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市场经济与道德代价探讨

基于市场经济与道德代价探讨

市场经济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不是一个可以简单用“是”或“否”来回答的问题,当然更不能采取简单回避的态度,认为“市场上的事情本身无所谓道德或不道德”,强调市场经济的他律性和功利性、道德的自律性和超功利性,从而得出“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本质互斥”、“市场经济是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非道德领域”等结论。市场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辩证思考而不是简单判定的问题。市场经济具有矛盾的两面性,它开启了人类社会道德的新时代,也给人类社会道德带来了伤害。如果不树立这种辩证的观点,人们就很容易武断地得出“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道德进步”或“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道德堕落蜕化抑或必然以牺牲道德为代价”等截然不同的结论,并随意列举出市场经济推进道德进步的众多表现,以及导致道德堕落的众多案例,付出了多少惨痛的代价,等等,这实际上难免陷入以偏概全的思维漩涡而找不到正确解决问题的思路。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既有统一,又有对立,市场经济既使伦理道德向前进步,又使伦理道德付出一定代价。这才是应该树立的合乎历史与逻辑的理念。

第一是要处理好必然与偶然的关系。经济形态的转变所引发的社会变革,必然会对立足于其上的道德规范、道德观念以及人们的道德素养带来冲击;也就是说,在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带来道德规范、道德观念、道德素养的变革是必然的,但这并不能直接推论出市场经济必然会滋生道德代价的“不可避免论”。有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道德发展总会显示出滞后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生成、发展,与旧有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就必然会被作为代价付出去;如果不付出这种道德代价,就会影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付出道德代价,而在于付出去的道德代价是什么,是否过大,这种巨大代价的付出与经济社会的更新与成长相比是否值得,是否能在重建新的道德中得到补偿”[1]。这种观点的可取之处在于正确描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现实,但缺陷在于:一方面将一种现实的可能性理解为必然性,从而掩盖了未在现实中出现的另一种可能性,即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在外在力量的规范之下同时推进道德的进步。道德代价是必然的,这又是“经济决定论”的演化版,正像只强调历史辩证法的客体向度而放弃主体向度一样,它实际上否定了历史主体、市场主体在规制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它没有区分传统道德本身的“优”与“劣”,如果传统道德规范本身不符合时代要求,是捍卫等级制结构、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它之被放弃,非但不是道德代价的付出,而是一种社会进步;如果它是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历史的普遍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否定,就构成了道德代价,就需要考量是否值得付出以及付出是否过大的问题。

第二是要处理好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同样是面对市场经济,对于它是否具有道德合法性却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准,市场经济的确立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相对于被淘汰的以往与之不相符合的道德规范,这种符合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必定是进步的,因此道德总是在进步,没有所谓的“道德代价”之说。这种观点的前提在于承认市场经济的完美性以及市场经济塑造社会道德规范的合法性,但问题在于:是否存在一种完美的、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所形成的规范是否一定符合社会各领域的规范?就理论而言,市场经济以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私人利益正当、交换自由公开、价格由市场来定、公平竞争等方面为基本原则,在这种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当然可以说是一种道德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最有利于激发人们主动性、最能实现资源公平配置、最有道德的经济。自由市场论者也正是看到了这些方面,从而强调市场经济会自动生成它特有的进步的道德规范,并反对对市场经济的外在束缚,认为政治力量的介入或者一种道德说教恰恰是道德代价之源。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分清楚实然与应然的关系。对一种理念意义上的、非现实的经济运作方式进行考量,只会是从抽象到抽象。我们要考证的是市场经济的现实运行状况,是现实存在的市场经济,而现实存在的市场经济绝不会自动转变为完美的理念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能臻于完善,它的那些原则不可能得到最完美的贯彻。如果没有实然的角度,不立足于现实前提而仅仅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则必然会形成错误的认知。不能理想化市场经济,更不能忽视市场经济的运行所带来的现实道德困境。

第三是要处理好结构与环境的关系。真正厘清应然与实然的关系,就是要认识到人们不可能生活在纯粹的市场经济中。人们生活在整体的社会之中,对市场经济本身的道德问题与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道德问题应该分开来看;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与道德代价的关系要从两个方面去看,一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可能带来的道德代价;一是市场经济与其运行的社会环境(政府力量、社会舆论、道德教育等)的互动可能带来的道德代价问题。这就要对市场经济的内在机理以及它的外在环境进行分析。拆分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它主要包括四个要素:①自利主体,也就是参与市场活动的市场主体;②交换活动,市场主体在市场上通过竞争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③契约规范,在市场交换中形成的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原则规范;④共同利益,以市场为中介实现的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和谐秩序。就其外在环境而言,它是指在市场之外但又是市场运行不可或缺的社会、政治、文化力量。这五个方面共同保证了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勾画出市场经济的道德合法性,即作为欲望和理性结合体的市场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有明确规范的市场上通过交换各获所需,并在政治力量、社会力量的推动下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平实现。市场经济运行的原理是完善的,不仅保证了市场主体个人的正当利益,明确了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还预设了公共利益实现的道德效果。但在现实的运作中,并非每个要素都是按照这个原理前进的,而且这五个要素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这正是导致道德代价的根源之所在。对市场经济与道德代价关系的考量,就是要看到这五个要素中所隐含的滋生道德代价的可能性。

