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核方式改革

司法考试考核方式改革

 

一、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承接的原因   (一)司法考试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一个尺度已深入人心   法律职业具有一体化的特征。法律职业应当是一个同质的价值集团,其培养的路径应当是一致的,接受大致相同的国家法律学历教育,接受大致相同的职业培训,这样有利于形成具有共同语言,共同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一致的法律职业。[1]然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三考并行,饱受诟病,不利于一体化法学人才的培养和考核录用。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大致统一的培养标准,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架设了制度上的桥梁。司法考试施行已有十年,已经成为衡量法学教育的重要尺度。   (二)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发展定位决定了应当注重与司法考试的承接   为地方社会服务的办学定位决定了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学更应注重与司法考试的承接。一方面,“地方经济发展中对相应的各类人才的迫切需求,要求高等教育为当地的人才培养和智力开发做出贡献”;[2]另一方面,地方院校的发展也有赖于地方社会的支持。目前,地方法律专门人才还是比较缺乏,特别是基层的法律服务人才更是严重匮乏,急需一批受过正规高等教育、法律基础扎实、能安心在地方工作的人才,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大可发挥其特色,有所作为。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无异于以卵击石。因此,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必须立足于本地区的具体需要,发挥其应用型的特色。如果说重点大学注重法律学术教育和学术训练,那么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就应该注重法律职业训练,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注重与司法考试的承接,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不无裨益。   (三)社会司考培训铺天盖地,不接不行   近几年社会上各种“培训班”铺天盖地,给正规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特别是对应用型本科院校。为正确应对社会司考培训学校带来的冲击,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在进行法学理论的系统教学的同时必须注重与司法考试的承接。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承接司法考试的具体方法   (一)课堂教学与司考接轨   1、推行案例教学,培养学生法律思维。   传统的课堂教学,更多的是概念法学的阐释,而司法考试则注重案例分析,只不过是通过或选择或简答的题型,考察考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承接司法考试,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多推行案例教学。在讲授法学原理时,向学生提供典型的、最新的案例,采设问方式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讨论调动学生的兴趣。不过要注意把握时间,司法考试的内容讲得多了,课程的系统性就会受到影响,知识点有可能涵盖不到,特别是诸如民法等理论性较强而体系又十分庞杂的学科。如何应对这种矛盾,考验教师的智慧。   2、有效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工具,提高教学效率。   切忌把多媒体当成电子版书或者娱乐休闲的工具,应有效利用多媒体。在案例教学时,所涉案例涉及的当事人多,案情复杂,在制作课件时,需要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加以采集、整理和加工,使之适合于课堂教学。还可以配以图片、视频和音频资料,使授课形式更加生动活泼。[3]另外可以通过微博、飞信、QQ群就时下热点法律问题进行交流,使学生养成思辩的法律思维。   (二)考核方式改革   1、考试题型应与司法考试接轨。   从题型看,司法考试题由三套客观题(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题)和一套综合分析题(以案例分析为主)组成。作为高校法学教育的考试题型设计上也应参考司法考试题型的设计,无论是期中考试还是期末考试都应如此。而对于传统的名词解释、判断等题型,应尽量减小其比例,甚至取消。选择题实际就是判断题,而且各选项之间又有各种逻辑关系,更能考察学生的逻辑思维;而名词解释侧重死记硬背,实际用处不大。   2、考试难度与司法考试接轨。   高校法学教育考试往往考虑及格率,考试一般难度不大,学生往往很容易通过,这样就必然导致学生的麻痹心理,对他们将来通过司法考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在平时的考核中应当加大考试难度。   3、考试内容的设计上也应与司法考试接轨。   司法考试在很大程度上是将法学理论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要求考生能够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死记硬背的法条少考或不考,简单明了的内容也不考。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有很多学校实行题库制,教考分离,这种做法很好。以往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其实很多重点院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教师在考前划范围,学生也养成了等靠要的不良学风。实行题库制,实现教考分离无疑是解决这个症结的良策。   (三)实践教学   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多直接走向地方基层工作岗位,因而更应注重实践教学。作为承接司法考试的进一步准备,实践教学意义重大。首先,与当地有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使之成为学生的实践基地,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其次,开展诸如“送法进社区”等基层普法活动,进行模拟法庭演练,适时开展法律诊所[4]等实践教学方式,锻炼学生法律思维,增进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为日后就业和职业发展奠定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