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社会行政公开的强化

论信息社会行政公开的强化

作者:朱立言 陈宏彩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它必须服从、服务于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但是,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行政权力的运行往往背离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阻碍社会进步和公民权益的发展。行政公开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新的制度和机制。所谓行政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主动或依申请,用法定的形式向社会或行政相对人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行政活动及其结果,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它不仅赋予公民知晓政府文件、政府记录的权利,而且赋予公民知晓政府的包括文字、声音、图像、符号等所有可以复制的信息的权利;不仅赋予公民知晓行政活动的结果的权利,而且赋予公民知晓包括会议在内的行政决策过程的权利;不仅赋予公民一般的知情权,而且这种知情权获得了可诉品格,当公民的法定知情权遭到拒绝时,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救济。目前,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行政公开法律制度,另有30多个国家正在立法。行政公开推动行政权力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廉洁化,是当代行政改革和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即将进入一个崭新的信息社会。信息社会为行政公开的深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充分运用行政公开这个杠杆,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约将达到新的水平,从而为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行政公开与权力运行的科学化

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对传统的行政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从性质上讲,行政权力是一种执行性权力。但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意志,政府又无时不在地进行各种各样的决策,寻找最优的决策方案。可以说,决策在行政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西蒙批判了行政活动仅仅是一种执行活动的观点,认为决策是执行的前提,决策与执行遍及整个行政组织,二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执行决定本身仍是决策活动,一个组织决定一项政策,执行这项政策的人员又要作许多决定,所以执行政策只是作更细密的政策决定而已,决策活动是行政活动的典型活动。[1]公共决策的过程,就是信息的输入、转换和输出的过程,即从信息系统那里输入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掌握人民大众对政策的要求和意见,形成政策问题,经过研究、咨询之后制定、出台政策,通过政策实施把信息输送出去,再将其作用结果反馈回来,并据此调整和完善政策。[2]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和基础。西蒙认为,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决策者进行理性判断和理性抉择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有限理性下,决策只能做到满意化而不可能做到最优化。有限理性阻碍了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实现,而造成人类理性有限的原因主要是信息的缺失、信息量不足。在保密文化的笼罩下,传统社会决策层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是靠下级由下而上层层汇报书面材料(如工作汇报、调查报告、统计报表等)。这些材料的形成和上报过程要历经多个层级,这些层级的信息人员凭借信息传递渠道的单一,往往从局部或自身利益出发,报喜不报忧,对信息进行有选择性传递或有利益倾向性的修饰,造成信息失真。由于信息传递渠道单一,决策层也很难从外界获取充分的、真实的信息。信息的缺失、错误造成了公共政策制定者的有限理性,时常导致错误或无效决策。

行政公开要求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全面、准确、及时的公开信息,使决策层获取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大为改善。特别是在信息社会,网络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之间传递信息的重要媒介。网络技术大大提高了信息保真率,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得到充分体现,为科学决策提供了质与量的保证。网络技术在行政领域的推广,会极大地影响到信息的传递模式与组织结构。基层工作人员或民众借助网络可将信息直接传递给决策层,使信息传递渠道多元化。中间层次组织对信息的有选择性的筛选、过滤、修饰等大幅度减少,信息可以根据需要自由地流动和整合。这就消除了信息源与决策层之间的人为阻隔,使信息传递迅速、及时,有利于避免信息堵塞、信息失真等现象。[3]政府全面地公开信息,也是真正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的前提。现代社会纷繁复杂,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许多问题往往专业性强、牵涉面广、影响因素多、变化速率快。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事务,政府部门仅仅依靠内部人员和行政领导进行决策显然已经力不从心,甚至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使问题积重难返。

