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原理研究论述

侦查学原理研究论述

作者:徐嘉嘉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具备自己的带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侦查学界忽视甚至回避对基本原理的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在侦查学中,只有那些能够直接应用于破案的理论才值得研究,而那些不能直接应用于破案的、,或者虽与破案关系密切但暂时发挥不了作用的基本原理就不值得去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前,正是由于这种观念的存在,使得我国侦查学界在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方面相当薄弱。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侦查学界逐渐意识到了对基本原理研究的重要性,一些学者开始尝试着对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在专著方面,武汉教授的《刑事侦察原理》、何家弘教授的《同一认定—犯罪侦察方法的奥秘》、王传道教授《侦查学原理》等著作的相继问世,表明了我国侦查学界对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论文方面,何家弘教授的《司法证明同一论》、刘品新副教授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等论文为我们研究侦查学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综观侦查学界对基本原理的研究,可以概括出以下五种基本原理: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物质交换原理、逻辑推理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三论”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原理

20世纪8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认为,既然辩证唯物主义是所有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那么作为独立学科的侦查学也自然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者将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原则(物质论、认识论、联系发展理论、因果关系论)深化到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侦查学自身的特定的基本原理。

(一)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

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认为,世界统一于物质。它具体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世界是物质的;第二,物质是客观的;第三,物质是可以被认识的。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由于构成犯罪行为的时、空、人、事、物五大基本要素全都具有客观实在性,因而犯罪行为也具有客观实在性。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论原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而久侦未破的案件,随着侦查的深入和推进,始终都存在着破获的可能性。犯罪行为是终究能被认识的。于凤玲同志主编的《刑事侦察学教程》一书认为,物质论是认识犯罪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三:第一,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反映。第二,犯罪行为是可以被认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破获的。第三,犯罪行为形态是侦查破案特定的物质基础。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构成刑事犯罪行为的要件都具有客观实在性;犯罪行为结果是通过物质的运动变化展现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侦查活动性必须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实在性”为依据。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犯罪行为的物质性和客观实在性,是决定犯罪行为可知性的根本依据;也是侦查原理的根基和出发点,是侦查的可知性原理,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可能性。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过程。说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王传道教授在《侦查学原理》一书中认为,侦查破案的过程就是认识过程,认识论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其理由有四:第一、犯罪是物质的运动形式。第二、犯罪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第三、犯罪具有普遍联系性。第四、犯罪事实的可知性。王教授认为,侦查认识除了具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共同的党性、阶级性、实践性特征外,还有一些自己的特征。即侦查认识主体的法定性,侦查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认识对象的模糊性,侦查认识的动态性。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其理由有二:第一、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认识论的对象;第二、侦查人员的认识活动必须符合认识论关于认识发展的辩证过程。

(三)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

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发展理论认为,世界万物是普遍联系的,又是运动发展的。犯罪作为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种社会现象,是与周围的事物普遍联系的。犯罪各种要素之间也是普遍联系的。一起犯罪案件是各要素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同时,犯罪的各要素以及它们之间联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运动和发展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联系和发展的理论来对待侦查。孟宪文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认为,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犯罪活动各要素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这种联系可以作为侦查破案推理判断的基础。同时,刑事犯罪诸因素联系的多样性,也决定了侦查思维活动应是多方位的。

(四)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

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论认为,因果关系是包括时间先后顺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本质联系。世界万事万物均处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之中。没有原因的结果和没有结果的原因都是不存在的。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必然是其他社会现象的结果。一起具体案件的发生,是由其具体的原因所引起的。具体犯罪行为过程上出现的各种现象,又由各种不同的原因所形成。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是由结果追溯原因,探求事物之间因果关系,解开因果锁链的过程。因而,因果关系原理是案件侦查中的一个重要原理。王福相主编的《侦查学总论》一书认为,因果关系论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因果关系原理是认识案情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推进侦查活动的动力,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同时,因果关系还是防范控制犯罪的重要理论依据。诚然,辩证唯物主义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揭示刑事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途径。但是,我们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来代替刑事侦查活动自身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一般可以指导特殊,但不能代替特殊。