其一,自利主体。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有着独特的利益并能运用理性去实现其利益的自利主体。一些西方道德哲学家普遍认为,自利是人的本性,市场经济是最符合人的自利本性的,因此是最值得称颂的经济形态。其中的逻辑是有问题的,似乎利己是本性,先有了自利本性,而后来的市场经济契合这种本性。这其实是一种本末倒置。不是人的自利的本性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相反,人的自利本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依照马克思的观点,没有抽象的恒定的人的本质,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不是生来如此的超验的存在,自利的经济人正是市场经济塑造出来的历史的产物。纠正这一点甚为重要。如果承认人的自利本性,也就等于承认了市场经济完全的道德合法性,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道德代价之说。一种“符合人性”的经济历史形态是不能进行道德批判的。只有确认市场经济对人的重塑,才能够正确衡量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最深层次的道德问题。必须肯定,个人主体及其利益的发现是市场经济最具有道德合法性的本质体现,市场经济促进道德进步的根本表现也在于它强化了个人的主体意识,使真正理性人的自由道德选择以及道德判断成为可能,也使利益与道德、义与利的传统矛盾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市场经济能够实现利己与利他的统一,按照竞争、交换的原理,只有建立在利他的基础上,才会实现更好的利己。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也会给别人带来利益,实现利他,利己与利他没有必然的对立,经济人与道德人是能够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统一的。理性个体满足自己的欲望,实现私人利益,动机是利己的,结果是利他的,自利主体同时是道德主体,这是市场经济的完美道德表现。但问题在于,既然市场主体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满足个人的私利,这就会导致其存在侥幸的心理,即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手段,在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基础上获得自己的利益,在能够不利他的情况下实现利己,尤其是在面临着利己与利他二选一的情况时,他肯定会选择利己。利他式微、利己至上的威胁时刻存在。自利的人很有可能变成利己主义者或自私自利的人,谁能确保市场经济塑造的市场主体一定是“自利”的主体,而不是“自私”的主体呢?市场经济可能滋生道德代价的根源就在于此,它塑造了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利己之人,这种利己之人在“自利”与“自私”之间徘徊,在利己利他与极端一味利己中游荡。#p#分页标题#e#

其二,交换关系。自利主体获得利益,必须通过商品或服务的交换,从而在市场中结成交换关系。如果说生产活动是人类社会一切经济形态中最根本、最基础的活动,那么交换活动就是市场经济形态下最根本的活动,交换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形态中最本质的关系。在斯密那里,市场经济社会就是一种交换社会,没有交换就没有人们的生活,“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2]。法国经济自由主义者巴斯夏进一步放大斯密的思想,甚至将交换看作社会存在和延续的基础,“交换就是政治经济学,就是社会的全部。因为没有交换的社会和没有社会的交换都是不可想象的”[3]。把交换看作人类社会的基础,蓄意夸大交换的作用,犯了把一定历史阶段中占据显著地位的活动视为全部社会历史根本活动的错误。交换活动是市场主体之间互赢共利的经济活动,交换关系是各取所需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得到同时满足,这是市场交换活动具有道德性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市场交换尊重交换双方的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经济上的交换有着伦理上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交换双方可以选择与谁交换、交换什么以及如何交换,他们都是平等的、自由的。这种交换产生的还有分工的合作精神,还有人们美德的实现。在这种设想中,可以看到市场交换确实改变了人类的历史,甚至通向了理想的乌托邦,交换本身不仅是经济活动的枢纽,也成为了道德和美德的产生地。

