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学教学实践分析

高职法学教学实践分析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社会需求定位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是根据职业岗位实际业务活动范围的要求,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职业教学,这种教学要以职业为核心,更应强调职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技能的培养[1]。   由于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受到司法准入资格的限制,其毕业后不可能直接从事检察院、法院、律师职业,因此必须厘清社会需求定位。即法学教学要向不受司法资格限定的服务性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   随着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空间的收窄,探析当前所面临的教学困惑,创设适合高职院校生存发展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模式,开辟一条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的职业型、实务型、技能型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路径,拓展高职法学教育的生存空间,已是高职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   二、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困惑   (一)结果性使命缺失,找不到存在感   高职院校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技能,实现法律职业,这是其结果性使命。教师以理论与实践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学生,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的能力。   对教师而言,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而对学生而言,则是学以致用的过程。“学”是方法,“用”即为职业。也恰恰是这一结果性的“用”的职业行为,造成了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生”的困惑。   1.教师的教授没能达到学生专业职业的要求(教师的困惑)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高职院校的学生其自身的知识结构、学习能力差别较大。在当下这种教育体制下,高职已是高教的最后一道防线,进入的门槛“足够低”,这在国外把法学教育奉为“精英教育”的思想下,我们的高职法学教育简直就是“奢侈品”,再伟大的导师想因人施教,以工厂化的模式培养出批量精英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教学时间有限,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必修14门核心课程,还要辅修20余门基础及专业课程,这对非精英群体一定会造成“消化不良”。“三高一低”现象明显,即为高起点、高覆盖、高强度、低就业。高起点是指法学教育传统情况下针对的是精英群体;高覆盖是要在有限的时间内修完民事、刑事、行政、经济法领域“四库全书”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部“典籍”,还有三大诉讼法等专业课程,要达到灵活应用,谈何容易。而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是一定要将这些知识传达给学生,可见覆盖率之高;高强度,授课教师以每节上万字左右的容量“醍醐灌顶”,并要求学生形成记忆,可见强度之高;所谓一低就是困惑的根结所在,即以法律职业的学生就业率特别低,我国实行司法资格准入制以来,没有司法资格就不能从事检、法以及律师执业,而要取得司法资格的前提必须得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因此,高职法学专业的学生,就离专业职业相形向远。再次,理论容量大,新的教学方法、手段施展不开,没能形成教、学双主体有效互动,就业针对性差。因此,尽管高职院校的教师有极高的智慧与热情,可辅以丰富的教学手段展现专业知识,但受到以上限制,教学成果转化率在现实面前确实低的可怜。   2.学生的职业法学学习没能达到法律职业的目的(学生的困惑)   现在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如果说因为学历没有达到专业就业要求,可以再进修学历,但就学习效果而言,经过专业的法学学习,学生最起码应当具有法学素养和参照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事实上,这些都很难做到,表现为高职院校法学学生适应性“三差”:一是学习适应性差;二是学习效果差;三是实践能力差。现有模式下,高职法学教学一般为三年制,其中最后一个学期为实习期,大一期间一般为基础知识教育。此后每个学期几乎都要安排四门以上专业课,根据课时的编排,设置理论性学习几乎占据了所有的课时,一天数万字的信息量需要理解、记忆,学生只能疲于应付,造成新知不断、旧识难补、生熟混淆、一片茫然。想很好融会贯通,显然力不从心。再谈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若拿出案例“纸上谈兵”尚可,要达到现实解决问题的状态,恐怕还得在实践中磨砺,这种教育方式给人的是一种法律意识。