这一个阶段相当于我国的初中,在德国主要有四类学校供选择:完全中学、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综合中学。完全中学主要招收小学阶段文理知识较强的学生,学制为9年或8年(包括高级阶段学习时间,东部地区为8年,西部地区为9年);主体中学主要招收小学阶段实践能力较强的学生,学制5年;实科中学主要招收小学阶段理论和实践介于完全中学和主体中学之间的学生,学制6年;综合中学,是为了弥补完全中学、主体中学、实科中学的局限性,集三类学校为一体的综合类学校。分流后完全中学、主体中学和实科中学的在校学生比例为1∶3∶2。完成中等教育第一阶段的学习,进行第二次分流,进入中等教育第二阶段学习,这一阶段相当于我国的高中,在德国主要有六类学校供选择,分别是:完全中学(高级阶段)、“双元制”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专科高中、职业(技术)高中、专科(职业、技术)完全中学。完全中学(高级阶段)主要招收完全中学第一阶段的学生;“双元制”职业学校、职业专科学校主要招收主体中学和实科中学的学生,学制3年;专科高中、职业(技术)高中、专科(职业、技术)完全中学主要招收实科中学的学生,学制2~3年。这一阶段,完全中学主要进行普通教育,其他学校进行职业教育,在德国普职比大约是3∶7。中等教育第二阶段学习完成后,进行第三次分流,进入大学学习或面向劳动力市场就业。德国的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可分为综合大学、专科大学、职业学院三大类。“双元制”职业学校和职业专科学校的学生毕业后主要进入劳动力市场,成为熟练技术工人、技师,如果想继续深造,可通过文化补习进入应用技术型的大学学习。综合大学主要招收完全中学的学生,部分专业也招收职业(技术)高中、专科(职业、技术)完全中学的学生,学制为5年;专科大学主要招收专科高中的毕业生,学制4年;职业学院主要招收完全中学的学生,部分专业也招收专科(职业、技术)完全中学的学生,学制3年。德国的继续教育分为普通与政治继续教育、职业继续教育、科学继续教育三大类。从以上对德国教育体系的剖析不难看出,德国的职业教育贯穿于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成人)教育三个阶段。德国的教育体系有三个特点:一是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融通,三次分流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二是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主体。在中等教育阶段,职业教育占到了70%以上,在高等教育阶段,职业教育也占到了50%以上。三是中等教育第二阶段的职业教育,相当于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又是德国职业教育中的主体。   (二)成功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职业教育。   德国的职业教育是由“双元制”、全日制和短期培训组成的。“双元制”模式的职业教育约占整个德国职业教育的75%。所谓“双元制”是指受教育者(培训对象)在职业学校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基础技术理论,在企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两者相结合从而完成职业教育任务。接受“双元制”培训的学生,一般是具备主体中学或实科中学毕业证书之后,自己或通过劳动局的职业介绍中心选择一家企业,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得到一个培训位置,然后再到相关的职业学校登记取得理论学习资格。   企业广泛参与职业教育,是“双元制”模式的重要特点。学生以在企业学习专业知识和接受技能训练为主。学生在企业和学校的一般时间比为3∶2或4∶1。职业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为企业培养合格的技能型人才。德国的法律明确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责,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比如:政府规定企业的职业教育费用可记入生产成本,可减免税收等。德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中型企业均建有企业职业培训中心或教学训练车间,为学生实训提供服务。二是企业根据发展需求负责招工,把新招收的职员作为“双元制”职业学校的新生,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培养。三是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教学计划的制定并根据企业和学校的优势,分工负责实施。四是企业为职业学校选派素质良好、责任感强的实训教师。考察中的奥斯莱公司,是一家奔驰SSSS公司,负责奔驰汽车的销售和维修,公司的培训中心各项制度比较完善、功能齐全。在考察中,见到了公司新招聘的几名学徒,据介绍,培训中心每年都要预测近几年公司可能空缺的岗位,并根据预测提前招收学徒进行培养,招来学徒后与职业学校合作,让学徒成为职业学校的学生,进行“双元制”职业教育,完成学业后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这就是“双元制”的直接体现。   (三)行动导向为主的小组式教学方式,更加有利于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有效融合。   行动导向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主体,以任务为目标,在教师引导下,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动脑、动手,独立地或以小组为团体完成目标任务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给定目标任务。在考察罗腾堡职业学校时,汽车专业教师正在分组进行教学,如图1。小组内几名学生在共同完成老师交给的任务过程中,要经过信息的收集、计划的制定、方案的选择、目标的实施、信息的反馈、成果的评价等各个环节。在各环节,小组内成员各抒己见,讨论式地完成每一个环节的任务,这样,学生既掌握了知识,又培养了能力,还学会了团结协作的精神,也保证了教学的质量。#p#分页标题#e#   (四)教师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   考察中的迪林根教师进修学院是巴伐利亚州的教师进修学院,主要职能是承担全州骨干教师的培训,同时指导各地区和县的教师培训工作。这所学校除宗教和体育以外,其他专业的教师培训均可承担。在德国,教师培训有以下几个特点:   1.培训时间短,针对性强。据介绍,在巴伐利亚州,教师培训分为四级,分别是:州迪林根教师进修学院举办的进修,整周或半周时间;地区举办的教师进修,1~2天时间;县举办的教师进修,半天时间;学校内部的教师进修,随时实施。教师培训在德国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2.网络培训占20%的比例。网络培训主要是完成一些预备知识的学习,培训方要确定培训内容,做好培训计划,将预备知识通过网络传送给每一位即将参加培训的教师,这样,在集中培训时,各位参加培训的教师就会在同一个层次上学习,使得培训容易实施。   3.适用性的专项培训。在德国,专题性的教师培训非常多,如:预备校长培训,如果一些学校的中层干部或者一般老师想当校长,就要提前提出申请,经过推荐程序后接受预备校长的培训。在培训班上,讲师要根据担任校长可能遇到的情况设定特定的情景,让接受培训者提前掌握担任校长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如图2。此外,还有班主任培训、咨询教师培训和一些特定的培训,如新大纲颁发,要对所有教师进行新大纲学习的培训等。   4.流动的培训师。教师进修学院的讲师由从各个学校选拔出来的优秀者担任,最多担任7~8年就要进行轮换。培训师的流动制度,调动了教师学习的积极性,很好地推动了培训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了职业教育的顺利实施。1969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这是德国职业教育最基本、最权威性的法规。它规定了培训的目的、训练内容、方法、期限,以及培训企业与受培训者的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培训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实施培训的监督和考试,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和职业教育的研究等。《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德国的职业教育起了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为配套《联邦职业教育法》的实施,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1972年的《企业宪法》,规定了企业管理咨询委员会须协助企业搞好徒工培训,并不准把徒工当做单纯劳动力使用;1976年颁布的《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了企业有义务在徒工培训期间为其提供在职业学校学习的机会;1972年颁布的《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了企业实训教师的基本条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考试规则等。1981年,联邦议会又颁布了《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教育者资格、企业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教师资格、受培训者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设立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明确了研究所的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等。2005年,德国联邦议会和参院通过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德国为应对经济结构性变革引发的职业教育世界性的变革趋势,对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后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制定的一部新法律。总的来说,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较为完整,使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有法可依、依法治教、违法必究的法制体系,这一体系为完善职业教育的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六)成人教育和培训是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德国的成人教育,不同于我国的成人学历教育。德国的成人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非常严格,考试由行会下设的职业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德国的行会在职业教育中承担重要角色,他们不仅制定行业标准,而且确定各专业的教学内容,组织各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负责颁发资格证书(见图3)。在德国,成人教育和全日制学习后的证书没有区别。我们咨询过一个问题:国外企业愿意接收受过成人教育的学员还是愿意接收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答案是更愿意接收受过成人教育的学员。因为他们认为,接受成人教育的学员,往往是牺牲自己的业余时间来学习,自主性强,一般有着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样的岗位,较全日制学校的毕业生更能胜任。据了解,德国的职业教育学校,每年均要完成大量的成人教育和成人培训任务,主要是为有需求的人进行职业能力培训和提高,如转岗培训、工长培训等。

政治外交范文2

为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对高级技术人才培养的需求,日本于上世纪70年代在长冈、丰桥两地设立了两所本科层次的技术科学大学,实行本科和研究生一贯制的职业教育,不仅很好地满足了职业高中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的升学需求,还使日本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规格得到进一步提高、内部层次更趋合理。此外,在“各种学校”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专修学校,以培养国民职业或实际生活所需的能力为目标,在高中基础上开设两年左右的职业课程(专修课程),学生毕业后可获得相当于短期大学毕业生的资格。办学方式灵活多样的专修学校正日益成为日本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进入新世纪,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国际竞争的日趋加剧,日本创设了新型的、实施实践性教育的专业研究生院制度(专门职大学院),正在为社会培养大批掌握高精尖端技术、具有国际视野和丰富职业经验的高级专门职业人才。随着日本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日本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也在不断改革中日益完善。除通过学分互换、开放招生等方式与普通高等教育加强横向联系外,在体系内部还呈现出教育重心不断上移的趋势。从最初只有专科层次的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发展到在上述学校设立本科层次的“专攻科”,同时还通过设立技术科学大学实施本科、研究生一贯制的职业教育,再到本世纪初设立专业研究生院,最终形成了拥有多种学校类型、贯通专科、本科、研究生的多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

二、高度重视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

“教育行动,法律先行”。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令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日本职业教育发展的另一显著特点。规范、全面的职教立法促使日本职业教育走向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展道路,为职业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和各级各类技术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力保障。战后日本制定的《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均对职业教育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以上两部法律的原则下,日本于1951年6月制定的《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提出了对职业教育进行财政资助以谋求职业教育的振兴。《产业教育振兴法》是日本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而专门制定的法律,起到了《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社会教育法》的补充法的作用,是日本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法律。《产业教育振兴法》的制定与实施使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有了根本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日本还先后出台《短期大学设置基准》、《高等专科学校设置基准》、《专修学校设置基准》等一系列法令法规,对各类高等职业院校的组织编制、专业设置、教师资格、授课及学校设施、图书资料等多方面内容做出详尽规定,使每一类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与发展都有相应的法令规范可循。

此外,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的相关立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修学校和专业研究生院的创设与发展,都是依据相关教育审议机构提出审议报告,之后通过修订相关法案及设置基准后实施的。1949年,日本通过对《学校教育法》进行修订,作为战后教育改革的暂定措施规定设立短期大学。1964年日本再次修改《学校教育法》相关内容,规定短期大学是一项长期的制度,使短期大学的发展步入正轨。在这一时期,随着经济高速发展期的到来,在日本产业界提出设立5年制专科大学的一再要求下,日本国会于1961年对《学校教育法》进行部分修改,随之颁布《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开始设立高等专科学校,至1976年对《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进行修订,促使高等专科学校通过扩充学科种类实现多样化发展。专修学校的设立是在1975年修订《学校教育法》的基础上实现的,相应制定的《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对专修学校的修业年限、修学时数、在校人数和课程类型做出了详尽规定。注重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并切合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立法,使各类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立、发展、改革做到有法可依,为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始终以市场化为导向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战后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是始终以市场化为导向,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过程中实现改革和扩充的。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此,日本通过制定积极的职业教育发展政策,通过创设新型、独立的高等专科学校制度,为产业界培养大批优秀的中级技术人才,很好地满足了市场的需求,为日本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世纪70年代,日本结束了经济高速增长,进入了经济稳定增长时期,产业经济结构随之进一步调整,向知识密集型和服务型经济转化,新型产业的兴起导致就业市场的变化,日本及时调整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通过设立新型的职业教育机构——专修学校,为产业界培养了大批立刻能投入职业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迅速占领了高等职业教育市场,很好地满足了经济稳定增长时期产业结构转型对技术人才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与此同时,随着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以信息产业为核心的高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展开,市场对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日益迫切,日本通过设立技术科学大学以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层次和规格,更好地满足就业市场的发展变化。在专业及课程设置上,为积极应对经济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国民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日本各级各类高等职业院校不断调整专业和课程,始终根据产业发展和就业市场变化对人才培养的层次、规格、规模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招生规模以及专业和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环节特别注重学生的技能实践,尤其是到企业进行“实务训练”的实习环节,以培养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及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保证了高职院校毕业生较高的就业率。