因此,为了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必须越来越多地依靠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谋。专家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掌握着先进的技术方法,面对大量的动态信息和瞬息万变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优化组合的专家团体以高智能和整体结构发挥最佳功能,提供最优化选择,成为行政决策科学化的智力保证。[4]但是,政府对专家始终存在矛盾心理:一方面,急需要专家更多地参与决策活动,提高决策质量;另一方面,又需要保守行政活动的秘密,惟恐专家泄露政府信息。斯蒂格利兹对此深有感触,他说:“为了保密,政府常常把决策人员限制在一个小圈子范围内,那些本来可以提供深刻洞见的人被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这样的决策质量因此也就很难保证;而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即随着政府决策失误的增多,政府官员害怕承担责任,转而寻求自我保护,信息就更不敢公开,决策圈子变得更小,决策质量也就每况愈下。”[5]因此,政府只有真正改变传统的保密态度,才能吸纳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智慧与力量,提高决策的质量。在信息社会,网络成为政府和专家在决策活动中密切合作的桥梁与纽带。通过网络,政府将各种资料、数据、信息以多媒体方式及时向专家传送,专家通过对信息的全面处理和分析,很快就可以将咨询意见反馈给决策部门。网络也使提供决策咨询的专家不再局限于固定的范围和圈子,政府通过网络公开决策中遇到的难题,所有相关领域的专家都可以自由地参与讨论,发表各自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更多的备选方案。网络缩短了政府和专家的距离,也缩短了经验决策和科学决策的距离。

行政公开不仅使决策活动获得了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以及更强大的智力支持,也使政府的决策责任得到强化。决策失误除了是信息不充分的结果造成的,有时也是决策人员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由于决策过程难以公开,决策人员很少受到责任的约束,即使出现了决策失误也可以相互推卸责任。这样,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根据主观判断进行决策,甚至把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混杂在一起,加剧了决策失误的可能。行政机关向公众和社会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有效地增强了决策人员的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克服了决策失误的产生。相反,“在政府内部,保密削弱了政府决策中个人和集体的责任,助长了不假思索的判断和没有必要的冒险,使明哲保身、欺骗和阴谋蔚然成风。保密为官员们提供了抵御外界批评的盾牌,使公众难以看清诸如外交政策、外交活动的失败的可能性。”[6]#p#分页标题#e#

二、行政公开有利于权力运行的民主化

民主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不懈追求。民主最重要的价值在于避免政府权力的滥用和维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民主有助于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避免独裁统治,或许是政治学中最为根本、最为永恒的话题。自从人类有史以来,包括我们自己所处的时代,各种领导人由于狂妄、偏执、自私、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宗教信仰、对自己的天生优越性的信念,或者是出于纯粹的热情与冲动,运用国家独有的强制力和暴力服务于个人的目的。专制统治使人类付出的代价,比起疾病、饥荒和战争毫不逊色。”[7]那么,行政公开对于民主有何影响和意义呢?

1.行政公开对于行政民主具有基础性意义。“使公民有机会对政治事务获得充分的知情,这既是民主定义本身的一部分内容,又是民主的一个前提条件。”[8]约瑟夫•斯蒂格利兹(JosephStiglitze)也指出:“民主进程中有意义的参与需要知晓信息的参与者。”[9]换句话说,公民在没有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去参与政府,这种参与没有实际效果,也没有任何意义。只有用法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他们充分地了解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过去和现在、成绩和不足,才能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批评和建议,促进政府最大程度地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在不同的时代,公民对民主的要求和民主的实现途径是有所不同的。但不管怎样,“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对于民主的运行是至关重要的。获知信息后的公开辩论是政府民主程式的基础,也是任何民主宪政的基石。”[10]正如氧气对于人的生命是不可缺少的一样,信息对于民主也是不可或缺的,信息是民主政治的氧气和血液;封锁和控制信息,也就窒息和扼杀了民主政治的生机与活力。在当今时代,“人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信息公开法是公民理解和参与政府的“日常工具(dailytool)”。[11]随着人们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民主能力的提高,了解政府、参与政府,有效地主张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公民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为他们提供了行使民主权利、与政府“零距离”接触的必不可少的工具。