若说高职法学三年的学感,最明显的一点是学会了一种法律思想,掌握了解决法律事务的方式,能使用工具书了,可以解决简单的书面法律问题,但远没达到专业职业的要求。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培养的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一般都不能够很快地适应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务助理及法务的需要,往往要经过三四年或更长的实践才能够协助处理和各种法律事务,其原因是他们对法律事务实际操作方式不了解,缺乏实际应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的精彩难掩“程序的孤独”与“劳动者的抑郁”   法律知识的系统性及相关竞合表现,让其大多时候是以“面”的形式表征,而学生的学习是以条块形式进行的,这种集腋成裘的梳理就构成了法务实际。而这种实际在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惯常的教学方式就会让人感到“孤独”与“抑郁”。   1.“程序孤独”———知识的关联性差   当下的高职院校法学教学,一方面受到授课对象即学生的学习能力影响,想组织好有效的互动,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是很尴尬的。很多时候学生的反应是一片茫然。另一方面,法学学科使用的规范的法言法语、严谨精练的词句组合、准确的期限规定等,让其迅即消化理解也确实构成一定压力,这就造成了课堂形式偶尔会成为师者的“独角戏”。   整个的说课过程几乎得不到有效的“程序响应”。而在授课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往往会涉及一个以上学科,比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既有犯罪构成的认定又涉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涉及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又涉及有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案中出现,其实很正常,但让学生有效地对其进行分析、响应,在讲授的课程中,恐怕就成为了一件难事。#p#分页标题#e#   2.劳动者的“抑郁”   对于学生而言,疲于应试,解决问题的能力差,学生为了完成学业,修够学分,必须按照教师的讲述进行“指认”式记忆,把大量的时间投放于对知识点的“死记硬背”上,没有仔细理解、感悟,也就难以活化、运用。僵化的记忆、“金科玉律”般的法条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能动性相去遥远,更不用提研究与创新了。这些就造成了记了一些理论、学了三年法律,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很差,滋生一种心理上的“抑郁”状态。而教师辛辛苦苦地组织、准备、讲授到头来却因学生的获益不彰而劳而无获,也产生了劳动“抑郁”心理。   三、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的现实性选择法学专业难就业,专业压力大的情况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就必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是基于办学的需要,也是人才发展的需要。   (一)教学目标的调整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要向服务型法务工作者的方向转变,以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比如书记员、法官或检察官助理、律师助理,社区、县、乡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总之,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学目标就是培养法律服务工作者掌握法务技能。法学高职院校应当在这方面创建特色,体现专长。如果说法学高校培养的是“医生”,那法律类高职院校培养的就是“护士”。加强的是法律知识,突出的是实践操作能力。比如法律文书的写作,卷宗、档案的梳理,庭审、调查、审讯的速录,辩诉、法律咨询等法务事宜。同时,也要加强法务工作者心态的培养。   结合教学目标定位,确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观。   只有就业趋向明确,才能为岗位培养适格人才。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这些具体的工作需要的人才数量是相当庞大的,这也填补了高校法律从业人员就业的空白。这一细分人才职业需求,并不需要司法准入资格,也不过高强调高水准的专业理论知识,其尤重强调的是实践操作能力。书记员强调的是计算机应用能力、速录能力,要具备的是法言、法语、专业用语的辨识能力;检察官、法官、律师助理则侧重于案卷及证据材料的梳理、归档及便于随时查阅的协作能力;基层法务工作者则更侧重于法律文书的写作及一般商务或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这些技能才是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的价值所在。   (二)课程的调整   根据高职院校学生的特殊性,一般学习基础较差、学习兴趣不足以及就业取向等情况分析,高职院校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14门核心课程外,要构建专业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框架,包含法理、宪法、司法制度、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三大诉讼法等。