四、不断深化高等职业教育的综合化改革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知识的更新周期日益缩短,传统的过于追求专业化、精细化的专业设置和学科划分已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为此,日本不断深化高等职业教育综合化改革,改变传统单一注重知识和技能培养的学科,向注重学科内在联系、重视学科基础知识和基础能力培养的综合学科发展,以培养学生具有宽厚基础和广泛适应性的综合职业能力。日本的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和专修学校通过采取课程改革等措施,删除专业领域过于狭窄的课程,合并同类课程,设置综合性基础性课程,使课程编排综合化和系统化,并通过增加实践课程的学分提高实践课在整个课程设置中的比重,以培养学生进入多种相关行业所需的综合知识和技能及职业适应能力。

此外,随着电子及信息技术的发展,还广泛设置与普通学科和专业学科相平行的综合学科,学科涵盖信息、贸易、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业制造、教育等几大类专业,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科目学习,以发展个性,培养自主创造能力。此外,在近年来的日本高等职业教育综合化改革中,还具有注重学生综合性专业能力培养的同时,也重视学生人文素质的全面提高和一般能力的综合发展的明显特点。体现在课程设置上,不仅开设的一般教养课程课时多于专业课程,而且一般教养课程的范围也非常广泛,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从课程的性质来看,除必修课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为学生的综合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有利于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提高。同时,为适应当今社会国际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日本各级各类高等职业院校在尊重本国的教育传统的基础上,还通过强化外语及外国文化教学、开设与国际事务相关的国际理解教育课程等措施培养能对外交流、具备国际视野的职业人才。

五、将高等职业教育纳入终身化进程

随着以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产业为支撑的知识社会的到来,将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纳入终身化学习体系建设进程是日本近年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新特点。日本的高等职业教育正日益成为日本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以初、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局限于学历教育的范畴,属于终结性、封闭性的教育模式。近年来,随着知识更新周期日益加快,职业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职业教育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受教育者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实现转岗就业的迫切需求。日本的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修学校积极发挥其在终身学习体系中的作用,通过提供多种形式的开放式教育,发挥自身继续教育、社会培训的办学优势,以满足社会广大受教育者的需要。

2005年1月,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发表《我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形象》咨询报告。该报告将短期大学定位于“作为普及化阶段身边的高等教育之一”,要求短期大学“与地区联系协作,提供多样的学习机会作为在知识基础社会打基础的平台”以满足社会在职人员的受教育需求。目前,日本的短期大学通过实行夜间授课、定时制授课、函授授课等制度向社会广大受教育者开放课程;许多短期大学还设立了面向地方社会开放的教育中心,通过开放学校教育设施、设置公开讲座等形式支持地方居民的终身学习。高等职业教育发挥终身教育职能的体现是通过“产学研”合作模式,推进与地方、企业的合作,强化高等职业教育为地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的职能。近年来高等专科学校大力提倡植根于地区社会的个性化、特色化的学校建设,积极担负起“社区专门技术中心”的角色,力图扩大学校向地方社会开放的力度。专修学校近年来不断开发出大量的涉及各种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对社会在职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训练,并开始大举进军成人职业教育市场及公共职业训练领域,促使其在终身教育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政治外交范文3

 