二、物质交换原理

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1877—1966年)提出了著名的物质交换原理(也称洛卡德交换原理)。该原理认为,两种物质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相互接触、摩擦、撞击,会引起这两种物质客体接触面上的物质成分相互交流和变化。这种交流和变化的现象就是物质交换。物质交换原理包含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物质相互交换原理;二是交换后的物质能量守恒的原理。犯罪行为是受犯罪意图支配的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特定的人或物进行侵害或侵犯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其实是一种物质对另一种物质发生的强烈碰击,既然两种物质的接触能发生物质交换关系,那么,犯罪主体与被侵犯客体这两种物质实体之间的‘剧烈撞击’同样也会引起物质互换关系”。①马忠红教授在《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中认为,尽管犯罪行为是过去式状态,但根据物质性原理和犯罪留痕原理(由物质交换原理引申而出),犯罪必然会留下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搭建了一座连接过去和现在的桥梁,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最直接的媒介。所以,物质交换原理是侦查的媒介性原理。“总的来看,物质转移(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是研究微量物证,细致取证的基础,也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侦查对策的基石。”②物质交换原理作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现已被我国侦查学界绝大部分学者们所认同。刘品新副教授在他的两篇论文中对物质交换原理又作了进一步的拓展,在《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一文中,他认为无论是痕迹性物质交换,还是实物性物质交换,究其实质都是物质性信息交换。交换的内容则是双方的信息,而且是可为人们所认识的信息—物质性信息。故此,物质交换原理亦可以称为信息交换原理。③在这篇论文中,他首次提出了侦查学中的信息交换原理,但并没有对该原理作进一步的阐述。在其后不久发表的《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一文在对侦查过程中的物质交换原理和侦查的信息论分析两大课题研究的历史局限性予以深刻检讨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他指出,“从信息论的角度上讲,犯罪过程是一个信息转移或交换的过程。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与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转移甚至互换。”④该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必然性;第二,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构成;第三,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相关模型;第四、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独特规律。刘品新副教授提出的“信息转移原理”是一个以传统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的理论,是对传统物质交换原理的升华。它强调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是信息论用于分析犯罪过程的一个结论。不过,信息转移原理只是利用信息论深入揭示了犯罪过程中的一种信息现象———信息转移现象,而对犯罪过程中的其它信息现象没有涉及。刘副教授同时还指出,利用信息论对信息反馈现象、信息互动现象等加以挖掘,也许还能提炼出所谓的信息反馈原理、信息互动原理等。这也为我们研究侦查学的基本原理指明了新的方向。#p#分页标题#e#

三、逻辑推理原理

逻辑推理原理本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领域均会使用到的一个基本原理。它之所以会成为侦查学加以特别研究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因为侦查活动是一个高层次的思维过程,对于逻辑推理理论的应用有其自身的一些鲜明的特点。孟宪文教授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一书和马忠红教授著的《侦查学基础理论》一书均认为,侦查学中的逻辑推理原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关于推断的逻辑理论;关于逻辑证明的理论;关于侦查思维的逻辑规律;关于侦查假设的理论。在侦查的初期,侦查人员往往只占有少量信息或模糊不清的材料,而最终要完成侦查的任务,揭露证实犯罪和捕获犯罪嫌疑人,推断必不可少。侦查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无论是对于案件性质的确定,还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提出侦查假设,都必须有严密的逻辑证明,这样才能保证侦查决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侦查思维是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灵感思维和直觉思维的综合运用,但以逻辑思维为主,基本上属于逻辑思维范畴。侦查思维要遵循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但又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即溯因律、排疑律和理由律。侦查假设是指根据案件已有的事实材料,借助于逻辑推理、逻辑证明和逻辑规律,对案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给予假定说明。侦查假设具有客观性、推测性、逻辑性、动态性的特点。在当代侦查中,由于智能型案件的增多,侦查假设的作用日益突出。周应德教授指出,“侦查的过程就是不断探索、不断推理的过程。侦查推理的全部意义和作用,正在于利用已知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去寻找和探索未知的事实和证据。”①总之,逻辑理论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在侦查破案中几乎无处不在,发挥着指导、中介、开拓等重要作用,所以,逻辑理论是侦查学的一项方法性原理。

