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体面劳动的视角看同工不同酬现象

从体面劳动的视角看同工不同酬现象

摘  要:当前,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体面劳动而言,是最大的不体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要逐步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推进实现体面劳动,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体面劳动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关键字:体面劳动;同工不同酬;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体面的劳动”意味着劳动者从事生产性的劳动,其权利得到保护,有足够的收入和充分的社会保护[1]。总书记在出席“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的致辞中指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2]”而同工不同酬,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却支付不相同的劳动报酬,是明显的身份歧视,是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其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体面劳动而言,是最大的不体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逐步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推进实现体面劳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当前同工不同酬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当前社会的转型期,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体制内的城镇职工或正式工与体制外的农民工或临时工、劳务工等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有些“临时工”的工作量比正式工要多得多,而且不少人干得还比正式工要好,但收入却往往比正式工低。而企业一般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也不享受企业的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曾有报道说,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3]。笔者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毕业费用降低成本,将员工分为三六九等,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并将此看作是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同工不同酬现象已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分配不公,体现了由身份定报酬,而不是由劳动定报酬的理念。

    同工不同酬主要是企业具有用人自主权以及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经常基于身份、性别、户籍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实是用工“双轨制”问题的体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指出:用工“双轨制”一般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基于劳动者不同的身份,形成两种不同的用工方式,采用不同的使用方法,给予不同的待遇;甚至在同样工作或同一岗位条件下,干同样的活,给予不同的待遇[4]。虽然《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规定得比较笼统,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机制,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即使有人因同工不同酬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也缺乏明确而具体的处理办法。客观地说,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用人怪现象,与现在社会转型期各项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有关,不仅有悖于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以人为本和效率优先的原则。这种用工方式虽然在短期内可以为用人单位减少费用支出,但是却不利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二、同工不同酬对实现体面劳动的影响

    “有一份体面的工作”是国际劳工组织倡导的社会目标。而同工不同酬现象则严重地影响了体面劳动的实现。

    1、同工不同酬是典型的歧视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7]。同工不同酬人为地将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是按身份而不是按岗位、技能、业绩等个人素质和对单位的贡献分配收入,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典型的歧视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同时,它使受歧视的劳动者丧失诸如选举权、评优权、表决权,以及单位重大事件的知晓权,也享受不到晋升、再教育和参加培训的机会,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发展权等合法权益。

    2、同工不同酬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违背了以人为本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8]”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的是人作为人的尊贵庄严的主体身份和地位不受侵犯。200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当代著名的人本主义经济学家费尔普斯就说过,就业本身非常重要,一个人在没有人情味的商业生活中养活自己——自立,是个人能够体面地生活、维护自尊所必须的[9]。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产生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使得一部分劳动者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投入的劳动成本一样,但是收益却不一样,背离了现代社会通行的文明准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平等规则,侵犯了为数众多的劳动者的人格尊严,是不尊重人格、不尊重劳动的表现。而“以人为本”要求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不合理的同工不同酬,其目的不是针对“人”,而是针对“少数人”,是对“以人为本”的背离,是与之相悖的典型制度安排,违背了科学发展观。

    3、同工不同酬损害了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5年2月,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0]。2007年10月,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1]。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同工不同酬现象一方面加大了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感,使两极分化日益严重,最终#p#分页标题#e#职称使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环境恶化;另一方面在造成一部分劳动者产生优越感的同时,使另一部分劳动者产生自卑感,失去归属感和认同感,丧失工作积极性,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仇视心理,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因此,同工不同酬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违背了人事制度改革的初衷,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逐步消除同工不同酬实现体面劳动的对策建议

    当前,为了更好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逐步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从而促进体面劳动的实现。

    1、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笔者认为,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大量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我国《劳动法》中虽然明确规定要“同工同酬”,但是这更多地是体现一个原则性要求,而在具体实施中还缺少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并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同工不同酬现象带来的社会不公。要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同工同酬的内容,规定详细具体的实施办法,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同工同酬作统一要求,并规定对违法单位的处罚措施。在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特别需要人大、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等组织,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2、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体面劳动的社会氛围

    结合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从实际出发,把同工同酬、体面劳动的学习宣传推向深入。要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的宣传培训,使他们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一方面,应扩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要通过积极的宣传教育及政策引导等方式让企业逐步认识到,企业不仅仅是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实体,而且是实现人的发展目标的社会责任组织,保障职工体面劳动,有尊严地工作,是每一个企业的基本义务和应遵守的社会道德[12]。另一方面,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维权行动,让职工逐步树立和增强体面劳动的意识。职工只有正确理解体面劳动的内涵,充分认识自己是体面劳动以及可持续发展的主体和受益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才会积极地自觉维护。

    3、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推动和加快劳动者体面劳动目标的实现,是各级工会组织职责所在,也是广大劳动者对工会组织的期盼。除了要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宣传体面劳动的理念、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的重大意义外,工会组织要加快实现体面劳动的制度和机制建设。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为依据,工会组织应做好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完善三方沟通协商等制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工会组织要增强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扎实做好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促进职工实现体面劳动。各基层工会组织要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科学依法维权,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和民主参与权等权利的实现,努力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