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最终确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证券业界是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推动者和主导者。早在1872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投资者签署标准客户协议书,表明他们须把日后发生的任何金融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而不会提出诉讼。但是,证券交易仲裁的推行也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纠纷的可仲裁性、对投资者是否公平、司法审查等问题。直到20世纪80年代,证券交易仲裁才最终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此后,通过仲裁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交易纠纷就成为一种重要途径。作为一种多元化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美国证券交易仲裁制度也对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内容   美国证券仲裁的范围较为宽泛,既是解决证券领域劳动纠纷的方式,也是解决投资者与证券商争议的主要手段,后者主要是指证券交易仲裁。目前,由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及纽约证交所的会员监管、执法及仲裁职能部门于2007年合并成立的自律组织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IndustryRegulatoryAuthority,FINRA)负责营运全美国规模最大的纠纷调处,处理几乎所有涉及须以调解或仲裁解决的纠纷。其主要包括:(1)投资者与经纪商、交易商之间的纠纷;(2)经纪商、交易商之间的纠纷;(3)经纪商和交易商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如有关雇用、薪酬、歧视、不合理解雇的纠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纠纷解决适用的规则是“客户争议仲裁程序准则”。金融业监管局还成立了一个全资附属机构,即金融业监管局纠纷解决中心,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以解决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注册代表之间的金融纠纷。   证券交易仲裁是指对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产生的纠纷进行的仲裁。纠纷类型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违反适合性规则、违反信义义务、过度交易、违反合同、不实陈述和欺诈等。在美国证券交易实务中,投资者在开立投资账户时就须与经纪公司签订争议解决仲裁协议。如今证券仲裁协议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且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的现象也非常普遍。需要指出的是,经纪公司往往强迫其客户签订仲裁协议,以此作为开立投资账户的前提条件。强制性仲裁协议始于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Shearson公司诉McMahon案①中作出的裁决。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声称,强制签订仲裁协议是联邦法院的政策。这项政策导致证券仲裁案件的大幅上升。1980年,820件仲裁案件经由自律组织结案,而1993年则上升至5300件。①这些仲裁案件主要是投资者对经纪公司启动的。与向法院起诉相比,通过仲裁解决交易纠纷,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可谓是双赢。   首先,在理论上讲,仲裁时间比诉讼时间要短。美国的一般证券仲裁从投资者提出申请到收到裁决书花费383天。②   其次,成本低。仲裁收费较为合理,而且投资者可不聘请律师。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投资者在提出赔偿请求时,需根据索赔金额支付申请费以及听证会押金,如果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仲裁员在听证结束时有权利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听证费。另外,申请人也可以降低律师费用支出以降低成本。   再次,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而且不容易被推翻。尽管仲裁裁决也可能被诉诸法院,但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撤销,如仲裁员超越职权。这种最终裁定减少了败诉方的诉讼请求,从而减少了双方的额外成本支出。   最后,仲裁员来自业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所争议的问题。由于对案情比较了解,仲裁员可以作出更明智的判断,这对复杂案件更为有利。另外,证券仲裁对经纪公司也有利。因为仲裁程序并不公开,公司的声誉在公众中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二、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发展   美国证券业界直接推动了证券交易仲裁制度的发展。而且,美国联邦法院的态度与该项制度的最终确立直接相关。美国的证券仲裁制度的发展可追溯至1872年,在随后数年期间,许多其他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效法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客户签订纠纷仲裁协议书。这些协议书的效力一般均为法院承认,尤其在1925年通过《联邦仲裁法》(FederalArbitrationAct)之后,法院须把仲裁协议书视为其他合约执行。   在20世纪的50年代到7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证券仲裁持消极态度。1953年,在Wilkov.Swan一案③中,一名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控告其经纪商,声称被其以欺诈手段诱使购入1600股某公司的股份。经纪商作出回应,指出该投资者在金融纠纷发生前签署的保证金账户(marginaccount)协议书中载有仲裁条款,因此要求法院暂停诉讼,直到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的程序结束为止。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仲裁协议只是一种约定,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选择司法裁决的权利不能被放弃。因此仲裁协议不能限制买受人寻求司法救济。这实际上表明对仲裁机制存有怀疑,并裁定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2(2)条就欺诈行为提出的投诉,不能根据纠纷仲裁协议书解决。但该裁决与美国联邦仲裁法的立法政策不相调和,因为美国联邦仲裁法支持执行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快速、经济和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美国最高法院对待仲裁协议的转变是在1974年的Scherkv.Alberto-Culver公司一案。法院认为,买卖双方因交易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并可以由联邦法院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予以执行。与Wilko案不同的是,Scherk案涉及一项国际合同。该项合同的另一方可能利用外国法院阻止或妨碍买受人选择美国法院的权利。美国法院随后逐渐改变了对商业仲裁的态度,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更重新考虑其立场。1987年,最高法院在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v.McMahon一案④中表示对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下的仲裁机制有信心,并质疑Wilkov.Swan一案中的裁决是基于对仲裁机制的不信任作出的。最高法院认为,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这种转变的背景是,成立于1977年的证券业仲裁联合会(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通过了仲裁统一法典(UniformCodeofArbitration),并被证券业自律组织采纳。在这些组织的努力下,法院开始改变对仲裁的看法,承认仲裁具有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的作用。[1]#p#分页标题#e#   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更进一步在RodriguezdeQuijasv.Shearson/AmericanExpressInc.①一案中推翻先前Wilkov.Swan一案的裁决,坚称投资者根据1933年《证券法》提出的投诉,须根据纠纷仲裁协议书解决。自此,证券公司一般都在投资者签署的标准客户协议书内加入纠纷仲裁条款,并规定客户日后发生的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目前,证券交易纠纷主要通过仲裁或调解机制解决,大多在金融业监管局(FINRA)提供的平台进行。金融业监管局合并了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执行和仲裁部门。在此之前,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负责90%的证券仲裁,其余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尤其是纽约证券交易所。至20世纪90年代,提交仲裁的证券案件呈增长趋势,并在2003年达到顶点,此后开始回落。这主要是受世纪之交因互联网泡沫的影响导致证券仲裁案件的增加。[2]   三、美国证券交易仲裁的主要争点   1.纠纷的可仲裁性   对于投资者与经纪商纠纷的可仲裁性,支持者认为仲裁是公正的有效率的,而且也很经济,可作为民事案件纠纷解决的一种替代方式。美国仲裁法期望改变几个世纪以来司法上对仲裁协议的敌视态度,以便当事人避开诉讼的巨大支出和迟延,让仲裁协议与其他合同一样处于同样的基础。但是,批评者主张投资者只能通过司法审判来保护,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来判定,而且也享有上诉的权利。批评者进一步指出,证券仲裁制度存在一种内在的偏向经纪公司的偏见。因为经纪公司都是金融业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的成员,而事实上证券仲裁都由这些机构负责。   2.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统一法典,如果投资者与经纪公司的争议超过6年则不能进行仲裁。即使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以后,投资者也可以要求管辖机构或仲裁员允许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管辖机构或仲裁员会保留管辖权并进行仲裁。在Howsam案件②中,法庭认为,法院并不会因为超过了6年的期限而撤销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要求而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在仲裁决定范围之内,时间只是一个程序性规则要求。另外,统一法典规定,集团诉讼不适合仲裁。这主要是因为证券业仲裁联合会(SecuritiesIndustryConferenceonArbitration,SICA)认为自律组织不适合于解决此类纠纷。一般而言,美国证监会和金融业监管局(FINRA)禁止集团诉讼类案件提起仲裁。[2]1006但是根据统一法典第8节的规定,上述禁止对于索赔请求的合并没有影响。   3.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支持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是因为其认识到仲裁在某些方面,逐渐与诉讼类似,即缺乏效率。调解与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是自愿的,也不具有约束力,并不具有类似审判的程序机制。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提交仲裁或进行诉讼。当然,调解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或者两种程序同时进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调解通常始于双方当事人参加的会议。调解员和当事人各方均有机会进行公开陈述。此后,调解员与当事人各方进行单独商谈,主要集中于各方纠纷解决的预期以及可能的解决要求。如果双方都接受解决方案,则签订书面协议;即使调解不能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也使仲裁更有效率。   4.司法审查   根据仲裁法规定,法庭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撤销仲裁决定:(1)裁决因腐败、欺诈和不当手段而作出;(2)仲裁员明显不公或腐败;(3)仲裁员因不当行为而犯罪;(4)仲裁员超越权限。另外,多数法庭还认为存在另一种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即明显无视法律。③根据Wilko案件,法庭以此理由更改或撤销裁决须认定:其一,仲裁员了解主要法律原则,但拒绝适用或予以忽略;其二,被仲裁员忽略的法律规定明确、清楚,能适用于案件。④从司法实践来看,证券仲裁程序司法审查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首先,这反映了部分下级法院仍持有反仲裁的偏见,与最高法院的态度形成尖锐对立。最高法院并没有停止支持仲裁政策的表示,仲裁员享有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干涉权力。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法律公平问题予以关注的一种回应。但是,这种转变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美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均致力于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尽管这项任务尚未结束,但证券经纪业没有理由断言受到不公正待遇。最后,这是20世纪70-80年代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反投资者保护趋向的延续。如果投资者获得大额赔偿,司法机关对这种大额赔偿的不支持就会反映在仲裁业中。如果这样,下级法院就不会充分理解最高法院McMahon案件以来的重视仲裁和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倾向。对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呈增长趋势一般有利于经纪公司而不利于投资者:第一,它导致仲裁时间的延长和费用支出的增加,而经纪公司有能力负担增加的成本。第二,投资者更可能因争议的公平解决而受益,而不是法律解决。司法干预应保持最低限度。如果都认为仲裁员公平而应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那么,自律组织需要选择和培训更好的仲裁员。第三,所有的参与者都会受益于不断增长的证券仲裁。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司法干预过度则会阻碍证券仲裁。   5.对投资者是否公平   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的公正性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虽然它对投资者有利,但是,由于它附属于证券业自律组织,而该组织又是由证券业资助的,天生具有不公正的表象。加上一段时间里,由于规则的不完善和监管的缺失,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确实作出过一些偏向证券业的裁决,所以,投资者和证券业自律组织仲裁制度的批评者对其公正性产生了怀疑。[3]为了使投资者改变他们“在由证券业控制的裁判场所中仲裁”的印象,树立其对行业性证券仲裁机构将会公平解决纠纷的信心,美国证监会和各证券业自律组织进行了不懈的探索,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关于证券仲裁对投资者否公平的问题始于McMahon案件。人们对于证券仲裁司法审查必要性的看法主要源于仲裁程序是否公平。当时的看法是,证券仲裁的关注点应是对投资者是否公平,而不是经纪公司,因为经纪公司控制着仲裁协议内容,并为仲裁提供经济上的补贴。为此,Sternlight教授提出了消费仲裁中衡量公平性的一系列要素:签订仲裁协议时合理的告知,一个公正的决策者,由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陈述案情的权利,适当发现的权利,充分救济的权利,了解裁决理由的权利,请求司法审查的权利。①另外,自律组织已将仲裁成本支出小于诉讼费用,作为仲裁的一个主要优点,以此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优势。#p#分页标题#e#   总之,证券仲裁对投资者是否公平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投资者救济方式的自由选择。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明确规定了仲裁中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及其显著特点,并要求在签字行上方突出强调仲裁条款以引起投资者足够的注意。但问题是,投资者在如何对待该信息上没有选择,因为经纪公司往往将签订仲裁协议作为开立账户的前提案件,投资者陷入“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境地。最高法院在McMahon②和Rodriguez案11中明确表示,这种不公平是不可接受的。尽管如此,但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仲裁员有作出损害赔偿裁决的权利;仲裁协议也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限制这项权利。尽管存在着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用的争议,但仲裁员作出上述裁决的情形正逐步增长。   第二,投资者的成本支出。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明确规定投资者有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且也有一大批积极的证券仲裁律师参与进来。但是,小投资者不仅面临律师帮助的困难,还面临其他一系列问题。例如根据证券交易商协会规则,仲裁员对仲裁程序事项有完全决定权,投资者没有权利在仲裁协议中按其意思确定听证地点等。   第三,仲裁员的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仲裁委员会一般由两名非证券业的成员和一名证券业人员组成。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主要改革是增加非业界成员的独立性,并允许投资者在选择仲裁员时有更多的参与权。但美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并没有进一步认真审查每个委员会的业界成员,一些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会助长行业偏见。但也有一些律师持不同观点:业界专业知识对投资者有利,在美国仲裁法还没有停止规范证券之前,也将证券仲裁员区分为中立代表和业界代表,因此这种规定并不为自律组织所独有。   第四,仲裁裁决书的说理。仲裁裁决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所有的裁决书可以公开获得。但是,仲裁员一般不提供仲裁理由。在McMahon和Rodriguez案件后的改革中,美国证监会认为仲裁员应对裁决作出解释说明,自律组织持反对态度,声称这可改变仲裁的基本性质,而一些评论家都支持说理性裁决。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时,有时也会注意到缺乏理由说明,并进而对仲裁程序产生怀疑。特别指出的是,仲裁员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制作裁决书,除非获得相应的补偿。即使简单的解释都要求仔细、周到的草拟,因为表达不善或者不全面的说理可能会受到“明显藐视法律”的影响。   四、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我国《证券法》第176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9条分别规定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对于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的职责,但并未涉及仲裁。我国证券仲裁制度的规定首见于自律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如1990年颁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试行规则》对证券仲裁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有地域性和自律性特征,缺乏法律依据,因而约束力有限、适用范围狭窄,而且因其自身规定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一致而导致其最终未能有效实行。与美国证券仲裁制度发展相近的是,证券业界是证券仲裁的推动者,具有自发性。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证券仲裁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第79条规定:“与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由于《仲裁法》并未对证券仲裁作出明确规定,因此,1994年8月及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又先后了《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和《关于证券仲裁协议的通知》。此时的证券仲裁范围有限,不包括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仲裁,而且有关规定也因与此后颁布的《仲裁法》相冲突而被废止。2004年1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对证券仲裁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基本上可以涵盖证券、期货市场所存在的纠纷类型。这表明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仲裁的推动力量开始发生变化,即从上而下进行推行。但从实践来看,证券仲裁涉及经营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几乎没有,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纠纷、股票发行纠纷及国债交易纠纷。对于如何构建我国的证券交易仲裁制度,较为激进的观点是,为证券仲裁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应修改现行《仲裁法》,承认行业仲裁的合法地位,建立独立的证券行业仲裁机构,即在现有的仲裁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行业协会之外建立不附属于任何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独立的证券行业仲裁机构。这种观点无疑是一种理想化的设计,因其突破了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而难以实现。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除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以外,其他各类争议的仲裁都必须遵守仲裁法所确立的有关制度与原则。也有观点主张,我国应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行业内部的证券纠纷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其会员之间所发生的证券纠纷。[4]   这种设想也与现行立法关于行业仲裁的规定相冲突。值得指出的是,建立行业仲裁的观点也会同美国证券仲裁一样会产生公正性问题。事实上,上述思想不仅具有局限性,也完全无视我国金融市场仲裁实践的发展状况。因为,不仅证券市场存在仲裁问题,而且期货市场、理财市场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都存在仲裁制度的建设问题。目前可行的办法或者最优的选择方案是,在现行《仲裁法》框架下,充分利用现有的仲裁机构,并与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组织进行合作,开展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工作。具体就是,由仲裁委员会提供组织保障、仲裁制度支持以及程序规范建设,而由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以及交易所等提供专业人士。在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合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制度的建设。由于金融商品交易争议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从而能够保证金融商品交易仲裁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美国证券仲裁给我国仲裁规则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金融商品交易仲裁规则要体现出行业性、自律性特征,符合效率性和公正性要求,同时在仲裁规则中具体规定调解和仲裁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员应来源广泛,体现出行业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具体包括国内外的金融从业者、律师、退休法官等等。借鉴美国统一仲裁法的经验,业界外的仲裁员应成为大多数,并公开适当的信息,如仲裁员的姓名等。[5]#p#分页标题#e#   从我国金融交易仲裁的实践来看,专业性都有很大的体现。另外,对于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还应建立咨询、论证制度,在作出裁决前要认真听取专家咨询意见或论证意见。在具体规定上,应强调仲裁员的职责要求和法律义务。而且,金融商品交易监管机构应加强业界对仲裁的监督。

政治外交范文4

中等教育的综合改组是战后英国教育改革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英国两党政治价值取向差异在教育政策上的绝妙缩影。本文旨在探讨在两党的政治博弈中,英国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的演变过程,为理解英国的中等教育发展提供一个政党政治的视角。

一、中等教育多边主义的萌芽与三轨制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中等教育政策的发展方向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在20世纪前叶,尚处于幼年时期的工党与保守党在中等教育政策问题上就已经出现了不同意见。此时,两党在中等教育政策上的主要分歧表现在是否要普及中等教育。工党致力于实现“人人受中等教育”的目标;保守党则坚持精英主义中等教育观,抵制中等教育向所有人开放。但是,两党中等教育政策的巨大差异背后也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共识,即由于人的能力和性向的差异,儿童应该在不同的初等后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其区别仅在于工党希望将多样的中等学校提高到平等的地位,而保守党则致力于维护文法学校的至尊地位,反对建立新型的中学。在20世纪20、30年代,英国的中等教育政策较多地倾向于多样化和分化。但是,在国家政策的主流话语之外,一股潜流则在基层涌动———这就是提倡沿着综合路线组织中等教育。