问题的关键是,定然如此吗?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就不存在任何的道德代价了。理想主义市场经济的倡导者是看不到血淋淋的事实的。韦伯对市场交换的非人格性的分析,一针见血地揭示了现实,“市场共同体中的任何———特别是货币———交换行为,都不是孤立地受到可能对交易有兴趣的所有各方当事人行动的指引。市场共同体本身乃是实际生活中最为非人格的关系,人们一进入这种关系就会互相渗透。这并不是因为市场关系中有关各方进行斗争的内在潜能。这里的任何人际关系,甚至最亲密的人际关系,乃至最绝对的个人忠诚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相对的,都可能包含着与交易伙伴的斗争,比如为他的灵魂得救而进行斗争”[4]。交换是诸多问题的根源,市场主体生产的东西不是提供给自己,而是提供给对方使用———直接用以交换,他最关心的不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而是商品或服务能够给自己带来交换价值,只要虚假、低劣的商品能带来更多的价值,他便不会考虑其是否给别人带来伤害,甚至不会考虑给别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交换过程并不一定是各取所需,有可能是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惨遭损失,或者两方都惨遭损失。交换中的平等、自由、合作,也有可能只是在“交换”这种形式下的符号,而不具有实质意义,因为交换双方要完成交易,有可能需要做出低人一等的姿态,需要放弃自己某些方面的自由,也需要与第三方进行残酷的竞争。市场交换不是能与道德、美德划上等号的,而是会给道德、美德带来代价的。

其三,契约规范。市场交换的正常运行,离不开约束市场主体的原则和规范。一个特定的市场会自动生成一套由参与者一致同意的规范,这种规范也可以说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是对市场主体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尊重产权、分工协作、等价交换和合理分配等就是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基本道德规范,而诚实守信、合作意识和公平竞争等就是对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要求。《道德的市场》一书作者鲍曼也持类似观点,他详尽地论述了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形成他们都遵循的基本规范的过程,“对自利的理性追逐将导致选择一种合作的行为方式,它使所有相关者获益并由此考量到相关伙伴的利益。这样,允许人自由追逐其个人目标的事实便恰恰不会导致人们试图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毫无顾忌地追逐自己的目标,而是正相反,他们会认识到只有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目标才对他有利,也即是说,他们在自己的行为中将遵循道德的基本规范”[5]。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道德规范的遵循完全是一致的,从中根本看不出市场经济会对道德规范造成任何的冲击,它本身就蕴含着道德规范,而且还必然会使人们去自觉遵循。

必须承认市场本身在生成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中的作用,而且这些原则和规范的树立确实推进了人类道德质的飞跃。但如果坚持这种契约规范的“万能论”,显然并不符合现实。因为这些原则、规范本身建立的非亲善的、友爱的人际关系,并不适用于社会所有领域,市场经济的规范只有在市场领域拥有道德的正当性,不利于提升社会领域的道德水准,其中的道德只有“外在规范”的作用,而不具有“内在修养”的作用。而且,这些规范总是被轻易推翻,而造成“显规则”与“潜规则”的对立,显规则要求伦理约束,潜规则则打破这种规范。恩格斯指出了这种规范的“虚伪性”:“商业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是:一方面互不信任,另一方面为这种互不信任辩护,采取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不道德的目的。例如,商业的第一条原则就是对一切可能降低有关商品的价格的事情都绝口不谈,秘而不宣。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商业中允许利用对方的无知和轻信来取得最大利益,并且也同样允许夸大自己的商品本来没有的品质。总而言之,商业是合法的欺诈。”[6]人们可以说其中有夸张的成分,但现实运行的市场经济恰恰验证了这个结论,市场经济运行本身的道德规范被市场主体所推翻,普遍规范本身成为个人逐利的牺牲品。

其四,共同利益。人类社会共同利益有效率的实现是市场经济承诺的社会效果,也是其道德正当性的最终证明。每个人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在契约性的道德规范之下,社会资源根据供求价格得到有效配置,效率与公平问题得到解决,共同利益最终得到实现。斯密的天真之处在于认为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能够直接打通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鸿沟:“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7]荷兰人曼德维尔则用“蜜蜂的寓言”表达同样的意思:“私人的恶德”直接通往“公众的利益”,“无数的人们在努力,满足彼此之间的虚荣与欲望,到处都充满邪恶,但整个社会却变成了天堂。在这种情况下,穷人们也过着好日子”[8]。美国当代杰出思想家罗斯巴德则更进一步,认为市场所创设的一道规范远远不需要政府的控制和干预,就能够使人类处于一种理想的和谐社会之中,而不是“适者生存”的所有人以所有人为敌的丛林统治中。“自由市场将丛林的以赤贫的生存为目标的毁灭性竞争,改变成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服务的和平的合作式竞争。在丛林中,要有所得必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在市场上,每一个人都从中受益”[9]。市场经济的理论家们对市场经济充满信心,市场经济被描绘成了一幅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公共道德规范实现的美好蓝图。#p#分页标题#e#

