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法律保护之我见

动物的法律保护之我见

一、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很难确立

(二)法律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是为了适应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法律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也在不断的加深,权利主体的范围也不同程度的得到了扩大,但是这些权利主体都是拥有理性的。他们运用自身的理性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一步步实现自身的既定目标,体现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这可以说是人类社会活动与动物的最本质的不同。动物的世界是很简单的,他们不会明白人类所制定的法律,也不会去遵守,更谈不上参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所以说法律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只有人类才会明白法律的规范作用,动物的法律意识是不存在的。

(三)勿将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有限化

动物没有与人类一样的行为意识。有些人主张可以为动物指派监护人,代动物行使一定的法律权利,将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有限性。这种主张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既然动物已经获得了法律的主体地位那么它自己就有权利去行使一切法律权利,不需要监护人。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同时,监护人只是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事,并未真正考虑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所以,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有限性是行不通的。

二、动物的法律保护之我见

(一)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动物的多重价值

在利益冲突下,法律随之产生。法律的产生使利益矛盾得到调节。所以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利益矛盾也离不开法律。动物对人类而言有哪些利益方面的诱惑呢?动物作为地球上与人类共同存在的生物,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动物首先具有商品价值,它可以为人类带来高额的利润,成为生产性的资产;其次动物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娱乐价值等都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保护好动物不仅可以给人类带来诸多的利益,而且还可以维持生态平衡,保持自然物种的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动物保护法,扩大动物的保护范围

目前所存在的动物保护法不是很完善,许多濒临灭绝的动物,比如东北虎、大熊猫等还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随着食物的不断减少和人类的大量捕杀,这些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着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很有必要通过立法等方式来保护这些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三)加大动物的保护力度,严惩滥捕滥杀珍稀动物的行为

法律保护力度不够,惩治力度不够,这都使得许多的动物成为人们的桌上餐和获得巨额利润的牺牲品。所以,国家要明确动物保护法的各项文件,完善各个法律条文,严禁滥捕滥杀、残害动物,严禁进行非法的动物交易。对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绝不姑息。同时,对不同种类的动物采取不一样的保护措施,对稀有的动物给予特殊的保护,提高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

三、结束语

动物作为一种与人类相区别的生物,它有自身存在的自然规律性。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并不能够起到保护动物的作用,如若运用不当则会危害动物的生存。所以说,是否确立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值得商榷的,也是引人深思的。动物的保护离不开法律制度、离不开全人类的共同努力。为了人类社会、为了整个生态的平衡,人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动物。

本文作者:李铮、李相辰 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