这种思想最先出现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师组织中。早在1925年,助理校长联合会就在年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支持在一种学校中实施“人人受中等教育”的政策。决议的提出者认为“如果建立多种中等学校,那么,这就意味着在当前的中等学校中接受教育的阶级注定被认为比在新建立的另一种中等学校中接受教育的儿童具有某种社会优越性。”[1]他们在心目中设想的是一种在当时被称为多边学校(multilateralschool)的组织。他们认为与把儿童分离到各种不同的学校相比,这种组织形式更有利于社会的融合。1928年,全国教师联合会在《哈多报告及其后》(TheHadowReportandAf-ter)中,号召并建议政府允许地方教育当局进行多边学校实验。一年以后,全国工党教师联合会发表了宣言《教育:一项政策》(Education,aPolicy),建议所有初等后教育都应该以多边学校为基础。[2]基层教师组织的建议虽然提交给了以斯宾斯为主席的教育咨询委员会,但是,委员会出于行政管理和维护第六学级质量等方面的考虑,并没有采纳教师组织沿综合路线组织中等教育的建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改变了保守党的精英主义中等教育观,人人都有权利平等地接受中等教育成为两党的共识。《1944年教育法》就是两党这种共识的产物。《1944年教育法》中的第8条要求地方教育当局按照学生的不同年龄、不同能力、不同性向以及他们可能在校学习的不同期限提供令人满意的各种教学和训练。教育法中的这一论述延续了30年代广泛流行的思想,即基于智力类型差异的差异教育论。在《1944年教育法》酝酿期间发表的《诺伍德报告》也提出根据三类儿童的本性建立三类中等学校的建议。尽管该建议也有批评之声,[3]但是,批评在当时被欢迎的热浪淹没了。在这种理论背景和政策引导下,战后地方教育当局普遍在教育法的框架内建立起了三轨制中等教育。正如迈克尔•巴伯(MichaelBarber)在《1944年教育法的形成》一书中所指出的“,不管1944年教育法是否是激进的,它都提供了一种框架。在这种框架中,本质上是保守主义的教育制度在50年代繁荣起来,而进步的综合中学制度也在60、70年展起来。”[4]

二、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的酝酿与冲突

在1945年的大选中,工党领袖克莱门特•艾德礼(ClementAttllee)登台执政。战前提出的实现“人人受中等教育”和“教育机会平等”的目标成为工党政府教育政策的重点。在这一目标的指引和《1944年教育法》的规约下,工党的两任教育大臣汤姆•林森和威尔金森都倡导沿着三轨制组织中等教育。在他们看来,重要的不是改变中等教育的组织形式,而是在一个迄今为止主要被中产阶级和社会上层所垄断的竞争性教育制度内,为社会下层阶级的儿童提供相同的竞争机会。威尔金森希望通过消除学费,可以使工人阶级家庭出身的儿童获得与中上层阶级相同的接受文法学校教育的机会。她的继任者汤姆•林森与她所信奉的这种哲学别无二致,选拔面前机会均等就是他们所追求的教育政策目标。就在此时,工党内部出现了一股对于这种分离教育制度不满的潮流。三轨制的反对者认为,分离的中等教育制度与工党的社会主义和平等主义原则相背。他们要求工党放弃三轨制中等教育政策,并认为综合教育政策才是惟一可以接受的社会主义政策。1926年成立的全国工党教师联合会一直坚持综合中学政策。联合会通过发表教育观点,在下议院和党的会议上鼓动宣传等手段,为综合中学政策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

在它的努力下,1946年的工党年会通过了要求教育大臣重新考察教育制度,为国家的所有儿童提供真正的教育机会平等的决议。在教育大臣否决了米德尔塞克斯议会发展综合中学的计划后,全国工党教师联合会更是公开批评教育大臣的政策,指出这种政策与工党会员为之努力的理想不相容。全国工党教师联合会作为压力集团的活动本身暴露了工党内部在中等教育综合化问题上的冲突与混乱,这意味着工党在此时还未形成与其信奉的政治哲学相吻合的教育政策。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仍然得益于全国工党教师联合会对三轨制和11岁选拔考试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的深刻批判。最终,在1951年的工党年会上通过了“实施工党所宣布的综合中学政策”的决议。在此基础上,工党全国执行委员会于1951年6月出版了《中等教育政策》报告。报告明确指出三轨制教育制度不能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与时代的要求和社会主义理想冲突,只有综合中学才是惟一符合工党社会理想的学校。这意味着经过党内的酝酿与冲突,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终于被工党采纳。保守党将批评的矛头直接指向了综合中学政策背后强调平等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两党在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上的冲突愈演愈烈。

三、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的意识形态化

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的意识形态化是指工党在综合中学政策宣传中着重突出了其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系,从而导致保守党的攻讦。20世纪50年代初期,当工党的综合中学政策逐渐成型的时候,它却失去了政权而沦为在野党。工党内部的教育政策权力分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执政时期,工党内部教育政策权力重心在议会。所以,尽管有工党后座议员的零星反对,首届工党政府仍然在中等教育的改组上采取了中立的政策。1951年大选的失败,使工党的权力重心转移到了国会外的组织上,这种教育政策权力分配的变化,使得工党年会在影响工党政策上重新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在1953年年会上,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写进了工党的竞选宣言《不列颠面临的挑战》。但是,对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的巨大热情,使得全国工党教师联合会所主张的中等教育综合化带些激进色彩。#p#分页标题#e#

它反对分段的综合中学模式,主张建立从11到18岁的一贯制综合中学;在综合中学政策的实施上强调了中央教育部的权力,地方教育当局必须提交与中央政策一致的综合中学发展计划;在综合中学政策必要性的论证和宣传中着重突出了工党的社会主义原则与综合中学之间的必然联系。执政的保守党对这一激进刻板的政策进行了攻击。他们将工党所主张的综合中学政策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联系在一起。保守党指出,工党的综合中学政策不过是工党实现其社会目的的工具,缺乏教育上的合理性。综合中学是挑起阶级战争的社会主义的武器“,它们来自东方而不是来自美国。”[5]在冷战正酣的时期,保守党的这一攻击不啻是对工党综合中学政策的一个沉重打击。保守党的攻击使得工党的中等教育政策被妖魔化,大大降低了对选民的吸引力。在综合中学政策的争论被意识形态化的时候,执政的保守党政府实施的是维护文法学校地位,反对中等教育全面综合化的政策。很明显,中等教育综合化必然涉及到改变文法学校的招生范围或与其他类型的学校合并,否则,中等教育的等级性就不能从根本上被改变。保守党教育大臣则坚持文法学校的性质和地位不容侵犯,这无疑是对中等教育综合化的最有效遏制。

四、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的修正和三轨制理论基础崩溃

1955年大选的失败促使工党全面反思自己的政策,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被认为是大选失败的重要原因。后来成为工党教育大臣的克罗斯兰(C.A.R.Crosland)在1956年出版的《社会主义的未来》一书中,对工党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做了修正主义的解释。在这种新思潮的冲击下,工党对其中等教育政策进行了修正。与大选前工党主要是从意识形态出发略带激进色彩的政策相比,克罗斯兰更感兴趣的是在当前的民主制度内部逐渐实施这一政策,而不是固守某个教条从而忽略了现实的制约。在克罗斯兰看来,问题的解决方法不是通过中央的权威强迫地方教育当局实施综合中学政策,不是通过承诺全面建立综合中学,破坏文法学校令选民失望,而是“积极地鼓励地方当局更大胆地进行综合中学实验”,并且工党要“给予它比过去更高的优先性。”[6]工党全国执行委员会接纳了克罗斯兰的建议,决定改变综合中学政策的宣传策略,将“人人受中等教育”的概念引申为“人人受文法学校教育”,并将综合中学作为实现“人人受文法学校教育”的理想途径。修正后的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终于摆脱了意识形态的阴影,展现出了“扩大文法学校”的新面貌。工党对教育政策的改革可谓生逢其时。当时,英国实行的11岁考试受到民众的广泛批评。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三轨制教育制度所赖以存在理论基础是不科学的“。到1963年,保守党选拔制度的理论基础崩溃了。”[7]三轨制理论基础的撼动者是一批教育心理学家和教育社会学家。

教育心理学家弗农(P.E.Vernon)通过大量的研究发现,训练和准备能够改变儿童在智力测验中的得分。教育社会学家的研究结论则证明,11岁选拔制度不仅是不准确的,而且还反映了阶级特权。他们指出,11岁选拔考试的问题在于它所测量的在本质上不是遗传的而是一种习得的特征,这种特征会受到个人生活环境的影响。因此,在任何测验中,那些受到文化剥夺的儿童不可避免地会处于劣势地位。尽管消除了巨大的物质生活上的差异,社会阶级之间在生活方式、态度和期望方面存在的根本差异仍然会使工人阶级的儿童在任何早期的选拔和分流中遭遇损害。因此,他们积极倡导尽量少将智力看作一种个人特性,而要更多地将它看作一种社会或文化产物。在1963年的年会上,工党又适时地吸收了新兴的人力资本理论,使综合中学政策获得了更为稳固的经济学基础。至此,工党拥有了一个在许多方面都具有足够吸引力的教育政策。从国家层面来说,它承诺要拓展教育规模,更有效地选拔人才。对父母来说,它提出了消除紧张、刻板和不公平的11岁考试,让希望代替失望。对民主社会主义者,它许诺结束三轨制所带来的巨大的社会不公平,同时又不会因为滥用中央权威而威胁民主原则。对教育家,它提供了多样性和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不是一种划一的教育组织形式。它还为教师提供了获得更多工资的希望。正是带着这个修改后的中等教育政策,工党在1964年大选中获胜,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终于获得了上升为国家教育政策的契机。

五、中等教育综合化政策的实施

政治外交范文5

在国际上“成人职业教育”一词的概念是指以成人为特定对象的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它既是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部分,又是继续教育的一部分,旨在提高或更新受教育者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并使培训学员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

一、国外成人职业教育的特点

(一)产学结合,促进成人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

产学结合是把成人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把成人职业教育纳入经济发展的轨道。如新加坡,在20世纪60年代由于成人职业教育发展滞后,劳动力素质低下,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而到了80年代新加坡全国经济委员会相继发表了《中期经济报告书》和《经济报告书》,提出了实施第三次经济发展战略转变,在90年代开始执行《经济策略计划书》,确立经济发展目标,注重培养自己的科技人才,把成人职业教育纳入国家经济发展的轨道,重视成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把发展职前教育和在职培训与国家经济建设紧密结合,及时对在职培训提出新要求,有重点、有计划地提高在职职工的素质,为经济的高速发展服务。又如加拿大实行教育与生产交替进行的“合作教育”,学员在工作学期时要到对口企业、公司中顶岗劳动,从低年级到高年级,劳动岗位与技术操作项目随之变化,最后进行全部技术项目的实习。企业、公司通过学生的顶岗劳动考核其素质,择优录用。现在日本、德国、法国和瑞典等国家的成人职业学校也都实行“产学结合”的培养方式。

(二)加强立法,保障成人职业教育持续发展

从整个成人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加强立法活动对成人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大都通过立法,加强政府对成人职业教育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成人职业教育的经费及在职人员培训期间的待遇。如美国,自从1862年的《摩雷尔赠地法》以来,直接针对成人职业教育以及相关的法律形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从教育培训对象、课程设置、经费管理与运作等方面予以规定。按1990年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每年向各州提供16亿美元的职业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另外美国还将财政预算的3%用于就业服务。1998年,克林顿政府又通过了《人力投资法案》,强化了联邦的职业培训、再就业培训服务的角色,并规划了人力发展策略,有效地加强了成人教育和人力发展方案。另外,联邦政府干预职业培训的途径还有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制度和资格鉴定制度,1994年依据《目标2000———美国教育法案》,由劳工部和教育部共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联邦政府还成立了全国职业技能标准委员会,旨在将行业的技术标准变成国家经济和教育政策的组成部分,以通过行业来影响和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

(三)适应市场需求,确保成人职业教育针对性

为了突出成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针对性,各国都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成人职业教育职业型、应用型、实践型和技能型的特色,面向市场办学,在市场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培育企业急需的职业型员工。这主要体现在成人职业教育内容的实用性方面。如日本,企业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内容都是依据企业岗位需要设置专业及课程;美国各州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人才培养计划,需要什么人才就开设什么专业。例如,芝加哥是个以炼钢、炼铁为主的工业城市,该地区职业技术学院便开设炼钢、炼铁专业,大量培养这方面的职业技术人才。为使人才培养与企业实际需求相一致,企业高度重视职工培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企业高度重视职工培训,并作为一项重要的人力投资。这样企业就能够培养和挖掘企业职工的潜在能力,其内容涉及面也比较广泛,从识字扫盲、各类补习课程、学位课程以及高层次的博士培养,还有博士后水平的课题研究。