马克思已经总结并判断了这种想法的荒诞:“经济学家是这样来表述这一点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互相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10]马克思无疑在经济学家的激情之火上无情地浇了一盆冷水,当然有另外一种可能,甚至是必然的可能,那就是私人利益的基础所导致的是对共同利益的否定。不是一切人服务一切人,而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市场经济的运行并不必然带来共同利益,究其根源在于,市场经济预设前提是自私的、不完美的市场主体,它鼓励个人利益最大化,还宣称共同利益最大化。“自利的人是前提,市场交换是过程,契约规范是约束,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结果”———看似衔接得很好,但自由的理性的经济人一定会想尽一切办法,甚至规避市场经济的规则,还会试图控制市场经济,以服务于个人的利益,置集体利益于不顾,实现的所谓“公共利益”最后只能是某些人的个别利益。市场经济与良善社会、共同利益并没有开通直通车。尤其是当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价值观念混乱、公共道德缺失以及生态环境恶化这些问题的时候,再宣称市场经济的自发运行必然带来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就显得不合时宜。

其五,外在环境。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在社会中开展的,政治力量、社会力量与市场总是存在着或矛盾或一致的互动。探讨市场经济的道德代价问题,必然要在市场经济与外在社会政治环境的互动中去把握。自由市场经济的捍卫者会把道德代价的出现归因于政府作为外在力量对市场的干预,他们甚至认为,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市场不但不会破坏社会,反倒会给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市场经济是一种道德经济,一个具有强大的社会和道德结构的正义社会的构建要求尽可能广泛地、深入地扩大市场力量。那些相信我们未来的物质繁荣和社会和谐取决于在国家和市场之间确立一种新的机制———在这种新机制中,政府更为严密地调控市场的运作并且为市场的运作划定界限———的人们,也错误地理解了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的基础:正是自由的、自我调控的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延伸确保了一个具有牢固的道德基础的物质繁荣的社会”[11]。市场经济不需外界力量的“干扰”,“保证”了社会的道德体系的完善,反倒是国家政治的“干预”带来了道德难题和社会困境。是政府的干预破坏了本来就存在的道德秩序,只有保持市场经济的自由运行不去干涉,才会保证一副“完美”的道德图景。认为市场经济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并带来物质丰富、道德进步、社会繁荣的思想家并不幼稚,体现出他们对市场之外力量的普遍不信任,尤其是对政府的不信任。但这种不信任不能推导出市场不存在失灵的问题。

“市场万能论”、“市场完美论”正是需要批判的,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体制。市场机制本身就不是绝对完美的,也不可能带来完美的道德秩序。即使真的存在完美的市场体制,它的所有原则、规则都得到贯彻,也不能说它就会适用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市场经济向社会各领域的渗透也会滋生道德代价。市场经济作为经济运行的方式,本是与人的经济生活、经济活动密切相关,它也仅应限制在这个领域,但市场渗入到人的思维方式中,并凭借人的思维方式扩张到人类社会的其他领域,因而便出现“市场政治”、“市场社会”,从而对人类社会的其他关系进行了殖民。市场经济滋生道德代价的重要表征就是市场的扩张突破了经济领域,将其规则适用到人类社会的所有领域。市场经济领域把赢利、交换以及竞争等作为道德行为,这无可厚非,如果在生活中一切都讲赢利,在政治中强调交换,在社会中盲目推崇竞争,必将是道德的损失。基本的劳动力资源、生产资料资源、自然资源由市场配置,教育、医疗、重大科研项目等也由市场配置,如果一切都市场化,一切都以价格、竞争、供求来决定,势必带来社会的失序。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市场经济本身并不会给人类社会道德带来代价,而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造成的。如果说市场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工具或手段,那么工具或手段是不会带来问题的,带来问题的是利用市场工具的人,他把工具当成了目的,为了搞市场经济而搞市场经济,以市场经济作为衡量体制、政策的标准,坚信市场的万能论,放任市场化在社会各领域的横行。鉴于市场经济可能向社会的扩张,所以必须限制市场化的原则极度放大,防止它占据整个社会。交换、金钱、竞争、价格充斥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理想的、和谐的或者说有道德的社会。市场经济是人造的,也是需要人去规训的,如果放任自流,它绝对不会带来良善的社会秩序。任何对市场经济充满乐观态度而坚持自由市场或完全市场化的理论家们必须直面现实,而不是沉浸于一种对“完美”的市场经济的猜想。必须推动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力量的有机组合,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不被有个人私利的市场主体所打破,也要保证市场的规则不在社会中普遍通用,尤其是要保证自己作为一个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而不是市场主体之一。这里要寻求政府和市场若即若离的、恰到好处的距离,政府不能随意伸向市场,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政府也不能放手不管,听之任之,过于信赖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功能,而应加强调控手段、调控机制的完善。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与社会道德规范的正常运行,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致于付出惨重的道德代价。

本文作者:陈培永 单位: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广州中山大学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