2.行政公开是历史悠久的行政民主运动的结果,它又推动行政民主向纵深方向发展,并且日益成为衡量行政民主程度的新的标准。世界范围内行政信息公开的广泛开展,使人们对行政公开与民主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行政信息公开的意义,远非满足媒体让看家狗过不去的愿望,满足律师诉案的兴趣,满足图书管理人员支持查询工作的需要或者满足史学家更多地了解政府运行情况的心愿。行政信息公开,已触及到了民主的心脏。”[12]行政公开对于民主的影响日益深刻,以致被当作当代民主国家的必备条件之一。正如托马斯•普兰登所言:“高扬行政信息公开在道德和效率上的诉求,国际上的信息公开运动正在改变民主治理的定义。对于那些被认为是民主治理的国家来说,这一运动正在创造一种新的范式,新的期望和新的准入条件。”[13]因此,任何追求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国家,都不能忽视和排斥行政公开法律制度的建立。没有行政公开的民主,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没有行政公开的民主,也不可能是充分的民主。远在170多年前的1831年,当托克维尔考察美国的民主时,认为那时的美国已经是民主制度非常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各项制度,不仅在其原则上,而且在其作用的发挥上,都是民主的。”[14]一百多年过去了,美国人民远远没有享受到托克维尔所认为的那种真实而完整的民主,美国也一直在发展和完善自己的民主制度。二战后,美国人民开展了影响深远的行政公开运动。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终于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行政公开法律制度,从而使美国的政治民主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美国的民主制度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而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只不过几十年的历史。这也表明,行政公开制度是民主制度充分发展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的新阶段和新发展。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际性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都将是否已经建立行政公开制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透明、是否民主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它们的分类标准,正在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并在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信息社会的行政公开与电子政府的建设相互促进,电子民主成为当代民主政治的生动体现。在传统社会,行政信息公开的媒介以广播、电视、报刊等为主,公民大规模地参与行政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技术条件、空间距离等的限制。在当今时代,由于政府信息的急剧增加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行政信息公开往往需要通过网络媒介,行政公开与电子政府紧密相连,相互支持,相互促进。这就使公众了解、参与政府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高效。“开放政府是一个崭新的‘电子民主’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需要改善政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而且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也能赋予代议制民主新的意义和活力。开放政府中电子技术的深入发展,能使公共讨论和参与更为广泛、更为容易和更加多样,而且为公众收集集中化、多样化的信息提供了新的媒介和机会。”[15]政府通过网络公开行政活动过程,公开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公民就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参与到行政活动之中。在这种互动式交流中,公民的愿望、要求和建议能够及时地反馈到决策中心,决策中心的态度和反应也可以及时地为公众所知。同时,公众还可以与利益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广泛沟通,共同形成决定并对政府的最终决策产生影响。“利用先进的计算机、人造卫星、电话、有线电视、投票技术以及其他工具,一个受过教育的公民,在历史上第一次能够开始做出自己的许多政治决定。”[16]行政公开与电子政府的深入发展,开放式政府与参与型公民的良性互动,必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信息时代的公共生活。

三、行政公开是行政权力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民主最有力的支柱之一,也是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宪政原则。法治和民主密不可分,离开了法治,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甚至会走向邪路;没有民主,法治就失去了实质性意旨。“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7]行政法治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违反法律精神或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行政公开是行政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行政法治的基础和保障。具体来说:#p#分页标题#e#

1.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能否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授权。法律授权包含两重含义:第一,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第二,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因此,行政机关首先必须对全社会公开其职权的合法性,并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行政机关行使没有法律授权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职权,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抵制。