(四)积极筹措,确保成人职业教育经费充足

政府加大对成人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合理提高成人职业教育收费标准,成人职业院校积极争取社会、企业单位等的办学投资,社会机构及个人的赞助,创办校办产业,以校办产业的创收来补充办学经费的不足。如德国,成人职业教育办学经费不仅靠国家拨款,而且经济部门、生产部门都积极参与,使成人职业教育有充足的物质基础和经费来源,从而保证了成人职业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德国成人职业教育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国家及企业;二是接受教育者个人所交学费和自愿捐款。例如,1997年用于继续教育的总支出为260亿马克,其中联邦、各州和各地区支出32亿马克,联邦劳工局支出88亿马克,私立企业支出104亿马克,私人支出35亿马克,工会支出1亿马克。教育经费的多渠道筹集,是促使德国成人职业教育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严格把关,实行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外成人职业教育的发展一般是与其建立的成人技术考核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各国实际出发,把成人职业教育培训与考核发证,和工资待遇与社会地位联系起来,建立一种健全的制度,这种制度,既是必需的,又应是多样的。目前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日本、韩国等,由国家考试发证。(2)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如德国、瑞士等,由行业协会、工商联合考核发证。(3)民间职业资格证书,如英国、爱尔兰等国由教育工会、皇家艺术委员会考核发证。(4)学校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如法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学员毕业授予的证书即是职业资格证书。(5)企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如美国麦道飞机制造公司,英国苏埃民船检验等公司是对职工培训考核后,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二、发展我国成人职业教育的新认识

(一)着眼于经济发展,开展“产学结合”的成人职业教育

国外成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大都实行产学结合,把成人职业教育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而在我国成人职业教育发展脱离实际的情况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成为我国目前成人职业教育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发展成人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我国成人职业教育改革:(1)进一步加强“产学结合”的成人职业教育的模式,“学”的目的在于“产”,“产学结合”是保持成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的重要保证。(2)成人职业教育院校要加强教育内容改革,使教育内容不断满足实际生产需要,使教育内容与社会需要相联系,围绕社会实际需要设置课程内容。(3)成人职业教育进一步注重“用”这一环节的改革,加强成人职业教育实习环节的教学,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真正结合。#p#分页标题#e#

(二)着眼于法制保障,加强成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

国外成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大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作为支撑,使成人职业教育的经费、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成人职业教育立法,至今还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法律,成人职业教育立法大大滞后于蓬勃发展的人力资源开发的客观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依法发展成人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地方、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少数执法部门中,轻视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倾向仍然比较突出。(2)成人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缺乏法律保证,财政上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虽然逐年增长,但真正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经费并不多,一些企业没有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费用;另外,其他法定经费如农村科学技术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等应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的部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落实。我们要学习国外有关成人职业教育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及相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立法的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在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的同时,不断加强我国成人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为改善成人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理顺发展机制、保证成人职业教育经费的充足并得到合理使用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着眼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成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针对性

社会发展需要是开展成人职业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成人职业教育发展的意义之所在。国外成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正是着眼于社会发展需要,仅仅围绕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展成人职业教育,注重成人职业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可以说教育内容的实用性是成人职业教育满足社会需要的必要前提,是加强成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方向。针对目前我国成人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方面存在的不足,突出成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针对性是我们努力的重点。(1)我们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市场的变化、企业的需求设置相关专业,使成人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能够反映社会发展要求,满足社会发展需要。(2)在重视岗前培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这是企业提升员工职业技能,培养企业所需优秀职员的必要途径,也是成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3)成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要注重职业性,这是由成人职业教育的职业性质所决定的。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特色,包括成人职业教育的教材、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在内都必须紧紧围绕这一“职业性”展开。

(四)着眼于经费保证,多渠道筹措发展成人职业教育的资金

充足的资金是发展成人职业教育的财政保障。经费不足是整个教育系统内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经费不足也是成人职业教育发展道路上的一个主要障碍。借鉴国外发展成人职业教育的宝贵经验,积极筹措成人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的财政拨款必须有所保证,国家的财政拨款是成人职业教育发展资金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对职业教育加大了投资的力度,今年国家出台了对每位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补贴1500元的政策。(2)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办学资助和个人赞助,多渠道筹措成人职业教育资金。(3)成人职业教育的办学单位要挖掘自身潜力,利用自身职业教育的优势,积极创办校办企业,在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同时获得自身发展资金,从而保证成人职业教育发展资金,不断改善成人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

政治外交范文6

自从新教进入美国之后,新教就从政教认同、政教关系和政治参与这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对美国政治文化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政教认同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是各个民族的“大熔炉”。美国人来自世界各地,具有各种文化背景。各种异质文化融入美国,没有使美国社会陷于分崩离析、四分五裂的状态,反而使其斑斓多彩、百花齐放。而且,美国人无论其祖先来自何处,肤色如何,使用何种语言,只要他们怀揣“美国梦”,不辞跨洋过海来到美国,成为“美国人”,绝大多数人都会表现出强烈的爱国心和作为一个美国人的骄傲。这一点对一个由血缘、肤色、语言、文化、生活习俗等高度不同的移民组成的国家来说,是极其可贵的。将形形色色的移民及其后裔凝聚在一起,使其成为具有统一道德标准与价值观的“美国人”的法宝是什么?是基督新教及其伦理观。美国中小学学生每天要宣读《效忠誓词》:“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以及它自所代表的共和国:在上帝庇佑下的统—国家,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OneNationunderGod”的概念从小就植入美国人民的心中。在2011年6月的一项调查中,盖洛普公司发现目前美国有92%的人声称信仰上帝。在2011年一月到十一月这段时间里,该公司对327,244名美国人,进行了一项关于宗教偏好的调查。调查显示,在美国,大概有52.5%的人信仰基督新教,这远远超过其他宗教信仰和不信教者。

基督新教对美国的影响不仅仅是因为大多数美国人将基督新教作为信仰,而且还是因为大多数美国人内心已经将基督教价值和伦理作为道德标准和生活准则。盖洛普公司举行的另一项调查显示,尽管近年来有所下降,但是在2011年仍有55%的美国人认为宗教在美国人的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6%的美国人认为宗教在美国人生活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仅有19%的美国人认为宗教在生活中不起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出生在美国的本土人,还是刚刚拿到“绿卡”,进入美国社会的新移民,无论文化、经济背景如何,信仰什么,要想正常生活,只能接受源于基督新教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这是由价值观与道德标准的实用性和不可空缺性决定的。尽管一个人可以不相信基督新教、可以在思想上拒绝甚至批判美国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但在美国的社会实践中,却不能不使用这套标准。”宗教机构仍然是人们了解公民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新教的道德督导和教化在美国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指导意义远远超出了宗教信仰本身,已经深深地融入美国人的一言一行中,是美国公民政治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宗教,可以不相信新教,可以从法律上强调政教分离,但却无法在现实生活中拒绝基督新教的道德规范。因此,基督新教及其伦理价值是美国人的凝结剂,是美国人的基本共识,构成了美国人政治认同的重要因素。

(二)政教关系

美国所实行的政教分离主要是指宗教与国家在组织制度上的分离(通常意义上,即指教会与政府的分离),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世俗政府干预神圣的宗教事务,这一原则深深地扎根于当代美国公民的心中,展现于当代美国人民对待政治的态度中。而这一原则是与新教信仰分不开的。基督新教徒有着超越主义价值观,严格区分人的精神生活和世俗生活,将个人的私域与国家权力二元化和相互对立,认为世俗生活只不过是通向天国旅途中的一个客栈。相对于人的彼岸命运,国家只有工具价值,只是“必要的恶”。新教教徒对于国家权力往往是不信任的。在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中,马丁•路德•金针对种族隔离制度进行批判时,说了这样一段充分反映美国公民对政教关系的认识,“你拥有双重身份。你既生活在现在也生活在永恒。你的最高忠诚应奉于上帝,而非凡夫俗子或政府或民族,或其他世俗机构。如果其他世俗制度或习俗与上帝意志相冲突,作为基督徒,你有义务反对它。你永远也不可让世俗机构短暂的、易逝的要求战胜全能上帝的永恒要求”。也就是说,新教教徒不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基督经”。“政教分离”不是指政治与宗教的完全分离,也不是指宗教信徒与政治活动的分离,更不是宗教与政治在精神上的分离。宗教信徒当然可以参加政治活动,比如根据自己的信仰来选择总统候选人。因为政治需要道德,而道德源自信仰。

宗教在公民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涉及到政治问题,进行政治决策时,宗教考虑必然占据着重要的作用。今年三月份,皮尤研究中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大多数(60%)美国白人新教徒和多数(51%)美国黑人新教徒中认为教会和其他宗教组织应当对社会和政治问题发表他们的看法,而天主教教徒和不信教者中的大多数(60%和66%)则认为宗教应该远离政治。由于新教主导着美国社会,在大多数美国人的观念中,摆脱了宗教信仰,政治会陷入无道德;而过于强调自身宗派的宗教信仰,又会激化甚至导致国家内部的冲突和分裂。与此相一致,基督新教往往鼓励教徒在一定的时候要积极干预政治,并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了各种机会,对公民们的参与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提供了便利。

(三)政治参与

1986年重新修订的《国内税收法典》规定,教会有遵守禁止参加某些特定活动的义务,这些活动包括:将社团收益分配给其成员或理事、参加政治运动或试图影响立法(游说议员)等。这只是指禁止以这个教会团体的名义参加这些活动,而宗教组织中的个人还是可以以公民的身份参加这些活动的,也不禁止宗教活动中对于公共事务的探讨。宪政民主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公众能够通过参与政治,从而影响政治决策。然而,良好有序的政治参与是需要具有一定参政技能的公民与之相适应的。这就牵扯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得有愿意参加政治活动的公民,二是这些公民得具有一定的参政技能。具体来说,一方面,教会之所以能够提高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前提是教会唤起了人们参政的热情,教会为其成员提供了一个平等与民主的内部环境,其所宣扬的互助精神又往往使成员受到感染,激发起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

这一点在非洲裔美国人身上表现比较典型。教会是美国黑人中最古老和最有活力的社会组织,黑人的教会活动都与社会活动关系密切,部分原因就在于教会为黑人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社交机会和平等的社会参与机会。1990年的全国宗教情况调查显示,81.8%非洲裔美国人自称基督教新教徒。美国的民意测验多次显示,非洲裔美国人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行为比其他美国人要强烈。在非裔美国人教会的鼓励和组织下非裔美国新教徒往往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而政治参与活动所带来的丰厚成果(如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奥巴马的当选)又反过来刺激非裔美国新教徒参加政治活动,形成了一个有序活跃的良性政治参与循环。另一方面,在培育公民参政能力上,有组织的新教教会对于宪政民主有着极其重要的维护作用。有组织的新教教会是人们学习政治技能、培养政治能力的机构,能够帮助教徒获得基本的文化素养和公共活动技能,从而有效地参与民主政治。就一个地区而言,教会是社区的中心,是获取社会资源的最佳途径,是社交兴趣、规则和技巧的孵化器。

