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的人文精神与市场经济契合

法学中的人文精神与市场经济契合

 

一、人文精神的含义及内容   (一)人文精神的核心思想   人文精神发轫于文艺复兴时代,基点源于对神学和宗教的反抗,其重心在于关心人的需要,弘扬人的理性。人文精神者站在尘世去追求精神,反对宗教用天国生活来限制和压抑尘世生活。人文精神的内蕴应是多层次多角度的。首先体现为人性关怀。   人类有追求幸福生活和人格尊严的权利,这是广义的人道主义的体现,这种对人之为人的价值追求,其提倡的乃是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相互包容,关怀的重点在于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本身的全面价值的体现。其次是对真理理性思考。人类无时无刻不在执著于对真理的追求,这是广义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再次,是超越性,人类对生活生存意义的不断追问和寻觅是其重要含义。   (二)人文精神的主要内容   1.“人本观念。”人的存在是衡量社会选择的标尺。从“君本位”到“人本位”可谓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一个巨大拐点,是一种质的飞跃。纵观洛克的学说体系,不难看出,“人本位”就是其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第一个重大发现。科学为人文研究提供了理性的武器,而人文则告知科学要以恩泽人类为圭臬。   2.“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也就是认可和尊重个人的思维理念,其是以“君本位”为靶标的。古今中外的君主无不是以“天下”“国家”为名,行专制之实。“个人观念”的反面即是专制。“个人观念”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有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的倾向和行为。在这个语境下,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政府的权力是后天产生的人民授予的,假如人民认为必要,有权随时收回赋予政府的权力。“个人观念”就是民本思想,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能否得到合法合理的保护是衡量包括组织、社会,乃至政府一切行为的标尺。   3.“自由观念。”政府的合法性的基础在于选民的认可和承认,其宗旨或者说归宿是保护个人的自由。当政府无力保护人民自由的社会,人民有权用脚投票。在人的权利体系中,自由是最为宝贵的。而只有民主的政府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才是保护人民自由的政府。虽然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对于法律的缺点或优点,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   [1]58治理社会靠的是人民能够与政府之间相互制约的制度,这种制度仰赖于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创造了规则,创造了法律,一切规则以保护人的自由为标尺,这是现代法制和法治的基本理念,规则的作用在于保护人的自由。规则意识应该也必须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国民的基本素质。但“如果把自由理解成绝对排除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的一种完全的独立,这种自由就会成为完全放任自流的状态。真正的自由主义,绝非恣意妄为,无法无天。   二、民法的人文精神与市场经济的碰撞   (一)何为民法的人文精神民法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髓与内核,是民法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终极关怀,是民法的最高原则。个人本位是市民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在民法上的具体写照。正因为个人本位思想的支撑,民法才因其私人性、个人性,被喻为“权利法”;市民据此拥有了和强大的国家相对抗的力量,得以追求个人财富、享受个人自由。而意思自治则是民法精神的另一个层面。民法抑或私法的实现过程正是人文精神逐步实现和矫正发展的过程。   1.私权神圣。私权神圣也就是   (1)民事权利是自然和当然的权利;(2)民事权利系统是开放的;(3)私权神圣的重点在于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2]“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3]追求利益可谓是人类的一种本性,将这种利益给予法律的确认就是权利。民法就是要为人们确定缔结市民社会财产关系与人身权利的权利预期,通过对权利的设置与保护而达到维护市民社会关系的顺畅与有序的目的。所以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可以说,民法对权利的肯定,凝结了民法对于个人价值的高扬,对于市场制度的信念,同时也隐含了对与权力、特权的冷静界定与警惕的意蕴。如前文所述,人文精神最关心的也就是个人观念与自由观念,所以,权利意识,权利概念成为民法的核心概念,这也是民法之所以呈现为一个庞大的权利体系的原因所在。这也就是先哲的“权利本位”意识的体现。   2.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指的是“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原则”。[4]   在现代民法体系中,私法自治已然是无可撼动的准则和基础。这一理念保障和支持个人依照自己的本意参与市场交易,使得当事人在交易中能够形成合理预期,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这一点在契约法中尤显突出。但“一旦当‘私法自治’原则的行使使社会正义遭受严重损害时,国家就必须经常有规则地干预。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的任务对法律来说不断增加”[5]。   20世纪,理论界将社会控制理论引入民法体系,这是对于私法自治的约束和矫正。当然,现代民法强调的是社会控制下的自律与他律有机统一的私法自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认识当是更多注意传统的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上的自愿原则的共性的法律底蕴,而不应该执拗于二者在历史上存在的法学观念或语言上的些许差异,这有益于我国民法及民法文化的成熟和进步。   (二)市场经济与人文精神的契合   市场经济的准则是等价交换,是对市场参与者之间平等协商达成的意志的尊重,提倡的是对私法的维护。市场将个人、组织与社会有机联系成为一体,组成这一机体的每个细胞都要求的是公平、权利和自由。任何的高压或专权,都失去了可行的基础,除了民主别无选择,没有市场化就不可能有民主化,市场化的运作达成了私法自治和民主的实现,每个主体的意思得以表达。#p#分页标题#e#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不计其数,“私权”之间必须让渡自己一部分权利构成公共权力,这是出于个体生存的必要,市场经济要求对参与者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范,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到每个组织的管理制度都要细致勾勒。   市场经济更是法治经济,它尊重个人独立及个人的尊严、平等自由、权利本位等人文精神,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抑或动力是人开始积极并自觉地通过“物”来表示自己的存在和实现自身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实质上是把在市场上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个人从命令、计划和领导意志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实现了对私权的尊重,民法用系统的制度体系对此加以确认,使其成为经济运行的自主的主体———实现私权自治。当人与人的关系“物化”以后,商品所有人无论在人格及实现个人价值层面,都是平等的主体。人的尊严得以实现。现代民事立法应该完整的理解人文精神,人文精神不是自私和褊狭,而是使每个人的自由得以充分的保障,是一种协调和相互的尊重、和谐的共生关系。   但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人性的弱点也被引发。所以,领悟人文精神核心的立法者应该将人文关怀渗透到立法中,将人放在最核心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