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价值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价值

一、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内涵和特点

法学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21世纪的法学教育必须是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更需要的是在现实的法律实务中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功能归纳起来,可以说有两项,一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因此,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重点是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解决的重点问题。目前,已经有许多的关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讨和实验,如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律诊所、法律调研等,其中的模拟法庭因符合法律教学的规律,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较好地体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要求和目标。最早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是14世纪英国著名的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学院、格雷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通过组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决定哪些学徒可以成为英国律师协会的正式成员,由此获得出席正规法庭辩护的资格。模拟法庭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因其可以全程再现法庭审判全貌,给予学生真实直观的法律职业训练,各高校法学实践教育中广泛采用了模拟法庭教学法。其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学生的主体性突出。在传统的法学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不是平等教与学的朋友关系,而是突出教师的权威作用,学生的学习是被动的接受,师生之间几乎没有平等的交流和辩论。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权威角色受到限制,他仅仅作为教学上的引导者,课堂的主角则是学生。学生在模拟法庭中通过扮演各种角色,能更生动、直观地感受案情,分析案情,会根据角色的利益追求最好的结果。在这种学习方式和视角的转换中,学生体会到的不仅是压力,而是学习的乐趣和动力。这种转换的效果正如王晨光教授所比喻的,“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这必然会极大地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著提高学习效果。

2.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很强。苏力教授指出“:司法职业就是这样的一个领域或职业,从事这种司法职业的人,例如法官,需要有一定的文字阅读和表达能力,从而能够运用书本告知的法律知识,但是一位合格法官的最基本能力是他的基于经验的判断力。用柯克爵士的话来说,司法是一种‘人为理性’,需通过长期直接接触司法实践才可能形成。而这种理性至少到目前为止,许多学者都指出,是无法通过教学传授的方式进行转移的”。而在模拟法庭的仿真的状态下,通过对所选择案件的重演或者预演,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检验学生学习效果,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在这期间完成了理论知识向实践能力的转化,切实提高了法律实务操作技能。

二、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的具体运行过程

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具体的课程设置,不同学校法学院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各有其特色,但科学的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实践教学中以培养复合型实务法律人才为主旨,以锻炼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为目标,在模拟法庭活动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创设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实现了模拟法庭的常态化。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采用团队授课的方式,由6位专职教师和6位实务专家共同组成了授课团队,理论授课与实务训练相结合。授课地点也不仅仅局限于大学课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都是实战演习课堂的组成部分。作为法学院的特色教学活动,模拟法庭在我国已有多年历史,它是学生展示自身法律水平的平台。除了法学教育实践模式的创新之外,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严格追求课程内容的逼真化,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从审判长到审判员,从公诉人到辩护人,从原告到被告,从法警到证人,所有角色全部由学生担任。通过对案件处理全程化的模拟再现,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律实务的奥妙所在。在课程内容方面,首先有专业教师选择典型案例,因为模拟法庭演练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择。诚如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言:“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因此一般是选择那些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争议性和辨析性的案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指导教师确定模拟法庭的组成人员,各组学生按照案情审理与角色扮演的需要,到图书馆查资料,搜集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准备法律文书和发言材料,如制作起诉状、答辩状、词、判决书等。在模拟法庭庭审阶段,全过程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在庭审结束后,还可以邀请专业的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参与整个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并对庭审过程进行点评,使模拟法庭更加接近现实审判。此外,积极开展校级、省级乃至部级的模拟法庭辩论赛,通过赛事的安排学生们参与积极性空前提高,不仅法律实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对法律理论也有了更深的理解,取得了非常好的教育效果。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价值

通过以上关于模拟法庭实战演习课程特点和运行过程的介绍分析,可以发现在各种实践性教学方法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有着诸多优势。它充分体现出了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而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重要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模拟法庭在不同程度上能够满足这些要求。首先,模拟法庭教学能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模拟法庭能够提供各种法律角色体验,模拟真实的法律诉讼情境,有助于学生形成稳定的法律角色参照系。此外,在模拟法庭中,学生首先要对案件进行全盘的分析,对案件如何判决以及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准确的定位,在此过程中不仅考虑法律因素,而且需要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统筹考虑,这在无形中也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其次,模拟法庭教学能提高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从参与者着手案件时就需要发现和认定事实情况,确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使用的法律规范,这就培养了学生的阅读、归纳和整理材料的能力。同时,在起草法律文书、法庭辩论阶段,也都锻炼着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最后,模拟法庭教学能提高学生的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探知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相当复杂的环节。这种能力的培养必须依靠大量的法律实践训练,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就是个不错的选择。在模拟法庭的各个阶段学生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法律事实问题,最后达到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对立统一。这些过程的亲身体验和操作能极大地调动学生的积极能动性,激发学生们的扩散性思维,真正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和意义所在,真正地提高学生的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四、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的改进措施

模拟法庭教学具有诸多价值,是值得大力推广应用的。然而,不可否认,在现实的高校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法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妨碍其功效的发挥。模拟法庭因异于传统的教学法,包括学校在内的师生们没有认识到其重要的作用,更没有在心理层面重视起来,仅仅把它作为课堂学习的补充。因此,相应的制度建设很落后,没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师生们更是没有了积极性,这样恶性循环就不可避免了。在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层面,尤其是学生们态度不够认真严肃,许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沦为表演嬉闹的场所,学校和教师们也大都把模拟法庭教学视为自己教学成绩的证明和点缀。此外,学校配置的模拟法庭教学的指导教师没能够遵循实践教学的规律,许多教师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践层面缺乏锻炼,如果再没有校外司法实务部门的配合和帮助,其教学的结果应可想而知了。为了模拟法庭教学法功效的发挥,必须对其缺陷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学校和师生们要高度重视,摆脱掉传统教学法的偏见,解放思想,真正投身到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去。其次,学校应加强制度层面的保障,把模拟法庭教学纳入教学考核,保障师生们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去参与。最后,加强与法律事务部门的合作,通过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们的参与,提高教学质量。

总之,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新式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其意义不只是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其对法学实践教学的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在现实中模拟法庭教学法不是毫无缺陷的,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的价值。只要我们正视问题的所在,随着模拟法庭教学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必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培养出更多的卓越法律人才,促进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作者:蔡秉坤、杨胜林 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