2.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说,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制定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具体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公开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而且要将规章的制定过程公开。官僚制组织是依靠一整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行的。[19]最近二三十年以来,尽管世界各国的政府进行了以“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多中心化”等为主题的治道变革,[20]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市场式政府、参与式政府、弹性化政府、解制型政府等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21]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仍然在制订大量的规章制度,规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规章制度及其法律依据、制定过程如果不能公开,极有可能成为政府部门谋取部门利益的工具。当政府将规章制度全面公开时,公民和社会就可以对其制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和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那些违背法律精神、侵害公共利益的规章制度的产生和运用。随着行政公开的深入发展,公众将越来越多地要求公开行政立法的过程。这样,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行政规章的制定过程,确保行政立法既有法律根据,又能在程序上合法,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公开自己的身份,表明行政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告知救济的途径和时限,而不能随意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行政执行的记录必须全面公开,社会和其他公民可以了解在类似或相同情况下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公正性,抵制不公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赋予的平等地位。

3.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和不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公开行政活动的过程,公民怎样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呢?政府在许多方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政府是在依法履行职能还是在滥用职权,是在促进还是在危害公共利益,公民可以通过对政府信息的充分了解作出正确的判断。“不管你喜不喜欢,政府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的绝大多数方面。安全的街道和安全的食物,清洁的空气和平等的机会,学校午餐和医疗保健,经济指数和天气预报,科学和技术信息———不胜枚举。保护我们自己权益的最好方式,知道我们的法律得到诚实、公正、高效执行的最佳途径,就是信息公开。”[22]2003年7月,广州市某大型牛奶公司属下企业某公司爆出惊人黑幕:这个奶牛场630头奶牛有70%患结核病,但每日仍有两吨多从病牛身上挤下的奶供应广州市场。消费者喝了有结核病毒的牛奶,患结核病者逐渐增多,差点造成广州市又一次大规模的疾病流行。[23]在这桩事件中,人们不禁要问:到底是有关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还是企业顶风违纪,屡禁不止?!如果政府部门定期公开市场监管的信息,当这个奶牛场首次出现患结核病的奶牛时,消费者就会“用脚投票”,奶牛场就无法继续经营,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受害者。如果有关部门早已通过信息通报将该奶牛场纳入黑名单,说明监管部门已经尽了一份责任;如果监管部门在此之前连蛛丝马迹都未发现,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察责任。

如果有关部门包庇、容忍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则要追究其政治、行政甚至法律责任。如果纯粹是企业顶风违纪,唯利是图,则要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由于市场监管过程中的信息没有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人们对以上责任的划分不得而知。如果每次事件的责任划分和追究都不能为公众所知,公众又如何进行监督呢?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又怎样避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不会再度发生呢?可见,只有将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公之于众,责任划分才会明晰,责任追究才会公正彻底,才会避免执法不严、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切实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政府的综合治理能力。实践表明,行政公开是行政法治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行政保密的情况下无法真正实现行政法治。行政公开制度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增强政府责任和提高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工具。约翰•蒙特拉指出:“情报自由法导致公众可获得的政府信息的大量增加,从而增强了政府对自身行为应负的责任。新闻记者和其他调查者揭露了政府的许多不正当或不合法行为,公民个人还可以判断出政府在哪些领域事实上在监视他们的行为,政府的其他不适宜或值得怀疑的行为得以真相大白。这样,一些重大的改革不得不进行。”[24]信息社会为行政公开在行政法治中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行政法治要求政府全面、及时公开自己的组织职能、职权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结果和行政活动的过程。如此大量的信息,依靠传统的手段很难进行收集、处理和公布。利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政府可以进行大容量、低成本、高速度的信息处理和传递,公民可以全方位、多层次地了解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有效地制约行政权力行使中的违法乱纪现象。因此,信息社会行政公开的深入发展,必将推动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实现。

