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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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论文

金融保险就业率提升策略

本文作者:张凡雷 孔祥玲 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山东轻工业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一、金融保险专业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调研不细,学生分配岗位不明

从保险技术角度讲,由于多数院校没有过硬的专业基础,在毕业生面对所有的财产险公司和所有的寿险公司情况下,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到我国保险业在人力资源方面有下列特点:其一是人才数量相对不足,其二是人员素质总体偏低,其三是人员结构亟待优化。随着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的进入和民族保险机构的境外拓展,保险市场急需大量金融保险专业技能型专门人才。市场需求强烈的四类人才包括: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保险专业技术人员、保险销售骨干和评估人。保险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既要懂得理论又要了解具体的实务,作为专科层次的毕业生,刚参加工作不可能就能得到这个职位。如果想从事其它三类人员的工作,具体的岗位是什么,需要承担哪些工作?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都要涉及展业、承保、核保、查勘定损、核赔、风险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客户服务、保全服务等相关业务岗位,那么这些岗位的具体职责是什么,了解不细,致使专业课程设置不系统、不科学,教师引导学生的就业方向不明朗,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要求不具体,学生在离校时,对保险行业的认识就比较模糊。

(二)培养目标、学生考核缺乏专业特色

高职院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是既懂专业理论又能具体操作的实用型人才,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培养素质全面,适应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具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实务经营能力与专业技能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这就要求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的培养,应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一致。有的高职院校没有把培养目标具体到金融保险专业上来,对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方面如何培养认识不到位,对金融保险专业缺乏细致的专业培养规划,专业课难以与保险行业要求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能力相对应,学生考核只注重保险行业的一般知识,忽视保险行业的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保险行业对学生的专业要求。

(三)专业教师团队人数不够,努力方向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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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提升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效果

摘要:保险行业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高校保险学专业培养的学生必须通过提高教学质量来提升学生素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研究教学方法、调整课程设置、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和组织教学效果评价。通过完善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课程建设、加强科研创新型师资队伍的建设、引导学生参加科创等活动来提升教学质量。

关键词:教学质量;应用型人才;保险专业;课程建设

教学质量管理是保证教师达到预定的课堂教学效果、实现教书育人目的的重要保证。而在教学质量管理过程中,通过对各种管理要素的分析与研究,达到提升管理质量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

一、保险行业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性分析

(一)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保险业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初期的跑马占荒式发展,逐渐走向今天的内涵式发展。而能够实现保险企业内涵式发展的根本要素就在于高素质的人才。表面上看,保险行业的主要人员构成是营销人员,而整体营销人员的素质并不是很高。这实际上是一个制约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因素。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就容易出现在我国曾在多地发生的老年人“存款变保险”事件。这个事件当时是两个监管机构银监会和保监会(现在的银保监会)合力才得以有效解决。而究其根源,保险从业人才素质不高,才导致重展业、乱承诺的乱象频发。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手段,就是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在人员招聘、员工培养、岗位职责确定、绩效综合考核等方面建立严格的标准,完成高素质人才在保险业员工中的更新,最终实现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养高端行业人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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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专业课中的法律教育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1]。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2]。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3]。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   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4],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p#分页标题#e#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   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5]。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6]。   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7],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8]。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加法学内容的具体建议我国高校保险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自2006年起基本由三年改为两年,课程数量也随之缩减了很多。   从目前各高校该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将课程集中在第一学年,而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实习和撰写论文,因此实际的课程学习时间一般只有一个学年。本文认为,鉴于民商法学相关内容对于保险学专业课程的重要性,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当中可以增加一门“法学专题研究”课程作为“必修课”。考虑到该必修课具有一定的基础性质,宜将其置于第一学期开课。课程内容上至少应包括:法律经济学、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几个部分,任课教师应在每部分选择与保险学相关的内容、采用“专题”的形式上课。在课时安排上以54课时(即每周3课时)为宜,每部分内容可以分别由不同的老师授课。   通过增设“法学专题研究”课程的方式,培养保险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复合型高端保险人才,既有利于“保险学”这门学科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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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素质探析(5篇)

第一篇:论在校大学生职业素质养成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才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招聘单位很难找到称心的员工,应聘毕业生同时面临难以找到合适单位的困难。这种时代背景下高校在校大学生职业素质养成已经成为当前学校的工作重点。职业素养不是天生的,是后天养成的。它涉及了从意识到实践、从语言到行为、从生理到心理等多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提供了一些培养在校大学生职业素质的方法,它包括提升专业兴趣,培养职业道德,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规划专业实践等。酒店管理专业本科院校眼下也亟需将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以便为社会培养出优秀的人才。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职业素质养成;酒店管理专业

一、职业素质养成的内涵及其重要意义

职业素质养成、教育,指教育者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进行有意识、有目的的训练和培养,从而使受教育者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并将良好的职业习惯融入其思想中。

根据《国家示范性高等院校建设项目预审标准(试行)》,“专业建设”一指标的子指标“能力与职业素质教育”中提到“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培养,有效地、创新性地开展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素质的形式多样的校内、校外活动。”这一标准明确的说明了,提高学生职业素养是高等院校的职责所在,用人单位在选择人才时也更多地将学生的职业素养考虑其中。当今,在校大学生出生年代大多为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这些学生中也多以独生子女为主体,他们的思维方式以及意识理念叫前些年学生的意识形态有个很大不同,自我意识强烈,而在工作方面,更多地表现出在责任意识上的薄弱。只有将道德教育、责任教育贯穿到平日的知识教育当中去,才能从各个方面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信念、职业道德理想以及职业道德原则,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学生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不是天生的,是后天养成的。它涉及了从意识到实践、从语言到行为、从生理到心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环境和教育对职业素养的养成影响重大。学校在教授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同时,通过运用多种手段、利用各种场合、坚持长期性的坚持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学生不仅成为课堂上知识的接受者,更能通过生活中、社会上的实践提升自身水平,日后是自己成为酒店满意的高素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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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改革与创新(共6篇)

第一篇:医院管理弊端及措施

一、我国医院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1.医院管理人员的选择与社会环境不符

一般情况下,医院的管理人员主要由上级单位指派,医院不具有决定权,但往往指派的管理人员注重理论管理而轻实践,这样使医院的发展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据调查显示,我院在进行制度改进前患者的满意程度仅为95.2%,多数患者表明医务人员的医嘱并不能被多数人所接受。因此,根据能本管理理论,应把选择医院管理人的权利交由医院的员工、患者以及医院的发展环境,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适合医院发展的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出现不正之风。

2.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在我国的许多大型医院中,有许多高素质人才,但这些人才的工作范围仅仅局限于工作的单位中,并且这些高素质人才的工资薪酬与其他人员相差不多,当这些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时,还会被周围人斥责“不负责任”、“不遵守规章制度”等。研究显示我国近90%的医院制度不够健全,这也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并且不利于医院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工作。

3.对管理人员区分的界限不够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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