二、结语

政治外交范文7

一、冷战时期的“自由外交”

1.1历史发展

冷战时期,自由是美国外交理念的核心。自由理念根植于美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并且在二战期间就成为美国团结世界各国、共同反抗法西斯政权的旗帜。二战结束后,美国延续了“自由”的口号和旗帜,并将其运用到与苏联社会主义阵营的斗争之中。在这一时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以“自由世界”(FreeWorld)自居,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展开较量。同时,美国也自诩为“自由世界”的领导者,采取经济援助、文化宣传、宗教运动等多种策略向世界传播自由价值,以实现巩固资本主义阵营、瓦解社会主义阵营以及夺取世界霸权的目的。

美国的“自由外交”根植于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自由理念在美国由来已久并且根深蒂固,“传播自由”也被美国人视为使命。丹尼斯·博斯特德罗夫(DeniseBostdorff)指出,美国的“使命神话起源于我们的清教徒祖先,他们自认为是上帝的选民。根据这一神话,美国有一种道德义务,即作为一个楷模服务于世界其他国家,以此鼓励全球范围内的自由。”①早在1789年,美国国父华盛顿在发表就职演讲时就宣称:“人们已将维护神圣的自由火炬和维护共和政体命运的希望,理所当然地,意义深远地,也许是最后一次地,寄托于美国民众所进行的这一实验上。”②也因此,约翰·斯帕尼尔(JohnSpanier)对美国的外交作出评价:“美国人从其国家生活一开始就坚信他们的命运是——以身作则地向一切人传播自由和社会正义,把人类从罪恶之路上引导到人世间‘新的耶路撒冷’。”③

早在二战期间,自由在美国的外交话语中就占据着显要位置。这一时期,“自由”是反法西斯战争的口号和旗帜。面对法西斯国家的入侵,美国亟需找到共同的口号,联合反法西斯国家对抗法西斯政权。历史学家丹尼尔·罗杰斯(DanielT.Rodgers)评论道:“欧洲的崩溃让各种各样的美国人再次争相寻找更宏大的措辞。战争对语言提出需求的第一个迹象就是对政治基本原则的重申。”为号召全世界反抗法西斯政权,美国再次重申了自由的政治原则。1941年,罗斯福在美国国会大厦发表了“四大自由”言论,他不仅通过十几个流亡委员会为“自由欧洲”发言,还将战时联盟称为“热爱自由的国家”,同时,罗斯福还提出了对战后“自由世界”的承诺。二战结束后,美国同样将自由的反法西斯言论运用到新的斗争之中,将美国的事业美化为“推动自由的事业”,将自己的阵营美化为“自由世界”,并将社会主义阵营丑化为“不自由”甚至是“奴役”的世界。

冷战时期,自由成为美国外交的核心理念。历史学家丹尼尔·罗杰斯指出,自由是战后美国政治的关键词,冷战和民权运动都是围绕这个词展开的。④自由价值的输出是服务于美苏争霸的。美苏之间的对抗不仅涵盖了经济、军事层面,也涵盖了意识形态层面。意识形态直接涉及国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这既关系到了两大阵营的发展,也关系到了冷战的成败。因此,美苏双方都希望否定对方的政治合法性,传播自己的意识形态。其中,美国就将公共外交视为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武器。美国学者斯科特·卢卡斯(ScottLucas)也将冷战视为一场以宣传和心理战为形式的文化和意识形态之争,并将美国对苏联的对抗称为“自由之战”(Free⁃dom’sWar),他指出,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自由之战”中,不仅美国政府机构,私人组织也参与其中,共同发起对苏联的“十字军东征”(Cru⁃sade)。①

作为资本主义阵营的核心,美国自诩为“自由世界”的领导者,并以引领“自由世界”为使命。作为新的军事同盟的领袖,美国正是在与社会主义阵营斗争时才开始自称“自由世界”的领导者。1950年以来,这一理念逐渐具体化,至少在苏联解体前,“自由世界”的领导者始终是美国外交话语的核心。实际上,这里的“自由世界”就是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或反共产主义集团的隐喻,“在杜鲁门政府的官方话语以及许多大众媒体中,自由等同于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则被认为是新的奴役。”②直到里根政府时期,美国依然使用“自由的西方”和“受奴役的东方”的话语,并对其进行了发展:“将第三世界国家中那些武装起来推翻亲苏政府的群体统统囊括进‘自由战士’的范围。”③

1.2外交策略

冷战时期,美国“自由外交”的策略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经济援助、文化宣传和宗教运动。

(1)经济援助。经济援助可以用以巩固西方“自由阵营”。尤其在二战结束后,“自由世界”深受战争创伤,经济、社会百废待兴,这对经济和资源提出了较高需求。为此,美国提出了一系列经济援助政策,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马歇尔计划”。1947年6月5日,美国国务卿马歇尔在哈佛大学发表演说,他声称:“我们的政策的目的应该是恢复世界上的行之有效的经济制度,从而使自由制度赖以存在的政治和社会条件能够出现。由于各种危机的发展,我们决不能把这种援助放在零星付给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将来给予的任何援助应该是根治疾病的药品,而不应该是暂时止痛的减轻剂。任何愿意帮助完成恢复工作的政府都将得到美国政府的充分合作。任何力图阻挠其他国家复兴的政府就不可能希望得到我们的帮助。”④通过“马歇尔计划”,西欧各国共获得美国援助131.5亿美元,这些援助包含了金融、技术、设备等各种形式。

经济援助还可以用以拉拢社会主义阵营的成员。1953年1月15日,杜勒斯在国务卿任命会上提出了著名的“解放”政策:“那些被奴役的人民是应该有自由的人民,从我们自己自私的立场看,他们也应该有自由,因为如果他们成为侵略独裁政治的工具的话,他们最后将被熔化成为一个对我们自己以至整个自由世界极其危险的力量”,因此,“我们必须时刻记住这些被奴役的人民的解放问题。不过,解放并不就是解放战争,解放可以用战争以外的方法达到”。1956年,杜勒斯在“争取和平的任务”演说中进一步指出:“被奴役的人民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怀疑我们不是他们忠诚的朋友……他们必定知道,要度过这一时期的困难,他们可以依靠我们丰富的资源。”在这里,经济援助就成为美国向东欧社会主义阵营渗透的工具。

(2)文化宣传。早在冷战之初,杜鲁门总统就签署了《史密斯—蒙特法案》,使对外宣传工作合法化。在谈及对外宣传工作时,杜鲁门总统指出:“我们必须使我们认识到我们真实的形象,并非共产党宣传的那样。我们必须尽我们最大的努力,联合自由世界的人民通过持续的、强化的计划促进自由的事业、反抗奴役的宣传。”①为此,1953年,美国新闻署(USIA)成立并全面领导对外宣传工作。在此期间,美国试图将自己描绘成“政治自由”的国家,并致力将自由塑造成普遍价值,将美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方式打造成世界各国的典范,以占领意识形态和国际舆论的高地。截至1960年,美国新闻署在世界上85个国家设立了202个新闻处,雇佣万余名成员为其工作,新闻署节目输出至47个国家。1978年,卡特总统还对新闻署进行重组,将新闻署和文化与教育事业局合并为美国国际交流署,确保其在传播美国观念方面发挥作用。

在文化宣传的过程中,美国依托当时的通讯技术,不遗余力地建构和宣传所谓的“自由世界”。其中,美国政府和私人组织先后建立了“美国之音”(theVoiceofAmerica)、“自由欧洲广播电台”(RadioFreeEurope)和“自由广播电台”(RadioLibert)等一系列电台。其中,“美国之音”创立的时间最早,成立于1942年,并且在二战期间主要针对敌对国家和敌占区进行广播宣传。冷战时期,“美国之音”一度成为美国对抗苏联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武器。与“美国之音”不同,“自由欧洲广播电台”和“自由广播电台”是直接针对苏联社会主义阵营建立的。1949年12月,“自由欧洲广播电台”创立,其创建的最初目的就是对中欧和东欧的六个共产主义主导的卫星国进行宣传。在之后的发展中,它逐渐创建了由“自由捷克斯洛伐克之声”“自由匈牙利之声”等五个电台组成的广播网络,并每周广播近3000小时。与“美国之音”不同的是,“自由欧洲广播电台”不是以政府或美国人民的名义,而是以“流亡者”的名义发声。②但是,它也会接受美国官方的援助:1950年至1973年,美国中情局就不断向“自由欧洲广播电台”提供秘密资金支持,这些资金共占其总资金来源的约90%。“自由广播电台”的前身是1952年创建的“解放电台”。它于1959年5月更名,并与“自由欧洲广播电台”共同在欧洲、亚洲、中东等地,以28种语言每周广播超过1000小时。冷战时期,上述广播电台以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广播对象,不断对外传播自由价值。

美国还利用当时的影视技术,通过影视作品对外传播自由价值。冷战时期美国的影视作品充斥着自由的价值理念。基于对冷战和后冷战时代影视作品的比较研究,布林·厄普顿(BrynUpton)发现,冷战时期的影视作品带有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从194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冷战对美国文化的发展起着最具决定性的作用,其意识形态深刻影响着美国的流行文化,并且体现在影视及其他娱乐作品之中,而“电影作为最受欢迎的娱乐形式之一,是赢得美国公众人心的战斗的中心”,因此,它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③同时,影视作品也是塑造世界公众对美国舆论的强有力工具,凭借影视作品,美国可以增强自身的软实力,并借此巩固对“自由世界”的影响,争取国际社会对其“自由世界”领袖身份和意识形态的支持。④作为意识形态对抗和宣传的工具,美国的影视既用以讽刺共产主义政权的“强制性”,也用以宣传美国社会的“自由”。

(3)宗教运动。冷战时期,美国政府将宗教与自由理念联系,出台了一系列宗教复兴政策。这是因为,美国领导人认为这场冲突是虔诚的宗教信仰者和共产主义无神论者之间的斗争,他们以信仰对抗信仰,试图利用宗教信仰和制度击败苏联。⑤在他们看来,世俗制度已经不足以满足冷战的需要,因此,他们建立了“精神—工业联合体”(Spiritual⁃industrialComplex),重新赋予宗教社会、文化和政治的意义,同时,他们还与社会组织联合发起宗教运动,借此影响社会公众的思想。1950年,德国美占区军事长官卢修斯·克莱(LuciusD.Clay)将军就领导了“自由十字军东征”(theCrusadeforFreedom)运动,联合美国政要、媒体巨头等援助“自由欧洲广播电台”、打造“自由钟”,凭借宗教活动传播自由和自治的理念。①该运动受到了美国领导层的高度重视。1959年,艾森豪威尔总统在给“自由十字军东征”运动委员会主席的信中指出:“自由十字军东征运动是美国为人类自由作出的历史性的强有力支持的一部分。它的使命是双重的。它提醒我们,那些不能容忍自由的政治制度对个人施加了令人窒息的限制。通过对自由欧洲广播电台的支持,它有助于向卫星国的人民保证,他们对真相和正义的渴望在我们的土地上得到强有力的支持。”②