二类是技术类法律及相关实用技能框架,包含法律文书、司法文秘、律师制度与实务、司法会计与办公自动化等[2]。如果这部分课程视为法学必修课,成为法学学习的重心环节,其他科目或部门法的选择则应带有明确的方向性,比如侧重于国际贸易,学习海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等。侧重企业管理则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因此,高职院校在课程的设置上,要根据学生的特点,明确课程设置的方向,突出实用性。要面向就业的大方向,以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为宗旨来选配课程。比如,对计算机的应用要针对高水准、高难度、高强度业务要求,不拘泥于办公自动化、速写、速录能力,要以公认的证件为基础。选修课程可安排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而建议必修课设置上应列入证据法学、心理学、公务写作等科目,这些都是为就业而储备的专业技能。   同时,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其作为公共必修课,将创业教育融入实践教学中,与实践教学相得益彰。并开设相关的选修课,适时开展从业、创业讲座,为学生的就业、职业、事业奠基。   (三)学时及学科教学次序的调整   必须强调的是,课程的容量及学科、学时的设置,也应考虑到高职院校学生“底子薄”、“学习能力差”等特点,能不开的不开,能减少学时的一定要量化。尽量多开些专业课程,太多的诸如大学语文、历史学、政治经济学等课节会削减他们本就不太强的学习精力,反倒得不偿失,同时也为实践性能力培养争取出更多时间。再有,要细化课程的编排次序,传统做法,大一开两门法学基础科目:法理学和宪法学。笔者认为,法理学开在大一,学生理解难度较大,容易产生枯燥感、敬畏感,建议开到大二,而从大一即开设学员普遍感兴趣的民法、刑法等课程。这样,既有利于对法理内容的理解,也能激发学生对法律产生兴趣,培养可持续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潜能。   (四)教学方式的调整   教学方式的调整大体上要体现四个方面的思想:一是要体现时代性,二是要体现前瞻性,三是要具有实用性,四是应体现科学性。在具体的调整方式上现行教学用的较普遍的是:案例式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审判观摩、多媒体应用等手段。这些都是很好的教学方式,他们各自的特点都比较鲜明。案例教学是将具体的典型案例讲给学生或者是整理剪接成短片播放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通过小组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教学方法[3];模拟法庭则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典型案例,由学员模拟当事人而进行的“审判活动”;诊所式的法律教育大都是编制案例而进行的“军演”;而审判观摩就是列席真实的庭审现场,去感受、学习真实的审判活动[4]。这几种方式,比照以教师为中心的授课形式都有很大的进步,强调了学生的参与性,使单纯的理论教学带上了实践性的色彩,这些都是实践性教改的具体方法。究其表现为理论色彩浓厚,实验性突出,实战性差。能让学生产生学习兴趣,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这里强调的教学方式调整,是一种改革,是一种创新,即改变过去以教师为中心主导课堂的局面,主张在理论教学过程中,采取双主体(教师、学生)互动教学模式,承认教、学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建立教学主体与学习主体相互合作、相互协调、互动式的新型课堂模式,既体现了教师主体的指导作用,又调动发挥了学生主体的能动作用,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在完成以一定知识作积淀后,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形式,给定真实案例,创建“学生法庭”。教师只做专业上的指导,配合学生做与真实诉讼各阶段诉辩审全过程的比较评价和反馈,找差距、作总结。#p#分页标题#e#   充分发挥学院实训场所和校外实习基地的重要作用。   学院实训场所设置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文书写作、辩论、调解等工作情境。针对专业方向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习[5]。   在经历“学生法庭”相对成熟状态后,可以组织开展实践性法律服务,到社区、广场、乡镇、街道,通过法律文书、通过解答具体事件的法律咨询,通过处理法律实务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既可以巩固专业知识,又可以掌握专业的不足和积累基层的工作经验,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洞察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运用能力,训练学生的实务操作技巧,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职业角色意识。   同时,还可以根据社会热点,专门开设项目学习。组织立题、给定时间做服务准备、确定法律服务人员、建设法务小组的辅导团队、开展项目服务,然后,对项目进行考评、测评、存档。可以根据不同的就业要求,设定不同的法律服务小组,组织辅导教师考察团分期、分批进行测评。这样既形成了有组织的学习机制,又能发挥学员的主动性,同时也为高职院校法学毕业生职业能力的提升开辟了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