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电信行业监管的法律现状与对策

略论电信行业监管的法律现状与对策

1我国电信业监管的现状及其问题

建立起崭新的监管结构。在监管者如何实施监管方面,电信条例设立了经营许可、互联互通、资费听证、资源有偿使用及电信普遍服务等几项监管制度。比如,在互联程序上,首先由互联的双方进行协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互联方案,直到强制实现互联互通。再如由政府直接指导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定价,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在电信业务普遍服务方面,规定了监管者采用指定和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

不过,在取得上述佳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迄今为止的电信业监管体制存在的许多明显的不足之处:未能突破政资不分。在基础性的电信领域,即便监管者已经同运营企业剪断了产权脐带,但运营企业的资本结构仍保持着高度的国有化性质,除了部分增量资本开始在海外资本市场上融资,存量资本的减持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没有任何作为。传统的产权结构和企业治理结构造成的竞争性基础电信市场上的低配置效率和企业内部的低生产效率问题更为严重,至今却未能引起政府领导的足够重视。

此监管者非彼监管者。传统意义上的监管者应当是独立、公正、权威、高效的,并且,法律在给予它相当程度的规章制度和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还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监督上,对它的行为设置许多事前程序及事后补救的羁束制度。但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电信监管者,目前还很难称得上这样的监管者。首先,它是在原邮电部电信总局的基础上搭建其组织和知识结构的,面对“嫡系”公用网诸多现实及潜在的“专业网”竞争对手,它很难树立起公正、权威和可信的形象。并且,它基本而单一的技术官僚结构,也使它距离一个监管机构还须具备法律、管理、经济等综合性知识结构的目标相差甚远。其次,监管者监管结构的缺陷,给监管者自觉和不自觉地行政违法提供了很好的作案时机。在资费调整、整治宽带网建设,移动执照发放及限制广电网发展等方面所暴露出的问题,都体现出现有监管者的不合格。

听证范围相当有限。目前电信业的听证范围仅仅局限在垄断性价格的确定上,而在垄断竞争格局下意义更为重大的项电信业是我国基础设施产业改革的试验田。这样说的原因大致包括三点:一是随着通信技术(计算机,交换,光纤)的快速发展,全行业自然垄断的神话被彻底打破;二是政府领导人的政策偏好同有着无限发展前景的“专业网”的强烈进入欲望达成了激励交融;三是电信业处在新媒体发展的前沿,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无可避免的承担起社会各界的讨论与舆论压力。所以,电信行业的改革,无论是同竞争性领域内的国有经济20年的艰难改革相比,还是与其他基础设施行业的缓慢改革相比较,在这几年内取得的成果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2电信业监管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面对着当今电信业快速发展的现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和不对接,已经严重制约了公用事业的尽快发展,所以笔者认为需要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尽快补充和修订能够对电信业改革和发展进行指导的重点法规和办法,如果有关特许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始终不出台,那么一些企业将会对特许经营的缺少进行利用从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必然将会造成行业运行无序化的情况。所以,应当尽快进行立法层面的规划及政策研究方面的论证,同时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对特许经营方面的项目和管理方法进行完善,尤其是关于资产和管网权属方面,需要采取措施来对各方的利益进行平衡,同时,实行特许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还应当进行慎重地考虑,在确定特许经营制度之前还应当建立具有过渡性质的监管体系,比如说参考电信业服务的达标管理办法,从而定立服务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和惩处。第二,对电信业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加以明确。在各个行业的《管理办法》中都应当对政府监管的具体职权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在怠于履行职权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相应方式,还需要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正当性利益和违反违规的惩处方式进行规定,明确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及在面对权利损伤时所采取的救济途径。第三,对现存法律规定加以整合,将行业的法规进行系统化处理。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集合立法精神,探索公电信业监管法规体系,尽力填补眼前的立法空白,再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整和修改。比如说根据南京市的实际情形,应当重点开展如下几种立法工作。首先要开展的工作为制定统一全局性的《南京市公用事业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其次,对电信业监管的目标,监管主体及其责任、监管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监管方式与条件等加以进一步规定,为各行业建立监管体系确定统一的法律框架,从而避免行业间的监管矛盾。

健全监管制度在构建电信业监管体系的进程中不得不说是一个重中之重。回顾计划经济时代,正是因为政企不分,我国电信业管理存在内部化的弊端,并且监管的制度也只限于检查和奖惩制度上。随着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电信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已经得到了彻底的改变,从而反映出监管制度在这方面的立法缺失。从系统方面看,电信业需要建立公用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电信业企业的成本进行及时公布,建立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称关系,让消费者能够为维护权益获得依据;需要建立成本的审计和公示制度,以防企业利用其垄断性地位从事不正当的定价工作,便于对服务进行合理定价;建立听证制度,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平台相互博弈。还可采取监管影响力评估制度的建设,服务质量检测制度、奖惩等制度的健全等。

本文作者:郭雯 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