总而言之,自由是冷战时期美国外交的核心理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阶段美国没有对外输出民主价值。实际上,自由和民主始终都是美国外交和对外输出的重要价值和理念。冷战初期,美国就曾对日本和德国西占区进行了“民主输出”,将西方的民主制度嫁接到这两个国家,同时,美国还对第三世界国家横加干涉,试图壮大西方“民主阵营”。只是在冷战阶段,自由理念在美国外交的话语体系中占据着更核心的位置。直到冷战结束后,民主才被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成为后冷战时代美国外交的核心理念。

二、后冷战时代的“民主外交”

2.1历史发展

冷战结束后,民主逐渐成为美国外交的核心理念。实际上,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愿意将“民主”作为自己的旗帜。这是因为,在接受民主的过程中,美国存在将人民民主置换为资产阶级民主的问题。③这一点饱受西方学者诟病。直到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政府才将民主奉为外交的核心理念,并逐渐形成了“民主外交”的模式。针对这一现象,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也作出总结:“一直到冷战结束……传播自由民主总是居于次要地位”,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外交理念开始转变,并试图“建立一个完全由自由民主国家构成的世界”。④

美国“自由外交”转向“民主外交”的标志是“参与和扩展”战略的提出。1994年,在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克林顿总统以“参与和扩展”战略取代“超越遏制”战略,并以“民主扩展”概念阐释其外交政策议程。其中,克林顿总统还明确了“参与和扩展”战略的外交目标:“我们加强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和促进民主的目标是相互支持的……民主国家不太可能威胁我们的利益,并且更有可能与美国合作,共同应对安全威胁并促进可持续发展。”⑤此后,民主一度成为美国外交的核心理念,并服务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等目标。需要强调的是,在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的“民主外交”战略有所收缩,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放弃了民主的对外输出。特朗普政府依然强调传播美国的价值观念,同时试图通过军事膨胀加强对海外国家的干预。只是相对于经济发展、疫情危机等问题,“民主输出”被置于次要的位置。伴随拜登总统入主白宫,民主再次成为美国外交的核心理念。尤其在2021年,拜登总统召开“世界领导人民主峰会”,将世界划分为“民主阵营”和“非民主阵营”,并且提出“民主国家联盟”构想,再次将美国的“民主外交”推向高潮。现如今,民主已然成为美国外交最核心的关键词。

美国“民主外交”的主要目标可以被概括为: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等利益,巩固世界霸权。自克林顿总统以来,历届美国总统都将“民主扩展”视为维护美国国家利益、增强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例如,小布什总统就明确表示:“美国的政策是在每一个国家和每一种文化中寻求和支持民主运动和民主制度,最终目标是结束我们世界的暴政。”①拜登在担任副总统时就已经开始强调:“为了迎接新世纪的挑战,国防和外交必不可少。但坦率地说……这些还不够。我们还需要运用发展和民主这两个我们集体武库中最强大的武器。”②同时,这些总统还认为民主有利于美国国家的整体利益。奥巴马总统就曾坦言道:“美国支持在国外促进民主和人权,因为尊重这些价值观的政府更加公正、爱好和平且合法。我们这样做也是因为他们在国外成功营造了一个支持美国国家利益的环境。”③此外,他们还将“推广民主”视为增强美国领导力的重要手段。奥巴马总统就曾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明确表示,美国在国内践行自己的价值观,在国外推广普世价值观,支持“新兴民主国家”,是为了“有效领导一个正在经历重大政治变革的世界”。④拜登总统也曾发表题为《为何美国必须再次领导世界——拯救特朗普之后的美国外交政策》的文章,强调“我们必须修复和重振我们自己的民主”“加强在世界各地与我们站在一起的民主国家联盟”,从而“保护美国的经济未来,并让美国再次引领世界。”⑤

2.2外交策略

后冷战时代,美国“民主外交”的策略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经济援助与制裁、文化宣传、政治渗透以及军事干涉。

(1)经济援助与制裁。早在冷战时期,经济援助与制裁就与文化宣传等策略共同构成了美国外交的重要工具。⑥然而,该阶段的经济援助并没有明确以“促进民主”为目标,直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各个机构才将民主作为经济援助的重要目的。⑦例如,肯尼迪总统曾于1961年创建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但其主要目的是遏制苏联社会主义势力的扩张,拉拢第三世界国家。直到1983年,里根总统创立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NED),“促进民主”才成为美国经济援助的重要目标。但此时,国家民主基金会的预算有限,同时也缺少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因此,就整个美国经济援助政策而言,“促进民主”并不是主要目的。

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外交目标发生变化,经济援助与制裁等外交政策也随之调整。这一时期,美国国际开发署、国家民主基金会以及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DRL)等将“促进民主”作为经济援助和制裁的重要目的。其中,克林顿政府时期的美国国际开发署就起草《和平、繁荣与民主法案》,将“促进民主”作为援助政策的核心目标,并强调对外援助政策要通过贸易和投资促进发展、构建民主、维护世界和平、提升美国外交等。⑧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国务院和国际开发署也联合制定战略计划,将“促进民主与善治”作为对外援助的首要目标。①作为半官方机构,国家民主基金会更是成为美国“民主援助”的专门机构,通过资助目标国非政府组织等方式煽动“民主运动”,颠覆目标国政权。民主、人权和劳工局也成为美国“民主援助”的重要机构。近年来,它还推出一系列资助项目,对发展中国家内政加以干涉,并且输出美式民主,这些项目主要包括“支持苏丹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支持越南工人的结社自由”“支持叙利亚的民主、人权和法治”“支持肯尼亚的和平选举”等。现如今,经济制裁也成为美国“民主外交”的重要策略。例如,2021年,对于未能实施选举改革的尼加拉瓜共和国,美国国务卿布林肯就宣布制裁该国的奥尔特加政权,并声称:“美国将继续使用我们可以使用的所有外交和经济工具来支持尼加拉瓜人民进一步呼吁自由和问责制以及自由和公平的选举。”②

(2)文化宣传。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延续冷战时期文化宣传的经验,继续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意识形态输出。但是,与冷战时期的自由理念不同,这一时期主要宣扬的是美国的民主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苏联的解体使美国人意识到,媒体广播在传播自由、民主价值方面具有重要作用。③此后,美国在已有的“自由欧洲广播电台”等基础上,先后于1990年和1996年增设了“马蒂电视台”(TVMartí)、“自由亚洲电台”(RadioFreeAsia)等,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意识形态输出。同时,美国政府还通过每年的人权报告对发展中国家施加政治压力、对其进行民主价值观的渗透。奥巴马政府时期,由于奉行“巧实力”(SmartPower)外交战略,美国更是强化了文化宣传的策略。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美国文化宣传的工具也进一步升级。奥巴马政府时期,国务卿希拉里提出“互联网自由”概念,试图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加强对外的文化输出和舆论引导。在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奥巴马总统也将“民主输出”的方案具体化为:与其他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多边论坛合作,建立一个行动者联盟,促进普遍价值观,如加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人权监测;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在全球进行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推动民主政治运动,传播美国的价值观等。④

(3)政治渗透。冷战结束后,美国经常利用国际开发署和国家民主基金会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政治渗透。同时,美国还结合“大中东民主改造计划”“北约东扩”等策略,不断在东欧、中东、北非等地策划“颜色革命”。2003年,美国在格鲁吉亚组织策划“玫瑰革命”,将威胁美国能源利益的总统谢瓦尔德纳泽赶下台,帮助亲美的反对党领袖萨卡什维利掌握政权。2004年,美国还策动乌克兰“橙色革命”,以选举舞弊为由,在乌克兰煽动群众运动,最终也将亲北约的维克托·尤先科送上了总统宝座。此后,美国以“促进民主”为名,陆续煽动了伊拉克的“紫色革命”、黎巴嫩的“雪松革命”、吉尔吉斯斯坦的“郁金香革命”、突尼斯的“茉莉花革命”等,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民主的价值和制度。然而,这些价值和制度并没有给这些国家带来自由和公平的民主,⑤而是带来了一系列有选举而无民主的“竞争性独裁政权”(CompetitiveAuthoritarianRegime):在这些国家,虽然存在竞争和选举的民主机制,但政治腐败、操纵选举甚至是政治监禁、暗杀等问题屡见不鲜。⑥尽管如此,美国并没有停止对他国的政治渗透。2010年,奥巴马总统依然强调要向“新兴民主国家”提供支持和援助,与“非民主政权”进行有原则的接触,尊重并支持世界上的“和平民主运动”,支持合法选举产生的和平政府,支持“新兴民主国家”的领导者等。①同时,他还强调美国将综合运用经济、外交、文化等手段支持“新兴民主国家”,支持世界各地的公民社会和青年领袖。②拜登政府时期,美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民主项目”,如“加强乌克兰的公民社会”“加强泰国的民主与人权”“支持埃塞俄比亚的和平选举”等。③

(4)军事干涉。冷战结束后,美国继续对外推行军事干涉,并将它与人权、民主等目标紧密结合。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就在朝鲜、南斯拉夫、海地、伊拉克、阿富汗等地进行了强势的军事干涉。小布什政府时期,“9·11”事件使美国极大地增强了军事干涉策略,并将“反恐”作为国家安全的首要议题。此后,“在涉及美国安全利益的公共外交中,反恐战争已经成为一场对抗反美主义的全面公共外交运动”,“反恐战争”也成为小布什政府的外交措辞,用以传播国家的价值理念,并区分自己和敌人,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增进团结和力量。④这一时期,小布什总统将“先发制人”战略确立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保卫国家、对抗敌人是联邦政府的首要和基本的责任。今天,这一任务发生了巨大变化……恐怖分子有组织地渗透到开放的社会,用现代技术的力量对付我们……出于常识和自卫的考虑,美国将在这些新出现的威胁完全形成之前采取行动”。⑤同时,他还要求“民主国家”联合打击恐怖分子,并要求他们在世界各地的和平与繁荣议程上广泛合作。⑥2001年和2003年,美国先后发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将“以武力输出民主”的策略推向高峰。

总而言之,冷战结束后,美国的“自由外交”开始转向“民主外交”,并不断对世界各国进行民主意识形态和民主制度输出。这也体现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扩张属性。扩张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天然属性和倾向,它体现在经济层面是殖民掠夺,体现在军事层面是侵略战争,而体现在文化和政治层面就是意识形态和制度输出。从克林顿政府的“参与和扩展”战略到小布什政府的“反恐战争”和“颜色革命”,从奥巴马政府的“巧实力”外交战略到拜登政府的“民主国家联盟”构想,民主已经成为冷战后美国外交的关键词。从外交策略的角度来看,美国“民主外交”的策略日益多样化,其中包括经济援助与制裁,如成立国家民主基金会和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等;文化宣传,利用发达的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扬美国的民主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军事干涉,如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等;政治渗透,如“颜色革命”等。

三、美国外交理念转向的动因

冷战结束后,美国的外交理念从自由转向民主。自由是冷战时期美国外交的核心理念。早在二战时期,美国参战的口号就是“实现自由”,而非“捍卫文明或民主”。冷战时期,“自由”的口号自然而然地被全面地应用到新的斗争中。通过杜鲁门、杜勒斯、肯尼迪以及里根在冷战时期的宣言,“自由世界”的短语以非凡的连续性进入了冷战时代。⑦尽管在冷战时期,民主也是美国外交的重要理念,但相比之下,自由占据着更显要的位置。直至冷战结束后,伴随“民主扩展”战略的出台,民主才成为美国外交的核心理念。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美国外交理念出现这样的转向呢?

