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说史发展反思

法学学说史发展反思

 

无论人们是否承认、评价如何不同,学术的历史脉络与生命是连绵不断的,处于无法隔断的历史进程之中。对一门学科而言,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一门学科只有了解自己的过去,才能在继承与批判的基础上把握现状与未来。   在法律制度、法学思想与法学学说三者关系中,法学学说史的研究对于法制发展有重要影响。研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学学说,可以寻求法学研究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关性因素,获得对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同时对当前的法治发展产生推动作用。不论是对于法学研究还是对于法治建设而言,学说史研究都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法学学说与法治发展存在互动关系。法学学说的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法治发展,同时法治发展又进一步促进法学学说的发展。首先,法学学说是一个国家的法学研究者关于本国法制与法学发展历史的一种系统化、体系化的理论总结,是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本国法律文化和法治传统的高度凝炼。在法制与法学发展史上,一种或某些法学学说的出现,往往标志着这个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制发展达到了一个较高的程度。而每一个新的法学学说的出现,通常又会引发学界对该种学说的争论,这些学术争鸣又在另一个层面上推动了法学的发展。其次,一个国家法制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往往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交相辉映,而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发展构成了法学学说发展的基础和根源。作为一种体系化的理论形态,法学学说的形成,要仰赖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法治发展。也只有在法律得以充分发展、法律信仰得以充分彰显、法治理想得以充分实践的社会中,法学学说的形成才能水到渠成。否则,单靠个别学者的单薄之力,在书斋中难以构建起一套成熟的法学学说。   法学学说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背景,通过研究法学学说史,有助于寻求法学的思想性与本土性。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与大约同时起步的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相比,法学在学术的思想性、主体性和前沿性等方面存在着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由于我国法学界普遍缺乏对本国法学发展的学说史、思想史等基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无法从学术的历史源头中吸取营养,知识体系正当性的基础比较脆弱,缺乏学术传统,不能理直气壮地坚持知识的主体性,对学说史的体系化研究成果寥寥无几,导致法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性和创新性不够突出,有的研究成果以致沦为闭门造车般的自言自语。   欲推动中国法学研究的转型,进一步提升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品格,改变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低水平重复现状,当务之急是保持对学术传统的尊重立场,了解学术的历史,回归学术理性,尽快梳理和建构中国法学的学说发展史,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法学的学术品格与学术流派。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者追求学术理想的内在动力,也是倡导学术自由,形成不同学术特色与学派的基本出发点。所谓学术流派,是以学术历史为出发点,以独立的学术思想为理念的。在中国的法治发展中,西方法学理论固然有着重要的参考借鉴价值,但更重要的理论资源应该是植根于本土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文化中的法学学说。反观任何在国际上具有影响力的大国,他们都是在学术史研究中开创自己完整、合理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传统,而绝不是拾他国牙慧、步他人后尘,否则在别人的话语体系中亦步亦趋,就永远不会有学术上的创新和自主性。   中国的法学学说史是法学研究和发展的理论依据。通过对中国的法学发展史进行历史和现实整体性的研究,可以展现法学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历程,这既是今天的法学学科建设必须正视和重视的历史背景与经验教训,也是使法学研究成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支撑的基本前提。   中国法学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与转型,就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要面向中国的法制实践,倡导“以问题为导向的”的研究方法。在国际化、全球化时代,法学学说史的研究有助于保持中国法学的主体性,突出“中国问题意识”。在过去的法学研究中,一些研究成果只是把产生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特定语境中的理论、学说和制度,毫无选择地介绍、移植到中国来,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只是简单地重复西方法治的话语,既失去了学术的自主J性,也不能满足中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需要。   当然,研究中国法学学说史并不是仅仅对法学的历史做出一种总结,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对现今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借鉴。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中国的本土学者为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作出了自己卓有成效的努力,提出了根植于中国本土、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本土特色的法学概念和学说。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形成了不同的学术风格,这些不同时期学者的学术风格延续下来,形成一条既各具特色又互相关联的学术思想脉络。这种思想史上的绵延关系构成了中国法学的知识谱系,形成了中国法学研究和发展的基本框架。它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保持自身法律文化与实践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要加大对本土法律文化\学术传统和法律传统的研究。从长远来看,法学学说史是中国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法学面对的是中国的法制实践\法律文本和法制传统,必须依赖于中国法学的本土资源和理论框架。因此,有必要将中国的法学学说史研究置于法律文化乃至法制发展框架内予以考察,充分彰显其隐含的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力求从法学研究的历史活动中汲取有益的营养,为法学的中国化提供理论基础,完成“法学中国化”的学术使命。   学说史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复杂工程,不仅需要跨学科的知识,还需要采取对学术与历史的虔诚与客观的态度。从历史和现实视角准确地把握法学学说史的脉络与变迁规律,要付出艰辛的学术努力。   法学学说史研究的基础首先是史料的搜集和整理,只有在较为完备的历史资料的基础上才能提炼出相应的法学学说。如民国至今的法学著作以及实践总结等,都是重要的研究资料。但是历史研究,特别是学说史研究容不得半点浮夸,以史料说话,有多少材料才能说多少话。在收集史料的过程中,还要保证史料的精准度。很多法学史料由于年代久远而逐渐毁弃,现存的有用资料少之又少,而且有时还互相姐龋,难以印证。对此,必须尽可能通过第一手资料整理出可信的结论。#p#分页标题#e#   近代以来一百多年的法学发展历程中,各种观点、思想如星辰闪耀,璀璨多辉。是不是所有的观点、主张都可以称为学说?什么样的观点、主张才有可能称为学说?法学学说的判断标准与梳理的系统性,特别是如何从众多史料中提炼、升华出中国的法学学说,成为学说史研究面临的另一个难题。   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制度史、思想史和学说史等专业化的知识领域。在以往的法学研究中,我们往往侧重于制度史、思想史层面的研究,而对学说史研究关注不够。尽管学说史与制度史、思想史密切相关,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不同。从研究内容上看,制度史是从法律发展的制度变革层面来研究其发展历程,思想史是从法律发展的思想流变层面来研究其变迁过程,而学说史则是从法律发展的学术积累层面研究法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考察法律的历史积淀,旨在探讨不同时期法学特定概念与范畴的体系化、整体化的过程。学说史既不同于法律发展史,也不同于特定时代法律思想的记载,是对学术对象变迁的“再现”与“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