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念与完善探讨

民法理念与完善探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三中全会以及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极大的缓解了我国现实社会之中存在的矛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完善社会中的法制支撑,尤其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民法的相关理念有着一致的高度,最终使民法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理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契合性   (一)民法理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含义的形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指的是贯彻将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社会和谐发展的趋势,这种和谐包括人和自然的和谐、社会结构的和谐、人和人的和谐。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相同的性质,民主是和谐的来源,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在法治的基础上,因此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同时,民主法治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含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运作机制和重要的指导原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之中,应该将公平和正义放置在首要的位置之上,不断加强社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公平和正义的核心要求是不断协调和完善社会之中的不同利益关系,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这种公平表现在社会地位中的公平、发展机会和生存机会上的公平、社会制度和社会规则上的公平、义务分配和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诚信友爱指的是整个社会都坚持相应的社会行为规范,全体人民都能够相处融洽,互相帮助有爱。诚实守信的要求是社会主体在行为的时候能够善意行事,不断加强人和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还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创造力,保持充满活力,充分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使人的创造能力和自主性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不断加强社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安定有序指的是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社会政治和社会经济在每个方面都安定有序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保持完善的交易原则,并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严格遵守。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能够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保证当代人发展的同时,不能损害下一代人的发展潜力。   民法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之中形成了强大的民法文化,最终形成了身份平等、神圣私权、意思自治的相关民法理念。私权神圣是民事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能够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不能够剥夺和限制使用正当法定的程序进行的非公益活动。身份的平等在法律上可以被称为权利的平等,在实质上来说,就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社会生活之中有着平等的机会。意思自治指的是在社会的私人生活之中,当事人应该按照自身的意思对自己的事务进行决定,其他人不能够对这种行为进行干涉。诚实信用的道德观念是民法在形成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应该不断协调社会和人之间以及任何人之间的利益。   (二)民法理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终极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和民法理念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一致性的,具体来说,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本质上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社会成员的主体价值,使社会成员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使人人各得其所,能够在社会之中和谐相处,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之中,应该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整个过程之中。民法的相关理念中有着强烈的人文气息,表现了对人的关怀,民法应该保护和尊重人民的自由意志和私人利益,不断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性能力得到激发,使人民的精神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护,关注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和自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三)民法理念的精神实质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一致性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民法的相关理念在天然上具有一致性的特征。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的独立人格得到尊重,使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法律上承认人的主体性权利,在法律上承认独立人格,承认法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意思自治,使社会主体有能力决定和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之中。民法保障公民的权利,能够避免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和谐社会要实现公平和正义,具体来说,指的是社会地位的平等和社会机会的平等,这也是民法规范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境界,是民法不断追求的完善的社会秩序,在现代民法之中,也应该注意到,不应该过高的强调这项原则,因为民法需要构建的是惩罚失信、信赖保护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并且在这种社会理念之中,逐渐建立了善意取得、违约责任、取缔责任、意见和公示公信的制度。在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过程之中,要不断促进个人的发展和生活,保证生活富裕的前提下,保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节约使用相关的资源。在发展的过程之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在当代人发展的过程之中保障后代人的发展权益,使当代人和后代人能够有平等的权利进行发展,实现在利用资源方面的公平与和谐,这和民法的相关理念保持一致。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助于不断贯彻民法理念   民法精神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相符合,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之中,应该不断宣传相关的民法理念,在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不断发挥民法的神圣理念,在不断促进当事人创造自身财富的同时,对社会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财富进行保护,对科学技术不断进行激励和鼓励,建立合适的知识产权制度,保证使用合适的产权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加强对科学技术水平的创新。   二、民法理念的缺失和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问题   (一)在建设和谐社会中面临的问题   我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有: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有着强烈的贫富差距,我国目前存在着社会两极分化的现象,因此,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了对社会安定产生影响的核心因素。城市和农村之间、中西部和东部之间的区域经济发展十分失衡,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在某些行业之中存在着收入偏低的现象,但是在垄断行业之中却存在着因为受到政策的照顾而享受暴利的现象。随着贫富差距的问题,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包括广大的农民、待业人员和失业下岗人员,这些人口主要集中在我国的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同时,还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公共权力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用权利谋求私利和进行权钱交易的现象十分严重。同时,缺失诚信,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之中,重视对信用的重视,在为人处世的过程之中,坚持守信的原则,在我国社会之中加强对信用资源的重视,缓解我国目前面临的信用危机。在我国整体的信用体系之中,存在着司法信用危机、银行信用危机、商业信用危机、产品信用危机和社会失信的现象。社会信用的基础就是政府信用,一旦政府之中出现了不守诚信的现象,就不能够进行依法行政,使社会产生普遍失信的情况。社会在和谐发展的过程之中不仅需要经济协调、物质富裕和政治民主。但是在我国之中缺乏政治民主的相关传统,虽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但是民主化的进程却十分缓慢。很多民众不能够有效的参与到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之中,使弱势群体的政治意识、文化素质和经济能力得到之约,增加其参与到社会事务之中的有效性,避免我国环境资源日益紧张的现象,不断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生存条件。#p#分页标题#e#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我国民法理念的缺失   目前,在我国社会之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国际环境、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正是由于民法理念的缺失,在产生各种社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我国有着政治专制和重农抑商的社会传统,使社会民众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十分薄弱,在竞争十分激烈的社会经济之中受到排斥。   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不断弘扬民法的相关理念   和谐社会和民法的相关理念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应该不断加强民法理念在和谐社会之中的应用,不断弘扬和培育民法的相关理念,营造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实践和立法实践之中不断贯彻相关的民法理念。权利本位的要求坚持权力受到权利的制约,私法自治应该不断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体在生活之中的意思自由,不断使主体的才能得到发挥,保证民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活力和朝气,保证政府设立正确的观念,不断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界限,对政府的权利进行限制,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出现。保证社会主体可以公平的参与到社会活动之中,不断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最终实现机会公平在立法和观念上的实现,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政策。近代的民法着重于追求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但是现代的民法重视对实质公平的重视,保护在技术和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之中,应该将对弱者的保护贯彻到实际的生活之中,完善相关的保护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维护。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因此,需要不断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社会中的各个利益进行协调,使用这种思想对法律体系和社会的建设进行指导。   四、结语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指的是贯彻将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社会和谐发展的趋势,这种和谐包括人和自然的和谐、社会结构的和谐、人和人的和谐。民法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之中形成了强大的民法文化,最终形成了身份平等、神圣私权、意思自治的相关民法理念。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之中,应该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到整个过程之中,民法的相关理念中有着强烈的人文气息,表现了对人的关怀,在当代人发展的过程之中保障后代人的发展权益,使当代人和后代人能够有平等的权利进行发展,实现在利用资源方面的公平与和谐,这和民法的相关理念保持一致。因此,不断发扬和培育人格尊重、人格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能够加快民主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促进文化的繁荣,保证社会的安明。繁荣、开放和进步。