3.1世界格局的变化

美国外交理念的转向与世界格局的变化有关。冷战结束后,两极格局瓦解,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由此,美国外交政策的目标也从争夺世界霸权变成巩固世界霸权。随着中美关系格局的变化,美国强化了民主意识形态化的倾向。①由此,争夺第三世界也成为美国外交战略的重心。这与冷战时期美国加强与欧洲盟友的关系不同。以“自由”的名义,更能争取与欧洲国家的结盟,相比之下,以“民主”的名义,更能吸引发展中国家。

因此,冷战时期的美国更加强调阵营的对立,注重维护“自由世界”联盟,并且试图通过“遏制”战略限制苏联社会主义阵营的扩张。冷战结束后,“美国作为一个自由主义国家,是唯一的大国,这意味着它可以无拘无束地在全世界开展社会工程,从而根据美国的意向塑造世界。”②于是,美国外交的重点从遏制苏联的扩张转移到了建立并维持一个美国主导的世界新秩序,创建一个完全由“自由民主”国家构成的世界。为此,美国不仅需要对全世界进行意识形态输出,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世界范围内输出美国式的民主制度。自此,美国开始在欧洲地区强化北约职能、推进“北约东扩”,在中东地区推行“大中东民主计划”,在东欧和中亚地区煽动“颜色革命”,试图向全世界输出美式民主,在全球实现“美国主义”。

在新的世界格局中,苏联的威胁虽然不复存在,但美国面对的威胁更加模糊且泛化。尤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金融安全、恐怖主义、武器扩散、跨国犯罪等全球性问题也日益突出。面对这些非传统安全威胁,美国不断巩固“参与和扩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并且致力通过“民主外交”塑造有利于美国的国际环境。克林顿总统就将“国家安全”“经济繁荣”和“促进民主”视为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的。其中,就国家安全而言,美国人普遍认为,民主可以创造一个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美国学者约翰·斯帕尼尔就曾评论道,美国是个民主国家,同时它又处于和平状态,因此,美国人自然而然地“把民主、和平行为和和平动机看作同义词”,而不问“这种自然状态的和平是不是由于其他力量造成的。”③就经济发展而言,随着冷战后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地位的不断提升,美国决策者也将“民主世界”视为是有利于实现美国经济利益的国际环境。④这是因为,在输出民主的过程中,美国可以借此在世界各地建立美式的“自由市场”和“自由竞争”制度,同时,在美国领导的“民主世界”中,经济贸易的规则也是由美国主导的,而这些制度和规则最有利于美国垄断资本的渗透和扩张。

3.2“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出现

“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出现使民主更容易被国际社会接受。当代世界,民主越来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⑤尤其在冷战结束时,“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已经在全球产生了重要影响,民主价值已经深入人心,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出现了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和趋势。“追求民主的运动看来已几乎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并将勇往直前地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⑥也因此,相比自由话语,民主话语的号召力更强,更能够吸引广大发展中国家。美国新保守派的重要成员乔舒亚·穆拉夫切克(JoshuaMuravchik)就曾指出:“我们应该集中精力在后共产主义世界继续推广民主”,第一个原因就是“民主能够唤起人类的同情与共鸣”“民主虽然不能保证每个人的幸福,但是它承诺给予每个人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①基于此,美国专注于民主话语体系的建设,试图垄断国际社会的民主话语权,并且将民主作为对外干涉的新的依据。

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影响下,学术界也掀起了关于民主和民主化的研究热潮。期间,一大批学者开始论证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并将民主奉为普世价值,这也为美国的“民主外交”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中,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人曼瑟·奥尔森(MancurOlson)指出,民主制度会带来经济发展;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Sen)也强调,“民主和不发生饥荒之间的因果联系是不难发现的”;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RobertDahl)也系统地讨论了民主的优点:民主有助于避免独裁者残酷和邪恶的统治、保障公民拥有一系列基本权利、确保公民拥有更广泛的个人自由、更加充分地促进人类发展、促进相对较高的政治平等、实现繁荣等,相比之下,非民主体制是无法实现这些的。②基于此,美国胡佛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迈克尔·麦克福尔(MichaelMcFaul)进一步论证了美国“民主外交”的合理性:“民主作为一种国际规范,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强大,而民主本身也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理想的政府制度。民主在世界上每个民族、每个宗教和每个地区的人民中也有着几乎无处不在的吸引力……促进民主作为一种外交政策目标,已日益被国际社会中的大多数国家接受。”③

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背景下,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塞缪尔·亨廷顿(SamuelHuntington)曾评论道,世界民主化浪潮的出现以及苏联的解体“使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相信全世界正在进行着一场民主革命,用不了多长时间,西方的人权观念和政治民主形式将在全球盛行,因此,促进民主的传播便成为西方人首要的目标。”④正是在此背景下,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提出了著名的“历史终结论”。在他看来,冷战的结束标志着意识形态的终结,人类政治历史发展已经到达终点,而这最后的历史就是“自由民主”的历史。⑤与此同时,“民主和平论”也在西方学术界异军突起。该理论源自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但在民主政体尚未广泛建立的当时,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直至20世纪60—70年代,迪恩·巴斯特(DeanBabst)、梅尔文·斯莫尔(MelvinSmall)和大卫·辛格(DavidSinger)等学者才围绕“民主和平论”展开研究,并提出“民主国家互不开战”⑥的观点。冷战结束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出现以及苏联的解体再次激起了学者们对“民主和平论”的普遍关注。一时间,诸如“民主国家不会彼此发生战争”⑦的论断不绝于耳,更有学者直接将“民主国家之间没有战争”视为国际关系的经验定律之一。⑧

“民主和平论”对美国政府的影响也在冷战后到达顶峰,它受到美国外交政策制定者们的认可,并且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指导原则。克林顿政府时期的助理国务卿莫顿·霍尔珀林(MortonHalperin)就曾提出:“美国应当领导推进民主的潮流。民主政府更加和平,不愿意挑起战争或煽动暴力。宪政民主国家几乎不可能与美国或其他民主国家开战……因此,当一个民族试图举行自由选举和建立宪政民主时,美国和国际社会不仅应该协助,而且应该保证这一结果……确保宪政民主的成功。”①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外交”也被美国政府认为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正如克林顿政府在1996年的国家安全战略中指出的:“推进民主不仅出于我们的理想,更是出于我们的利益,因为我们知道,民主国家的数量越庞大,我们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境况就会越好。民主国家创造了自由市场,提供了经济机会,创造了更多可靠的贸易伙伴,而且几乎不可能彼此发动战争……民主以及政治和经济的自由化在世界上越深入人心……我们的国家就越安全,我们的人民就越繁荣。”②

3.3新保守主义势力的崛起

新保守主义势力的崛起也为“民主外交”转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新保守主义是美国政治舞台上独特的右翼力量。与关注美国社会秩序和政府职能的“新右翼”以及关注美国价值信仰和道德秩序的“新宗教右翼”不同,新保守主义更加关注美国传统价值理念和世界霸权等问题。③新保守主义兴起于20世纪70—80年代,由于没有正式的组织,也没有具体的行动纲领,它在最初仅仅被看作是一种思潮,而不是一场运动。④新保守主义思潮的核心理念就是通过传播民主价值观为美国人创造更加安全的世界。同时,它本质上又是“强硬的威尔逊主义”,它认为,美国应该在必要时使用武力捍卫其理想和利益,这不仅是出于纯粹的人道主义关怀,也是因为“自由民主”的传播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安全,而反人道主义的罪行不可避免地使世界变得更加危险。⑤也因此,米尔斯海默将新保守主义形容为“带有獠牙的威尔逊主义”。⑥

新保守主义极力主张向世界输出美国的民主价值观,并致力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场“民主革命”。在新保守主义者看来,民主是最强大的政治意识形态,同时,他们也相信“民主和平论”,认为如果美国能够创建一个完全由“民主国家”组成的世界,就不会有战争,就可以实现“历史的终结”。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保守主义愈发起劲地在世界范围内鼓吹和兜售西方民主思想,并且试图用美国民主观改造和重塑世界秩序。20世纪90年代,新保守主义逐渐成为美国最活跃且最具影响力的右翼力量。在新保守主义的影响下,民主也愈发成为美国外交的核心价值。1994年,伴随保守主义分子在国会参众两院占据多数,新保守主义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力也再度上升,并且促使美国政府不断强化单边主义的“民主外交”。“9·11”事件以后,新保守主义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力达到顶峰,200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明确提及的“美国领导”“促进民主”“先发制人战争”等都是新保守主义倡导的政策。也因此,福山将“9·11”恐怖袭击到入侵伊拉克的这段时间称为“新保守主义时刻”。⑦

结语

政治外交范文8

[关键词]高中政治;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互动性与参与性强的教育模式,能够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整合,与此同时还能够有效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探究意识,让学生成为主动参与课堂活动的主体。为了保证政治教学有效性,教师在引入案例教学法时必须要考虑到教学实际,同时需要精选案例,保证案例内容与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实际相符合,以便更好地发挥案例的教育功能,锻炼学生实践探索能力的政治课堂,培育学生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

一、合理选择确定教学案例

案例的引入可以让高中政治课堂更加丰富多彩,而案例教学法实施的前提条件是选择和确定案例资源,案例资源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质量,所以这一环节至关重要。首先,教师选取的案例必须与教材内容高度契合,让案例服务与政治教学活动,确保案例教学法在实施当中始终围绕教材与目标核心进行,让学生可以在案例分析当中提高知识应用能力。其次,教师选择的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的生活,或者是从学生的生活当中选取案例,激发学生的案例分析兴趣,同时也引起学生深刻的思考,让学生可以迅速找到关键点,挖掘把握好案例内涵,为政治学习服务。最后,教师选取的案例必须具备时代性特征,案例内容要与时俱进,尽可能选取国内外近段时间的热点与大事件,以便开阔学生眼界,培养学生关注时事政治的思想。另外这些案例内容在呈现形式上可以是多元化的,如视频、动画、文字、图片、音频等均可,让案例教学更加丰富。例如,在教学《我国公民政治参与》时,教师可以为学生播放人大代表选举视频资料当作案例,加深学生对案例的认识,也让学生深入把握选举权;在教学《世界文化多样性》时,教师可以为学生用图片展示不同国家的礼仪风俗,调动学生政治兴趣。

二、利用案例整合理论实践

高中政治教学内容很多,同时有大量的理论知识需要让学生理解,但是过多强调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积累会让学生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降低课堂教学质量。在如今强调知识应用和培养应用能力的教育新时代,高中政治教学需要提倡的是理论和实践整合教育,让学生将课堂上学习与积累的政治知识在实践当中进行应用,培养学生应用意识,同时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可以有效实现这样的目标,这是因为案例取自于社会生活实践当中具备实践意义,而课堂上的政治知识则具备理论性,通过引导学生剖析案例能够让学生自觉运用政治知识,最终将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例如,在教学外交部分的政治知识时,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把握我国在外交方面的进展以及新动态,教师可为学生补充我国外交方面的一些新思想与新政策,拓展政治教学内容。在此基础之上,为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意识,教师可将近年来中印边境冲突、中印外交等的案例引入课堂,鼓励学生根据我国的外交理论与外交政策进行案例的研究与深层次解读,同时也让学生更好地把握不同时期我国在外交政策方面的一些实践策略,既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充分调动学生爱国情感,又让学生的理论和实践整合能力得到锻炼。

三、改进案例教学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