四、同一认定原理

可以这样说,迄今为止,在所有侦查学基本原理中,没有一种理论象同一认定原理那样引人关注。特别是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关于同一认定理论的著作更是层出不穷。在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学者们对同一认定的历史来由,理论依据等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在前一个问题上,学者们一致认为,同一认定是在断狱破案与认定罪犯的长期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一认定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与各门鉴定学科(如法医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笔迹学、毒物学以及司法弹道学等)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正是这些学科的产生和发展均为同一认定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关于同一认定理论依据问题的研究上,学者们均将客体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反映性作为同一认定的理论依据。然而,在某些重大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特别是对同一认定的定义,它在侦查活动甚至是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上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

(一)同一认定的定义

80年代初期,学者们最初在物证鉴定学中加以阐述,纵观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著述,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第一,同一认定是指以解决是否同一问题为目的而进行科学检验的理论和方法的总称。第二,同一认定是指专门研究如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客体(人或物)同犯罪事件有关的正在寻找的那个客体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的科学理论。第三,同一认定乃是以查明被比较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检验过程。②何家弘教授对同一认定理论进行了拓展,提出在整个侦查领域中的同一认定理论。他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即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③王大中教授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进一步指出,“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经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其同步或先后出现的客体的特征,并依据这些特征认定对这些客体是否与自身同一作出的判断。”④在对同一认定进行定义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把同一认定解释为一个过程;有的学者则将其看作一种方法;还有的学者把它当作一种理论。另外,学者们对同一认定中“同一”的解释也很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同一认定中的“同一”是指反映形象与反映形象之间的同一;有的认为“同一”是客体自身与客体反映形象的同一;有的认为“同一”是物体的各部分之间特征的同一,即物与物的同一。不过,更多学者认为,“同一”是客体自身与自身的同一。

(二)同一认定理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定位

关于同一认定原理的定位问题,目前代表性的观点有“鉴定同一认定论”(小同一认定论)、“侦查同一认定论”(中同一认定论)以及“司法证明同一论”(大同一认定论)三种。第一,鉴定同一认定论。传统的观点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只适用于刑事物证检验领域。有的学者甚至进一步将其限定在物证检验的某个范围之内,认为同一认定的结果就是对需要认定的客体或对象以鉴定书的形式作出是与否的鉴定结论。第二,侦查同一认定论。它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侦查全过程的同一认定论。何家弘教授在《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一书中认为,同一认定是一种判断型的认识活动,科学检验只不过是认识客体特征的一种手段。侦查活动是以所要寻找的犯罪人为被寻找客体,以各个嫌疑人作为受审查客体,通过一系列局部的同一认定,最终判断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据此整个侦查过程就是一个大的同一认定过程,由若干个小的,局部的,具体人、物、事的同一认定所构成的链条。第二种是侦查同一论中的限定与发展的同一认定论。该理论认为,在犯罪侦查中,凡是以查明被比较的两个事物是否同一为目的,并以特征与特征的比较作为基本手段的认识与鉴别活动,均属同一认定。但是,在犯罪侦查中,并非所有的侦查活动均具有同一认定的性质,甚至不具有比较性质的证明活动也大量存在。因此,同一认定理论是侦查学的基本理论之一,但不是整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①第三,司法证明同一论。何家弘教授在提出侦查同一论之后,又将同一认定理论拓展到了整个诉讼领域,提出“司法证明同一论”。他认为,“司法证明的根本任务是识别案件特征,认定案件事实。而案件的事实特征都必须通过各种各样的证据才能反映到主体的认识活动中。‘人事同一认定’就是通过审查这些证据,看其是否正确、准确地反映了案件特征,然后再对这些特征的价值进行评断,看其能否达成‘人事同一’。”②#p#分页标题#e#