四、行政公开推动行政权力的廉洁化

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亨廷顿认为,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着腐败,只不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腐败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腐败现象在现代化进程的最激烈阶段,就会最广泛的蔓延于整个官场。[25]尽管腐败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政府部门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是腐败产生的温床。列宁早就对政治活动的神秘、保密与政府腐败的关系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官僚政治的神秘性正是官僚政治腐败和无能的根源;只有在实现了真正的公民参政,实现了公民权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之后,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和公职人员的专断。”[26]“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27]韦伯也认为,“官僚体制的行政管理按其倾向总是一种排斥公众的行政管理。官僚体制只要有可能,就向批评界隐藏它的知识和行为。”[28]当政府隐藏它的办事规则和程序时,公民每办一件事情都要成倍地耗费自己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于没有受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公民遭受政府官员故意刁难、拖延甚至变相索贿等也全然不知或者束手无策。事实上,主张行政公开的政府至少具有克服腐败的勇气和愿望;习惯于保密和暗箱操作的政府,本身就给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甚至是对腐败的容忍和宽容。哪里依然存在保密,哪里的腐败就不可能彻底肃清———“保密是腐败的旅途中的同伴(fellow-trav-eller)。”[29]保密不仅导致腐败,而且引起人们对政府廉洁性的怀疑,破坏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信任关系。政府的封闭程度与公民对政府腐败的怀疑是成正比的。“政府部门经常举行封闭式会议并在其中进行秘密交易,政府机构从事一些不正当的活动并且掩盖真相;政府机构声称行政记录已经进行保密分类或以其他的、类似的借口阻止公众获得记录。这些胡乱的做法最终导致人们对政府廉洁性的高度不信任。为了恢复政府的责任心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采取某些措施是必要的。”[30]行政人员既不是纯粹的“道德人”,也不是公共选择学派认为的纯粹的“经济人”。对于绝大多数行政人员来说,他们既具有促进公共利益的愿望,也有个人的利益需求。在行政信息不能依法公开,行政活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权力的监督十分薄弱,当公共利益和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人员极有可能损公肥私和进行各种不正当交易。“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就是要把行政行为放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公共权力不再仅仅接受权力的制约,不仅仅在权力制约机制内得到监督,而且必须接受整个社会的普遍监督和普遍制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权力异化和谋取私利的机会。”[31]香港科技大学丁学良博士在分析我国厦门、沈阳等地的几宗集体腐败案件的原因时指出:“关键是在用人的政策、用人的措施、用人的制度方面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很显然的,在筛选重要干部的机制上缺乏透明度,在关键环节和过程上不公开,因此才使得一些早年就已经被其他的部门、其他地方的群众和媒体所公认为不适合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人,有机会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使得在别的地方已经犯了严重过失的干部,还能够易地做官,并且得到提升。如果用人的制度和过程有相当程度的公开、透明度,如果在对干部的考察、监管、任命、提拔、调动方面,存在有效的公众参与的话,那么,像远华大案,像沈阳的大案,绝对不可能演化到后来的情况。”[32]在其他国家,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其中有政治体制、监督机制等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讲,还是由于行政活动缺乏应有的透明度。透明度越高,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治理腐败,必须赋予公民充分的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公开行政活动过程。“公民的知情权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律令,而且也是根治腐败、浪费和管理不善的必不可少的工具。”[33]从行政公开的实践来看,其他国家以行政公开促进廉政建设的例子很多。近二十年来,日本地方政府颁布了400多条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法令。信息公开的请求者揭露了某地方政府的六位官员曾经用纳税人的钱大肆吃喝,一次性喝光三十多瓶啤酒、三十多瓶日本米酒的丑闻。出于公众和社会各界的压力,日本的地方政府将食品和饮料预算削减一半以上。仅1995年到1997,就节省开支10亿美元。[34]在行政活动没有最大程度地公开的情况下,对行政人员廉洁程度的监督主要依靠上级政府、政府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依靠这些机关或部门对所有行政人员进行监督,不仅力不从心,而且监督的成本非常之高。#p#分页标题#e#

在信息社会,政府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公开行政活动的过程,主动地接受全体公民和整个社会的监督,可以减轻政府最高层和专门监督机构对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地区的官员日常监管的成本,分担中央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提高监督效益。对于公民来说,用传统的书信、电话等形式举报官员的腐败行为,会担心因暴露身份而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网络技术消除了公民的顾虑,在充分知晓和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如实地举报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这样,所有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都会面临强大的制约力量。因此,利用行政公开这个杠杆,信息社会的腐败现象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防止和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