五“、三论”原理

近些年来,侦查学界的一些专家、学者们引进世界最新科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一些关于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新观点、新看法。例如,武汉著的《刑事侦察原理》、李锡海著的《侦察方法学》、王传道著的《侦查学原理》和郭晓彬主编的《刑事侦查学》等书籍中,都运用了现代自然科学的先进方法论———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剖析刑事犯罪活动和刑事侦查工作。侦查信息论认为,犯罪行为必取一定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反映不同的犯罪行为信息;犯罪信息不仅储存于犯罪行为形态之中,还储存于犯罪痕迹、犯罪行为结构及犯罪行为的联系等诸方面。侦查系统论认为,犯罪和侦查均为系统工程。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犯罪意向、犯罪时间、犯罪空间、与犯罪有关的人和物、犯罪原因、犯罪结果等物质要素构成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侦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反馈———再现”的系统过程,即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都包括信息的发现、信息的收集和储存、信息的处理、信息的输出、信息的反馈和犯罪的“再现”这一过程。侦查控制论认为,侦查是一个可以由侦查主体加以控制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犯罪信息的接受,还是犯罪的输出都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受侦查人员主观意志的控制和制约。③侦查信息论是形成侦查判断、推理、假设和决策的前提,也是推进侦查、调整侦查策略的基础。侦查系统论是有效认识、把握犯罪行为和侦查过程的工具。侦查控制论则是通过对侦查控制系统的研究,为侦查控制提供新的原理和方法,从而为提高侦查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效果而服务。

关于“三论”究竟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还是科学的方法这一问题上,侦查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三论”与同一认定原理一样,也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另一种意见认为,“三论”只是一种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不能与基础理论并驾齐驱。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是20世纪中期出现的发展较快,影响极大的一门新兴科学。它与20世纪60年代末期兴起的自组织系统理论(耗散结构论、超循环论、协同论、突变论)构成一个大的学科群,统称为系统科学。学者们通常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称为“旧三论”,而把自组织系统理论中的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突变论称为“新三论”。近些年来,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以“新三论”代替“旧三论”作为侦查学基础理论的观点。

六、其他观点

(一)“结合说”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同一认定理论,还是“三论”原理,都很难独自概括侦查学的全部基础理论。所以,主张将同一认定理论和侦查系统论结合起来并立为侦查学的两条基础理论。

(二)“方法体系说”这种观点认为,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就是指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开放的体系。其中,第一层次的方法论是唯物辩证法,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出发点和根本认识方法等问题;第二层次的方法论是以“三论”为代表的一般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一般认识方法问题;第三层次的方法论是以同一认定理论为核心内容的侦查学专门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侦查活动的特殊规律和专门方法等问题。

(三)“刑事侦查活动规律说”这种观点认为,揭示和认识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是侦查知识系统化的基础,是发展侦查理论的基础,也是为侦查实践提出正确建议的基础。所以,侦查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围绕着如何运用各种科学的方法来揭示侦查活动的客观规律,并弄清规律的作用机制和表现形式进行。程小白教授在《刑事侦察学通论》一书中将刑事侦查对策优化原理(该原理主要研究侦查人员在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如何找到最合理的侦查行动方案,并将其付诸实施以达到最佳的侦查效果。)作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王庆明教授在《刑事侦查学总论》一书中提出,证据理论也是侦查学的基础理论。

除了上述一些基本原理之外,学者们关于侦查学基本原理的研究还有以下的一些角度:公安部政治部主编的《刑事侦察学导论》一书,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行为科学基础、决策科学基础、科学方法论基础、同一认定论基础这些方面对侦查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阐述。王传道教授在《侦查学原理》一书中,从侦查认识论、侦查对抗论、侦查思维论、侦查谋略论、侦查科技论、侦查民本论、侦查决策与运筹论、侦查系统论信息论与控制论、侦查目的论等九个方面对侦查学基础理论理论框架进行了探索。杨宗辉、王均平教授编著的《侦查学》一书从侦查的哲学基础、法学基础、行为科学基础、软科学基础的角度对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